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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发柳林粘土矿洪水灌井事故

作者:安全管理网 2008-10-05 00:00 来源:安全管理网

  1999年7月20日13时10分许,柳林县刘家山乡一带突降大雨,引起南峁沟山洪暴发,洪水冲垮沟道中已报废的9#井,灌淹了7#A,8#等矿井,又涌入山西运发柳林粘土矿(以下简称柳林粘土矿)矿井,该矿井下34名矿工除6人脱险外,其余27人遇难身亡,1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一、柳林粘土矿基本情况
  柳林粘土矿位于柳林县刘家山乡刘家山村南北两侧,距柳林县城22公里,隶属于山西矾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属股份合作制企业。
  该矿系省直工委引资人晋的东西合作扶贫项目,由山西运大实业总公司(国有企业)与自然人韦清洲共同成立的山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兴建。1998年,山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整体改组,联合山西通洋铝矾土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宏伟工贸公司、吕梁地区信托投资公司、孝义市乡镇铝业公司等四家法人单位共同发起设立山西矾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7月24日经省政府同意设立。柳林粘土矿即成为山西矾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997年12月22日,省地矿厅为柳林粘土矿颁发了《采矿许可证》(编号:晋材更采字[1997]第02号),允许开采高铝粘土,井田面积1.19平方公里,矿山规模12万吨/年。
  该矿于1997年6月开始建设,购买改造和新建矿井3座,建有倒焰窑.13座,竖窑4座,主要从事铝矾土开采、煅烧。
  该矿采用中央对角式开拓方式,有竖井、主斜井、5#斜井三个井筒。竖井在中央,标高972.5米,垂深60.5米,用以提升矸石和通风;主斜井标高958.7米,井筒斜长26米,坡度9~16度,用以提升矸石、运送材料和通风;5#斜井标高966.3米,井筒斜长174米,坡度12~16度,用以提升矸石、行人和通风。
  该矿采用房柱后退式采矿法,零星木点柱支护,采高4~5米,自然通风,矿车、轨道运输,程家庄变电站供电。
  该矿现有职工300人,其中井下职工120人,煅烧职工100人,管理后勤人员肋人。井下采用三八制作业方式,三班生产。1998年采矿13925吨,1999年1~6月采矿6689吨。

  二、与柳林粘土矿相邻的刘家山乡粘土矿基本情况
  与柳林粘土矿井田南侧相邻的矿是刘家山乡的粘土矿。该乡的粘土矿位于南峁沟内。由于南峁沟铝土资源埋藏较浅,容易开发,自89年之后,有些个体和单位在南峁沟一带先后自发建成铝土矿井23个,盲目进行开发,无证滥采乱挖。经97年以来历次矿业秩序整顿,已关停封闭个体采矿井11个,目前,南峁沟沟内仍有小铝土矿9户12井,由刘家山乡企业办统一管理,大部分为独眼井,均为自然通风。
  1996年4月15日,省地矿厅为柳林县刘家山乡铝土矿开采冶练厂颁发了《采矿许可证》(编号:晋色更采证字[1996]第03号),允许开采铝土矿,矿山规模2.1万吨/年,属乡办集体企业,未办理营业执照。
  从1997年6月起,刘家山乡政府企业办(甲方)陆续将持有的刘家山乡铝土矿开采治练厂《采矿许可证》允许开采范围内的铝土矿井分块承包给刘家山村村民刘虎栓(7#井)、刘天柱(8#井)等多人,并收取承包费。1997年冬,刘虎栓又以7万元价格将7#井斜井(称为7#A。7#井竖井称为7#B,仍属刘虎栓)转让给地区粮油议价公司职工刘维乐,刘维乐每月缴乡政府企业办400元承包费。
  柳林粘土矿、刘家山乡铝土矿各承包井在开采过程中,曾有越界或相互贯通。1998年3月,刘家山乡政府企业办、柳林县地矿局组织人员对刘家山乡铝土矿各承包井进行测量时,查明7#A刘维乐井越界20米、8#刘天柱井越界12.5米(均包括公共界10米),县地矿局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罚。1998年7月,7#A刘维乐井与柳林粘土矿相通,8月,柳林粘土矿与8#刘天柱井相通,两次相通,均经双方协商,放顶、填渣、打密闭柱处理。刘家山乡铝土矿各承包井之间也曾相互贯通:98年4月,8#刘天柱井与10#刘俊平井相通;98年秋,7#A刘维乐井与6林刘家山乡供销社井相通;99年春,22#刘军军井与15#二轻局井相通;99年5、6月份,7#A刘维乐井与7#B刘虎栓井相通。
  9#井原为部队所建,已报废多年,其井口几乎与南峁沟同高,是这次灌井事故的直接进水井。
  按照县地矿局、刘家山乡7月12日会议安排,南峁沟铝土矿井在7月12日之后陆续停产,井下无人作业。

