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晏阳镇劳武煤矿“6.14”煤与瓦斯突出特大事故
作者:安全管理网
2008-10-05 00:00
来源:安全管理网
一、事故经过
2000年6月13日晚,四川省兴文县晏阳镇劳武煤矿夜班工人陆续到矿,矿长姚启刚召开班前会后,20名作业工人于23时入井。其中+220米水平东翼30米处的上山残采作业点安排7名回采工人,+265米水平安排1名运输工人推煤,三级下山110米处配风下山联络平巷掘进碛头安排8名工人作业,另有绞车司机3人、管厢兼瓦检1人。按照贯例,三级提升配风巷的2名打炮工人于21时左右先行下井,在110米处的配风下山联络平巷碛头打眼、装药后,通知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全部撤出井外,22时30分在井外放炮。23时经过检查,夜班工人入井工作,三级下山110米处配风下山联络平巷碛头工人开始清理放炮落下的浮煤并架料支护。6月14号7时10分左右,井口附近人员发现井下一股黑烟冲出井口,持续时间约15分钟,主扇风机不正常运转15分钟左右。
二、事故抢救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电话报告晏阳镇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立即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当晚,省劳动厅、省安办、省煤管局有关领导也赶到兴文县,了解事故发生原因,指导事故施救和调查工作。并成立了事故联合调查组。
兴文县五星煤矿救护队于9时20分入井施救,将9名中毒受伤工人救出。13时40分芙蓉矿务局救护队也赶到了事故矿井,接替五星煤矿救护队继续开展施救工作。11名因瓦斯窒息死亡的遇难人员于16日11时30分全部运送出井。6月17日15时,全部遇难家属按政策得到赔偿。
三、事故主要原因
(1)该矿一直采用打眼装药井外放炮的作业方式,煤体结构破坏严重,松软破碎,手能把煤块搓成煤粉,手试煤体温度较低,煤层顶底板完整无裂隙,封闭条件好,为瓦斯赋存创造了条件。
(2)三级提升下山与配风下山之间每15米掘进一联络平巷,进入煤层厚度增大、顶底板封闭条件好的高瓦斯区域,配风下山与提升下山之间的煤柱厚约10米,形成了应力集中区域。
(3)当班工人黄成华下班之前,还有一车煤未装满,用掏扒挖煤清帮,轻微震动诱发了煤与瓦斯突出。
(4)至1999年起,就一直未使用小直径钻孔卸压排放瓦斯的措施,防突措施不到位。
(5)矿法人代表李启江长期不到煤矿领导组织安全生产,由未受过矿山安全培训的其弟李启刚代行生产调度职责。矿长姚启刚对主管部门提出的必须实施小直径钻孔卸压排放瓦斯的防突措施,未予以落实,违章指挥。井下工人防突安全意识差。
(6)县乡企局在未核实是否已落实了检查组指出的防突整改措施的情况下,于5月9日签署“同意恢复生产”意见。6月9日,发现有突出征兆,晏阳镇企办对此未高度重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煤矿在未实施任何防突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四、事故处理结果
法人代表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管理人员对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矿长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班瓦检工工作严重失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晏阳镇党委书记对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晏阳镇党委副书记兼镇长对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撤消晏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职务处分;晏阳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对事故负一定管理和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晏阳镇企办主任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兴文县乡企(煤炭)局长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兴文县乡企局副局长对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兴文分局对企业登记核查把关不严、监督不力,有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认真调查处理。
兴文县政府分管企业副县长对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处分;责成兴文县政府向宜宾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此次事故共处分人数11人,移送司法机关4人,其中科级干部5人,其他人员2人。
——摘自《中国安全生产年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