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调试调试质量不良
一、安装前对蓄电池保管不当
一般蓄电池到达现场后若不能立即安装,应按规定做好保管工作。但有些安装单位不重视保管,如将蓄电池随意堆放,甚至将其倒置或重叠堆放在室温低于5℃,或高于40℃的室内,以致在未安装时即已造成损坏。
二、不按规定进行初始充电和首次放电
查阅蓄电池基建交接验收有关文件,安装单位移交的蓄电池初充、放电记录,大都残缺不全。某变电站的蓄电池,施工单位在进行铅酸蓄电池初充电过程中,除了记录电池的电压外,对电解液的比重,无论充电前或充电后都没有记录,只是在移交资料中见到一张比重的测量数值,各单体电池电解液的比重大都在1.24左右,远远超过制造厂的规定。初充电留下的“后遗症”给生产单位带来很大的困难。若将电解液的比重调整到规定范围1.2~1.22,可能影响整组蓄电池的容量下降,严重时将影响变电站的安全运行。在初始充电和首次放电中,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过充电和过放电。初始充电和首次放电的电流,大都超过制造厂规定的数值。造成铅酸蓄电池的极板弯曲或活性物脱落。实际上在安装调试时,蓄电池已经遭到损坏了。有一个在1994年建成的大型发电厂,机组都是进口设备。全厂共安装了7组蓄电池,仅运行了4年,即有一组蓄电池因严重损坏而报废。其他6组蓄电池,运行状态都不好,每个蓄电池的浮充电压逐年下降。大部分已由2.25V下降到2.15V以下。按制造厂规定,当单体电池电压下降到2.15V以下时,已不能进行再充电。其中第三组蓄电池,单体电池电压降到2.15V以下的,共有101个。占95.2%,在进行均衡充电时,虽然将单体电池的电压由2.14V提高到2.35V。可是在均衡充电终了改为浮充电方式运行时,单体电池的电压立即降到2.15V以下,说明均衡充电已不起作用。其他蓄电池组中,单个蓄电池电压降到2.15V以下的,第五组为68.8%、第二组为58.4%、第六组为15%、第四组为11.3%、第一组9.4%。可以看出,这几组蓄电池大都已到了报废程度,情况已严重地威胁到整个发电厂的安全运行。若不尽快采取措施,全厂的控制、信号、保护和自动装置等系统,由于直流系统电压下降,蓄电池容量不能满足要求,平时只能靠充电装置供电。一旦厂用交流电源中断,充电装置不起作用,整个发电厂必将陷于瘫痪,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此外,有的单位,施工部门甚至没有移交蓄电池的安装调试记录,因此无法检查安装调试中是否存在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 配合安装单位做好蓄电池在安装前的保管工作
蓄电池到达现场后,生产单位应立即指派专业人员,会同安装部门按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限内进行安装及充电。若不能立即安装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保管:
(1)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得存放在同一室内。
(2)蓄电池不得倒置,开箱存放时,不得重叠。
(3)蓄电池应放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无阳光直射的室内,存放中严禁短路、受潮,并应定期清除灰尘,保持清洁。
(4)酸性蓄电池的保管室温为5~40℃;碱性蓄电池的保管温度不宜高于35℃。宜在放电状态下存放,并拧上密闭气塞,清理干净,在极柱上涂抹防腐脂。
2. 严格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2—1992)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调试
要重点注意初始充电和首次放电的操作。
(1)对初始充电的要求:
1)铅酸蓄电池在初充电前,在电解液注入蓄电池后,应静置3~5h,使电解液温度冷却到30℃以下,方可充电。但电解液注入电池后,到充电开始的时间不能太长,以免造成极板硫酸化。从对第一个电池注液开始,到充电开始的放置时间,应按制造厂说明书中规定执行。当放置时间超过8h,液温仍降不下来时,应采取人工降温措施。为了防止电解液温度太高;造成正极板活性物质软化弯曲和负极板活性物质松散,以致容量降低和增大蓄电池的局部放电,在初充电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电解液的温度不超过45℃,充电电流不能超过制造厂规定,否则将会引起极板活性物质脱落或极板弯曲,甚至会造成爆炸。
采用恒流充电法充电时,最大电流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的允许最大电流值;采用恒压充电法充电时,充电的起始电流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电流值。在充电过程中,单体电池的端电压不得超过2.4V。
