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立打击非法煤矿常态机制和日常监管机制
记者日前在双鸭山市召开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东北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获悉,黑龙江省要以国家督查为动力,狠抓隐患排查整治,深化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切实解决好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安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认识到位,态度坚决,措施有力;要坚决整治煤矿生产秩序,坚决关闭不符合生产条件的矿井,坚决打击不法行为;要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治理大隐患,防范大事故,全面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狠抓安全、高效矿井建设。要监管有力,加大打击力度。
据悉,黑龙江省将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为重点,狠抓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省政府近日出台《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打击非法煤矿常态机制,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和监管重点,建立了日常综合监管机制,重申了对监管责任的追究。
《办法》界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职责。行署、市、县(市、区)政府是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直接管理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各有关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隐患排查治理、打击非法生产、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复产验收等负有组织领导责任;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基础建设,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建煤矿项目的核准、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组织认定资源枯竭矿井、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改扩建项目的核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采掘作业规程、资源整合方案的审批、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生产能力、通风能力的核定、质量标准化建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非法开采和破坏性盗采等犯罪行为的打击,监管煤矿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供电企业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对关闭、违法违规等煤矿停止供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劳动保障部门监督煤矿非法用工和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行政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办法》还规定了案件移送、案件备案、联合执法等内容,形成了煤矿安全综合监管机制。
来源: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