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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2009-04-09 19:22 来源:本站原创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技术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为切实搞好我矿的生产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减少扯皮,不留死角,进行有效地生产组织、控制和协调,达到稳定秩序,疏通环节,提高效率,实现安全、文明、高产高效之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凡属矿井生产的开拓、开采、巷道准备、维修、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程,供电、排水、压风、抽风、提升、运输和“一通三防”各系统的调整及其系统内的设备、设施等的安装、拆除、更换的施工作业,均应编制和提出计划,并提交作业规程措施,由矿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作主,进行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各系统正常进行的非正常性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抢救除外)。
  第二条:矿井生产的各期计划,由技术科、生产科、企管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编制。呈报和下达年、季、月生产计划指标,要结合矿井实际情况,通过矿领导集体研究,矿长负责确定。月度计划指标,应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编制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后,由矿长确定。一经确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企管科负责编制表册,及时呈报,发至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生产月度作业计划,要在计划实施前2天下发。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按照矿下达计划,要尽快研究制订出落实完成计划指标的方案和措施,并做好相应的传达、布置工作。生产科负责落实矿井产量进尺、工程计划的生产组织和生产设备、材料、物资供应的安排和布置工作。供应科按计划负责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四条:矿利用生产平衡会、调度会和工前会形式,调度、平衡生产计划及指标的落实,主要由生产科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计划布置具体生产工作。并及时分析、研究、总结旬、月生产组织、计划指标及有关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汇报和提出下步打算要求。
  矿安全生产平衡会每逢1、11、21日召开。上午8:30分安全生产小组成员参加;下午15:00时,全矿所有副区、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政工科负责点名,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迟到、早退者要每人罚款1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20元,并给予通报。
  每天生产调度会16:00时开始召开,生产科长主持,调度室主任做好记录。生产、技术、安全、供应、生产区队、辅助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和当日值大班的领导,必须按时到会。单位行政负责人休息或其它原因不能到会者,要指定人员参加,无故不到会者罚款20元,迟到者罚款10元。因未到会而影响工作布置或其单位生产的,应由参加会议者负责。
  第五条:各生产、辅助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接受矿计划性工作指导,按矿领导、生产科和有关会议布置积极组织落实,完成矿和生产科布置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及有关指标。在组织生产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或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反映、汇报。否则,影响生产或完不成有关指标,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成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或检查。
  第六条:矿值大班干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当班有关重大问题。中、夜班要有一人下井,至重点区域头面及施工场所了解情况,检查落实有关问题,并实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必须在值班日的早上6:30分到调度室参加工前会。
  第七条:当班调度员,对矿井生产和当班安全、工程施工情况等及时了解掌握和调度,对发现和井下汇报要求调度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按程序反映汇报。对当班上级的来电、来函必须要做好专门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对当班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要做好记录,必须交给下班处理的问题事项,要采用文字记录形式并口头交待清楚。待接班人员办理签字交接手续后,方可下班。否则,出现事故,追究接班人员责任。
  第八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每班次都要有区队干部跟班指挥生产。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参加矿召开的工前会,并将矿工前会安排的生产任务及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结合本单位当班次施工作业的任务要求、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在本单位工前会上向当班人员传达并交待清楚,确保完成生产的任务。
  第九条:井下现场带班干部,要坚持按时上班和现场交接班制度,不得晚下井、早上井(参加调度会的区长、书记早班可提前2小时上井,现场交接班时间为:夜班0:00,早班:8:00,中班:16:00)。现场交接班时要交清接明上班次安全、生产、质量等情况,特殊情况时(如:现场生产设备、安全及事故正在处理)上班次带班干部不准离开现场或交接上井(经本区区长或矿领导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坚持井下现场向调度室班中、班末汇报制度。汇报要清楚明了、具体、实际,否则,迟报、漏报一次罚10元,并且在调度室的考勤无效。回报不实或因漏报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要严格追究处罚。
  第十一条:井下现场人员、跟班干部、固定岗位人员,坚持8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需经调度室值班人员许可方可上井。否则,早上井一人次罚款50元,并记一次“三违”。因早下班或离岗等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追查处罚。
  第十二条:井口下料严格按规定时间执行,运料重车当班要倒运出来(喷浆料车可压一天,但一头面最多不超10辆),每压一辆按10元处罚。
  第十三条:非计划性工作和其它生产应急工作,由生产科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均实行派工单制度,接受派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派生产、工作任务。否则,处罚接受单位及其负责干部。派工单每月结算一次。有定额的按定额结算,无定额的按矿计时工结算。
  第十四条:各类影响时间,由坐台调度员如实记录。调度室按旬、月统计纳入月度生产结算和合同考核(月度影响规定:溜子队每一道机巷30小时;机电、运输各为30小时。影响每超过规定1小时,按200元给予处罚)。当班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无人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应赔偿被影响单位。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包括未及时采购、修旧备用的设备、材料及零配件)而影响生产,追究供应、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收尺及煤岩别折算由技术科地质、测量负责实测实报。一项工程未结束时,每旬,每月各测报一次。每项工程结束(包括采掘工程、修复工程、毛硐、小井等)必须及时测量实报,并在图纸上标绘清楚。测报不实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井巷修复,按以下规定执行:
  1、掘进施工巷道未交付使用前,连续施工200米以上的,其工作面迎头向后200米范围内的断梁折柱,由掘进单位及时更换合格。否则,拖后一天,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200米以外的断折棚由生产科安排其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及时更换,每更换一棚、补一个计时工,未及时更换的,按每棚50元罚责任单位。
  2、采煤工区负责其工作面两道的所有维护,其范围内,必须达到无断梁折柱,断面符合要求。否则,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造成片邦、漏顶或其它事故追究其采煤工区责任。
  3、除未交付使用的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两道外,其它失修井巷一般由修备工区负责维护和修复。年、季、月要有修复计划,坚持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具体由生产科安排实施。月度修复工程及维护、改棚工作量纳入生产结算,并要检验其修复、改棚的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计量,否则不予计量或酌情处罚。修复巷道工程造成冒顶堵巷者,严格追究责任。修复完毕时,其修复施工单位要将余料及时运走,其它煤矸、杂物清理干净。否则,处以50元至200元处罚。
  第十七条:“五大”工程质量严格执行旬、月检查制。检查组织、汇报如下:
  1、检查时间:“一通三防”检查逢8、18、28日;机电、运输检查逢9、19、29日;采、掘、修质量检查逢10、20日和月底一天的早7:40分准时在调度会议室集中召开检查预备会。
  2、重点工程和采掘工作面的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首先提出验收申请,矿及时组织验收和交接。新工作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或系统功能达不到要求,不得移交生产。
  3、旬检查要严格对照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的当天下午3:30分在调度室召开检查汇报会,标办要做好检评记录,并负责下发整改通知单。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应参加汇报会,无故缺席一人次罚款20元。
  第十八条:采掘工程出现不合格或综合防尘不达标的头面,按质量标准化奖罚规定及通防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
  第十九条:矿井所有的溜子安装、回收及日常各区队溜子配件的提供,均由溜子队负责安装与回收,要按生产科安排,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所分管负责的巷道、机电硐室及其它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无杂物。否则,检查发现一次(处)达不到卫生要求,扣文明生产2分,并按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给予罚款。所有设备、设施(包括设备及其零配件),必须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防护。否则,损坏者追究其区域分管负责单位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严重者,按破坏生产论处。
  第二十一条:生产现场出现一般及以下生产事故,由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否则,达不到有关要求,一处(次)罚款100-500元;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上级及本矿的各项有关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否则,造成生产被动或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系统运行者,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处罚。


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真正使质量标准化工作自始至终贯穿在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当中去,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每年初,要结合矿井生产实际,制订出矿及各专业切实可行的年度达标规划,要明确奋斗目标,实施规划办法及措施步骤,要有保证规划实施的奖罚规定。
  第二条: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矿要成立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各专业、区队要成立以区、科长为组长的专业质量领导小组,并按职责范围要求,认真正常开展工作。
  第三条: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两堂一舍”、标准管理专业,都必须按照《苏天能集团公司矿井质量标准》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开展工作。任何专业和单位,不的擅自作主,在工作过程当中降低标准。
  第四条:矿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每月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总结和布置质量标准化工作及规划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对工程质量管理要有完善的考核验收制度,要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在当天调度会议上通报。定期检查每月三次,“一通三防”检查逢8、18、28日;机电、运输检查逢9、19、29日;采、掘、修质量检查逢10、20日及月底一天进行。检查当天早7:40分在调度会议室召开检查预备会,并进行明确分工;下午15:30分在调度会议室召开检查汇报会,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必须参加汇报会。无故不参加者,每人罚20元;迟到每人罚10元,标办做好记录并下发整改意见书。
  第六条:各采掘区队,每班都要设立兼职或专职质量验收员,对当班质量存在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隐患,并做好班组质量验收记录及评估记录,以备查。凡是不认真负责,检查记录不实,出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同时,班与班之间要搞好质量交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下一班不得接收,区队不给予收尺、计分。
  第八条:采掘工作面从投产到竣工,要设立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由生产矿长组织,生产、技术、安监人员参加,达不要求的严禁工程结算。
  第九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实行分区域、头面、划片承包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分管区域内工程质量低劣,上岗进面又没发现,或发现而没监管督改的,追究当班安全生产现场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机电、运输、通风、溜子队的施工、安装,都要对照标准及施工措施施工。凡发现不按要求施工、安装的,除责令重新施工外,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所有生产区域的文明管理,都要严格按照生产科的划定,做到所属区域内的标志、标牌、图牌板、管线、轨道辅设、风筒吊掛、隔爆、喷雾、栅栏设置、材料码放等符合规定。同时做到区域内无淤泥、无积水、无浮煤矸、无杂物,否则按标准化奖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所属两堂一舍管理的生活区,每月定期检查三次。由分管矿长组织,要对照两堂一舍的标准严格检查。对饭菜质量低劣,且不能保证24小时有热饭、热菜;浴池水温不适、无淋浴、集体宿舍混住、卫生达不到窗明几净;所有矿属区域内脏、乱、臭的责任单位,按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供应科所有购买的设备、配件、坑木,都要严格按矿规定要求进货。企管、机电等有关单位,要按程序严格把关。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严禁入库记帐。对井下所需要的支护材料,供应科应按科学要求,给予加工;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使用。造成影响生产或安全的,追究供应科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各专业、科室、区队,都要配备质量验收和安全监测的仪器、仪表,并做到定时检测,保证其灵敏、可靠性能,做到正常使用。各种检测报表及时上报。否则,一经检查验收发现问题按“三违”处理,并追究处罚责任单位领导。
  第十五条:标准化办公室配合矿劳资及有关单位搞好培训,以提高职工业务、技术素质。
  第十六条:矿标准化领导小组、标准化办公室对全矿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协调监督各专业考核,积极做好日常动态检查和各专业的检查考核的配合工作。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材料的收集、汇总及存档上报。


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作管理规定
  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尾工作是事故多发环节,为切实搞好单体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作的管理工作,保证回采安全,防止回采面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矿成立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由生产副矿长担任。
副组长:由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担任。
组 员:由生产科科长、技术科科长、安监站站长及技术负责人和生产、技术、安全分管采煤及顶板的同志担任。
生产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常务工作。
二、领导小组负责初采、初采及工作面回料期间安全措施的监督落实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工作面的初采、初放及收作都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审批后,认真贯彻执行。
四、回采工作面的初采初放:
1、工作面回采前,生产矿长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面范围内的巷道及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准移交生产。
2、开帮刷面必须挂线扶柱,装面棚柱不少于二排支架。
3、单体支柱面安装,应自下而上安装,若自上而下,必须有可靠的防倒防抽冒措施。
4、回采面严禁倒扒回采,顶板为中砂岩且边切眼顶不空不冒,采用3--5档管理顶板时,可反推两档,切眼顶空或有高冒点时,不准反推。
5、从切眼刷面,进入煤壁第二档前,要采用手镐落煤或以炮助镐。
6、初次放顶前,生产矿长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会审,工程质量及安全措施落实达标后方可允许放顶。
7、初放期间,工区区长跟班现场指挥,小组人员分三班现场把关,监督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管理
8、初放期间,工区技术员要及时掌握面上顶板情况,作好初放记录,必要时要及时修改措施。
9、工作面初放、收尾由组长组织现场小组,每班不少于三人,生产科、技术科、安监站、工区带班区长跟班到点,现场交接,直至工作面收尾或初放结束方可结束小组活动。
10、矿调度室要专列记录台帐,跟班小组成员上井后要作好现场记录描述。
11、从切眼刷帮起,对支柱的初撑力必须班班监测,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且采高不得大于柱子全高的85%。
12、直接顶冒落高度达不到采高的1.5倍时,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若悬顶跨度超过初次垮落步距时,必须加强支护并采取强放措施。
13、初次放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人员现场会审并签字批准,方可认为初放结束。
五、工作面的收作:
1、工作面收作线应尽量避开断层、老硐、高冒区,顶板破碎带、周期来压区。
2、收作时不得超采或多留煤柱。
3、停面时必须保持最小控顶距,采高控制在支柱长度的85%。
4、回料前,必须把工作面内浮煤、杂物、多余的支柱材料运出。对运料巷道进行清理维护,保证回料路线安全畅通。
5、回料时,要确保供风量。
6、回料时,小组成员要分三班现场把关监督措施的落实及回料安全管理工作。
7、回料时,要确保支柱初撑力,班班进行二次补液,并班班对初撑力进行监测。
8、回料结束后,要及时对回采面进行密闭。

