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和车辆安全管
交通安全管理是现代化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保证电力生产顺利进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在不少电力生产企业,每天几十部大客车把上千职工往返载运于企业和市区、生活区之间,路途远且路况复杂,交通安全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检查部分电力生产企业,没有制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内现有的交通安全委员会,也没有定期召开会议,针对本企业具体情况研究部署防范工作。以致生产企业的交通安全情况一时好一时差,发生交通事故后,仅仅是发个紧急通知。有些企业厂内机动车辆没有清册、没有台账、没有保养及日常检查记录。厂内对翻斗车司机没有建立考核发证上岗制度。检查部分翻斗车,无一符合要求,所有转向灯、刹车灯都不亮,大灯只亮一个。可见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无人检查,缺乏监督管理。
为此建议: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系统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即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同时,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交警部门的领导。电力企业(包括系统多经企业)均应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或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各单位应明确一名行政领导分管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制订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若干名素质较好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对安全行车实行集中监督管理。
电力生产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杜绝发生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控制负同等责任及以上重大交通事故,减少一般交通事故,不发生有责任的机械事故,重、特大事故,把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各企业车管部门交通安全目标是:
(1) 分级提出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及具体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驾驶员,并实现严格考核。
(2) 各车管部门要实现无重大交通事故或机械损伤事故,控制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3) 厂区、宿舍区、铁路交叉路口等区域不发生交通及机械事故。
厂内部使用的特殊车辆,如微型工具车、机械运输车、吊车、电瓶车、翻斗车、铲车等机械车辆应在指定的区域内行驶,不得违反规定上路行驶。在厂区、宿舍区、铁道交叉路口,应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2. 厂内机动车辆没有进行定期检验
检查中发现有许多生产企业的厂内机动车辆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这个问题发电厂比较突出。有些单位甚至把已经报废的车辆留在企业内部使用。
为此建议:厂内机动车辆应纳入正规管理,接受国家指定部门的监督。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实施)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10月1日实施)的规定,应进行检测和领证。
生产现场内部使用的特殊车辆,如微型工具车、机械运输车、吊车、电瓶车、翻斗车、铲车等机械车辆,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年检,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发机动车辆牌照。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实施),电力生产企业应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特种设备监测中心,对厂内机动车辆检测、发证,并进行年审和年检。也可直接申领交通上路正式牌照,由门岗控制车辆进出,但厂内吊车、升降车、叉车、厂房桥吊等必需接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特种设备监测中心的检测,目的是通过对厂内机动车辆、特种设备等各种安全性能的定期检测,及早发现潜在隐患,及时整改,以策安全。
定期进行检验,加强日常维护修理是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重点要明确车辆主管部门。所有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对车辆的各项技术状况,年度检验和例保、大修作详细记录,其内容应包括:
