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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知识竞赛复习题

作者:佚名 2009-04-09 19:19 来源:本站原创

《特别规定》知识竞赛复习题

知识竞赛题范围:《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江苏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请各参赛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和复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国务院制定《特别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生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煤矿安全联合执法有哪些部门和单位参加?
答:煤矿安全联合执法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地方各级行政监察、司法等部门,也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5、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什么权利?
答: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特别规定》实施的具体时间是:
答:为国务院第446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发布之日,即:2005年9月3日
7、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是谁?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是谁?
答: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是煤矿企业,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8、煤矿实际控制人是指哪些人?
答:煤矿实际控制人是指一些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投资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的实际决策人,或者对重大决策起决定作用的人。
9、非法煤矿的定义是什么?
答: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1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今年要打好两个攻坚战,两个攻坚战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瓦斯治理攻坚战和关闭整顿攻坚战。
11、《特别规定》列举的煤矿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是什么?
答:⑴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⑵瓦斯超限作业的;
   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⑷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⑸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⑹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⑺超层越界开采的;
   ⑻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⑼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⑾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⑿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⒀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⒁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⒂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12、“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⑵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⑶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⑷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⑸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13、“瓦斯超限作业”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⑵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⑶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⑵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⑶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⑷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⑸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⑺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15、“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投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与其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系统的;
⑵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⑶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⑷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16、“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⑵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⑶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⑷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⑸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⑹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⑺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⑻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⑼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17、“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⑵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⑶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⑷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⑸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18、“超层越界开采”,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⑵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⑶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⑷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19、“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⑵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20、“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⑵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⑶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⑷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⑸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21、“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⑵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⑶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⑷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⑸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⑹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22、“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单回路供电的;
⑵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23、“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⑵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⑶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⑷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24、“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⑵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⑶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⑷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⑸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25、“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⑵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⑶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26、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难以有效防治,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27、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检查和依法查处,是哪些政府部门的职责?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28、《特别规定》中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什么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什么职责?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30、负责颁发证照的部门在颁发证照后,有什么管理职责?
答: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应当对取得证照的煤矿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
31、《特别规定》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什么处分?
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组织巡回检查或者实行分片包干,督促指导煤矿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严禁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
33、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由谁统一负责?
答: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34、在煤矿隐患排查中煤矿企业应做那些工作?
答: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排查情况要在每季度第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3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如何处理?
答: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对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
3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后,能否同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罚?处罚额度是多少?
答:可以。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7、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应该怎么处理?
答: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怎样处理?
答:⑴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⑵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⑶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⑷告知公安部门控制火工品供应、供电单位限制供电;
⑸3日内将停产整顿矿井的决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
39、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实施哪些工作?
答:⑴吊销相关证照:有关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立即依法吊销已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⑵公安部门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停止供应火工用品,收缴剩余火工用品。
⑶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
⑷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⑸煤矿企业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发还职工工资,发放遣散费用。
40、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应该履行哪些程序?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41、停产整顿的煤矿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的申请后,有关部门如何组织验收?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收到煤矿企业恢复生产申请报告后,应当组织国土资源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供电单位等进行联合验收,并在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组织验收的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42、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整顿期间应该作哪些工作?恢复生产时有哪些程序?
答: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查证照,查隐患,查安全管理,查劳动组织,确定整改项目,制订整改方案及停产整顿期间保障安全的有关措施,报当地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在原登载停产整顿公告的同一媒体上公告。
43、在哪些情况下,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⑴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
⑵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
⑶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⑷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
⑸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⑹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⑺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44、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如仍有开采价值怎么办?
答: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45、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应该怎么处置?
答: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46、煤矿企业有《特别规定》规定的煤矿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4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特别规定》规定的煤矿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8、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哪些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答: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49、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怎样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
答: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完成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自检合格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
50、煤矿企业应当以哪一级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什么责任?
答:煤矿企业应当以矿或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或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51、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应当符合煤矿取得各种证照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52、对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如何处理?