六、奖罚:
每一次安全收尾,安全放顶,安全无事故奖组长、付组长每人60元,其它现场管理小组人员每人50元,出事故加倍罚款。(包括轻伤垮面)其它按矿安全文件执行。


某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抓好我矿的顶板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如下顶板管理规定:
一、组织机构:
1、矿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担任,组员由生产科科长、技术科长、安监站副站长、各采煤、掘进工区的区长组成,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由调度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各采煤、掘进工区要成立相应的顶板管理和工程质量验收小组,由主管区长担任组长。
二、管理制度
1、矿每季度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办公会,每旬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分析会,检查顶板隐患,解决顶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预测、布置下部顶板管理重点,并做好会议记录。
2、各采煤、掘进工区每天要对所管辖区域的顶板进行一次分析,发现问题,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并汇报矿有关领导和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备查。
3、各单位要明确领导的责任,奖罚要落实到人。
4、矿每旬组织一次采掘工程质量大检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查出的顶板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坚决消灭不合格品。
三、防范措施和规定:
1、把好设计和作业规程编制关,在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对支护形式、材料规格质量、暂时支护和永久支护、悬顶距与控顶距及特殊规定都要明确规定。
2、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国有重点煤矿质量标准化要求抓好班组、区队及全矿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3、对长壁回采工作面的规定:
⑴长壁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跳面、收脚、回料、过断层、过老巷时,都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成立专门领导组织,三班盯住现场,统一指挥。
⑵加强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的管理及两巷维修,两巷高度要符合规程规定,工区要安排专人负责,长壁工作面使用溜子运输时,上下出口处坚持使用好双楔梁。
⑶长壁工作的支柱的设置、木垛的位置、数量及工作面内的托棚、戗柱等特殊支护的布置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按规定架设,留有足够的备用材料。
⑷工作面内支柱要实行全承载。
⑸长壁工作面必须及时挂梁支护,严重空顶或造假顶。
⑹严禁用木楔、溜子刮板等其它材料代替铁楔。
⑺工作面泵站的压力和工作面支柱的初撑力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放炮前后要坚持二次注液。
⑻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
⑼工作面内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和更换。
⑽长壁工作面托顶煤或放顶煤回采,必须制定措施并按规定报批。
⑾放炮前应严格检查支架和顶板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小回采工作面:
小回采工作面及老区复采时,都必须用长把工具出煤,严禁人员进入老塘出煤、回料,回采时要有护身柱。
5、架棚巷道:
⑴所有掘进巷道都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和撅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⑵架棚巷道空帮空顶必须接实,严禁空帮、空顶或造假顶。
⑶超过25度的上下山架棚巷道,拉杆或撑木必须齐全可靠,并有专项防抽冒措施。
⑷架棚巷道透窝前,应由测量人员及时发出透窝通知单,在透窝处前后5米应先加固,扶好架棚,以防冒顶。
6、锚网巷道:
⑴锚网巷道掘进时,必须严格执行前探梁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⑵锚网巷道掘进时,锚杆的长度、角度及布置方式,锚杆的密度、控顶距、锚固力、锚索间距等质量要求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⑶遇断层及构造、顶板破碎时,要及时改变支护,予以加固。
⑷迎头必须有备用支架。
7、锚喷巷道:
⑴锚喷巷道掘进时,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打眼前应将顶上的险矸活石找净,方可作业。
⑵锚喷巷道初喷要紧跟迎头,严禁空顶作业,控顶距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⑶采用锚喷支护的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喷浆用的砂子、石子,必须经过筛选,符合规程要求。
⑷锚喷巷道掘进时,巷道初喷、复喷的厚度,锚杆的密度及布置方式都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临时支护及时并紧跟迎头。
8、巷道修复:
⑴加强巷道的修复工作,努力降低巷道的失修率。
⑵加强巷道巡回检查工作,对-390东大巷、-600大巷、主付下山及采区的上下山应由巷修工区负责巡回检查,及时找掉脱皮、危石、悬矸,对严重失修地段必须及时制定专门措施,及时维护。
⑶巷道冒顶处理时应由外向里逐架进行,支护要牢固,接顶时要有专人观察顶板。
⑷上山处理冒顶时,处理人员要有护身柱或护身板。


某煤矿小眼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小眼管理,根据矿发《十项专业管理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小眼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小眼管理规定:
一、组织机构:
1、由“十项安全专业”中小眼专业领导成员负责全矿小眼领导管理工作。
2、小眼管理领导小组每旬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小眼管理情况,排查下旬小眼管理中存在的隐患,抓住重点,制定措施,跟踪落实整改。
3、小眼管理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小眼安全检查,上井后召开专业小 组会议,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二、管理规定:
1、小回采工作面小眼必须具备见三回一的条件方可回采,小眼应专眼专用,实行挂牌管理,确保畅通,人行眼无杂物及浮矸。
2、小眼内所有横贯应及时贯通,垛距符合技术的要求,在第一个横管贯通前,小眼内有人作业时,机巷运输机不得停运。
3、小眼及上山内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可靠。
4、人员必须在行人眼或行人上山上下,携带工具时,必须把工具系牢,多人同行时,行人尽量接近。
5、小眼内运料时,必须从材料眼内下,严禁木料无控制下放,下料时,下方设好警戒,严禁有人。
6、加强小眼和上山的巡回检查,出现失修的棚子,立即制定专门措施进行处理。
7、小眼、横贯的支护质量要符合规程要求,四角抬棚要架设双面托棚。
8、小眼施工时要有防抽冒的专项措施。
9、小眼施工时,下货和行人要分开,严禁上山堵人。
10、小眼透窝前,必须根据测量提供的透窝通知单加固透窝点附近的棚子,清除周围的积水杂物。严禁透窝时发生冒顶和掉水事故。
11、施工回采工程小眼时,一定坚持顺槽透小眼的原则,严禁小眼透顺槽。
12、急倾斜采区的溜煤眼、人行眼、材料眼,必须专眼专用,并在小眼下口设置标记。
13、若小眼内设置机械运料设备,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4、在小眼内(急倾斜工作面小眼、采区储煤仓)进行掘进维护或处理小眼堵塞等事故时,必须制订通风、放炮、防坠、防冒、防堵等措施,并一同编入作业规程中。
15、小眼一般沿煤层倾斜方向向上掘进,从平巷的顶部和侧部开窗施工,根据小眼掘进的特点和用途不同特作如下要求:
⑴采区集中眼必须设有专用的溜煤(矸)、通风、运料和行人的平行小眼,并在每顺槽位置用联络平巷将各眼勾通。
⑵小眼间和上下两横贯间一般中──中尺寸取5m,小眼间要用平巷沟通,人行眼上下要错开,错距错开一个眼口,严禁两小眼并行作业,人行眼超过40度时要设保险梁和人行梯,梯子要超出平台,不得少于0.2m,小眼上口要设置铁篦子以防坠人。
⑶小眼施工前必须加固好原有支架,并扶好架棚作为小眼生根,眼上口要扶好架口棚子,眼口两侧盲巷头应打上背帮柱子,背严背实。
⑷小眼垛盘必须牙口搭实,层层压茬,小眼盘外的空隙应用木料填实,不得有空帮、空顶现象。
⑸随掘随支护,小眼最大空盘高度不得超过1米,并及时钉好行人用的梯子和安全保险梁。
二、小眼事故的处理:
⑴处理小眼堵塞时,应使用长把工具,处理人须在支护完好、退路畅通的安全地点,严禁人员进入眼内处理。
⑵处理小眼堵塞地点上方严禁下货,并用料封好,处理时不得单独作业。
⑶上山内处理冒顶时,要根据现场情况制定专门措施。
四、奖罚办法:
⑴小眼管理专业活动开展正常,季度内矿上杜绝死亡、重伤及一级生产事故,奖小组管理人员每人100元。
⑵专业小组会议少开一次,隐患日报少一次,罚小眼管理负责人奖金的10%。
⑶小眼专业季度内出现死亡、重伤及一级生产事故,罚该小组成员每人100元。
⑷季度内出现一人轻伤或一起二级生产事故,扣罚本组成员奖金的50%,事故人次增加扣罚款累加。


某煤矿水害预防管理规定
我矿的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中等型,即第四纪全履盖的地下水补给不良、排泄不畅的半封闭单斜水文地质构造。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水害预防管理,根据矿发《十项安全专业管理规定》的通知里的要求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特对我矿水患的防治作如下规定:
一、水患的预防:
我矿的水患类型有:老塘水、煤层露头冲击层水、钻孔水、顶底板砂岩水。
二、水患的分析:
矿技术科分管水文地质的同志,每月的月初要定期对我矿现在生产布局中的巷道进行一次全面的系统的水害分析,并把分析结果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相应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处理措施:
1、各工作面之间要留足区段煤柱,防止采空区局部积水发生透水事故。
2、加强上风巷的质量管理,防止抽冒。
3、第一水平最上一个工作面,要按设计标高施工,工作面回采时不得超上限回采、超高回采或放顶煤回采,以防止煤层露头冲击层水下泻造成事故。
4、三水平做好顶板水的预防工作。首采工作面回采时,或掘进接近大断层时都要加强防水。
5、在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通过钻孔和接近钻孔时,必须打超前钻进行探放水处理,严防发生出水事故。
6、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当工作面出现挂汗、空气变冷、挂红、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松软破碎、压力加大、淋水逐渐增大等现象时,都可能出现掉突水事故,发现此情况必须立即撤人,并汇报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390和-600中央水仓及大巷水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淤,水泵管路必须完好,确保出现水害时能及时排水。
8、各变电所水泵房防水密闭门必须完好可靠,保证水突发生时排水安全。
9、汛期矿要成立防汛抢险突击队,各采掘区队的区长任抢险队的队长。
10、汛前供应科仓库内要备足、备齐防汛所需的材料物资,确保汛期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11、汛前应对工业广场及地面所有的排水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雨季排水畅通和雨季井口的安全。
12、技术科要按公司要求,做好年、季、月水害预报工作,做到安全优质管理。
四、发生水灾时的撤退路线及救灾要求:
1、当发生水灾时,首先应按水患避灾路线撤出受水威胁的人员,并报告调度室,按救灾程序组织抢救。
2、-600水平发生水害时,立即将付下山供水管-390阀门打开,并关闭水阀,将对下的供水管改为排水管。
3、-390水平以上掉水时,要在主付下山、A区-390石门绕道及回风上山上口阻水,不经批准不准往下放水。
4、保护排水设备不被淹没,当威胁泵房安全时,要及时关闭泵房水闸门,在受水威胁的下部人员撤出后,经批准可将水引入下部巷道。
5、三水平-800泵房,变电所完工后要及时安装排水设备,确保及时排水。
6、东翼二八采区生产前,临时排水设施必须到位,下部排水基地完工后立即安设正式排水设备。

某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 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沛城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
组 长:由矿长担任。
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担任。
成 员:由供应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安监站分管站长或监察员、井下炸药库班长。
 办公室设在生产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1、矿每旬由生产副矿长, 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 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 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 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 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 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 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 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 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 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矿发新并按价赔偿。
 三、奖罚办法:
㈠、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
1、供应科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 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 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 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50元。
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 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口把钩工、信号工, 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 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从厂家押往井下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 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
5、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 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 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6、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 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即炸药2吨,雷管4000发。
7、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8、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 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
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元。
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 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 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1、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
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 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区长签字审批后, 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生产科调度室审批,没有当班带班区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
 2、 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3、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 有安全网员或班组长代替, 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10元,罚带班区长5元。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 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 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 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5)没有雷管盒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 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 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 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站或炮管组,每人次给予10-50元的处罚。
 8、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监站;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站。无论是交井下炸药库还是交安监站,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矿对上交雷管个人按每发2元给予现金奖励。
9、安监站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暂存雷管的箱子要双人双锁保管,并定时送往中央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
10、安监站、炮管组、保卫科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
11、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1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12、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 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 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
4、放炮前, 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
5、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 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岩巷100米,半煤岩80米, 采煤工作面35米)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
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 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 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 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9、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 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元。
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
11、各采掘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 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
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及时处理。
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
(四)、奖励办法:
1、各单位放炮员完成当班的爆破任务,无三违行为, 每班享受0.8元放炮补助费。
2、实现矿安全目标, 年度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内评出先进管理区队前三名给予奖励, 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500元。
3、实现矿安全目标, 年度内经上级管理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火工品领导小组每人奖励100元。
4、对在平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 经领导小组批准奖励50-200元,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报请矿给予记功表彰。
5、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区队,不予评先。
6、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技术作业规程管理的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煤矿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根据2001年版的《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1994年下发的《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若干规定》,对沛城煤矿技术作业规程的管理作如下规定,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编制范围:
全矿采、掘、机、运、通等工程。
二、编制依据:
作业规程必须根据批准的采区设计或施工设计,批准的地质资料编制,并且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以及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
三、编制要求:
1、作业规程编制,必须按照符合实际、指导作业、技术先进、效益显著、安全可靠的原则编写,要积极推广、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先进的管理技术。要以图表为主,清晰准确,文字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各参数选择,设备选型要有计算基础,但其计算过程可省略。
2、作业规程编制,由技术科通知,按设计部门提供的设计资料及开窝通知单,地质部门编写的地质说明书,由作业单位技术员或技术负责人编写,签字上报。
3、编制者要广泛征求单位意见,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并按照样本编制。
四、作业规程修改:
因地质或生产技术条件变化,与原作业规程不符时,或作业规程不适应现场作业时,由作业单位技术员及时补充修改技术作业规程。
五、作业规程的审批:
1、作业规程编制完毕后,先提交到技术科主任工程师进行初审,审查是否漏项,是否按样本编制,是否符合技术设计原则,不符合要求重新编制,然后报请总工程师决定传阅或会审。
2、一般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长组织有关部门集体会审,如需传阅审批,必须由矿总 工程师批准。
3、当班应急临时作业规程,工期不超过1天的作业规程,由安监站及矿值大班审批即可。
4、采掘作业规程参加会审人员为:区长、技术员、生产科长、技术科长、技术科分管主任工程师、通风(科)工区工程师或区(科)长、机电科工程师或科长、安监站站长或技术负责人、生产矿长、总工、矿长。逐级签字的作业规程按样本执行。
5、机、运、通作业规程会审人员为:区(科、队)长、单位技术负责人、生产科长、技术科长、生产科、技术科专业分管、安监站长或技术负责人、机电矿长、分管副总、矿总工。
六、作业规程的贯彻、考试。
1、开工前两日(特殊情况下由矿值班干部签发的临时性措施,不在此限)由区、队、科长组织,区队技术员向本区队全体干部工人传达贯彻作业规程。同时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以及有关规程规定条文,时间不少于6小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不及格和轮休请假的职工必须补课,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成绩要存档备查。
2、当班应急或临时措施,工前会上必须由工区带班干部传达到每个职工。
七、采掘作业规程的监督、检查及落实。
1、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安全等部门每月对全矿作业规程审查一次,并检查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补充。
2、作业规程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执行,任何人无权修改。
3、矿每旬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必须对作业规程的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汇报。
八、作业规程的上报。
凡上级要求报批及备案的作业规程,经总工同意后,必须严格上报。
九、采掘作业规程中对《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应遵守如下规定:
1、《煤矿安全规程》中明文要求在采掘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制定的安全措施内容,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煤矿安全规程》等没有规定,但要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凡属《煤矿安全规程》等中已明文规定,且又属作业规程中必须贯彻执行的条文,不需照抄,只需写上该规程的条项号,在传达贯彻作业规程的同时贯彻其条文内容。
十、作业规程必须打印、装订成册,由矿总工程师签发。
十一、特殊条件下的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1、硐室及碙岔三、四角门施工,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安全措施上报。
2、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及为复杂的煤层,不能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回采的工作面,确实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回采工作面改变采煤方法或回采工艺时,必须重新编制回采作业规程。
4、同一回采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回采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5、回采工作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⑴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时。
⑵工作面过断层(岩石)老空(老硐)火侵时。
⑶工作面过原有煤柱时。
⑷工作面过冒顶区时。
⑸工作面托伪顶和留顶煤开采时。
⑹工作面安装、刷面、初次放顶、最后收尾结束面时。
⑺工作面调面、延长或缩短面时。
⑻工作面过局部破碎带时。
⑼工作面过陷落柱时。
⑽工作面改变支护形式时。
⑾工作面取消或减少特殊支护时。
⑿工作面老塘悬顶超过规定时。
⒀工作面两道出口超前替棚时。
⒁工作面遇可能含水的勘探钻孔时。
⒂工作面煤层变薄,需要挑顶或卧底时。
⒃用刮板机运送支架物料时。
⒄在检查煤仓、溜煤眼或处理堵塞时。
⒅放顶煤开采时。
⒆有煤层突出及冲击地压时。
6、掘进头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⑴改变支护方式时。
⑵改变断面形状时。
⑶过断层时。
⑷过火成岩时。
⑸过陷落柱时。
⑹过老塘老空时。
⑺岩性改变时。
⑻过破碎带时。
⑼可能遇含水钻孔或接近含水层时。
⑽改变运输方式时。
7、机、电、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⑴使用刮板机运送物料时。
⑵立井下放大型、加长和超重物料时。
⑶井口及井下动用电气焊时(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由矿长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⑷高低压电器设备,供电线路检修时。
⑸立井、斜井(主付下山)大型设备安装检修时。
⑹各种提升运输设备、高压电器设备测定试验时。
⑺超过25度以上斜巷运送机电、运输设备时。
8、通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制定通修安全技术措施
⑴排放积聚瓦斯时。
⑵起封老区、老塘时。
⑶调整通风系统时。
⑷封闭采空区、老塘时。
⑸煤层注水时。
⑹串联通风时。
⑺采面下行风时。
⑻强行通风回采时。
⑼老区复采时。
⑽瓦斯异常区域作业时。
⑾高冒点处管理。
⑿煤层自然防灭火时。
⒀重点区域浮尘的灭除。
十二、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工程作业前,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严禁无作业规程施工,无作业规程作业的按“三违”处理,并罚款100—500元。
2、要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套用的按无措施处理。
3、生产科或矿领导在布置工程施工或作业的同时,要布置编制作业规程,一般要提前6天通知单位编制作业规程,单位要提前4天编制完毕,提前2天组织工程参加人员贯彻学习考试,推迟一天罚款20-50元,影响生产谁影响谁负责,无作业规程强行施工按“三违”处理,造成后果追究违章指挥者责任。
4、传批的作业规程严格按程序审批,审批者当天必须审批完,不准压着不批。会审的作业规程,会审单位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不得迟到,不得缺席。第一审批人不在时,由单位技术负责人代替。
5、作业规程审批完毕后,要立即打印下发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一般下发到:生产科长、技术科长、技术分管主任、标办主任、安监站及站长、通风工区、定额组、供应科、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分管副总、矿长、总工、矿档案室,份数不少于20份。办公室接到后要及时打印,一般不超过3天,推迟一天罚款10元。
6、需报公司审批的要按规定时间上报公司批准。

