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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设备的类型及选用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生产网 2006-09-25 14:39 来源:煤矿安全生产网
为了在煤矿井下安全使用电能,不论是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或有煤(岩)与瓦斯 (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均须采用矿用电气设备。矿用电气设备分为矿用一般型和矿用防爆型两类。 1.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应符合《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GB 12173-1990的规定,适用煤矿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场所或其他类似的地下工业生产部门。 2.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l)适用于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分类。I类:煤矿用电气设备;II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这些设备外壳的明显处都有在这种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的特别标志"Ex"。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836-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系列标准。 (2)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防爆型式及代号:隔爆型电气设备'.d,9、增安型电气设备64 99、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正压型电气设备“p”、充油型电气设备+ ‑0、充砂型电气设备“9”、浇封型电气设备“m”、无火花型电气设备44 99n、气密型电气设备‘,h’,、特殊型电气设备"s”。 (3)煤矿常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d I ; 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ib I(或Exia I);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电气 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d[ib] I(或Exd[ia] I);矿用增安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e I ; 矿用增安兼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e[ib] I。 3.矿用型电气设备的选用 矿用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带电的矿用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开盖检查或检修,严禁带电搬迁或运输。井下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矿用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人运行。矿用防爆电气设备人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人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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