蓄电池充电是否充足,应以制造厂的规定为依据。GB 50172—1992中规定为:采用恒流充电法时,电池的电压和电解液的比重应连续3h以上稳定不变,电解液产生大量气泡;采用恒压充电法时,充电电流应连续10h以上不变,电解液的比重应连续3h以上不变,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数值。按规程规定,铅酸蓄电油需要进行5次循环充放电才能达到额定容量。
2)钢镍碱性蓄电池充电时,电解液的温度应保持在20±5℃,由于我国南北方冬夏季气温变化很大,在此温度范围以外充电时,充电容量可能达不到其额定容量,应加以修正,但目前制造厂还提不出充电时,充电容量随温度变化的修正系数。为了便于现场施工,故在上述GB 50172—1992规定中,将充电时电解液的允许温度扩大为 20±10℃。当温度超过或低于上述规定时,蓄电池不可能充电至额定容量。不允许在电解液温度低于5℃,或高于35℃时充电,否则充电容量比额定容量下降较多,将影响蓄电池的正常使用。
碱性蓄电池电解液的比重在充放电过程中不会发生变化,故电解液的比重不能作为碱性蓄电池充电结束的标志,只能用充电容量和电压来衡量。
碱性蓄电池在初充电时,与铅酸蓄电池一样,也需要经过多次循环充放电,才能达到额定容量。规程规定需要进行5次循环充放电。
(2)对首次放电的要求:
1)铅酸蓄电池的恒流充电电流和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10(10h放电率的放电电流)。首次放电,应注意不得过放。首次放电完成后,若放电容量大于额定容量的85%、不足额定容量95%时,应该继续进行充放电。首次放电完毕后再进行充电,间隔时间不宜超过10h。一般需要经过5次充放电循环,才能使放电容量达到额定容量的95%。到此时,再进行一次充足电后,即可交付使用。若经过5次循环充放电,仍达不到额定容量的95%,说明该蓄电池有问题,应查明原因后采取措施,否则不能交付使用。(《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 724—2000)第5.3.3条规定为:在放电中,其中一个单体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降到1.8V时,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铅酸蓄电池组首次放电终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单体电池的最终电压及比重符合技术条件;
(b)不合标准电池的电压,不得低于整组电池中单体电池平均电压的2%;
(c)电压不合标准的蓄电池数量,不应超过该组电池总数的5%;
(d)温度为25℃时,放电容量应达到其额定容量的85%以上。
2)碱性蓄电池在初充电结束后,应按产品技术条件规定,通过放电进行容量校验。与铅酸蓄电池一样,也需要经过5次循环充放电才能达到额定容量。高倍率蓄电池还应进行倍率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5次充放电循环内,放电容量在20±5℃时,应不低于额定容量。当放电时电解液初始温度低于15℃时,放电容量比额定容量小,应按制造厂的规定进行修正。
(b)为了校验事故放电后倍率蓄电池的倍率放电,在电解液温度为20±5℃条件下,先以0.5±C5(C5为碱性蓄电池5h率的额定容量Ah)电流值放电1h作为模拟事故放电状态;继而以6 C5电流值放电0.5s,作为对电磁操动机构断路器的合闸电流值,与会闹时间的校验。为了满足直流母线电压要求,此时,单体蓄电池的平均电压应为:
超高信率蓄电池不低于1.1V;高倍率蓄电池不低于1.05V。
(c)按产品技术条件提供的标准放电要求,用0.2 C5电流值放电终结时,单体蓄电池电压不足1.0V的电池数,不应超过电池总数的5%,且最低电压不得低于0.9V。
3. 按规定做好充、放电记录
在整个充、放电过程中,负责安装调试的人员,应按规定详细记录每次充、放电的起、止时间和间隔时间;每个蓄电池的电压、电流及电解液的比重、温度,与环境的温度,并绘制整组充、放电特性曲线。上述记录经过整理,送领导审查合格后,复制两份,一份自存,一份移交生产单位保存。这项工作对分析蓄电池在安装调试及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或故障处理都非常重要。
其他如规程中规定无论铅酸蓄电池或碱性蓄电池,在安装调试中都应进行5次循环充、放电。但在进行安全性评价中还没有一个单位能提供这方面的记录。在交接验收时按施工验收规范规定,施工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提供一套完整的安装技术记录和充、放电记录和曲线,实际上都没有做到。为了改变这种不正常,不规范的做法,建议生产单位在整个安装调试过程中,指派熟悉蓄电池的专责技术人员参加,认真监督施工单位每一项工作(包括技术记录),在交接验收时,做到不合格不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