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防治瓦斯系统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必 备 条 件 |
1、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
“规程”第133条 |
检查瓦斯鉴定资料及鉴定结果审报、批复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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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第17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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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第149条 |
2、对照《规程》现场检查,查阅通风,瓦斯日报表等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
按规定执行。 | ||
4、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检验。 |
符合“规程”和公司(局)的有关规定要求。 |
查专门机构和人员配备,查阅有关资料台帐,仪器定期校验单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按规定执行。 | |
5、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
“规程”第158、159条 |
检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其传感器设置是否符合要求。低瓦斯矿井瓦斯断电仪、风电闭锁装置是否装备。 |
按规定执行。 | |
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 |
“规程”第145、146、147条 |
按“规程”规定检查是否装备瓦斯抽放系统,抽放设施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
按规定执行。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瓦 斯 管 理 |
1、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
“规程”第149条 |
检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记录牌板和通风瓦斯日报表,是否符合“规程”第149条。 |
按规定执行。 |
2、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 |
“规程”第140条 |
井下检查,查瓦斯检查员班报手册和近日有关资料。 |
按规定执行。 | |
3、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 |
“规程”第140条 |
井下现场检查,查有关资料、台帐。 |
按规定执行。 | |
4、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
“规程”第140条 |
查瓦斯排放措施和排放记录等有关资料。 |
按规定执行。 | |
5、月均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次数(含采面煤上隅角)。 |
现场检查,查通风瓦斯日报和月报表。 |
指评价年度内数据。 | ||
6、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
“规程”第316条 |
查瓦斯检查员班报手册,井下瓦斯牌板、汇报记录台帐“三对口”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
按规定规定执行。 | |
7、、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
“规程”第150条 |
现场检查隔(抑)爆设施。 |
高瓦斯矿井,国有煤矿和生产能力(产量、或许可证注明能力)5万吨/年以上的乡镇煤矿必须建立隔爆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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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四、防治瓦斯系统)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防 治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
1、按规定开采保护层或进行区域性预抽煤层瓦斯。 |
“规程”第189、190、192条 |
检查采掘方案和抽放瓦斯系统及台帐。 |
1、保护层开采应有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的实际考察资料; 2、矿井瓦斯预抽率应大于20%;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大于30%,或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
2、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
“规程”第199条 |
现场抽查和查阅措施,审批文件等有关资料。 |
按规定执行。 | |
3、突出煤层严禁采用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
“规程”第183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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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监 控 管 理 |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 |
“规程”第162、163条 |
检查定期调试校正情况。 |
按规定执行。 |
2、安全监控设备的功能,传感器的布置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
“规程”第160、161、170、171、172、174、175条 |
查安全监控设备的功能、甲烷和其他传感器。 |
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应当联网, 安全监控设备的功能齐全,并重点查甲烷传感器设置。 | |
3、传感器的有效性。 |
“规程”第168、169、173条 |
现场检查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复电浓度有效性。 |
主要查甲烷传感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