关于巷道收尺、断面及煤岩别考核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对技术工作的管理,做好掘进单位的考核工作,正确计量和考核生产单位进尺、断面及煤岩别,维护生产工区的切身利益。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工程进尺。由技术科测量人员负责收尺、计尺,截止时间为月底最后一天夜班;早、中班的进尺推到下月收尺,测量人员不得提到当月计尺。
二、收尺范围。测量人员要用漆或石灰水现场标明收尺位置及日期(扶棚及砌圈巷道、锚喷巷道应标出上月的收尺位置及日期);收尺位置不标者,发现一次罚测量分管人员10元,对弄虚作假给予纪律处分。
三、巷道交岔点计尺。从刷帮起点中到牛鼻子支巷中进行计尺。巷道夹角小于70°的可计2米虚尺;大于70°的不计虚尺;小回采工程一律不计虚尺。
四、所有巷道计尺,以测量导线长度进行计尺。无导线点者以巷道中拉尺为准,十字交叉巷道不得重复收尺。
五、巷道断面的考核,要以批准的作业规程为准,中间因故增、减断面,要有按技术管理程序批准的报告,否则不予计尺。影响安全使用的要追究责任。交岔点断面考核,取起始断面和牛鼻子处最大断面之和的平均值。
六、巷道煤岩别的考核。由技术科地质人员负责上报,煤岩总长度要和测量组上报进尺相符。煤岩划分标准为:岩石占巷道毛断面的五分之一至五分之四之间为半岩巷道(不含五分之一、五分之四其中包括夹矸);岩石占巷道毛断面五分之四及以上为全岩巷道(其中包括夹矸)。所报的煤、半岩、全岩巷道要和收集的地质素描图相符。
七、测量所加虚尺,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及虚尺数。否则,按弄虚作假处理。
八、不按中、腰线施工的巷道不予计尺。
九、不合格的工程不予收尺,以矿验收为准,长度由生产科标准化办公室转帐。
十、不经技术部门批准开工的工程不予收尺,并根据情节轻重给责任者处罚。
十一、不按要求层位施工的,无故破顶、破底的不计半煤岩。
十二、没列入生产计划临时修复工程,由生产科负责考核,月底前转到技术科,做表上报。
十三、月中停掘的工程或月中完成的工程,测量人员要及时到现场收尺、填图。
十四、分次收尺的巷道,收尺位置要定期和测量控制导线相碰,检查、考核收尺位置正确与否,测量导线总长度要和上报进尺总长度相符。
十五、进尺、断面、煤岩别一般月底结算一次。进尺断面的上报要在下月1日前经科长签字后由分管组长发送到矿长、总工、生产科、企管科、定额组、财务科、供应科等有关单位。推迟一天罚款10元,少发一份罚款5元(特殊情况例外)。
十六、工程煤岩别及计尺。2日前在调度会上通报,被考核单位如发现有疑异,可在4日前查询,由技术科安排有关人员现场落实;4日以后概不受理。无理取闹影响公务者,对当事人处10-50元罚款,严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十七、地测人员由于马虎、工作不负责任,报错进尺或断面煤岩数,一次罚款10元。对弄虚作假,多报进尺及煤岩别者,按多报1米给10元罚款,其多报尺数及煤岩别按无效处理。被考核单位唆使多报者给予500元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给当事人纪律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十八、对举报弄虚作假者给予50元奖励。
十九、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由技术科和生产科协商处理。
二十、以上奖罚由技术科开条,总工程师签字后生效。


十项安全专业管理规定
 十项安全专业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几乎包括了煤矿生产的所有环节和内容,是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为了强化此项工作,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管理效能。经研究特制定“十项安全专业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组织机构:
矿成立十项安全专业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由矿长担任。
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矿总工程师担任。
 组 员:由驻矿安监站站长、机电副矿长和分管机电的总工程师、生产科科长、技术科科长及各专业管理负责人、专管人、 监管人担任。
 矿成立十项安全专业管理监督考核办公室, 对“十项安全专业管理”日常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办公室设在安监站,安监站副站长任主任、安监站技术负责人任副主任、安监站内业分管人任秘书。
二、十项安全专业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利:
1、定期分析总结专业安全生产情况, 认真做好专业隐患排查及超前防范工作。
2、坚持深入现场排查、督促专业重大隐患的整改,抓好阶段性重点工作的落实,提高专业安全可靠性。
 3、现场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时, 有权责令停止作业,采取针对措施, 对发现的“三违”人员,有权按规定处理。
4、 对上级检查发现本专业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负责,对完成上级下达的阶段性本专业重点工作落实负责。
5、发生专业事故, 必须会同有关领导及时赶赴现场,制订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6、认真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熟悉并掌握专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信息, 积极向有关领导提供改进专业管理的建议。
三、活动方法:
1、每月26日8时30分,矿组织召开十项安全专业管理例会,会议由矿专管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十项安全专业管理小组成员、十项安全专业负责人、专管人、监管人员参加,研究制定当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处理措施、计划,布置下月份专管重点工作;专业小组负责人、专管人汇报月度重大隐患整改情况,预测下月份存在的重大隐患及处理意见;监督考核办公室要专人作好记录,备案待查。会后并下发会议纪要。
2、 各专业小组每旬必须召开一次专业会议分析、排查专业安全隐患,并制订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以书面形式下发隐患责任单位落实整改,专业小组会议要记录全面,每月25日前必须报监督考核办公室。
3、严格执行隐患排查上报制度, 各专业小组每月25日前必须将月度重大隐患整改情况、 预测下月份存在的重大隐患及防范措施等汇总填表报矿专管组长、副组长和监督考核办公室,监督考核办公室整理、筛选后上报公司安生部及专业分管领导。
4、专管小组负责人要积极参加上级组织安全检查,对上级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存在问题要详细记录, 并负责将整改情况汇报监督考核办公室,由监督考核办公室统一上报公司安生部。
5、监督考核办公室每季度结束后, 要全面总结季度十项安全专业管理监督考核情况、兑现奖罚情况, 并及时上报矿专管组长。
四、考核与奖罚:
1、各专业小组活动情况, 月度由专业小组负责人 进行小结,监督考核办公室考核, 季度汇总报矿专管组长审批,兑现奖罚。
 2、每季十项安全专业管理工作开展正常, 矿井杜绝死亡、重伤及一级生产事故, 奖专管领导小组成员及专业管理人员每人90元。
3、季内出现一人死亡事故, 专管领导小组及专业管理人员均不得奖,并罚每人90元,死亡人数增加、罚款累加。
4、季内出现一人重伤或一起一级生产事故, 该专业小组成员不得奖,并各罚90元,事故人次增加, 罚款累加。
5、季内出现一人轻伤或一起二级生产事故, 扣罚该专业小组人员奖金各100%,事故人次增加,扣罚款累加。
6、季内专业隐患排查月报少报1次, 十害专业会议纪要少下发一次,专业小组会议少开1次, 扣发专业小组负责人奖金的20元,矿十项安全专业例会缺席1次,扣罚个人奖金20元,扣完为止。
7、季度或月度内上级检查, 分管专业出现重大隐患或危险头面,除通报批评外,一条(次) 扣罚专业小组人员奖金各40%,扣完为止。
 8、对出现的重伤、一级及以上的责任事故, 除追查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外, 还要追究分管专业小组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处分。
五、奖金的来源:从安全基金中列支。
六、专业管理人员如有变更,由接替人员执行。


安全检查制度
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对我矿安全检查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每旬对采、掘、机、运、通五大专业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月由分管领导对地测、二堂一舍、调度、标准化管理、地面消防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采掘机运通五大专业查出的问题,由分管职能科室会同标准化办公室汇总、分类,按责任单位落实处理,安监站监督落实。其它专业由职能科室落实处理。但所有检查材料统一交标准化办公室保管。
三、查出的隐患由安监站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到单位及个人,并明确整改时间。
四、检查的情况要在矿下午的生产调度会上进行公布。
五、查出的问题要按矿文落实处罚。
六、旬安全检查的情况及问题隐患汇总后必须交矿长、分管矿领导及有关科室、责任单位各一份。
七、第月要对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总结,然后打印发到有关单位及矿领导。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为适应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综合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安全工作实效,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建立安全办公会会议制度。
一、组织机构的组成
组 长:由矿长担任。
副组长:各分管副矿级领导。
成 员:安监站副站长、技术负责人、生产科科科长,副科长、技术科科长、机电科科长、通风工区区长、保卫科科长、政工科科长、劳资科科长、供应科科长、企管科科长、工会副主席、生产调度主任、机电副总工程师。
二、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和安全工作会议精神。
2、认真听取、掌握各职能部门和安监部门关于“三大规程”的执行情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和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隐患,讨论制定解决处理措施、办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限定时间落实整改。
3、研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治理”及“安技措”安全资金的投入,不断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
4、对发生各类重大及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落实对事故责任者及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理意见,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
5、检查安全办公会议确定工作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完成较好的要肯定成绩,对完成不好的要追究原因和责任。
6、适时研究、制订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努力推动矿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会议内容及程序
1、安全办公会由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主持,组长不在矿时,由第一副组长主持。
2、安监站汇报内容:
⑴旬安全效果;
⑵旬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⑶旬解决的主要安全问题及隐患;
⑷目前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及隐患;
⑸下旬安全工作重点及安全工作计划
⑹需提请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3、生产科汇报内容:
⑴旬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情况;
⑵旬安全生产主要工作及解决的问题;
⑶目前存在的问题及下旬安全生产计划;
⑷需提请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4、技术科汇报内容:
⑴旬技术工作开展情况;
⑵下步技术工作重点;
⑶需提请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5、机电部门汇报内容:
⑴旬供电、提升、运输方面工作情况。
⑵旬解决的问题及隐患;
⑶下旬专业工作计划及重点;
⑷需提请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6、通风部门汇报内容:
⑴旬“一通三防”工作开展情况;
⑵旬解决的问题及隐患;
⑶目前存在的问题,隐患及下旬工作计划
⑷需提请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7、企管、供应部门汇报内容:
⑴旬煤炭销售、成本等安全生产效益情况;
⑵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材料的供应、消耗情况;
⑶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
⑷需提请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8、政工科、工会汇报内容:
⑴旬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⑵干部考评情况;
⑶群监、青岗员活动情况;
⑷安全信息收集、处理情况;
⑸下步工作计划
⑹需提请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9、保卫科汇报内容:
⑴旬治安、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⑵下步工作计划;
⑶需提请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10、劳资科汇报内容:
⑴旬人员调配及劳动力管理情况;
⑵职工培训及持证情况;
⑶劳动纪律管理情况;
⑷工资分配情况;
⑸下旬工作计划;
⑹需提请安全办公研究的事项。
11、研究会议上提请研究的事项。
12、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对分管工作安排、布置。
13、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作会议总结,裁决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布署下步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四、会议制度
1、每月1日、11日、21日上午8时30分准时召开安全办公会。
2、凡参加会议人员不得缺席、迟到、早退,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必须经组长批准,否则,按旷会处理。
3、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对会议内容认真记录,会后认真贯彻落实会议安排的各项工作,对会议内容落实负责。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做好安全技术审批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凡用于施工生产的图纸、技术通知、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经审批的图纸资料,不准用于施工,无措施的及图纸资料不全的工程严禁开工。
二、采区设计、区域设计、水平设计和图纸及资料必须进行会审。单项工程设计按程序进行审签。
三、重要检修、安装工程、通防措施、采掘作业规程都要进行会审签字。补充修改及临时措施可按规定进行审签后下发。
四、用于生产的各种资料、技术通知单、安全通知单、内业资料必须按程序传阅、审批后下发。
五、《煤矿安全规程》明文规定的审批要求,必须按规定审批,否则不准施工。
六、凡需上一级部门审批的必须报上一级部门审批,不经审批的不准施工。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为强化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二、矿属各单位的每一职工都负有隐患排查上报的义务和权利,凡在矿区内发现的隐患都应及时向矿责任单位汇报,重大隐患应向安监站及矿分管领导汇报。
三、矿群监、青岗网络必须认真收集各类隐患信息,每日调度会提请会议安排解决。
四、区队、班组对区域内的生产环节,设施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分析,查出隐患及时上报,并严格执行旬隐患排查制度,将排查结果与当月3、13、23、日报矿安全监察站。
五、十项专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专业内的不安全问题。并与当月5、15、25日专业内召开碰头会,对发现的隐患及时上报专业管理办公室,并在月度专业例会汇报整改情况及重点防范措施的制订。
六、矿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要盯住现场,发现隐患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要有措施,及时上报,并与每日碰头会汇报,分析各类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解决。
七、矿安全监察部门及时将各类隐患分解,提出整改意见,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并向有关领导汇报,督促落实整改。
八、矿安监部门每旬必须把安全隐患征集、汇总、筛选,C级隐患下整改通知单到责任单位落实,B级隐患汇报矿有关领导安排落实,A级隐患汇报矿领导制定措施报公司备案,落实整改。


