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和重大风险因素的确定原则
作者:佚名
2006-09-22 10:07
来源:煤矿安全生产网
(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原则;
(2)曾发生过事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
(3)相关方、员工合理抱怨或要求;
(4)直接观察到的重大危险;
(5)作业条件危险因素辨识、评价法(LEC)评价出的不可接受的风险;
(6)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由此产生新的危险因素。
(2)曾发生过事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
(3)相关方、员工合理抱怨或要求;
(4)直接观察到的重大危险;
(5)作业条件危险因素辨识、评价法(LEC)评价出的不可接受的风险;
(6)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由此产生新的危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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