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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思考

作者:劳动保护 2006-10-25 09:02 来源:煤矿安全生产网
安全评价是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搞好安全评价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和重要手段。   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其流程长,工艺复杂,既有高温、高压,也有低温、低压,既有易燃、易爆,又有有毒、有害、有腐蚀等特性,使之成为一个高危行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搞好安全评价,对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2004年相继出台了与《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配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在法制化轨道上得以全面深入地开展。   然而,对众多的企业而言,安全评价还是一件新生事物,从认识理解到具体操作难以迅速到位。而安全评价取证是一项科学严肃的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决不能仅为取证而评价,更不能有抵触情绪,必须思想重视,工作认真,密切配合,切实把安全评价取证工作做实做好。   一、端正思想,认清形势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既是理论要求,也是一种法制要求,更是强烈的现实要求。   1.理论要求   安全评价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普遍应用多年,取得了许多较为成熟的方法,如预先危险性分析、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危险可操作性研究、事件树分析、故障树分析、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人的可靠性分析等。其中在化工行业应用最为普遍的有安全检查表、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等。依靠科学的评价方法,企业就会对安全生产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使得隐患早发现、早处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事故“预防”。实践证明,安全评价是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科学方法和有效手段。   2.法制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这一要求,对抓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将强制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到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到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从而使企业的安全生产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因此,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既是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的强制行为,也是企业实现持续发展的需要,应主动严格执行,而不能认为是给企业找麻烦,产生抵触情绪。   3.现实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化学工业获得了飞速发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企业总量到生产总量都大幅攀升,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也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因此,搞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已成为当前我国安全生产领域非常迫切的重要任务。这也使得安全评价肩负着迅速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的历史使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积极支持,大力协作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就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因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积极支持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这既是安全生产所需,也是经营发展所需。   1.大力宣传,统一思想   对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几个人、几个部门是无法做好的。特别是在资料查寻,现场考察的时候,需要每一位员工的配合支持。因此,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在自身正确理解安全评价、取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广大员工进行广泛宣传,统一大家的思想,欢迎工厂的“医生”——安全评价人员到厂工作,并积极配合支持。   首先,要从安全评价的理念上予以讲解。让大家从道理上明白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对企业生产安全的促进性,以培养他们支持安全评价工作的主动性。   其次,要从法制规定上予以讲解。既要让员工知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又要让其知道《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对不评价就不能取证,不能取证就不能生产的严格限制,从而使其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第三,要从评价内容上进行讲解。要有针对性地讲解一些安全评价的具体内容,使员工既能较好地配合安全评价人员工作,又不会影响正常的生产。同时,要做好企业的保密工作,避免泄漏商业秘密。   2.摆正关系,密切合作   评价机构与企业不是单纯的经济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关系。企业需要专业的技术咨询服务,安全评价机构也要通过提供专业技术知识和技术能力,在市场上求得生存。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技术服务,严格自身管理,才能得到认可,求得发展。企业不能因为是甲方而“制人”,中介机构也不能因为是乙方就应“受制于人”。双方必须摆正关系,依法行事,密切协作,才能取得高质量的安全评价报告,实现安全评价取证工作的双赢。如果企业不配合,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料不全,数据不准,安全评价的质量必然大打折扣,就不可能正确反映企业真实的安全生产状况;反之,安全评价人员如果不负责,不去全面地查找资料,不去深入现场查看,企业配合工作就可以省了,评价报告的质量也就自然降低了。如此种种,都失去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的初衷。到头来,不但对安全生产无益,反而有害。   3.切忌为取证而取证   当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于安全评价取证工作有多种心态:第一种是认识到位,非常欢迎安全评价、取证工作,真正将此作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这在一些规模大、装置多、效益好的企业比较普遍;第二种是认识较清,也赞成,就是嫌麻烦,心疼钱,怕影响生产,不愿搞;第三种就是认识错误,认为纯粹是政府给企业添麻烦,加负担,不愿搞。这三种心态,对安全评价取证工作的质量造成了不同的影响。   第一种情况的企业,对安全评价机构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不怕花钱,不怕工作量大,就怕找不出问题,就怕结果不准确。可想而知,这种企业的安全评价结果自然会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拿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含金量”也会是很高的。   第二种对安全评价工作怕投入,钱能省则省,不该省的也要省;人员投入能少则少,怎么都不能增加额外的人力开支,更不能影响生产。安全评价的质量自然也要打些折扣。   第三种纯粹是迫于不取证就不能继续生产的政策压力,为取证而取证。由于对安全评价工作的认识错误,他们图形式,走过场,甚至干脆就是请安全评价人员吃顿饭,玩一玩,然后,直接交钱买证。一旦中介机构在抹不开面子、惟利是图等思想支配下,出具了虚假报告,那既是对生产企业的不负责,也是对自身的不负责,更是对神圣法律的践踏。   切忌为取证而取证,让安全评价流于形式,走了过场。   同时,企业必须牢固树立长远发展的思想,坚决消除取证前突击大干的“应付”思想和取证后放松懈怠的“一劳永逸”思想。取证前要认真查找不足,整改隐患;取证后,仍要注意防微杜渐,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永不褪色。毕竟,评价也好,取证也好,都是搞好安全生产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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