  三、事故经过
  7月20日,柳林粘土矿早班共有34人在井下作业,8时许工人入井。8时30分,副矿长徐乃商、总工程师祝传文带车间、井口、班组负责人下井检查,约11时30分出井。
  在主斜井,当班带班长高庆志带领打眼放炮工王永茂、刘瑞兴、挂钩工刘奴大、查顶工李玉明及装车工薛玉珍、薛二宝、刘兆武、绞车工高会全等9人下井后,分别在南一、南二、南四、北二工作面作业。13时许,天下大雨,井口翻车工薛四清见雨势很大,便下井到工作面告诉带班长高庆志说:“外面下起了大雨,怕井下灌进水”,高庆志回答:“装完这一车就出去”,薛四清便先出了井。打眼放炮工永茂打完第13个眼后在主巷道休息时,突然感到有一股冷风从东面刮来,王永茂回头一看,见30米之外来了一股水,夹着石头、木柱冲过来,王永茂赶紧叫上李玉明往井口方向跑,跑了20多米,见刘瑞兴在主巷道靠南的巷道口,急喊道:“来水了,快跑”。跑到平台时,碰上刘奴大,也招呼一同跑出井外。主斜井有4人脱险,5人遇难。
  在5#斜井,班长车虎平带领挂钩工李玉新、绞车工李俊平、打眼工李国新、李永宏、装车工李四则、李虎生、车锦翠、车继明、杨六则、车四平、查顶工李永林等12人下井后,主要在918工作面作业,930巷道无人作业。作业期间,装车工车四平因肚子痛提前升井。13时许,带班长车虎平见没有矿车到工作面拉料,便走到井底车场查问原因,挂钩工李玉新答道:“给井上打几回铃不起箱”,车虎平说:“让我出去看看”。正说当中,井口翻车工车小明到了井底车场说:“外面下大雨,不让往出倒料”,车虎平说:“以前下雨让倒料,今天为啥不让倒料”,说完,车虎平就升井查看。走到距井口20余米时,所带的矿灯坏了。升了井碰上井长侯玉祥,侯说:“雨太大,你下井喊人”,车虎平因矿灯坏去换,侯便一人下井叫人。当侯玉祥下到井下,见涌水已冲过井底车场淹没主巷道5、6米,水势汹猛,人已无法入内,下井叫人的车小明也未能出井。侯随即升井将5#进水情况报告副矿长徐乃商,徐乃商立即带采矿车间副主任高庆侠赶到主斜井,和从主斜井跑出来的王永茂一起下井察看,发现水已漫过井底车场。5#井有2人脱险,11人遇难。
  在竖井,班长车五虎带领工人共12人下井作业,徐乃商等人发现灌井后,赶到竖井把竖井的提斗提起来,见提斗里无人。竖井12人全部遇难。
  徐乃商等人沿南峁沟沟道寻找水源赶到上游时,见汹涌的洪水从上游倾泄而下,冲垮了9#井的防水墙涌人9#井,沟道下游被弃渣堵塞不畅。矿长高俊传在调动组织全矿人力、机械封堵进水口的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了灾情。
  15时10分,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县长李润林率劳动、公安、水利、卫生、人武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50人的应急分队赶到现场,成立了抢险指挥部,紧急调用抢险物资、机械和设备,堵截山洪人井,清理排洪渠道,从井下抽水排洪,全力组织抢险。刘家山乡政府也随即组织附近村民参加抢险。吕梁地区行署主要领导、省防汛等部门的负责人接到报告也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抢险。又于21日召请了西山矿务局、汾西矿务局、地区矿山救护队、柳林县兴无煤矿、矾水沟煤矿等单位的抢险队伍增援抢险。抢险工作紧张有序、组织严密。经过连夜艰苦作战,到当晚23时,基本堵住了进水,围堵了进水口和在遇暴雨可能进水的地方。这次抢险,先后调集1000余人次,机械20余辆,水泵等设备23套,编织袋14500条。历经37天的紧张清挖,到8月28日,27名遇难人员的尸体陆续被找到,至今仍有1人下落不明。
  这次灌井事故也造成7#A、8#、10#等矿井被淹,这些矿井井下无人作业,没有人员伤亡。9#矿井在围堵进水时被封堵。

  四、事故原因
  在行洪沟道中,违章建筑和弃渣堆积严重影响行洪,废弃的9#矿井未进行封闭,矿与矿之间相互贯通且未构筑防水墙,汛期生产也未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
  对国家有关防汛、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贯彻不力,落实不够;防汛意识不强,责任制不落实;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采取措施不力,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五、防范措施
  1.各级、各部门、各矿山企业要认真汲取这起事故的沉痛教训,从导致事故发生的各个方面抓起,进一步把防汛工作、矿管工作、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导致事故发生的各个因素,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2.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水患意识,树立“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配套防洪设施,清理沟道、河槽内的废渣、废土,清除河、沟道违章建筑,保证河、沟等排泄山洪畅通无阻。
  3.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水措施。矿区受河流、洪水危险时,应修筑防水提坝;矿井井口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水文地质复杂的矿山,接近水体或可疑地段时,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在通往含水带、积水区、放水巷和有突然涌水可能的巷道里,要构筑防水墙。矿井在汛期生产必须制定有效的避险措施。
  4.要不断深入整顿矿业秩序工作,坚决杜绝私挖滥采现象。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越层越界开采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采矿秩序;矿与矿相通,必须退回本矿井田内,并构筑有效的永久性密闭。凡已报废的井、峒,必须及时进行封堵。
  5.柳林县政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柳林粘土矿井田内的J1、J2无证矿井予以关闭。
  6.建议柳林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刘家山乡铝土矿的9户12井进行整顿,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保证矿井有独立。

      摘自《重特大事故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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