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评价表-开采、爆破系统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 价 依 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必 备 条 件 |
1、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
查阅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现场检查: 1、矿井必须要有两个安全出口。 2、水平、采区安全出口情况:矿井每一个水平、采区必须具有两个可以行人的安全出口。 3、采煤工作面必须形成两个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一个通到回风巷,急倾斜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有上部回风巷;确实不能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局部块段,需要局扇送风采煤的,必须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批准同意。 |
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必须要有两个安全出口;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确实不能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扩散通风的距离不得超过6m,局扇送风的距离从作业点到回风口距离不得超过20m,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 |
1、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 m,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 m。急倾斜掩护支架二道出口应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
1、按设计提供井巷净断面进行现场检查: 2、2003年8月1日之前施工在用的主要回风巷,运输巷矿井应有台帐,现场进行抽查。 |
2003年8月1日以前掘进的在用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时应制定计划限期2006年6月30日前整改达到要求。2003年8月1日以后掘进的巷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 ||
“规程”第320、321、322、323条 |
检查库存、采掘工作面使用炸药及雷管型号,是否按规程规定使用。按规定使用本项合格。 |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 ||
4、爆破作业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
“规程”第316条 |
查阅爆破工人员名单、培训情况,现场检查爆破人员情况。没有专职爆破工,本项不合格。 |
爆破工(井下放炮员)经煤矿安全三级培训中心和当地公安机关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 价 依 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采 掘 管 理 |
1、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 |
“规程”第48条 |
1、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原没有采区设计的,限期2005年底编制完成。 2、回采作业规程在工作面回采前半月、掘进作业规程在掘进头开工前一周必须编制审核完毕并发放至相关工区和部门组织职工学习; 3、查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过断层带等是否有专门的补充措施; 4、查掘进工作面有否开工通知单,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探放水、防突、贯通、巷道维修等是否有专门的补充措施。 | |
2、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及时贯彻落实。 |
“规程”第49、15、58、57条 |
检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每个采掘工作面是否有作业规程?作业规程是否有执行记录,作业规程是否有针对性,结合现场检查,规程落实情况。 | ||
3、作业规程必须对回采工作面头、尾两道特殊支护,切顶线及地质变化带制订管理措施现场按作业规程操作。 |
“规程”第58、18条 |
检查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对工作面头尾特殊支护,切顶线及地质变化带制订管理措施,现场检查是否按作业规程操作。 | ||
4、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
“规程”第54、41条 |
现场检查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按作业规程及时支护,有无空顶作业情况。 | ||
5、企业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合格。 |
煤安监办字[2003]96号文 |
查阅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和季度检查报表,采掘工作面企业自检情况,现场检查采掘工作面质量。 | ||
6、采掘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
“规程”第57条 |
检查所有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安全措施。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 价 依 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爆 破 器 料 管 理 |
1、井上、下爆破材料库应符合规程要求: ①地面爆炸材料库;②井下爆炸材料库;③井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 |
“规程”第295、299、300、303、304、305、306、307、308条 |
1、地面爆破材料库建筑结构、库内、外安全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炸药、雷管的库容量不超规定。 2、井下爆破材料库采用方式、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法线距离;与行人巷道、库房上、下巷道法线距离;井下爆炸材料库炸药最大存放量和雷管存放量;照明设施、电缆、电压等应符合要求。 |
按标准执行。 |
2、各爆破地点炸药和雷管应分开存放。 |
“规程”第324条 |
现场检查存放情况。 | ||
3、矿井爆破材料运输应符合规程规定。 |
“规程”第311、312、313、314条 |
检查矿井爆破材料运输作业规程,规定是否完善,现场检查是否有违章操作。 | ||
“规程”第309条 |
检查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制度。现场检查落实情况。 | |||
5、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 |
“规程”第317条 |
检查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是否完善。 | ||
6、炮眼封孔长度、水炮泥,放炮距离。 |
“规程”第328、329条 |
现场检查使用水炮泥及封孔情况应符合规程,放炮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 ||
7、爆破母线及发爆器符合规程规定;发爆器应按规定使用。 |
“规程”第334、338条 |
1、爆破母线是否用铜芯绝缘线,现场检查破损情况; 2、发爆器、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防爆型; 3、发爆器手把或钥匙使用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 ||
8、爆破作业必须做到: ①“一炮三检制度”;②爆破地点附近20m内水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采掘工作的风量不足严禁装药、爆破;③开采爆炸性煤层的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应洒水降尘。 |
“规程”第316、331、332条 |
检查作业规程是否具体规定,现场检查瓦检员瓦斯检查手册以及是否有违章作业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