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某煤矿瓦斯爆炸(1985年)
作者:煤矿安全生产网
2008-10-09 13:50
来源:煤矿安全生产网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煤矿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石寺乡西南某村南,由某、林岭、容院和高庄四个自然村联办。1974年建矿,1979年投产,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3万吨。地质储量160万吨,可采储量 62.8万吨。煤层厚4米,倾角8~10度。该矿采用一立一斜开拓方式,全负压通风。现有长壁工作面一个,掘进巷道用11千瓦局扇通风。
1985年8月16日井下瓦斯浓度开始增大,矿领导虽然知道,但没有引起重视,没有采取措施。8月19日4时班,瓦检员已发现瓦斯浓度高达4%,先后向跟班副矿长和主管生产工作的副矿长报告。不但没引起重视,而且训斥瓦检员。采用“用水泼窝头”和“扎住风筒的一个口,吹另一个窝头,两个头交替吹风”的错误办法处理瓦斯超限。8月20日零时班,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后,不处理,不报告,擅自升井离岗。8时班,共计下井41人,工人还没有全部到达工作地点,约8点20分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6人,经济损失26万元,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l、乱开巷道,风量严重不足造成瓦斯积聚。
2、管理混乱,冒险蛮干,违章指挥。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986年11月9日,河南省政府以豫政办(1986)102号文批复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如下:
l、矿长张某某,没有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工作不深入,管理工作混乱,听了井下瓦斯浓度大报告后没采取措施,对这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撤销矿长职务,司法部门巳免予起诉、罚款500元。
2、技术员李某某,不按技术规程开掘巷道,造成瓦斯超限,又不采取措施,对这次事故应负直接责任,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副矿长王某某得知井下瓦斯超限后,未采取措施,撤销副矿长职务,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瓦检员安全班长王某某,在多次发现井下瓦斯超限的情况下,不采取有效措施,不如实记录和填报瓦斯报表,也不向下班交待瓦斯情况,应对这次事故负重要责任。罚款500元。
5、安全主任陈某某,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撤销安全主任职务,罚款500元。
6、某、窑院、林岭和高庄四村主要负责人不抓安全生产,对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某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窑院村党支部书记胡某某,林岭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某、高庄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分别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镇。
7、石寺镇经联社副主任李某某,对自6月份以来连续发生4次事故既不采取措施,又不向有关部门汇报,严重失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清理井下巷道,对已形成的盲巷,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2.整顿通风系统,按《小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通风条件,调整风量、风速,以使瓦斯能及时吹散。
3、加强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特别要加强瓦斯管理和机电设备管理,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4、加强技术培训工作,做到矿长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对工人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