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
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及经营机制的转换,在电力生产中,工程发包、承包日益增多,强化安全管理已成为电力企业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这是改革中发展起来的新事物,各单位虽然比较重视,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有的发电企业,尚没有根据电力部的规定制订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经发现,有的企业有10多个生产部门都可以对外发包工程。如:工程部、生技部门、工区、各多经企业、服务公司、实业公司等;有的大型电厂,生产设备的大、小修,小型基建、更改工程及部分维修工作大都向外发包。但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等,有些安监部门控制掌握不够,签订的承包合同,有的也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有些安全协议书,未报送安监部门备查。有些承包方还有把工程转承包的情况。
2. 发承包方安全责任不够明确
有些企业,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甲、乙方的安全职责订得不够明确,不够规范。有的只强调乙方的安全责任,对甲方应协助作的一些安全措施不具体,监督力度不大,有回避倾向,存在以“包”代“管”现象。
3. 承包工程中未执行部颁《安规》
有些承包电力生产的检修工作,需要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检修工作票制度的,尚存在一些问题。即发电企业作为设备主人签发的工作票中,对承包方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与精神状态等是很难掌握的。因此,一旦在工作中发生了事故,在涉及责任划分时,往往就有纠葛,有些企业,对此没有实行工作票双签发制度。
根据上述问题,为此建议:
(1) 根据国家的规定,企业应重新修订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要建立严格审查承包单位资质的机制,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严禁承包单位再行转包。对长期在本企业从事承包的单位,要建立档案,要按规定设专、兼职安全员;发包方要对其职工组织《安规》的学习与考试。
(2) 所有发、承包工程项目,都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的形式、内容、要求,在一个企业内应规范统一。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承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要很明确,不含糊、可操作,防止以“包”代“管”,并由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合同副本及安全协议书应交一份由安监部门备查。
(3) 工程开工前,对承包单位要进行全面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按《安规》要求设监护人,在工程进行中,有重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早予以纠正。
(4) 发电企业对外发包的电力生产检修等工作,凡需要按《安规》执行工作票制度的,根据很多网、省公司及基层企业的经验,都实行了工作票的双签发制度。即承包方的技术负责人也要在工作票上签名,对其所委派的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负责。使双方共同承担起安全责任,共同把生产工作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