“三违”举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对“三违”的打击力度,扼制“三违”行为,控制各类事故发生,保障每个职工的最根本利益,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经研究制订了“三违”举报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全员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不断增强全员安全观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自觉遵章守纪,规范作业行为,积极主动制止“三违”,举报揭发“三违”。
二、全矿干部、职工人人都享有对“三违”的检举权和制止权,任何人不得阻挠或打击报复。
三、举报人必须把“三违”个人姓名、“三违”时间、地点、违章事实书写清楚,个人署名后投入“三违”举报箱或亲手交给安监站主管人员,对不能书写的举报人,可直接向安监站主管人员汇报,矿负责对举报人保密。
四、奖惩办法:
1、根据举报内容,经追查核实后,矿对举报个人一次性给予50-200元的奖励。
2、对现场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100-500元的奖励或记功。
3、泄露举报人姓名,除一次性给予100-500元处罚外,并调离岗位。
五、举报“三违”,禁止捏造“三违”事实有意陷害他人,否则一经查实给予一定处罚。
六、对“三违”的认定,原则上以矿发《习惯性“三违”种类》为准。
七、矿级管理干部、科室管理人员举报“三违”原则上不给予奖励。


对“三违”人员处理的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增强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实现“三不伤害”,保障职工最大利益。根据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近时期煤矿事故教训,经矿研究:对“三违”人员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党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矿各项规章制度,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规程要求作业、操作,努力把措施、制度落实在生产全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程》、措施、制度对现场干部职工进行全面监督、监察、检查。
二、充分发挥科、区管理职能,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1、各生产科、区、队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经常进行思想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自觉遵章守纪,抵制“三违”。
2、政工科要积极调动党员干部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深入开展党员干部无“三违”,党员干部身边无“三违”活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
3、政工、工会要加强对群监员、青岗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监督质量。
4、劳资科要有计划组织要害工种及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业务保安能力。
5、安监站、工会要根据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6、各生产班组、车间必须以确保“三不伤害”为目的,以规程、措施、制度为依据,认真抓好具体工作的安排、组织、施工,坚持“安全第一”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三、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矿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安全生产技术现场管理人员,每月抓“三违”不少于2人,对“三违”个人行为必须当场制止,并讲清其“三违”事实及危害,及时通知安监站追查处理,个人要有 处理意见。各级管理人员抓“三违”要有记录,月底统一报安监站考核,否则不享受月度安全奖励。
四、安监站对所有“三违”人员登记建卡,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三违”个人或单位,“三违”人员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到安监站汇报违章事实,写出书面检查,接受处理;安监站要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小组,对要害工种、岗位人员进行现场专业知识考试,对考试不及格的实行停工学习和经济处罚,学习期间停发工资,每人每天交10元培训费,直至考试合格。
五、干部职工要正确行使举报权,履行职责、义务,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三违”人员,矿负责对举报人员保密,并对举报“三违”、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50-500元的奖励。
六、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三违”人员
1、加强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培训:
⑴矿对“三违”人员实行每月一次的集中培训学习,各单位支部书记或区长必须按安监站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时带领“三违”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⑵学习期间,“三违”人员不得休班、请假和上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⑶培训结束后,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的上岗,不合格的继续学习。
2、加大对“三违”人员的曝光力度
⑴当日出现的“三违”人员一律在板报上亮相,广播中通报批评。
⑵凡“三违”人员必须身穿黄马褂由单位支部书记或区长带领到井口、各单位三班工前会或安全学习场所亮相。
⑶安监站对“三违”人员拍照,每季度定期将“三违”人员照片和违章事实、危害张贴到画廊展示。
⑷工会及时将“三违”人员照片和违章事实、危害邮寄给“三违”人员家属,每季定期组织召开“三违”人员及家属座谈会,充分发挥二道防线作用。
3、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力度。
⑴一般性“三违”行为,个人第一次出现罚款不少于50元,第二次出现加倍处罚,第三次出现永远降一级工资,特殊情况可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⑵典型性“三违”行为,如反面上、下罐、斜巷蹬钩头、爬重车、放飞车等,个人第一次出现永远降一级,第二次出现一律开除。
⑶当班干部晚下井、早上井,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排除,无措施等强令职工生产,职工可以拒绝作业,职工工资由该带班区长负责。
⑷各级管理干部要认识到带着隐患生产就是违章,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强行指挥,安排生产的,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或免职处理。
⑸要害工种、岗位人员出现“三违”,一律加倍处罚,视其情节给予调离岗位、下岗、开除。
⑹“三违”事实影响较大,或因“三违”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⑺因个人蓄意“三违”或破坏安全生产设施造成的自身伤害,医疗、医药费自理,按规定矿不给予办理工伤手续,“三违”个人不享受工伤待遇。
4、加大对管理、监督人员的处理力度。
⑴当班出现典型“三违”1人次,月度单位出现典型“三违”3人次,当班带班区长、单位党政正职不再享受月度安全奖励。
⑵班组长出现典型“三违”1人次,取消该班组及班组长季度评先资格。
⑶党团员、群监员、青岗员出现“三违”,一律加倍处理,当班出现典型“三违”1人次,取消该班党团员、群临员、青岗员季度评先资格。
⑷因个人“三违”造成的各类人身事故、生产事故,对单位及单位主要领导,班组长和安全生产现场人员的处罚、处理,按矿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七、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各级管理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对“三违”个人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经安监站查实,给予100--500元的罚款,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附:“三违”行为种类
一、共性“三违”行为:
1、穿化纤衣服,不穿胶靴入井;地面岗位工不穿工作服。
2、入井及作业人员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
3、酒后入井,酒后值班、上岗,入井人员不配带自救器,不按规定携带便携仪。
4、上下井人员不排队入罐、拥挤、反上下罐。
5、超员乘罐、乘车、抢上、抢下。
6、上山提升时行车行人,上山内候车,上山下口及绳道有人停留或作业。
7、随意脱、座安全帽。
8、井下睡觉。
9、岗位工无证上岗、睡岗、串岗、离岗、岗上看书、岗上干私活,不按时交接班,打连勤。
10、无措施作业,有措施不落实。
11、带电检修、移动电器设备。
12、溜子缺压柱,施工人员骑在溜子上作业。
13、微风作业,撕供风筒。
14、不落实湿式打眼。
15、通过风门后不关门。
16、爬重车、放飞车。
17、斜巷蹬钩头。
18、携带烟草入井。
19、井下打架。
20、现场隐患不整改,强令安排职工作业。
21、采掘施工空顶、瞒顶。
22、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
23、维修、掐接溜子时,溜子开关不打到零位。
24、设备带病运转,不能及时检修。
二、回采作业“三违”行为:
1、支柱初撑力不合要求,不落实二次注液,支柱不进行初撑力监测。
2、不及时挂梁,空顶作业。
3、挂梁时用木楔代替铁楔。
4、工作面特殊支护不合格,托棚戗柱不齐,两巷超前棚不足,支柱不能全承载。
5、无备用支柱、材料,提前摘柱。
6、防滑绳间断不生根。
7、工作面上、下出口不畅,高度不够。
8、工作面放煤不设防窜矸档板。
10、上下隅角回料滞后。
11、梁子端头不实,超高使用支柱,使用失效支柱。
12、上下端头不使用双揳粱。
三、掘进作业“三违”行为:
1、干打眼。
2、不使用撅顶道,防倒装置。
3、空顶距超《规程》规定,不及时支护。
4、空顶不接,造假顶。
5、上山掘进行人溜煤不分开。
6、档煤板高度不够。
7、上山上部放煤时下部处理堵塞。
8、安全溜绳不紧跟迎头。
9、下山施工提升时,迎头作业人员不进入躲避洞。
10、下山提升“一坡三档”投入不齐全,使用不正常。
11、上、下山提升定滑轮安设不牢,无明确联系信号。
12、上、下山提升作业前,维护员、绞车司机不按要求全面检查提升安全设施。
13、扒矸机稳固不牢,操作中绳道及迎头有人作业或逗留。
14、支护材料与《措施》不符。
15、停风不撤人,无风作业。
16、要害工种人员不持证作业。
17、透窝处不提前加固。
18、出货不洒水。
四、放炮作业“三违”行为:
1、放炮警戒设置不到位。
2、放炮前不发出放炮信号,放完炮不及时解除警戒。
3、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不用水炮泥、封泥不足。
4、边打眼、边装药。
5、雷管脚线不扭结。
6、边做引药、边装药。
7、放炮钥匙不随身携带。
8、放炮母线不扭结、搭结放炮器上连炮。
9、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雷管炸药混放。
10、携带雷管、炸药乘座人行车、电机车牵引的列车。
11、放炮线明接头、明线放炮;放炮线长度不符合要求,联炮期间放炮母线不扭接。
12、不用起炮器起炮。
13、未通过放炮前气体检查放炮。
14、放炮后炮烟未散尽,停滞时间不足,就进入迎头放炮。
15、不落实“三人联锁放炮”。
16、放炮崩坏架棚不处理继续放炮。
17、镐刨、手拉、打钻处理瞎炮、残炮。
18、放炮后不检查,回收未起爆的雷管、炸药。
19、班后剩余的火工品不清退回库。
20、放炮线搭在电缆线、轨道上。
21、做引药不避开电器设备及导电物体。
22、放明炮、糊炮。
23、无措施放炮处理堵塞煤仓、溜煤眼。
24、不用无静电炮棍。
25、放炮连线,放炮员单人作业。
五、机电专业“三违”行为:
1、地面岗位工在岗位上接见亲朋,允许闲散人员进入岗位,岗上喝酒。
2、无计划停电检修。
3、停送电不挂牌,不执行操作票。
4、设备漏检、漏查。
5、电话线明接头,不电缆化。
6、井口作业或高空作业不佩带保险带,不穿防滑胶靴。
7、井下岗位工上岗不带灯。
8、验绳不验保险绳,不按规定时间更换保险绳。
9、安装绞车无护身板,绳头无“鸡心”。
10、设备检修、安装、回收不按措施标准作业。
11、安装风机不安装风电闭锁。
12、要害场所、岗位不按规定加锁。
13、设备不经质检,无完好牌入井。
14、井下动火不履行批复手续。
六、提升运输专业“三违”行为:
1、井口把勾工无信号,无袖标。
2、井口作业人员不带安全帽、不穿防滑靴。
3、井口作业人员岗位上吸烟。
4、井口提升时,只使用一道阻车器。
5、斜巷道挡掩死不用,不关安全门。
7、斜巷提升不用马蹬连接保险绳。
8、斜巷提升超载、超挂车。
9、斜巷提升上山下口及绳道有人逗留、作业。
10、机车司机离开机车不随身携带把手。
11、不在停电区域停车上下人。
12、人行车司机不现场交接班,不带随车信号。
13、不落实人行车试钩制度。
14、干部随意调动岗位工,不能保证持证上岗。
15、罐笼清理不及时,积存杂物。
16、付井上下人员罐帘不销,不挂。
17、立井下口作业人员来往穿越罐笼、攀沿钢梁。
18、电机车头乘座无关人员。
19、检修电机车不停电。
20、斜巷提升不检查上下山内是否有行人,不坚持行人不行车制度。
21、溜子司机不落实开机开水,转载水幕不用。
22、起吊溜子不打点柱。
23、溜煤上山处理堵塞时单人作业,且不与各水平第一部溜子司机联系清楚。
24、大倾角上山处理溜煤堵塞不佩带保险带。
25、溜子司机进入作业地点不检查,在失修架棚下操作。
26、溜子头传动部分无安全护罩。
27、溜子电机、齿轮箱高温状态下运行。
28、各部溜子之间无联络信号。
29、打开远控按钮盖操作。
30、不在候车硐室候车,乱打人行车信号。
31、马蹄环不用螺栓紧固。
32、作业人员随意携带工具,物料入井。
33、溜子司机作业点距溜子传动部分太近,安全间距不够。
34、溜子安装、回收转运溜子大件无措施。
七、通防专业“三违”行为:
1、瓦检员不落实现场交接班,班中远离迎头,点名不下井。
2、瓦检员不落实“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
3、瓦检员不执行“一管四”,发现通防设施损坏不汇报,现场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不用水炮泥不制止。
4、临时停风,瓦检员不安排撤人,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不汇报。
5、防尘员不落实防尘制度,局部积尘。
6、防尘设施安装不合格,不齐全。
7、防尘设施损坏后不及时修复、更换。
8、排放瓦斯“一风吹”,不执行“撤人、断电、限量”。
9、不按规定时间检查密闭区,高冒点气体。
10、瓦检记录本、牌、班报不对口。
11、串联通风措施不落实。
12、测风、测尘不实,编造数据做假报表。
13、通风设施损坏后不及时处理。
14、风袋出风口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长度。
15、瓦检仪、便携仪修校不准,误差超规定。
16、采掘头面瓦斯检查地点不全,次数不够,漏检、少检,硐室检查无记录、无牌板、不做入日报。
17、值班人员不及时送签日报表。
18、瓦斯监测探头安设位置不当,距迎头太远,修校不及时,读数不准确。
19、无计划停风,人为造成瓦斯积聚。
20、不按要求对透窝点进行气体检查。
八、领导干部违章行为:
1、晚下井、早上井。
2、班中无带班。
3、井下连续带班。
4、无措施安排施工。
5、支柱不足仍安排施工。
6、无风、无水强行安排生产。
7、空顶不接,瞒顶后施工。
8、炮前炮后不落实洒水制度。
9、不执行撅顶制度。
10、现场存在隐患不处理等,强行安排生产。