答: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53、哪些煤矿必须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答:凡属于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54、煤矿安全培训的任务是什么?
答: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增强职工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55、煤矿安全培训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属地管理,企业负责;按需施教,保证质量;考培分离,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全员培训。
56、矿长资格证与矿长安全资格证有什么区别?
答:颁发部门不同,矿长资格证由省经贸委颁发,矿长安全资格证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
培训内容不同,矿长资格证侧重于培训经营管理知识,矿长安全资格证侧重于培训安全管理知识。
培训机构不同,矿长资格证由经贸委指定培训机构培训,矿长安全资格证必须在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
57、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58、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应对其实施什么处罚?
答: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59、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有何要求?
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0、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如何审核?
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
6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在培训学时上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2、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
63、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是什么?
答: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⑵矿井概况、工种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危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即强制性标准;
⑶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和义务与权利;
⑷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⑹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⑺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⑻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⑼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指示和技能。
64、煤矿井下作业主要有哪些特殊工种?
答:主要有安全检查作业、爆破作业、提升运输作业、电工作业、采掘作业、通风作业、救护作业等17类。
6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对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方面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教育和培训活动的记录、档案;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等。
66、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
6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68、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中的责任?
答: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69、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如何处理?
答: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制定《江苏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领导的安全意识,落实企业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强化企业领导“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工作制度。
71、《江苏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对江苏煤炭企业领导干部下井考核的人员是哪些?
答:各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局)领导、副总工程师;企业机关各有关安全生产部门的正副职领导;各生产矿井(基建)副总工程师以上的领导。
72、《江苏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对各级领导每月深入井下是如何规定的?
答:⑴集团公司(局)正职领导不得低于2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领导不得低于4次/月;副总工程师不得低于5次/月。
⑵企业机关各生产业务处(部)室、安监部门正职领导不得低于6次/月,副职领导不得低于8次/月。
⑶各生产矿井(基建)正职领导不得低于6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领导、副总工程师不得低于10次/月。
⑷各生产矿井领导要有中、夜班下井要求,具体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⑸其他人员由集团公司(局)、煤矿自行决定。
73、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74、《特别规定》要求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哪些规定内容?
答: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75、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怎么办?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76、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哪些部门举报?
答: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77、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多少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78、享受举报奖励有什么条件?
答:必须同时满足有四个条件:一是经调查属实的,二是实名举报,三是最先举报人,四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79、举报人可以采取那些方式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
答: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
80、举报人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事项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81、举报人可以举报哪些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
答:⑴举报非法煤矿的,即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生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⑵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
⑶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⑷举报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
⑸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
⑹举报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82、一个采区内只采一层煤,现该采区内有2个采煤工作面,5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这符合规定吗?
答:不符合规定。
83、某矿地面风机房有两台主要通风机,其中一台运转,一台备用,但两台通风机的通风能力相差悬殊,符合规定吗?
答: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84、某矿改制后,矿长仍是原来的矿长,因此,改制后该矿仍使用原来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可以吗?为什么?
答:不可以。因为煤矿完成改制后必须重新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85、某矿井下一运输巷使用非阻燃皮带,为了确保安全,该矿矿长责令矿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做到了消防设施齐全,并安排继续生产,符合规定吗?为什么?
答。不符合规定。因为非阻燃皮带属于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设备,井下使用非阻燃皮带是重大安全隐患。
86、煤矿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
⑴煤矿工人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⑵煤矿工人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⑶ 煤矿工人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在上述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⑷煤矿工人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义务:
⑴煤矿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⑵煤矿工人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⑶ 煤矿工人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87、《特别规定》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⑴采取综合措施,建立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要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采取综合措施,从增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明确容易引发事故的主要隐患,加强证照管理,保证煤矿职工教育培训,强化停产整顿和关闭措施,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多方面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供制度保障。
⑵强化源头监管,突出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事前预防、事中应急和事后惩处的整个过程中,重视和加强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从近两年发生的特大、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要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把监督管理的关口前移,从制度上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真正放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上。
⑶抓住关键环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落实各有关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突出煤矿企业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主体责任,明确和加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预防事故中的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⑷严肃惩处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从已经查处的案件看,相当一些重大事故的背后都存在着腐败行为,有的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与矿主搞权钱交易,充当非法矿主的保护伞,有的甚至直接参与办矿。因此,惩治腐败应当是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一项治本之策。
88、《特别规定》针对性地规定了哪几项七项制度?
答:⑴是关闭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
⑵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⑶是干部带班下井制度。
    ⑷是免费发放职工安全手册制度。
    ⑸隐患排查制度。
    ⑹是公告制度。
⑺是防止腐败制度。
89、《紧急通知》和《特别规定》有什么鲜明的特点?
答:一是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两个文件立足于煤矿事故的防范,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做出的各项规定,包括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和惩罚,都体现了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消除事故隐患,铲除事故温床,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二是体现了责权一致的原则。在赋予煤矿企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职权的同时,也明确了必须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同志,对相关要求和规定一定要认真掌握,严肃对待,自省、自警、自勉,既要依法监督和查处别人,也要谨防自己踩线逾规,防止触犯煤矿安全生产各项政纪法律。
三是体现了“依法治安”方略和执法从严的要求。文件要求严格,惩处措施严厉,既符合《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的精神,其严格、严厉程度又是以往所没有的,反映了国务院坚决维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维护法律尊严和政府权威的坚定意志,体现了治理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须用“重典”的法治思想。通过立法,划定红线在先,有话在先。对触犯煤矿事故预防法律红线的,一定依法办事,严惩不怠,“莫谓言之不预”。
四是体现出很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所有的要求和规定,都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吸纳了各地实践中的新鲜经验和有效做法,把预防煤矿事故的各个环节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对每个环节上的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罚规定,有量化标准,便于操作。如停产整顿煤矿擅自生产的,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5倍的罚款。
90、《特别规定》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特别规定》的内容慨括地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构建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体系。本着“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对各方责任做出了明确界定。明确煤矿企业是预防事故的责任主体,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事故负主要责任。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预防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查处职责。特别强调的是,对每一项预防事故的工作,在提出要求的同时,都严密设置了违法违规应受到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明确了煤矿事故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骤。首先是排除隐患。列举了危及煤矿安全的15种隐患和行为,凡存在这些隐患和行为的煤矿,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其次是停产整顿。对存在隐患而不排查、不报告、不整改的,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提出停产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整顿结束后要在煤矿提出申请60天内验收完毕。接下来是关闭。对拒不停产整顿的煤矿和停产整顿逾期不合格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地方政府要在接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关闭的文件7天之内做出决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关闭煤矿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同时《特别规定》还对"非法煤矿"做出了确切的定义,没有依法取得各种必需的证照或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的为非法煤矿,是关闭取缔的对象。上述三个步骤联系紧密,环环相扣,形成闭合。
三是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包括对重大隐患实行客观、公正、科学的专家论证;煤矿企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地方政府煤矿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别加强监督检查;煤矿负责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依法查处腐败行为,严禁公务人员投资入股办矿;加强对煤矿安全的监督,维护全社会和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举报监督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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