(1) 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 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 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辆事故记录。
车辆修理和保养必须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实行计划修理和计划保养制度。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范围和技术规范,主要技术性能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不准投入行驶。
要加强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厂内、变电所内使用的机动车辆应有车、季、月度及日常检查制度,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缺陷应及时处理。车辆的方向、刹车、灯光、喇叭、雨刮器等直接危及行车安全的部位存在缺陷的车辆,一律不准出车。车辆例保和出车前、行驶中、回库后的“三查”由保管车辆的驾驶员完成。
车辆的临修和大修要实行保修单制度,详细记载保修项目、更换配件和工时费用等情况,坚持三级验收制度,主修人、检验人和接车人应分别在保养单上签字。保修单位应及时存人各车技术档案内,以备查阅。保养、修理后的车辆路试,应由专(兼)职车检人员负责,只准空车路试,并挂“试车”号牌。
车辆检修场所的油迹、杂物应及时清除,经常保持整洁。检修车辆使用的各种油料、油漆等易燃物品应有专人妥善保管。使用电焊、气焊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车辆检修场所应按《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
3.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没有实行“双证制”
近年来,发电厂内交通事故频发,造成职工伤亡事故也显著增多。一些电厂发生厂内叉车挤压死职工、车速快撞死职工事故,暴露了诸多交通管理方面的问题。一些单位的厂内机动车,没有实行“双证制”,只要职工有驾驶执照就可自由驾驶,以致无证擅自驾驶的现象也较为普遍,管理较为混乱。一些电厂内道路狭窄,交通运输比较繁忙,路两旁绿树成荫,挡住了司机部分视线,路口也比较多;厂内职工走在车道上或横过马路没有一定的规矩。路况复杂,人流密度大,驾驶员水平参差不齐,使厂内交通事故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为此建议:各单位应制订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厂局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发证持证上岗,并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特种车辆驾驶员(包括吊车、微型工具车、电瓶车、翻斗车、铲车、机械运输车等)应驾驶规定车型,并有国家颁发的证件,其他车种驾驶员不得混开。
生产企业内机动车应实行“驾驶证”和企业内部核发“准驾证”的“双证制”制度,每年由发电厂内部授权。在企业范围指定区域内驾驶,持双证上岗。凡没有本单位颁发的驾驶员内部“准驾证”人员,不得从事企业内部驾驶员职业,在企业内发生交通事故无内部“准驾证”者,按无证驾驶处理。其内部“准驾证”样式由各单位制定考核细则,统一组织制定核发,并要做到动态管理。
4. 厂内机动车辆超速、超载
厂内机动车辆限速状况并不理想,机动车辆超速现象普遍,尤其是外来车辆,如货运车、运煤车等。目前一些电厂内机动车辆统一限速为20km/h,这个规定是不能满足厂内交通安全要求的。在绿树成荫的、没有竖限速10km/h警示牌的叉路口,允许以超过规程规定限速一倍的速度行车。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大多过快,达到危险速度。还有些机动车司机在行车中一手握方向盘,一手用手机通电话。
为此建议:根据《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84)规定,厂内机动车行驶至积水路段、无人看守路口,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时速不得超过10km/h。机动车在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时,时速不得超过5km/h。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m以内时,机动车应停止行驶。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没有限速标志的厂站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
发电厂、变电站内道路上要进行整改,应在显眼、清晰的位置按规定设置限速交通标志。应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就餐时间人流密集的出人口和路段,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办公楼与主干道衔接处标划出人行横道线(斑马线),必要时设置减速栏,实行强制性减速。
超车时,应按规定进行,超车后在不影响被超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再驶入正常行驶路线,不准强行超车,不得超车后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猛打方向盘以防车辆失控碰撞他车或路边行人、树木等。
行驶中不准驾驶员一边开车一边打手机或一边查看传呼机信息。必要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靠右暂停,电话联系结束后,再集中精神驾驶。
5. 生产用车人货混载