关于工伤事故上报的规定
一、为认真落实《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监察条例》、《劳动保护法》等规定,保障职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摆正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规范工伤申报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二、上报工伤的规定:
(一)轻伤事故的上报
1、事故发生后, 现场人员必须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调度室、安监站汇报,并保护好现场。
2、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赴现场堪察,了解事故经过及现场情况。
3、出现事故的单位必须在当班班后及时向安监部门提供受伤经过及原因,协助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写出工伤申请报告,否则不作工伤对待。
4、受伤人员办理轻工伤手续必须出示医院检查证明,区队工伤报告,否则不办理轻工伤手续。
(二)重伤工伤的上报
1、事故发生后, 区队长、班组长或现场人员必须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安监部门汇报。
2、有关领导、安监部门的人员要积极组织事故抢救,认真堪察事故现场。
3、出现事故的单位必须协助事故调查人员作好事故的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订防范措施。
4、重工伤的确定、上报矿,矿按有关重工伤上报的程序办理。
三、24小时内上报工伤申报报告,否则不视工伤对待。
四、凡隐瞒事故不报,谎报事故的按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凡在事故调查中提供假证明、隐瞒事故真象、阻碍事故调查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关于伤亡事故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保持企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我集团公司《关于伤亡事故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矿属单位区队长、书记、副区队长、技术员、班组长和职能部门正职负责人,对责任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节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超出企业管理权限的责任事故、伤亡事故、重大生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裁决执行。
第三条:各类责任事故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四条:各单位及职能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健全管理,保障本单位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单位防范各类伤亡事故发生负责。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每旬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由正职或支部书记主持,班组长以上干部参加。分析、布置、落实、检查、防止事故发生的工作。班组、车间至少每5天召开全体职工会,分解矿及工区、科、队安排的工作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坚持每周二、五的安全学习,由支部书记或区长支持,全员参加,及时传达上级工作安排及工作重点,突出安全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
第七条:各单位及职能部门应按照岗位职责,对容易发生各类事故的环节,设施、场所和工种岗位重点予以防范,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并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八条:分管安全生产矿级领导、职能部门对可能发生各类事故的设施,工作场所,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停止生产。制定措施报矿或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矿总工程师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项工程的开工实行设计,并对该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实行审查审批修订,对各项措施的落实执行及可靠性进行检查,必要时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组织施工,并指定专人跟班指挥,遇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地点、项目要立即停止作业,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处理结果报矿安监站和有关领导,经审查验收,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再恢复生产。
第十一条:各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职责和程序履行,造成本单位发生轻伤、重伤、伤亡和二类以上生产事故的,对本单位主要领导、跟班领导、班组长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处分。
1、单位发生一人次轻伤,给予单位500-2000元罚款,给单位第一责任者通报批评,带班领导、班组长警告处分。
2、单位发生一次二类生产事故,给予500-2000元罚款,给单位第一责任者警告处分,带班领导记过处分,班组长记过处分。
3、单位发生一人次重伤,给单位第一责任者记过处分,带班领导记大过处分,班组长降级处分,给予单位1000-5000元罚款。
4、单位发生一次一类生产事故,给单位第一责任者记过处分,带班领导记大过处分,班组长降级处分,给予单位1000-5000元罚款。
5、单位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事故,给单位第一责任者撤职处分,带班领导留用察看处分,班组长留用察看处分,给予单位10000-50000元罚款。
6、单位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裁决执行。
第十二条:各类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该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并积极组织事故抢救和事故调查,不得瞒报或拖延报告,若有违反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驻矿安监站报告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以及领导不履行职责和违章指挥行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报告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打击报复。有打击报复的,经查实,矿将从严从重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矿安全监察站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公司规定,对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实施安全监察,并应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否则发生事故同样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适应我矿安全生产的需要,根据《矿山安全法》和《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教育培训必须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泛宣传”的原则。
第三条: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由各级党、政正职负责,各单位主管技术员和负责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四条:职工教育、培训的对象:全矿所有在册职工,包括:合同工、农民协议工、外承包队井下作业人员,正副区队长、班组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井下电钳工、高低压安装、维修电工,机电维护员,配电工、绞车司机,电车司机,人车司机,小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充电工、司炉工、水泵工、化验工、电气焊工、灯房值班工、抽、压风机司机等)。
第五条:按照教字大纲规定的内容,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1、了解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掌握熟悉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
3、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并会抢救,会自救。
4、特殊工种及班组长必须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掌握本单位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悉地使用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第六条:新入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农民工)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两个月(包括井下参观、现场学习),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四个月,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七条:特殊作业人员转岗必须经矿领导批准,并经转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年度培训计划由劳资、政工、安监站、生产、技术等部门共同编制,劳资科负责实施,安全监察站负责监督落实,批准下达的培训计划,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九条:安全培训中心的职责:
1、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
2、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的安全资格考核。
3、负责要害工种的管理及建档工作。
第十条: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
第十一条:培训教师由矿发聘书实行聘用制。由大中专毕业生或取得初级技术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兼职教师按授课时间发给讲课费,初、中、高级职称每小时讲课费为3、4、5元。
第十三条:从事煤炭生产的所有人员实行《安全资格证书》制度,干部和工人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干部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工人不能上岗。职务工种变动时必须重新培训,考试取得新职务,新工种的“证书”后方准上岗。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安监部门给予吊销证书:
1、重伤以上(包括重伤)和重大生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要停止工作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只发生活费,考试合格后返还“证书”,本人拒绝接受再培训时,按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教育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培训,重新培训期间停发工资,再培训考试不及格者,除停发工资外,培训期间每天交培训费20元。
第十六条:在本矿施工的外承包队的职工应同本矿职工一样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否则同本矿职工一样对待,但参加培训必须按规定每人每天交20元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矿对培训工作实行考核,对培训成绩突出安全生产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职工教育,安全技术培训经费按规定提取,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经矿批准的外出培训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自学考试人员的费用和奖励仍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沛城煤矿。

地面煤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地面煤场安全生产管理由煤炭销售管理科负责。
  二、煤场除客户及煤场工作人员外,其他闲散人员严禁在煤场逗留。
  三、煤场生产设备、供电线路等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转,不留隐患。
  四、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管理,煤堆及转载楼下捡煤应确保在皮带机停运的情况下进行,并制订专门措施,严格按规定操作。
  五、供电线路严禁私拉乱扯,对需要的各类线路,要整理规范吊挂整齐。
  六、分拣煤矸、笆片、木料、废铁等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及时交库。
  七、煤场不准停放闲散车辆。铲车及运煤车辆要调度有序,防止堵车及意外交通事故。
  八、做好煤场的防洪保安工作,保持排水管道畅通无阻。


地面消防管理有关规定
一、保卫科负责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每季度必须会同矿有关单位对全矿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消防隐患及时下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整改的单位给予经济处罚,造成后果发生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的处罚,后果特别严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矿给各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用于非消防性使用,人为损坏或丢失消防器材和设施的由单位责任人按价赔偿。
三、加强对井下消防器材的管理,对井下重点部位配备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不得无故喷放,否则,要照价赔偿并加倍罚款。
四、对敢于检举揭发损坏消防器材及设施的行为,给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200元。
五、各单位要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保证其处于完好使用状态。对过期的消防器材要有书面报告及时报保卫科,经认定后进行更换或修复。

关于雨季“三防”有关规定
一、矿成立“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雨季“三防”工作的领导。
二、组建“三防”队伍,成立防洪抢险救灾分队,在矿“三防”领导小组调度指挥下开展工作,提高抢险抗灾能力。
三、明确灾防重点,落实救灾物资储备。
1、防灾重点:
主、副井口;主副井绞车房;两风井;地面变电所;供应科仓库;煤翻滚笼;矸石山翻滚笼。
2、救灾物资:
排水泵4台(备用两台);铁锹50把;条筐50只;杠子50根;雨衣20套;蛇皮口袋1000只和其它救灾物资。
四、雨季“三防”工作要求
1、各单位都要对职工进行雨季“三防”知识教育,统一认识。“三防”值班室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并和上级防汛部门保持正常联系。值班人员要及时收听天气预报,掌握汛情变化,超前做好救灾分队的人员调度和救灾物资准备。
2、机电科对井上、下供电、通讯设备、线路水泵及排水系统设施、避雷装置在雨季前完成检查、检修、测试工作,组织好水泵联合试运转,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安全渡汛。
3、生产科应落实好-390水仓及水沟清理,并确保每年五月底前完成。
4、地面排洪管道由矿组织清挖,分段包干,责任到人,保证按时完成任务。对流水隐患地段必须重点加固。
5、“三防”备用物资由供应科在汛期前配齐,并设专人保管。
6、矿“三防”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例会,认真排查“三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制定相应防患措施。
7、强化抢险救灾分队责任制。防讯期间分队长离矿外出前一律向“三防”领导小组组长请假,否则,按“三违”从严处理;尤其在关键汛期,抢险救灾分队应严格控制人员休班,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召之即来。
8、加强矿级值班制度,同时机电科、供应科必须保持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以确保设备物资及时到位。

矿井地质工作管理规定
  一、观测记录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观测记录本上,不准弄虚作假。
  二、描述地质现象,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图文结合、重点突出,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
  三、对岩石巷道的观测要及时,做到不漏层、不漏构造,两次观测的间距不大于10米;锚喷巷道规定1-2天观测一次,观测的位置必须从测点开始丈量。
  四、岩石巷道要每10米测绘一个迎头断面,两个断面间要连续追踪绘成地质剖面图,并要测量巷道的方向、坡度和规格。
  五、对煤层巷道的观测,煤厚较稳定、构造较简单的煤层,两次观测的间距不大于15米;煤厚不稳定,构造复杂的煤层,两次观测间距不大于5米,观测点的位置必须从测点开始丈量。
  六、每次观测的结果必须绘制迎头地质断面,两个断面间要连续追踪绘成地质剖面图,要测量巷道的方向、坡度和规格,并标在剖面图上。
  七、当巷道不能揭露煤层全厚以及因地质原因或人为因素造成撇顶、底煤时,要求每隔10-15米探查一次全煤厚,把煤厚点绘到剖面图上,并用虚线连接出煤层形态。
  八、对工作面的地质观测。工作面每推进10-20米,要进行一次观测。不能采全高的工作面,必须探清煤厚,规定沿走向10米一条线,线上倾斜方向10米一个煤厚点,并填绘在采区地质图或储量计算图上。
  九、在地质工作正常的运行过程中,要做好地质方面的预报工作,要求做到预报及时、措施有效、单位落实。以提高质量和兑现率,防止发生差错和事故。
  十、掘进地质预报,要在开拓区域、采区地质说明书的基础上,针对巷道掘进中可能出现的地质问题,预报前方地质变化的位置、性质、规模、发展趋势以及对巷道施工影响程度等。
  十一、回采地质预报,要在回采地质说明书的基础上,对某些有可能影响回采的地质问题,在回采中边收集资料、边分析研究、边预报前方的地质变化、发展趋势和影响生产程度等。
  十二、瓦斯地质预报是在巷道掘进时,对巷道前方的有可能出现的瓦斯和煤尘的涌出进行预报。
  十三、回采工作面采后总结必须在工作面采完后一个月内完成;采区总结必须在采区结束后二个月内完成。要求做到准确、详细、完整。
  十四、对“三书”的编写要及时、详细,不准滞后。
  十五、切实做好水文地质工作,井下涌水量要定点、定时观测,及时分析其变化情况,“水害”预报必须及时,并下发到有关单位,做好预防措施。
  十六、对预计有水患的区域,防治水工程要有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工作结束后要有总结报告。
  十七、坚持“有疑必探”的原则,凡对不清楚或有怀疑的地段,都必须安排探放水。探水钻孔必须有单孔设计,设计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要求。
  十八、矿每季度要组织进行一次防治水安全检查。对有存在问题的地点、地段,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落实单位整改。
  十九、矿井各类防隔水煤柱的留设,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及《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
  二十、对地质储量管理工作要做到精、细、准,对回采工作面做到准确收集采高并做好记录,精确计算工作面的回采率及损失率,详细做好各项年、季、月报表。
  二十一、对工作面的回采率定期进行分析,对不合理的丢煤及时下发丢煤通知单,并从技术上提出意见和要求,并如实反映储量损失情况。
  二十二、对地质管理工作的各种台帐、卡片、记录齐全,内容丰富、详细、书写工整、干净卫生。
  二十三、对所负责的图纸、资料及时填绘,线条清晰、粗细分明、干净卫生。
  二十四、为减少工作失误,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时,共同研究,集体会审把关,并把研究结果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指导生产。
  二十五、坚持资料定期分析管理制度,每月对地质内业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专门记录并予以及时纠正。
  二十六、不得有空压地质资料现象,只要是工作需要,任何人都必须及时提供,并要求资料准确、可靠。禁止提供假资料,一经发现造假者从重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二十七、做好安全生产联系工作,向有关单位及工区做好地质资料的交低和超前服务工作。
  二十八、积极深入生产现场,认真搜集外业资料,仔细分析整理内业资料,坚持内、外业并举,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发放通知单。
  二十九、要定期开好月业务工作会,分析总结本月地质存在的问题,研究下月工作,以便下月改进措施。
  三十、坚持地质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对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矿井测量工作管理规定
一、负责全矿井巷工程的测量工作,严格执行《煤矿测量规程》的各项规定,及时建立健全井下两级导线控制网络,并编号标明,测量精度符合“规程”规定。
二、对开窝的巷道中、腰线要根据实际情况用经纬仪或罗盘给定。煤巷掘进5米、岩巷掘进8米后重新给定;对弯曲巷道应按设计通知书进行计算并作出放大图,交工区技术员掌握施工,测量人员要负责进行跟踪监督。
三、采掘头面在施工过程中都要进行布点测量,不符合精度的要查明原因,分析清楚,并返工重测。测量内业资料在计算结束后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校核,各项计算资料不少于两人对算。
四、巷道在贯通前(岩巷15-20米,煤岩20-30米),必须将透窝通知单发放到有关单位,并到现场标明透窝位置,使其做好对透窝的位置进行加固,防止冒顶,确保安全透窝。
五、测量、企管人员在对全矿工程进行月底收尺过程中,要仔细认真,严格按矿文规定执行。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六、搞好塌陷区及井田范围内的测量工作,确保其精度准确、可靠,并对其资料做好保存、保密、防火工作。
七、对于一次定向大于100米的岩巷,必须设置激光定向。并定时、定距离对激光进行检查校核,发现偏差立即改正,确保精度。
八、定期对测量仪器进行保养、校正,保证其精度符合要求。
九、对所负责的图牌板及时填绘,线条清晰、粗细分明、干净卫生。

