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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务局煤矿二号井瓦斯爆炸

作者:煤矿安全生产网 2008-09-20 21:55 来源:煤矿安全生产网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煤矿位于矿务局莱芜煤田东部,1960年投产,设计能力为30万吨/年。矿井为斜井多水平中央石门开拓方式,主井为箕斗提升,副井为一吨串车提升。通风方式为多风井分区式。该矿现有三个采区,共三个回采工作面,十个掘进头。煤尘爆炸指数为33.72%—40. 83%,煤层有自燃发火性,矿井属于低沼气矿井。

这次瓦斯爆炸事故发生于1990年7月13日23时,—350米水平后二采区西翼F7断层西块段。1989年8月,矿井瓦斯鉴定F7块段沼气相对涌出量为每吨1.19立方米。事故前,F7块断区内有三个区队工作、采煤二区在2192工作面生产,掘进三区三队在2191工作面开掘切眼,预备队在辅助运输机上出修复巷道。有两台11KW局扇工作,一台向辅助运输机上山巷修复地点供风,—台向219l上面切眼掘进头和辅助上山段供风。7月12日7时,通风正常,2191切眼实测沼气浓度为0.14%。辅助轨道上山段为0.16%。7月12日8时左右,辅助轨道上山和2191工作面副巷交岔口处冒顶,冒落矸石埋住通往2191切眼的风筒,造成2191切眼无风。矿上立即将正在2191切眼施工的掘进三区工人调到交岔口处理冒顶,处理近40小时。13日夜班晚班掘进三区8名工人在冒顶处清理剩余矸石;采煤二区25名工人在2192回来工作面生产,预备队15名工人在运输机上山作安装溜子;1名通风工,2名安监员在现场工作。23时55分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5人,伤13人,直接经济损失98.8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2日早班,2191工作面副巷和辅助上山交岔口冒顶埋压风筒、阻断风流,造成切眼和辅助轨道上山段瓦斯积聚,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封闭。13日夜班,在没有按规定进行排放瓦斯的情况下擅自接上风筒,风一吹,将切眼上山,辅助上山积存的瓦斯排放出来,使交岔口等处的瓦斯达到爆炸浓度。而工人处理矸石时,没有发现提升信号线被砸破,照常按铃发信号,破线处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主要原因:

瓦斯管理混乱,有章不循,措施不落实。矿里《1990年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规定:“F7块段不得随意停局扇。故障停风时,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要按瓦斯排放处理”。但停风40个小时没有打上密闭,也没有安排排放瓦斯,就擅自陕复通风。瓦斯报表制度执行不严,12日12时2191切眼停风后瓦斯浓度达到2%,12时30分辅助轨道上山瓦斯浓度达到4.1%,瓦检员和通风区负责人都没有向有关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只写在通风区记录本上。13日中班对这两条上山又没有检查瓦斯,12日的瓦斯报表到事故后的14日5时还没有按规定报给有关领导签阅,而且报表数据常常不实,致使领导思想麻痹。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990年10月18日,山东省政府以(90)鲁政函112号文批复:

1、矿长张某某,是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矿上存在的通风瓦斯管理混乱等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7月12日早班辅助轨道上山与2191副巷交叉口处冒顶后,虽下了井,但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矿总工师韩某某,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全面技术领导,7月12日下了井,提出了排放瓦斯意见,但没有组织人员落实,对事故负有直接技术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通防科副科长陈某某,主持通防科全面工作,对辅助轨道上山块段长期以来风量不足,瓦斯管理混乱,没有足够重视。尤其是12日,明知交叉口处冒顶,造成停风,瓦斯积聚,却没有亲自或安排有关人员到现场;对冒顶后瓦斯严重超限的记录,没有认真审查,对停风后的盲巷没有及时打密闭,提出排放瓦斯的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

4、通防科技术员张某,12日值班,没有及时将2191切眼和辅助轨道上山瓦斯浓度达2%和4.1%的严重超限情况报矿领导,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5、通防科调度员秦某某,7月12日值班时,没有如实填报瓦斯测定数据,也没有把当班瓦斯日报表上报,严重违反了通防调度员的职责。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通防科技术员巩某某,对瓦斯检查、审阅、上报制度执行不严,13日值班期间,对生产调度会议安排恢复通风,没有制订排放瓦斯的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

7、矿党委书记张某某,是安全生产保证监督者,12日冒顶后,下井并到冒顶处查看,但没有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瓦斯隐患,对事故发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撤职处分。

8、掘进副矿长刘某某,对掘进范围内通防工作负直接责任。7月12日冒顶后,既没有下井查看,也没有向矿长、总工程师提出建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驻矿安监处长周某某,对该矿安全负有监督检查责任。7月12日冒顶后,既没有及时督促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在停风盲巷打上密闭,也没有按规定排放瓦斯,对事故负有监督检查不力的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矿调度室主任赵某某,7月13日7时主持召开了调度会,在没有了解瓦斯情况,也没有采取措施,就盲目安排恢复通风,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新汶矿务局局长刘某某,是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新汶矿务局总工程师季某某,对全局安全生产负有技术领导责任,对潘西矿瓦斯异常等现象,虽然到现场研究制定了措施,但没有一抓到底,对事故负有技术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新汶矿务局党委书记刘某某,是全局安全生产的保证监督者,对事故负有监督不力的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以事故为戒,举一反三,从思想上、管理上、技术全面深刻反思,不论什么时候,都要坚持安全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2、强化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对全矿职工进行“一通三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严格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下井。

3、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作业规程中要有通风设计,实行采掘供电分开,有风电瓦斯闭锁装置,严禁随意停开局扇。

4、加强瓦斯管理,坚持行之有效的制度。绝对不允许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瓦斯日报表要按规范填写,对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处理。

5、启封盲巷、无风地点恢复通风以及贯通老巷,都要经救护队组织探测瓦斯,编制瓦斯排放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6、提高安全装备水平,搞好监测预报。重点瓦斯管理区、采掘工作面都要配备瓦斯断电报警仪,掘进头局扇通风要做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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