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乡煤矿瓦斯煤尘爆炸
作者:安全管理网
2008-10-05 00:00
来源:安全管理网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兴仁乡煤矿位于山东省薛城区枣庄矿务局的山家林煤矿南部,属兴仁乡政府开办的矿山企业,开采浅部露头煤,顶板含水已疏干,煤层干燥,设计能力为7万吨/年。采用立井开拓双翼走向长壁采煤法,开采17层煤,厚度0.6米左右,倾角约14度。煤层爆炸指数为39%,是具有强烈爆炸危险煤层,采用中央式并列抽出式通风,东西翼分区通风,建有静压洒水防尘系统。
1985年4月2日,由于水源断缺,洒水防尘不能正常使用,矿研究用矿车运水降尘的补救措施,但没有很好的组织兑现。采掘工作面干打眼,各扬尘点不能洒水降尘,又没有正常的清扫煤尘制度,造成煤尘积聚。
4月7日中班,共下井95人,其中东翼工区43人,西翼工区52人。西翼1712平巷和下山掘进工作只有副班长杨某某为正式放炮员,1712平巷朱某某和下山孙某某跟他学习放炮。下井时,非正式放炮员朱某某把两包(40卷60公斤)炸药和20发雷管带入井下。16时50分,1712半煤岩平巷掘进工作面,煤层超前掘进1.3米,3个底板岩石眼也将打完。此时朱某某在距掘进工作面5米处装满煤的矿车前做引炮时发生爆炸,将30余块炸药和10余发雷管引爆。爆炸震起矿车中的煤炭和巷道中的积尘,又引起煤尘爆炸,造成西翼工区死亡50人,重伤1人,轻伤1人。东翼工区死亡1人,轻伤1人。事故产主的有毒气体波及西邻的南常乡煤矿,又导致该矿的12人中毒死亡。事故共死亡63人,重伤1人,轻伤2人。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兴仁乡煤矿在水源断缺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力的防尘措施而继续生产,导致煤尘积聚。
2、放炮员违章作业,造成火药爆炸,使煤尘飞扬,达到爆炸界限,引起煤尘爆炸。
3、南常乡煤矿与兴仁乡煤矿采空区掘透,没有及时封闭,致使有毒气体波及南常乡煤矿,扩大了事故伤亡。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经山东省人民政府1985年7月29日(1985)81号文件批复,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
1、兴仁乡煤矿主管矿长李某某、安全矿长张某某、综合一区区长李某某、南常乡煤矿安全矿长李某某、生产技术科科长李某某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和扩大伤亡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兴仁乡煤矿党支部书记张某某、南常乡煤矿党支部副书记褚某某,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3、兴仁乡煤矿副矿长王某某,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兴仁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谢某某、南常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庞某某,薛城区煤炭公司主要负责人龚某某,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加强职工教育,提高职工业务素质,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分级划定范围,各负其责,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2、坚持贯彻执行1984年10月23日国家一委三部发布的《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暂行规定》,严禁越界开采和两井贯通。
兴仁乡煤矿位于山东省薛城区枣庄矿务局的山家林煤矿南部,属兴仁乡政府开办的矿山企业,开采浅部露头煤,顶板含水已疏干,煤层干燥,设计能力为7万吨/年。采用立井开拓双翼走向长壁采煤法,开采17层煤,厚度0.6米左右,倾角约14度。煤层爆炸指数为39%,是具有强烈爆炸危险煤层,采用中央式并列抽出式通风,东西翼分区通风,建有静压洒水防尘系统。
1985年4月2日,由于水源断缺,洒水防尘不能正常使用,矿研究用矿车运水降尘的补救措施,但没有很好的组织兑现。采掘工作面干打眼,各扬尘点不能洒水降尘,又没有正常的清扫煤尘制度,造成煤尘积聚。
4月7日中班,共下井95人,其中东翼工区43人,西翼工区52人。西翼1712平巷和下山掘进工作只有副班长杨某某为正式放炮员,1712平巷朱某某和下山孙某某跟他学习放炮。下井时,非正式放炮员朱某某把两包(40卷60公斤)炸药和20发雷管带入井下。16时50分,1712半煤岩平巷掘进工作面,煤层超前掘进1.3米,3个底板岩石眼也将打完。此时朱某某在距掘进工作面5米处装满煤的矿车前做引炮时发生爆炸,将30余块炸药和10余发雷管引爆。爆炸震起矿车中的煤炭和巷道中的积尘,又引起煤尘爆炸,造成西翼工区死亡50人,重伤1人,轻伤1人。东翼工区死亡1人,轻伤1人。事故产主的有毒气体波及西邻的南常乡煤矿,又导致该矿的12人中毒死亡。事故共死亡63人,重伤1人,轻伤2人。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兴仁乡煤矿在水源断缺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力的防尘措施而继续生产,导致煤尘积聚。
2、放炮员违章作业,造成火药爆炸,使煤尘飞扬,达到爆炸界限,引起煤尘爆炸。
3、南常乡煤矿与兴仁乡煤矿采空区掘透,没有及时封闭,致使有毒气体波及南常乡煤矿,扩大了事故伤亡。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经山东省人民政府1985年7月29日(1985)81号文件批复,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
1、兴仁乡煤矿主管矿长李某某、安全矿长张某某、综合一区区长李某某、南常乡煤矿安全矿长李某某、生产技术科科长李某某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和扩大伤亡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兴仁乡煤矿党支部书记张某某、南常乡煤矿党支部副书记褚某某,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3、兴仁乡煤矿副矿长王某某,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兴仁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谢某某、南常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庞某某,薛城区煤炭公司主要负责人龚某某,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加强职工教育,提高职工业务素质,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分级划定范围,各负其责,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2、坚持贯彻执行1984年10月23日国家一委三部发布的《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暂行规定》,严禁越界开采和两井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