矿井巷道中、腰线管理规定
一、各类巷道的开窝必须有施工设计书或开窝通知单,并提前三天下发到地测部门。
二、主要巷道中、腰线标定。测量部门应对设计数据进行复算,发现问题及时向设计部门联系,并及时解决。
三、临时中、腰线标定后施工4-8米,测量部门必须用仪器重新标定,并检查标定的正确性,精度必须符合规定。
四、施工中一般不得超过30米,(转弯、变坡例外),矿测量部门对巷道的中、腰线进行一次标定,中、腰线点要设置成组,每组不少于三个。
五、用激光指向仪指示中、腰线时,测量部门要根据标定数据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标定通知书。通知书要标明激光到顶、底、腰线的尺寸,并说明法线距离或铅垂距离且画有示意图。施工单位要根据测量部门提供通知书尺寸进行施工。激光使用期间不得乱动,发现偏差及时向测量部门联系,由测量人员重新标定。
六、工区区长对本区施工工程的中、腰线负全面管理责任。
七、工区技术员负责迎头30米之内中、腰线的延伸工作及全区施工工程中、腰线监督管理工作。
八、带班区长对当班中、腰线的现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九、当班班长对当班巷道工程中、腰线负现场实施责任。
十、测量部门人员对全矿分管范围内巷道中、腰线负测量、给线及监督责任,对没按中、腰线施工的工程,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并跟踪监督,落实整改。
十一、对发出整改通知单的工程,工区区长尽快落实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一律算无效进尺。
十二、对跟中线(或腰线)跟煤层施工的工程,无故不按要求施工而破顶、破底的,一律不计半煤岩。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
十三、出现报废工程或事故,按上述职责进行追究责任。

地测仪器、仪表、工具使用管理规定
一、地质、测量所有仪器设备及工具必须建立技术档案、资料、台帐,包括仪器规格、性能、附件、精度鉴定、损伤记录、修理记录以及使用时所特别注意事项等。
二、对本组仪器和工具应编号。对发放使用日期进行记录,分配到个人使用的仪器和工具,人员调出时,要归还交矿。否则,不予办理调出手续或作价扣款。
三、对所负责使用、保管的仪器工具,要经常保养和维护,使仪器处于完好状态,充分发挥作业能力,并使其延长寿命。如不按操作规程作业,造成损坏的,视损坏程度给责任者处罚。
四、仪器设备的借用、转借、调拨、大修与报废等,应有一定的审批手续。仪器工具的借出必须经组长同意,科长批准,归还时进行检校。如不经批准或损坏的,视情况给予罚款。
五、新钢尺在使用前,必须逐段检查刻划数字是否清晰和准确无误。使用后,应及时用棉纱进行擦拭,并擦拭机油。
六、经纬仪、水准仪下井前应对各主要部件进行检查,在井下行走应避免剧烈摆动和碰撞。使用后用绒布轻轻擦净仪器上灰尘、水气、油污,迁站时仪器与三角架腿必须分开搬运。夏季在地面使用仪器不得在阳光下暴晒,必须打伞。
七、激光指向仪的现场管理和维护由施工单位负责,测量分管人员进行监管,光束调整和检校由测量部门负责。
八、各种仪器、仪表、工具应存放在清洁、干燥的室内架上或台上,不准靠近暖气和火炉。对所使用的仪器要负责日常的保养和核正,精度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送厂维修,以保证仪器的完好性。


机电、提升、运输
要害场所管理规定
一、机电要害场所包括下列单位:地面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井上下绞车房、主水泵房、电话总机、抽风机房、锅炉房、镀灯房、化验室以及其它机电要害场所等。
二、下列人员进入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矿领导、机电科领导、机电设备检查和技术人员以及固定设备检修人员。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要求进入场所的,必须由矿、机电科领导陪同进行登记。其它人员进入场所必须有保卫部门签章,持《证明》方可登记进入。
三、凡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时,每次进入场所不得超过10人,在交接班和处理事故时,不得进入参观学习。
四、要害场所设备的安装、检修的项目、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及施工安全措施等,必须经矿领导批准。参加检修人员必须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技术要求。
五、要害场所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及时汇报上级部门,根据发生事故性质情况要切实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如需进行抢修、抢救时,首先进行抢救,不得使事故漫延、扩大。
六、要害场所不经批准不得摄影、绘图、抄录技术数据。
七、要害场所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熟悉设备性能掌握《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执行规章制度,提高警惕,防止坏人破坏。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擅自带入非工作人员以及孩子等。
八、要害场所不得带入或放置与设备无关的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自行车以及污染环境的其它杂乱物品等。
九、要害场所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建牌建板上墙。
十、必须健全所有记录薄,进入场所进行检查、维修、试验等均应认真填写。
十一、要害场所必须存放充量的合格的消防器材。

安全供电管理规定
一、高压供电
1、为了加强高压供电管理,高压线路和设备均由机电科负责,机电科要设有一名技术员专管,供电维护班、电工班,具体负责高压供电系统的检查、调整和试验。
2、地面高压架空线路、井上下高压电缆、高压配电装置都要统一编号,要注明规格、长度、容量等数据。机电科要有以下图纸。
⑴地面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和位置图。
⑵高压供电系统图。
⑶井下高压电缆和高压设备安装位置图。
⑷高压供电设备牌板和台帐。
⑸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和检修记录。
3、高压供电设备,按规定检修周期和电气设备的检修标准进行检修。检修后,要进行验收并做好检修记录入档。
4、架空线路每年要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登杆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定期巡视,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全面检修,遇有大风暴雨和严重结冰等特殊情况要及时检查。
5、井上下高压电缆每月要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每年一次防锈、防腐处理,在电缆设施处进行其它施工时,施工单位要制订措施,按程序审批后,由机电科现场核准、落实后,方可进行施工。
6、电器设备使用绝缘油,要进行定期试验。直接启动设备的操作开关半年一次,其它每年一次,因短路掉闸三次者,必须补加一次试验,对试验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和更换。
7、井上下高压线路和设备的安装必须有合理的设计并经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高压电气设备在安装检修后,运行期间要根据煤矿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的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和接地电阻的测定,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
8、防避雷保护要按照“高压保护规程”进行安装,根据《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定》进行试验和测定。
9、地面变电所,出线上要装设过流和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井下中央变电所及采区变电所的高压开关,要装设过流及无压释放的保护装置。上述保护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装设、整定、校验和调整,每年不少于一次,应在雨季前进行。遇有越级跳闸、保护失灵和仪表不准等要立即进行检修或更换,保护整定值不经过主管技术员批准,不准任意变动。
10、有人值班的地面变电站,井下中央变电所,都要设置事故照明或报警信号,井上下变电所都要设有不少于两只灭火器、0.3m3的灭火黄砂,并备有钎子、铁铣等灭火工具,上述灭火器材都要设置在机房和硐室的入口明显处,并妥善保管。
二、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
1、机电科要设有专职井下低压供电技术员,配备防爆设备维护人员,具体负责低压电器设备的检修工作。
2、各采区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要有设计,设计中要包括供电系统图、变压器容量、开关型号、电缆截面、电缆长度、过流保护整定值;二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然后方可安装。在投入运行前要检查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装置是否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相符,否则不准投入生产。
3、井下装设零星电器设备,安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书写用电申请,经专管电气技术员批准,在指定的地点和部位搭火,以防变电压和电缆干线过载。不经申请私自搭火,供电维护班有权拆除,由此影响生产和出现事故由私自搭火人负责。当设备和线路需要拆除时,向变电所值班员提出停电通知,并汇报调度室。在拆除开关一端下口电缆出线时,拆除电缆的开关接线口用合格的钢板堵死,防止开关失爆。
4、井下变电硐室的漏电继电器必须使用,每天进行一次动作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远方试验。127V系统要安装综合保护,每天要进行一次动作试验,由各区维护班长负责试验,其它变电所由供电维护班负责试验。上述试验,都要详细记录漏电继电器检查记录薄内,发现继电器或开关跳闸不灵敏时,要及时检修或更换。
5、井下变电所内的电气设备,机电科资料室都要有相应的低压供电系统图,在图上要注明设备型号、规格、电缆线截面、电缆长度、过流整定值、二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并妥善保管。
6、井下低压防爆开关的过流保护,要根据设计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和装设保险,不经专管井下电气技术员批准,不得任意改动。过流继电器由井下供电包机人负责,每周检查核对一次。
7、接地保护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8、矿用低压橡套电缆要由机电科负责统一管理、统一领取、统一建卡编号、统一分配、统一维修。使用中的电缆要吊挂整齐、四线分开,禁止铁丝吊挂,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在安装和回收过程中,不准任意割断,特殊情况需机电科批准。
9、每旬进行一次井下低压供电检查,重点检查设备完好情况,电缆吊挂情况,小型电气状况,要求防爆设备装备率达到百分之百,防爆设备失爆率为零,电气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低压电缆合格率不低于90%,小型电器合格率不低于85%。
三、停送电管理
1、井上下低压电气设备安装和检修必须停电时,由施工单位写出停电申请报告,并制订出专项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当不影响安全生产时,由机电科审批。当影响安全生产时,由主管电气的技术员报安全、生产部门审批,矿领导批准。调度室、施工单位各持一份。停送电报告必须提前一天交调度室;35KV停电报告提前二天报供电局审批;无停电报告,严禁停电。
2、对需要停高压的停电报告,必须填写“操作命令票”。
3、高压停送电操作,由专职电板工负责,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者要站在绝缘垫上,戴上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停电后,要将停电开关的把手闭锁,锁上专锁或专人看管,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停电警示牌。送电时,由申请单位施工负责人通知送电。
4、停电工作人员到现场后,要检查设备和路线,停电后要执行验电、放电、三相短路接地等安全措施,并检查有无反送电的可能性,联系停送电要有专人联系。
5、停电工作完毕后,要检查施工现场,当同一线路有几处工作时,每处都要检查,然后方可联系送电。检修后,送电操作要先试验一次,无误后再正式送电,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6、高低压停电时,和恢复正常送电后,均必须汇报调度室,特别是影响扇风机供风的区域。必须由调度室采取相应布署措施后,方可停送电。

防爆电器设备检验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防爆电器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爆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国家标准汇编》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别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非防爆设备处理:
1、新到货的防爆设备,没有防爆标志、生产许可证号、检验合格证和防爆设备到货验收单等。
2、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没有防爆标志,经修复而不能达到防爆性能者。
第三条:防爆设备在安装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凡有故障或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设备禁止安装:
1、电器设备铭牌规定数据是否与接线电压和使用机器设备的容量相适应;
2、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3、设备内部是否损坏;
4、检修记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第四条:防爆设备安装地点,不应有积水和滴水,特别在淋水很大的采掘工作面安装设备时,禁止乱放与防爆设备安全运行和验修无关的杂物,设备的安装要稳固可靠,合乎产品说明书上的规定安装要求,不准有倾斜或震动现象。
低压开关在安装后应平正牢固,磁力开关的最大倾角不提超过15°。
设备与设备之间或与墙壁之间,要留有足够的距离,以便检修。
高压防爆开关的安装位置必须平整,电缆与开关连接时,必须通过进线装置,进线装置必须灌注绝缘胶、封堵严密。
第五条:防爆设备安装后应符合防爆性能的要求。
1、各处螺丝和弹垫必须齐全完整拧紧,防爆接合面的间隙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防爆面不得锈蚀,如锈蚀应作以处理。
2、接线工艺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3、闭锁装置应牢固可靠。
第六条:高压设备两台以上的开关组合使用时,其连接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七条:矿用变压器在安装前检查有无漏油和损坏的现象,在井下加入变压器油时,应防止灰类、杂物和水滴入变压器中,变压器油的耐压在运行中是25千伏,新安装的是30千伏,其它性能也必须符合规定。电缆与变压器连接应通过接线装置,接线要牢固,并将电缆卡紧。
第八条: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修后必须经主管电气技术员、设备组、施工单位,按《防爆电气设备安装与检修细则》的标准进行验收,主要供电场所必须机电矿长、总工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准运行。防爆电气设备日常检查原则是谁使用谁负责,由各单位维护员和司机负责,每班至少一次,检查内容:
1、防爆设备及周围环境是否保持清洁,有无淋水积水和妨碍设备安全运行、检修的杂物。
2、防爆设备是否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外壳是否遭受外力损坏。
3、设备安装是否牢固可靠,有无倾斜,歪倒及震动现象。
4、防爆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5、设备的接地装置是否完整牢固。
6、设备各部声音和温度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声音。
7、电缆吊挂是否牢固、整齐,有无破损和被挤埋的现象,工作面电缆有无被炮崩的危险。
8、电缆接头是否松动、过热,是否符合要求。
9、检漏继电器指示的绝缘电阻是否正常,低于规定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低压防爆开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缺少消弧罩,或消弧罩的电压等级低于接入电压者;
2、使用无熔断器管的裸露熔丝(片)者;
3、磁力开关的磁力系统失去作用,利用力即可“起动”、“停止”者;
4、防爆性能破坏或闭锁失去作用者。
第十条:煤电钻
1、铝金属外壳必须完整无缺,机械传动部位必须灵活。
2、各部螺丝垫圈必须齐全拧紧。
3、引入电缆心线必须连接在防爆线座上,严禁与原接线连接。
4、煤电钻必须由综合保护装置供电,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每班至少检查试验一次,严禁停掉不用。
5、插销的插座必须在电源上,插头接在电钻侧。
第十一条:煤电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缺丝少件,各防爆面间隙过大,开关连接盒间隙大于0.2mm操作手把间隙超过0.3mm者。
2、进线装置不完整,防爆面有损伤之处,凡电缆进线口的接线座缺少,外壳破裂者。
3、风叶与外壳碰撞,缺少风叶者。
4、其电阻值低于1兆欧。
第十二条:五小设备的检修,由大修厂五小电气设备修理组统一修理。
1、修理质量标准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20.1至20.4条规定。
2、检修好的五小电气设备,由大修厂技术员、机电科技术员和设备管理有关同志验收,合格后发给电气设备修理验收单,方可入库备用。


