第一条 煤矿公章由综合部负责管理,科室专用章等由综合部统一下发到各科室,各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第二条 全矿的公章由综合部统一负责刻制、启用、停用、存档和销毁工作,并将印模及登记本留存保管好,以便备查。第三条 公章保管者必须对公章进行妥善保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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