抽查部分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没有订出禁止人货混载的规定。部分单位自己订有这方面的规定,但仍不够结合实际,在车辆不足情况下仍有违章行为。从多年来电力系统在人货混载方面所发生的人身事故来看,特别是装载变压器、线轴、电杆等整体性重物时,应明确规定严禁人货混载。
为此建议:电力生产企业在《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装载整体性重物时严禁人货混载,并要求基建施工、物资供应以至生活后勤等工作也要严格遵守。如大型货运汽车确因工作需要附载押运装卸人员进行短途运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才允许在车厢内乘载1~5人:
(1) 所运单件物体质量在1t以下;
(2) 物件高度不超过1.5m;
(3) 占据车厢面积不大于2/3;
(4) 物体绑扎牢固可靠,行驶中不会产生松脱移位;
(5) 货车车厢坚固,栏板高度不低于1m;
(6) 货车上留有押运装卸人员站立的足够安全的位置,且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翻斗车、铲产、自卸车、吊重汽车等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载人(包括操作室)。
生产用车不准乘载与工作、生产无关人员,并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安全工作。当载运大、重货物未能靠近车厢前栏板就位时,货前不得站人。车上货物严禁坐人。乘载人员的头、手不准伸出车厢外面,站立时应面向前进方向,注意道路两旁树枝擦伤头、手部。
要保持中速行驶,尽量避免急刹车,转弯时应提前减速,缓慢通过。在沙石路面行驶,禁止为避灰尘而盲目超车和快速交会。
6. 特殊运载没有制定特别安全措施
抽查一些单位,没有制订运输超高、超长、超宽物品的规定,使运输超高、超长、超宽的物品时安全措施不足,没有具体的技术措施。因此,特殊运载虽然不多,但意外事件常有发生,且影响较大。
为此建议:电力生产企业需运输超高、超长、超宽物品时,应向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行驶,并制定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所载物品不得超过核定的载重吨位,短车厢车辆运载超高、超长、超宽的物资限装核定吨位的70%~80%。
运输物品超高、超长、超宽时(包括电缆、导线筒),捆扎要牢固可靠,装载重心适当。途中要加强检查,超高、超长、超宽处需用红布设标记,夜间悬挂红色标志灯。坚持中速行驶,尽量避免急刹车。转弯时要提前减速,尽量保持车辆平稳。通过山区公路弯道时,要防止超长、超宽部位与山或树木相碰刮。通过隧道或立交地段时,事先应察看其高度,防止超高部位与隧道顶部或立交限高梁相撞,确保安全。
运载电力电缆、开关柜、断路器、互感器、变压器、钢材、线材等重物时,必须绑扎牢固,无松动,不移位。物体高度高于1.5m时,应用四角拉力平衡四点的方法,形成上下夹角受力固定,并确定行驶路线后,方可上路。
拖运31.5MVA以上变压器时,事前应查看行车路线及向当地公路管理部门了解途经的各座桥梁情况,制定具体运输方案,经车管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
运输危险物品时,应指派安全年资较长、驾驶技术较好的司机担任。计划性的危险物品运输(如液化气等),尽量做到专车专人,并指派专人押运,发现缺少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悬挂“危险品”的醒目标志,运输途中遇到火源时,应在上风200m、下风300m外绕道。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配备适量灭火器材,不准在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旁边吸烟,不准用汽油擦洗各部件,不准将炸药和雷管、乙炔瓶和氧气瓶同车运输。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中途停歇或遇雷时,应远离房屋、输电线、森林、桥梁、隧道等200m以外停放,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
遇有执行特殊任务和特殊情况,如长途运输、大雨、大雾、雷电、山路、窄路、险路等,单位调度员、安全员应讲明各种行车安全注意事项,出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方面的全面检查,并作详细记录。
雨中行车时,禁止滑行并尽量避免猛打方向盘和紧急制动,应使用刮水器,发现工作不良应停止行驶进行检查排除。大雨或久雨后,应注意道路变化,尽量在路中行驶,会车减速或暂停时不要太靠路边土路。雨雾较大、视线不清时,应选择安全地点暂停,开小灯和尾灯,放置警告牌。
下坡行驶时,驾驶员要思想集中,判断准确,认真操作并随时做好停车准备,时刻注意制动器作用是否有效。根据坡度情况选择适当档位,万一脚制动器失效,应马上越级换人低速档,利用发动机制动作用和手动制动器控制车速。
生产现场使用的铲车、翻斗车、电瓶车等,因工作需要装运重量轻而体积大的特殊物件遮挡驾驶员正常视线时,应预先制订保证安全的特殊运输方案和措施,如设专人指挥,采用慢速(时速不大于5km/h)倒车行驶等。
机动车行驶至有人看守路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时速不得超过15km/h。
发电厂升压站内通往户外设备区域的通道上,应设置移动式栏杆,上面可标注“未经许可,禁止车辆进入”或“生产重地,高压危险”等警告语。任何车辆进入高压设备场地内,包括检修车、工程车、大小货车、电试车、起重车以及外来车辆等,均应征得站长、值班长许可,并做好相应安全措施。防止安全距离不够,造成带电设备对车辆高点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