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节: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沛城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条:我矿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坚持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精心维护、正确使用、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健全组织机构,矿设有分管机电工作的矿长,机电总工程师,机电科有分管设备的科长,技术员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采、掘、运等单位有分管机电的区长,兼职设备管理网员,在机电矿长和机电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全矿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机电科是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矿的机电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建立正常的机电工作秩序。
机电科必须健全机电设备、配件管路台帐卡片、图、牌、板、设备手册和特种设备的单列分帐和设备固定次产台帐。
第五条:由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程师组织,机电科负责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计划、维检和更新改造计划,每月统计汇总全矿机电“三率”编制报表及时上报公司机电业务部门。
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机电科每旬组织一次由各单位设备网员和机电维修人员、职能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的设备质量检查,每月汇总检查结果兑现奖罚,机电科长、技术员应参加每周一次的定期检查,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第六条:机电矿长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机电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检查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机电科长每周召开一次采、掘、运、机电区长各区队维护班长例会,总结经验布置工作。
二、设备选型,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机电科应根据矿井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生产发展,编制年度设备维简更新改造计划和月度设备购置计划报机电矿长和总工审核,矿长批准。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大型固定设备选型、设计应经公司审查、批准。
第八条:新购设备到货后,供应科负责通知机电科、企管科共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入库。防爆设备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机电科负责登帐、编号和图纸资料保管;财务科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供应科负责设备和随机部件的妥善保管。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供应科负责退贷或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九条:设备必须入库保管,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库存设备应定期对库存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严禁拆卸配件使用。
第十条:机电设备、电缆,配件等由机电科统一检查试验领发,设备的领用必须由各单位维护员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
重大机电设备、预防性紧急备用设备或配件须经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签字同意,对于特殊情况下,矿值班签发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两天内到设备组办理领用手续,交仓库保管人员。
三、设备的安装与使用 
第十一条:设备安装前,必须检查,保养和试验,设备下井必须持有“设备下井合格证”否则井口把钩工不得准许下井。
第十二条:采掘运等流动设备的安装,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一日前提出设计和安装计划,安装单位必须按设计安装,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与《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严禁未经检修的设备安装,及设备倒装。
第十三条: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硐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过机电、生产、技术科联合验收。符合安装要求,方能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后,应由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程师、生产科、机电科以及工程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转,合格后办理设备移交手续,交付使用。否则,不得移交生产,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如遇特殊情况或因生产急需,经矿领导同意,设备急需投入运行,但又有客观条件或缺少材料、配件,一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而又不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可先交付使用,办理临时交接手续,接收单位不得推诿,由设备管理员记好所存在的问题,由安装单位承担设备不完好的责任,并待条件具备后继续处理,直到合格办理正式手续移交为止。特殊情况下,机电科、生产科进行裁决,设备投入运行后,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安装单位要催促供应部门落实材料、配件,不得无限期的拖延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扯皮和机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在用中的设备应实行包机制,包机组可按单台设备、系统或机组为单位承包,并由各班司机、维护员组成,一般的设备管理、维护、保养、检查、维修和故障排除由使用单位负责,重要检修与故障排除由机电科配合解决,包机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承担。
四、设备后期管理
第十六条: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更换。
1、管理范围:原则上是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维修,包括检查排除故障,更换等。
2、电气设备:单头面以变电所的尾端开始,多头面以本头面第一台馈电开关开始到迎头,由使用单位管理。以上部分均由机电科管理,机械设备、井上下口及大巷运输设备由运输工区负责;主运输机巷溜子由溜子队负责;单头掘进由工区负责;大型固定设备由机电科负责。
3、设备的更换由使用单位负责,特殊情况下由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报告,机电科汇同生产部门研究解决。
4、为促进各区队维护人员认真学习技术,奖勤罚懒,凡请外单位帮助本单位处理设备故障的,根据时间长短,一次交被请单位20-60元,确属技术难题者除外。
新进设备或新型设备,确因使用单位水平低,需机电科协助处理的,使用单位维护员积极配合机电科进行处理,此种情况只限1-2次,其后均按有偿服务处理。新型设备使用后,机电科必须及时对使用单位维护员进行专项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设备频繁起动、带病和超负荷运行。要经常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场所的清洁、整齐,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各单位对使用的设备不得损坏、埋没、丢失、否则按设备的价格及损坏程度折价赔偿。
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换、拆套设备,确因生产需要需拆除和移交设备的,提前通知机电科,并到设备组办理拆除手续、移交手续,否则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各工区要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建立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点、定量、定期)制度,严格执行加油、换油制度,并有记录。确因设备润滑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者,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设备发生事故,机电科应汇同安监站等有关部门和矿领导,认真追查、分析,按《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转事故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对该事故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处理的建议或意见,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检修、中修及大修理三种。
㈠日常检修由使用单位维护员在生产间隙或尽量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主要提升设备执行每天两小时强制性检修。如因设备日检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
㈡设备的中修、大修要按计划进行,此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前两个月向机电科申请,经矿长鉴定意见后报公司审批,计划审批后交矿生产部门纳入年、季、月生产计划统一安排,并提前七天将计划下达到施工班组,确保设备修理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本矿设备的大,中修及停产检修,各修理部门必须按机电科及生产部门的计划安排进行。对回收上井能在地面,车间检修的设备,检修单位一定要与机电科联系,开票领取,不得擅自与使用单位联系修理。电器设备大中修由大修厂负责;运输设备由运输工区、溜子队负责;其它机械设备由机电科负责。
第二十三条:移动设备大、中修理应在地面进行,使用单位回收的设备必须交大修厂,由设备组签字同意后,大修厂方可检修。使用单位维护班长负责到设备组具体办理送修的验收手续。设备其零部件损坏,严格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固定设备的大中修必须有检修报告和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检修项目、施工时间地点、材料、备件需用情况,经批准后由检修单位技术员编制检修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劳动组织,报机电科、生产科、安监站、机电总工、矿长审批,施工前必须传达到每个施工人员,施工负责人严格按施工措施组织施工。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开、竣工报告制,坚持一工程两报告,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编送矿长、公司审批;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向机电科送交竣工报告,机电科再按一定的程序办理送交手续,否则不得开工。
第二十五条:设备大修后的验收
(一)设备大修后,检修单位要及时通知机电科负责技术的工程师、技术员牵头,汇同设备管理人员、检修单位负责人或技术员,使用单位的技术员、维护员要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试运转和性能测定,坚持以仪器、仪表测定数据为标准,严把质量关。因技术、仪器、仪表所致无法测定的以安全运行三天为合格。
(二)验收后,机电科技术员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档案,并将设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及验收单一并收入归档,妥善保管。
(三)参加设备验收的人员秉公办事,认真验收严禁不合格的设备入库或投入使用,否则追究验收人的责任,对造成设备事故严肃处理。
(四)大型固定设备大修后,施工负责人提出竣工申请,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总工程师、分管设备的工程师、施工负责人、生产科、安监站、企管科按照质量检修标准和开工报告编制的检修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
设备大修后,经实际审核所用费用(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由大修理专项资金支出。
对检修中,采用新工艺,提出合理建议,修旧利废,降低消耗,将观其效果和节资情况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设备的出矿修理
(一)本单位无能力检修的设备(包括五小设备)由设备组汇同机电科技术员、企管人员和使用单位技术员共同对所修设备做出签定。然后由设备组提出申请,经分管矿长同意后,再联系处委,凡出矿修理的设备及外调、外借、出售等需出矿的设备、电缆等必须经分管矿长批准到设备组备帐并签发机电设备出门证明,企管科审批后方可出矿。
对修好回矿的设备,仍有设备组汇同原签定人员共同签定,合格者签发验收合格证入库保管。如外委修理的机电设备未经机电科验收,而入库使用的,造成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外委检修的设备,验收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准假公济私,营私舞弊。
(三)财务部门应见到验收合格证方可付款。
第二十七条:设备的报废
在每年一次设备大清查后,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财务科、企管科组成鉴定小组共同鉴定,提出确凿的技术数据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属于非固定资产的由机电矿长批准,属于固定资产的报矿长及公司批审。各单位不经批准都不得将所用设备随便列入报废之列。对报废的设备统一存放妥善保管,以便于利用备件等。
设备的封存:
暂不需用和连续停用六个月以上的设备进行封存,凡要封存的设备必须登记造册,按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修后封存,封存设备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不经设备组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封和拆卸封存设备。
设备的更新改造:
设备的更新及改造每年由机电总工程师同机电科根据设备实际运行状态和长远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矿研究批准后实施。
更新改造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保证更新改造后,设备安全、可靠、先进、节耗和增值。
第二十八条:安装后的设备移交与回收
(一)设备的一次性安装,按照生产设计和所需设备的规格、要求安装。安装后的设备移交前由安装单位负责从安装之日起,试运转三天开始交接。移交时,由安装单位联系使用单位并通知设备组共同验收交接,一次交接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者,罚安装单位50元。第二次交接仍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罚150元。每拖一天加罚100元。
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回收。回收的设备把回收条交设备组以便核实。各区队、采掘面电源总开关(馈电开关)到采区变电所的设备(包括电源开关、电缆及五小设备)均由机电科负责维护及回收。
(二)凡回收的设备,缺丝少件的应在回收单注明,损坏的配件应齐全。否则按设备不完好处理,同时罚所缺配件的4-5倍,由使用单位负责,其它种类设备损坏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
(三)设备的非一次回收,(包括4mm2以上的电缆)原则上谁使用谁管理,谁回收,特殊情况下回收工作,由生产科,机电科临时安排。
(四)凡井上下不用的又需及时回收的特种设备(重配设备乙炔器、压力容器、工业泵等)及电器设备应及时回收,由使用单位负责。对该回收而不回收的,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不回收造成丢失和被拆盗、损坏的,按设备的4-5倍价赔偿。
(五)设备回收后应及时到设备组办理回收手续,并按设备组指定的地点存放,严禁乱扔乱放。使用单位把回收的设备交大修厂,由大修厂开接收单,交设备组。由设备组、使用单位、大修厂共同验收,设备组开验收单做好记录,处罚条款按奖罚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设备的内外调拔与外借
(一)凡本矿单位之间的设备调拔,根据生产需要,由机电科设备组协调办理。
(二)机电设备需调出,调入本矿的,经矿批准后按调拔手续由设备组具体办理。
(三)矿原则上不对外租借机电设备,经矿长批准对外租借的机电设备,必须由机电科、财务科和租借单位共同签定《机电设备租借合同》租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内按原价3%核收租金,超过三个月每月按原价5%核租金。
五、设备目标管理
第三十条:井下设备的检查应按设备完好标准严格进行。为确保设备完好,稳定“90.5.1”目标,应奖罚分明。矿机电专业质量标准化每月三次的检查综合完好率保持在90%及以上。设备无失爆、无重大机电事故的单位,维护班长、各项分管机电的区长、技术员,凡每月参加三次安全例会、三次下井进行设备检查,奖励50元。而设备完好率低于90%的单位,除不得奖励外,罚款同奖数。经全月三次检查验收,全矿总评质量综合率达90.5.1及以上,无重大机电、运输事故,矿机电设备质量领导小组成员每人奖50元,否则同额罚款。每月三次检查,由设备组汇总各组检查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后执行奖罚。
第三十一条:为提高各区队维护人员的业务和现场处理事故能力,矿每年举办一次机电设备故障处理,接线工艺及理论比赛,每年举办一次维护员培训工作。
六、五小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五小设备(接线盒、电铃、按钮、防爆灯、煤电钻)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及发放、统一检查,并根据计划和生产需要进行调配。设备组、使用单位均要建立使用台帐和卡,做到帐卡物三对号。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使用的五小设备要做到数量清,状态明,要有专人维护,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理,回收的五小设备按企管科下发奖罚条款执行。
五小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要消灭失爆。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率要达到100%。
加强防范措施,严防五小设备被盗,对因保管不善或因失职造成丢失者,按原值罚款。对隐瞒不报者,加倍罚款并严肃处理。
第二节:技术管理
一、配件管理
第三十四条:机电设备配件年、季、月计划由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汇同供应科分管配件计划的人员,根据消耗定额和实际情况,共同编制,并由机电科按时上报和派员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三十五条:机电科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召开各单位技术管理人员会议,分析配件消耗动态,制定配件消耗定额,对易耗、易损部件,做好科学分析,以提高配件使用的效率。
第三十六条:各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允许有一定数量的配件储备,各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准丢失损坏挪用。
第三十七条:各使用单位对配件的领用和保管要固定专人,要加强管理,降低消耗。替换下来的应尽量修复使用,对修旧利废工作搞的好的单位或个人,按机电设备奖罚条例应予大加表扬和奖励。
二、技术资料管理
第三十八条:凡属矿机电设备方面的技术资料包括出厂说明书、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试验单、备件图纸均应由机电技术资料室整理补充建档。大型固定设备必须一机一档专人保管,不得随意租借,杜绝丢失。
第三十九条:全矿各类机电工程,包括设计、安装、检修、施工与灾害预防措施以及机电事故分析等工作,均应保留原整的技术资料存设备档案中备查。
第四十一条:对各类机电工程的原设计和图纸资料的变更、变动必须按有关规程、程序,执行报批手续,并将更改变化情况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设备的安装,必须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煤矿安全规程》和设备安装质量标准等编制安装计划,制定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十三条:每年有规律的季节性防洪、防雷、防寒、防冻等各项工作,做好电气预防性试验和大型设备的技术测定工作,要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分别制定防范措施。试验及测定结果进入设备档案。
第四十四条:根据设备的性能、质量和使用情况,按规定的大中小修周期的内容,有计划的搞好强制性计划检修工作,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在协助本单位制定年度计划时,一定要给设备检修安排必要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各类机电设备的检修要切实搞好人员组织工作,检修前必须制定检修计划,施工措施和检修质量标准。设备检修竣工后,质量检查人员应汇同主管技术员负责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备案。大修后的设备必须空负荷试运转,有条件的应进行性能试验,符合质量标准后方准许投入生产运行。
第四十六条:各级技术负责人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的搞好专业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素质。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机电设备操作人员考核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规程制度、专业知识、实际操作的学习考核。对于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考核存档。
第四十八条:机电科负责绘制以下几种图纸,并与实际相符,每年一季度上报公司:
1、提升运输系统图;
2、排水系统图;
3、地面供电系统图;
4、井下供电系统图;
5、井下供电设备布置示意图。
第五十条:机电科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全矿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技术档案。为各区队的设备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节:机电设备管理奖罚制度
一、井下设备现场管理
第五十一条:各区队维护员要做到腿勤、眼勤、手勤,充分利用当班维修时间巡查,确保设备完好、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如若当班设备或电缆存在问题而当班维护员又不做好本职工作,一经查出,罚当班维护员10-50元。确因当班维护员被迫做其它工作,而不能做本职工作的,罚区队50-100元。
第五十二条:各区队维护班长要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因润滑制度执行不力,不能按“五定”执行,造成设备损坏的,罚维护班长50-100元,使用单位赔偿维修材料费用。
第五十三条:各区队维护员要严格执行设备检查记录制度,特别是采掘流动设备压风机、泵站、调度绞车及钢丝绳等检查记录,如漏检、漏记一次罚当班维护员10元。
第五十四条:当班维护员在工作时,因工作需要修复设备,不经机电科设备组同意私自拆卸设备,罚当班维护员20元。拆除设备时用刀割电缆,设备遭到破坏的,罚50-200元。
第五十五条:全矿每月三次设备质量大检查或动态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区队不按规定时间整改一条罚50元。
二、设备部件人为损坏罚款制度
第五十六条:针对流动性较大的设备,在使用、安装及回收中不负责的损坏、丢失部件,对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及个人,要处予50-200元罚款。
1、刮板机、变速箱、外壳、齿轮损坏罚50-200元;
2、喷浆机、料斗、拌料器等损坏罚20-50元;
3、扒装机、料斗、导向轮、操作机构损坏罚10-50元;
4、调度绞车、铜闸带、轴承及闸把、防护板损坏罚50-100元;
5、电机接线咀、接线座、风叶及罩的损坏单项罚50元。电机漆包线1-10KW的罚100元;10-50KW的罚100-200元;50-200KW的罚200-500元
6、馈电及磁力起动器
(1)接线咀、接本柱、电源罩、消弧罩、开关把手,损坏单项罚30元。
(2)分离线圈、变压器损坏单项罚50元。
(3)保险管、触头、按扭损坏单项罚10-30元。
(4)大盖及外壳变形、绝缘板本体损坏单项罚200元。
7、局部局风机
(1)接线咀、接线室、风叶、风嘴损坏罚10-50元。
(2)漆包线损坏及外壳变形单项罚100-200元。
三、回收设备的验收、修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设备按规定回收到大修厂,应及时地召集有关人员验收,不得乱扔乱放、过而不问,两天内不到设备组办理回收手续者对使用单位罚50元,如若丢失配件仍有使用单位负责。
第五十九条:回收设备的电源线或负荷线必须拆除,如有刀割电缆在开关或电机上者,给予20-50元罚款。
第六十条:回收设备原则上不许分开回收,确因井下环境所致设备分体回收,分体的设备必须完整地交于修理部门,如若分体回收而不完整交付验收,或只交一部分,而另一部分丢失丢弃,不上交的,确又不说明原由者,罚回收单位100-200元。
第六十一条:以上罚款由设备组开票,机电科长、机电矿长签字审批后执行不得重复罚款。
第四节:安全工作
安全提升,供电、运输、排水等系列工作是机电工作的主要环节,搞好安全是机电工作的首要任务,为了把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地开展。其措施如下:
一、机电科成立完整的安全网员体系。每日向安全信息站汇报本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行使监督权,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各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机电科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设备管理员、技术员、车间主任参加的提升、供电、运输、排水等专项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安全的因素,及时组织人员整改,责任落实到人,限期予以解决,并作好记录。
三、机电科每月三日前召开一次由科长、设备管理员、技术员、车间主任参加的科务会议,总结科每月自查的安全生产情况,设备运行情况,设备大、中修计划完成情况等,排查的机电不安全隐患的整改可行性措施,布置本月的机电生产计划,设备检修计划,技术培训计划和机电标准化达标工作等。
四、各单位严格执行固定设备的定期检修制、流动设备巡回检修制、安全供电管理制度、设备巡回检查保养制以及使用设备强制性维修保养制等,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
五、机电科每周二、周五例行全体职工会议,贯彻上级有关机电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学习机电各项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操行规程等。使每个职工都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明确工作计划,目标和已任,才能更好地、安全地完成各项指标。
六、机电各项检查,会议有专人做好记录,作为资料存档。


