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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涟源胜源某矿“ 7.2 ”瓦斯爆炸特大事故分析

作者:煤矿安全生产网 2008-09-20 21:55 来源:煤矿安全生产网
  2002年7月2日9时20分,涟源市斗笠山镇胜源某矿主井-68水平水泵房发生瓦斯爆炸特大事故,死亡13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矿井基本情况
  胜源某矿位于涟源市区西南方向约29公里的斗笠山镇石坝村,属石坝井田之南翼,属私营合伙煤矿
  矿井开采二迭系龙潭组煤系。该煤系共含煤4层,自上而下依次为1、2、3、4煤层,其中2煤层为可采煤层,煤厚0.6—2.0米,平均厚度1.2米。属于结构简单、赋存较稳定的高发热量贫煤。其他煤层均不可采。
  2煤层顶板为黑色泥岩,平均厚度4米,底板为石英砂岩,厚度4—5米。
  矿井地质构造较简单,仅有光背垅正断层,对开采无影响,煤层走向东西向,倾向北,平均倾角56度,局部地段有倒转现象。
  矿井正常涌水量40立方米/小时,最大涌水量120立方米/小时。主要充水因素是地表水、灰岩溶洞水、裂隙水和老窑积水。
  矿井为高瓦斯矿井,根据相邻的香花台井-100水平的资料,相对瓦斯涌出量为28.2立方米/吨。煤层具有自燃倾向,煤尘爆炸指数为32%。
  矿井采用斜井多水平开拓方式。设计生产能力为1万吨/年。主斜井井口标高+178.2米,坡度38度,斜长400米,落底标高为-68米水平。暗斜井落底标高为-150米,坡度56度。JT800*600-30B单筒绞车提升。
  矿井采用中央边界式通风方式。风井井口标高为+160米,安装了1台7.5kw轴流式风机,风量为360立方米/分,风井落底标高+30米。井下用局扇向作业地点供风。
  主、风井各有1套排水系统,均为三级排水。主井排水能力130立方米/小时,风井排水能力43立方米/小时。该矿仅在主井-68米水平设1容积约40立方米的小水仓,其余各级均采用简易水窝做水仓。
  矿井有两趟供电线路,分别接自七一煤矿和农排线。主井装有S7-180、S7-200变压器,风井装有S9-125变压器。
  二、事故经过
  7月2日上午9点15分,矿里安排6人下井接替上一班作业人员的工作。当6人沿主井下到离井口约30米处时,井下突然发生一声巨响,井口冲出一股蘑菇似的黑云。正在井口推车的刘杰等2名工人被冲倒。强大的冲击气流将正在下行的工人冲出井口20—50米的距离死亡。井下上一班还未出井的7名作业人员同时遇难。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由于矿井被淹,通风系统破坏,造成瓦斯积聚,在组织排水抢险的过程中,非防爆电机产生火花引爆瓦斯。
  1.瓦斯积聚的原因:
  6月底,涟源市连降大雨,矿井水急剧增加,并远远大于矿井排水能力,-140水平被淹,矿井负压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主井、风井变成盲巷。随着水位的迅速上涨,采空区的大量瓦斯被挤压出来,积聚在主斜井井底附近,以至瓦斯浓度逐渐升高,达到爆炸浓度。
  2.引爆瓦斯的火源分析
  由于-68水平水仓容量小(约40立方米),主水泵无法连续运行,造成时开时停。同时,-68水泵房使用的电机为Y型非防爆电机,电机在频繁的开、停过程中极易产生火花。事故发生时正值交接班时间,因此,引爆瓦斯的火源是停泵时电机产生的电火花。
  (二)间接原因
  1.该矿安全管理、技术管理混乱。排水系统不合理,没有备用水泵,没有设置符合要求的水仓;井下使用非防爆电器;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2.矿主违章指挥。在排水抢险过程中,未安排检查瓦斯;不按镇里提出的安全措施实施排水作业,擅自改变并错误决定局扇安装地点。
  3.矿工培训不到位。煤矿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差,未对工人进行培训;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素质低下,违章作业。
  4.镇政府未及时组织查处、排除胜源某矿排水系统不合理、非防爆电器设备下井、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等重大事故隐患;未督促胜源某矿落实6月30日制定的排水抢险方案及安全措施
  四、防范措施
  1.胜源某矿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建议涟源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建议涟源市人民政府对所有基建矿井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安全状况评估,凡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保留的基建硐探井一律实施关闭。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但达不到《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规定、超深越界、违法生产、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关闭。对已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基建井,要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3.要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在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以及局部地段排放瓦斯,都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只有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井下局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位置安装并保持可靠运转。
  4.严禁非防爆电器设备下井。对井下的非防爆电器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
  5.要加强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对外来从业人员要加强管理,并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下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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