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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倾覆重大责任事故案例分析

作者:煤矿安全生产网 2008-10-09 13:50 来源:煤矿安全生产网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7年5月12日,北京市京西宾馆工地上,一台FO/23B塔吊倾覆折落,司机朱某某、电工马某某当场死亡,塔吊平衡臂和起重臂等机件报废,直接经济损失2.75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查明,造成这起塔吊倾覆折落事故的原因,是在该工地施工的北京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机械施工队拆装一班班长王某某,在塔吊接高顶升作业中,违反塔吊安装规定的有关规定,违章操作而造成的。

1987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带领工人在京西宾馆工地进行FO/23B塔式起重机接高顶升作业中,违反塔吊安装规程中关于“拆下联接爬升架及回转支承的销轴前,应检查标准节是否紧固,是否与回转支承联接拉好了”的规定,在回转支承与标准节未联接好的情况下,王即决定将爬升架下落一定距离再打联结回转支承与标准节的销轴。而爬升架未下落,王又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拆下4个临时联接回转支承与塔身标准节顶升用销轴,使塔吊回转支承以上部分与塔身及爬升架无销轴而倾覆折落。

三、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身为作业班长,完成施工任务和搞好安全生产是其应尽的职责。但其却违反有关的规程规定,违章指挥并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二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5万元的严重后果。王某某对此负有直接的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之规定,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87年8月22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7年11月13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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