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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洪洞县某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分析

作者:煤矿安全生产网 2008-09-20 21:56 来源:煤矿安全生产网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煤矿是山西省洪洞县地方国有煤矿,有职工679人,年产煤150000吨,瓦斯含量为4.06%,属于低级瓦斯矿井。

1980年6月4日,矿上决定从6月7日转到西部采区第六顺槽掘进。这个顺槽已有四个月没生产,风流不通,瓦斯积聚,本应先检查瓦斯,加强通风,排除有害气体,然后作业。但是该矿领导没有这样做,而是仓促组织生产。8日11时20分左右,当在六顺槽工作的工人将绞车、电线运到该顺槽210米处时,由于电工带电作业,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当时在坑下西区工作的26名工人全部死亡。接着,在抢救中,由于没有组织指挥,造成混乱,工人自发冲下坑去抢救,又造成4人中毒死亡,50多人中毒,经济损失约70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洪洞县和矿领导只顾追求产量、利润,不顾工人的生命安全。 1980年以来,该县接到国务院和省、地关于
安全生产的文件14件,有的无人阅看,有的只阅不办,有的批给主管部门,但无具体实施措施,总之都没有贯彻落实。他们片面追求利润,一再压缩成本,1979年产煤130000吨,提取利润200000元,1980年计划产煤150000吨,利润任务为470000元,不注重安全投入,这种“竭泽而渔”的做法,造成该矿安全欠帐越来越多。

2.企业管理十分混乱,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习以为常。

各坑口完全依靠自然通风,从进风到回风采用一条龙大串连,贯眼密闭极差,根本形不成通风系统,工作面处于微风和无风状态,造成瓦斯大量积聚。机电设备基本上采用明刀闸,动力线破口很多,从巷道到工作面全部使用白炽灯,甚至还使用无灯口灯炮照明。放炮不用启炮器,而借用照明线电源明火放炮。各工种无操作规程,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整个生产基本上处于无组织的混乱状态。

3.不遵重科学,不依靠技术人员,瞎指挥。该矿领导长期以来沿袭小生产的经营方式,凭搞小煤窑的狭隘经验指挥生产。

矿上仅有的四名大、中专院校毕业的技术人员都不被重用,采取重大生产技术措施不听取他们的意见,对经过专门训练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任意调换。对职工很少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许多工人缺乏应有的煤矿安全知识,以致在抢险中,盲目蛮干,扩大了事故

4.洪洞县有关领导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对某煤矿安全上存在着严重问题熟视无睹,听之任之。

1977年11月17日和1978年4月14日,两次接到某煤矿反映煤矿安全问题的特急报告,竟被束之高阁,一直不阅不办,因而使该矿安全上的隐患长期存在,越演越重。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矿长杨某某、坑口主任史某某,长期以来对
安全生产极不重视,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任意调走瓦检员,在决定到六顺槽开采后,不检查瓦斯,不解决通风问题,不提出安全措施,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矿党支部书记张某某,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
安全生产方针,对在不检查瓦斯、不解决通风的情况下,恢复六顺槽生产不加过问,分管劳动人事工作,对在事故前任意调走瓦检员,不加纠正,对造成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决定给予撤销党支部书记职务、留党察看2年的处分,留矿当工人。

3.县工业局副局长(主持全局工作)刘某某,分工在某煤矿蹲点,对某煤矿长期存在的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的问题熟视无睹,不去解决,对矿里的安全工作不闻不问,对地区开过的四次安全会议,他一次都不去参加,更没有认真贯彻,属严重失职。决定给予撤销县工业局副局长职务处分。

4.县委常委、工交部长、县经委主任瞿某某,作为主管工业的领导,对某煤矿
安全生产上存在的严重问题,不调查,不解决。下级上报的报告不阅办,上级下发的文件不阅处。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县委副书记、县革委会副主任王某某,在主管工业期间,对煤矿
安全生产很不重视。1—5月,对省、地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只有阅批,没有具体检查落实,决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免去临汾县委副书记、县革委会副主任职务。

四、事故整改措施

l.整顿改组矿、坑两级领导班子。

2.关闭隐患突出的坑口,停止计划外工程建设,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加强矿井的治理整顿。

3.彻底消灭自然通风、明火照明、明火放炮的落后生产方式。

4.抓紧通往坑口的35千伏
输电线路的建设,解决供电不足的问题。

5.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作用,加强职工的安全技术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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