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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区域动火作业

作者:湖北安全生产信息网 2007-11-23 09:38 来源:煤矿安全生产网

生产现场动火作业所使用的介质如乙炔等的燃爆危险性很大,一旦遇到火源,很容易发生燃烧爆炸;气焊火焰及气焊时产生的火星、熔珠和熔渣都有可能成为火灾爆炸事故的点火源;乙炔一氧气火焰温度一般为3100~3300℃,较大的熔珠和熔渣能飞溅到距操作点5m以外的地方,如遇到可燃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可燃易燃物品,就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在禁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危险性更大,因此,防火与防爆是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的重点。

1. 未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禁火区未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如在汽机房零米的发电机氢冷系统设备,按照本单位《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属于一级动火范围,但是其中的电气装置有些和防火、防爆要求不相适应。又如,在氢气干燥器附近的一个电源盘没有采用防爆型电气,而且其电源电缆接头仅以塑料薄膜包扎,敞露在地面上。

在汽机房零米,外聘的几名临时工作人员正在进行一级动火范围的动火工作。检查发现,现场没有按照本单位《动火工作票管理标准》的规定派驻保卫科消防监督员和监督部门安监员在现场监督,甚至连工作负责人也不在现场,询问其动火工作票,也没有带至现场。说明现场执行动火工作票很不严肃,要求不严格,应予纠正。

一些单位虽订有重点防火部位动火作业的动火工作票制度,但未能严格执行。许多单位没有每年公布动火工作签发人、许可人、监护人名单。

为此建议:严格执行部颁《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有关防火重点部位动火管理规定,切实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各单位应建立禁火区及易燃易爆设备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动火工作票制度。

电力生产现场动火作业,是导致火灾事故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因此,发电厂的控制室、调度室、计算机室、通信机房、档案室、油罐区、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制氢站及氢气系统、变压器、电缆夹层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防止焊割作业时引燃设备造成火灾事故。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标准都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是从事电力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企业必须遵照执行的。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违法使用明火作业”要受到处罚,包括作业人员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擅自进行明火作业、违反安全规定或操作规程进行明火作业等行为。如在进行电焊割作业时未清理附近易燃易爆物品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根据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的规定,对火灾危险场所按可燃物质的状态及危险程度界定为21区、22区和23区。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通常指检修动火。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明火作业审批制度。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是指油库、油系统、乙炔站、加油站、煤场等。通常根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动火进行分级管理。申请明火作业要按动火等级办理审批手续,有关人员要到现场进行检查测定,制订动火作业方案,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2. 动火作业前未测量可燃气体的浓度

现场抽查一些单位执行中的动火工作,许多没有按照部颁规定,在动火作业前测定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和粉尘浓度。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也没有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浓度是否在合格范围内。有个别单位,连气体检测仪表还没有购置,但一级、二级动火工作票照样签发许可,票面上要求测定可燃性气体一栏照样签名。表现为执行动火工作票极不严肃,极不负责。

为此建议:应严格按部颁《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规定,在动火作业前测定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和粉尘浓度在合格范围内。可燃气体(蒸汽)与空气的混合物,并不是在任何浓度下,遇到火源都能爆炸,而必须是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遇火源才能发生爆炸。这个遇火源能发生爆炸的可燃气浓度范围,称为可燃气的爆炸极限(包括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不同可燃气(蒸汽)的爆炸极限是不同的,甲烷的爆炸极限是5.0%~15%意味着甲烷在空气中体积浓度在5.0%~15%之间时,遇火源会爆炸,否则就不会爆炸。

爆炸极限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在防火防爆工作中有很大的实际意义:

(1) 它可以用来评定可燃气体(蒸汽、粉尘)燃爆危险性的大小,作为可燃气体分级和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类别的依据。我国目前把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划为一级可燃气体,其火灾危险性列为甲类。

(2) 它可以作为设计的依据,例如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设计厂房通风系统等,都需要知道该场所存在的可燃气体(蒸汽、粉尘)的爆炸极限数值。

(3) 它可以作为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依据。在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气体(蒸汽、粉尘)的场所,为避免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应严格将可燃气体(蒸汽、粉尘)的浓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为保证这一点,在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时,应根据可燃气(蒸汽、粉尘)的燃爆危险性和其他理化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如通风、置换、惰性气体稀释、检测报警等。

一般说来,可燃气体(蒸汽、粉尘)的爆炸下限数值越低,爆炸极限范围越大,则它的燃爆危险性越大。如氢气的爆炸极限是4.0%~75.6%,氨气的爆炸极限是15.0%~28.0%。可以看出,氢气的燃爆危险性比氨气要大。

3. 动火作业时安全措施不足

检查电力生产中的动火作业,普遍存在安全措施不足问题,小的会引发火警,大的会造成设备烧毁。一部分原因是在动火工作票的签发、许可时安全措施考虑不足,在“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填写太简单,具体要求不明确。另一部分原因是安全措施执行不严,动火作业时要求现场配备的灭火器材没有配备,要求使用石棉布作为防火隔离的却用一般帆布代替,一旦帆布被烧着,设备也被烧毁。

一些电厂汽机高压旁路油站电机上侧等处进行的火焊割管工作,附近没有放置消防器材。修试所试验厅及配变检修间等两个车间均存放配电变压器、主变压器套管、油箱等充油、装油设备,而这两个车间内装设电热烘炉3台,烘炉使用时最高温度达95℃,烘炉与上述充油设备之间距离较近,隔离装置不完善。

为此建议:应严格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动火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应针对火电厂、水电厂、变电所以及调度室、控制室等不同系统设备对象,采用相应的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使用明火,产生的后果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现场要严格控制动火作业,进行动火作业时应注意:

(1)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贮罐和管道内部作业,应采用安全电压电器或防爆电器。

(2)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应尽量避免焊割作业,进行焊割作业时应执行一级动火作业规定。

(3) 在积存有可燃气体、蒸汽的管沟、深坑、电缆隧道及其附近,没有消除隐患之前,不能有动火作业。

(4) 电焊的一、二次线应绝缘良好,不能利用与易燃易爆生产设备连接的金属件作为电焊地线,以防止在电器通路不良的地方产生高温或电火花。

(5) 金属撞击火星、汽车等排气管喷火,都可能引起易燃物爆炸、燃烧。机动车辆可在排气管上应装火星熄灭器。

4. 检修作业时自动灭火系统未退出自动

一些单位在设备检修作业时,没有将自动气体灭火系统退出自动,造成在禁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时,自动气体灭火装置动作,灭火剂误喷射。这种情况在许多单位发生过,幸亏检修作业人员听到气体喷射声音时立即撤离现场,没有长时间停留,才免于酿成悲剧。

为此建议:在禁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将自动气体灭火系统退出自动写入工作票内,作为一条确保人身安全的具体措施。一般自动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采用“1301”(即三氟一溴甲烷),有两路报警信号控制气瓶组的电动开关,只有两路信号同时动作才会启动气瓶开关。在设有自动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无论是发生火灾还是误动作,人员都应当尽快撤离现场,不要长时间停留在保护区内。

1301灭火剂有灭火速度快、用量小、灭火后无污染、电绝缘性好等优点。当1301的浓度为15%~20%且停留时间较长时,工作人员有神志不清的危险和死亡的恐惧感。在灭火系统设计中,130l的浓度一般以不超过7%设计,但长时间停留在保护区内时,会引起工作人员窒息。1301灭火剂是目前世界上应用最广的一种卤代烷灭火剂,其灭火性能优良且“安全洁净”,但因为其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作用,我国将于2010年禁止生产,但一些重要场所仍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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