特殊设备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输配电等特种设备的规章制度,各种设备运行记录齐全、数据准确。
二、蒸汽锅炉,分汽包,空气压缩机的风包,油水分离器,以及氧气,乙炔瓶属于压力容器
三、新购特种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有设计,安装报告,及验收手续等,否则不准安装和使用。
四、特殊设备操作工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没有操作合格证的人员不准单独操作。
五、蒸汽锅炉使用,管理和维修,必须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认真执行。
六、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七、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运行时,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的应立即停止运行。
八、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司炉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九、压力容器安全保护装置,操作工必须每班检查一次,专职维修工,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分管技术人员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按规定的时间联系有关单位对安全装置进行检验,对运行锅炉进行检验。
十、承接检修锅炉的单位必须具备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电焊人员和管工人员,工作时应按照有关焊工工艺和管工工艺进行施工。
检修锅炉的同时,附属设备和水处理设备、电器、仪表应同时修理检验。
检修后的锅炉,必须保证使用相应的一周,并有完整的检修记录、材料、证明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内。
十一、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十二、水质化验项目及次数应参照以下要求执行:
1、原水水质,(包括硬度、PH值、氧根、溶解氧)每月至少化验一次,有条件应做全分析。
2、经过凝聚、沉淀、过滤的水每日至少化验一次,根据化验结果调整凝聚剂、澄清剂的投放量,清水的PH值应大于或等于7。
3、用离子交换器处理的软水介质(硬度、碱度、氧根、PH值、溶解值)至少每班化验一次,离子交换器中的交换剂接近失效前,应适当增加化验次数。
4、炉水水质每班至少化验一次,炉水的溶解固形物和相对碱度应定期核验。
5、每次化验的时间、项目、数据以及采取的措施等应详细填写水质化验报告表。
6、锅炉排污是控制水质的一个重要环节,故锅炉运行中的排污量和方法必须在化验员对水质分析的指导下具体实施。
十三、氧气、乙炔瓶由供应科统一负责充气、发放。定期检验和妥善保管,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充气。
十四、井下从事焊割作业,必须书写完整的动火报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审批后方可操作,操作时氧气瓶、乙炔瓶,存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氧气瓶上下井时必须分装捆绑牢固,其提升速度不得超过3m/s。
十五、氧气瓶应装有防震梅胶圈和安全帽,搬运时将安全帽拧紧不得扔掉不用,氧气瓶应防止阳光直接暴晒和靠近高温热源,冬季如遇瓶阀或减压器冻结时,严禁使用火焰加热和使用铁器猛击。
十六、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装有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压力表必须定期核验,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0%,定期到劳动部门校验。
十七、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应装设断油保护或断油信号。
十八、单缸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对各段排气温度应装设保护装置,在超过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压缩油闪点不得低于2/5℃,严禁采用其它油脂作压缩机油。
十九、空气压缩机风包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固定压缩机和气包应分别设置在两个硐室内,风包内的温度保证在120℃以下。
二十、起重设备的超重能力应大于载荷的重量,不得超负荷使用,载荷与起重设备轴线一至,起重用的钢丝绳头,不得用其它物体代替,重物起吊后严禁作业人员至于重物下方。
二十一、高压配电装置及电力变压器应在雷雨季节和冬季高峰负荷到来之前,结合预防性试验进行定期检查,其间隙至少半年一次。
二十二、低压配电装置及低压电器的定期检查,应在雷雨季节和冬季降到高峰到来以前进行,事故或掉闸后应立即进行维修检查,其间隔每年不少于两次。

电缆管理规定
一、高压电缆:
1、高压电缆的选型由机电主管技术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编报计划,报矿长、机电总工程师批准采购。
2、新安装采区变电所或其它增设高压电缆设备的地方,选用电缆应在供电设计中出现。
3、申报电缆计划,应以生产发展需要出发,在每年编制设备更新计划,维简计划时同时报出,以便安排购货。
4、高压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高压电缆的试验,应按照《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定》中的试验项目的办法。
6、井下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为了便于识别和管理,以下电缆要悬挂电缆的标志牌。
⑴井筒主供电缆;
⑵井下中央变电所高压近线和出线;
⑶重要运输大巷交叉点,即电缆分支处和联接不同直径电缆接线合两端;
⑷井下设备硐室高压电缆进线和出线,电缆标志牌应注明电缆规格、型号,电缆长度、用途、维护人。
7、在专管高压供电组织的室内应有图牌板管理,能将井下电缆的情况反映到地面来。
8、图牌板内容
⑴每个采区电缆的规格、型号;
⑵每条电缆的用途、长度及敷设日期;
⑶每条电缆都应标明接线盒的位置、形式。
9、高压电缆由机电科统一管理。
二、低压橡胶电缆:
1、低压橡胶电缆管理由机电科组织负责,在管理方法上尽力做到数量准确、状态明确,检修、运行有记录,情况、去向有登记,消耗有数据。
2、设立电缆台帐、统计电缆领取、支出和年度耗损情况在台帐上应表明。
⑴电缆在册总数;
⑵分规格数量;
⑶年度新领增加数;
⑷年度损耗总数,分规格数量;
⑸电缆管理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核对。
3、设立低压电缆牌板,及时把井下使用情况反馈到地面上来,在牌板上应说明。
⑴电缆规格、长度编号;
⑵电缆使用地点;
⑶投入运行日期。
4、电缆的发放要做到由主管单位统一领取,统一发放,新进电缆,经检查合格方能发放,不合格禁止使用,电缆主管单位发放电缆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⑴生产单位要求增加电缆,一律要有审批手续。
⑵电缆运行中,因电缆损坏需要更换,经审批后,要查出原因责任者,并按制度赔偿(由责任单位按价赔偿)。
⑶新安装或更换需有报告、计划,经矿长批准审查后发放。
5、拆除不用的电缆应及时回收,如数交库,主管单位验收。
⑴检查每根两端计量数与实际尽寸相符否。
⑵电缆护套是否完整。
⑶有无断线和损伤。
⑷如果电缆完好,应注明登记卡,如电缆有损坏和被割断必须查出原因,进行处理(有使用单位或者原分管单位,无第二次移交者按价赔偿)。
6、各单位的低压电缆,原则上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如出现电缆被割,被剥和损坏一律由各单位照价赔偿。
7、橡胶电缆的敷设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小电绞管理规定
一、新安装小绞车必须由技术科专业人员进行设计,科长审批,矿总工程师批准,小电绞的安装、回收原则由机电科负责。安装设计中,要明确标注绞车硐室尺寸、绞车型号、控制设备型号、绞车安装地点、安装尺寸、照明和信号的安装位置、钢丝绳型号、长度、最大载荷量、绳头的连接方式,以及下山安全设施(车档、安全门、地滚的安装尺寸和具体要求等)。
二、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和斜巷角度大于15°的小绞车应安装在混凝土基础上,临时使用且牵引斜巷的角度不大于15°,载荷小于绞车额定值负载的四分之三时,可以采用压两戗柱固定,压戗柱的固定情况,必须经常检查。
三、所有小绞车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安装质量标准要求,安装竣工后应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小绞车牵引斜长超过15m时,都必须安装声光信号,信号线应采用橡套电缆,并且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绞车电源开关必须采用远控按钮操作。
五、绞车管理要专人包机,谁使用谁管理,保持完好,绞车离合、制动系统、护绳板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否则,不准使用。提升车辆的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必须符合要求,挂车要用保险钩头或马蹬,倾角大于12°时要用保险绳。
六、小绞车在使用中必须实行班检查和日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班检查由司机负责,日检查由维护员负责。
七、对绞车要实行定期维修,禁止在井下倒换使用或超周期使用。上井大修后的小绞车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检验,不合格不准使用。
八、小绞车司机要固定专人,经过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不准无证开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严禁超载提运,严禁不送电放车。
九、小绞车提升的钢丝绳和保险绳必须严格执行日检查制度,由使用单位的维护员负责,特殊情况(出现异常变化,维护员掌握不准时)汇报调度室,指定机电专职检绳员现场签定。在绞车使用现场建有钢丝绳检验记录本,每天将验绳的情况详细记录在上面。
十、所有使用绞车的地点,必须建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绞车技术特征牌板。


巡回检查保养制度
一、所有固定设备、移动设备都必须执行巡回检查保养制度,设备巡回检查主要由设备操作司机负责,大型固定设备、主要运输绞车、皮带机、溜子、各种机车以及翻车机、喷浆机、扒装机等,其跟班维护员至少每班巡回检查一次。
二、设备巡回检查的内容和次数必须由分管的技术员绘制巡回检查图表。机房、硐室、车间的设备巡回检查表必须张挂起来,没有条件张挂的场所要将巡回检查图表保存在巡回检查记录薄内。
三、设备操作司机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巡回检查图表中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要求进行。不得缺损、不得漏检、不得马虎了事。
四、设备操作司机及专职设备维护工应分别设置设备巡回检查记录薄,设备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外,还应详细的记入记录薄内,以便备查。
五、司机或维护员在巡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或故障点要及时处理并汇报调度室,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六、设备巡回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工区机电副区长或负责人每旬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机电岗位交接班制度
一、交接班必须在现场交接,接班人必须提前20分钟到达现场,交接班须按《操作规程》规定的内容和巡回检查制度,巡回检查图表所规定的检查路线,双方进行检查、交接。
二、交班人必须将本班设备的运行和检修情况与接班人详细交接清楚,并填写记录。接班人员经过检查,认为情况属实后。双方签字方可进行交接,离岗。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
1、设备运行情况和检修情况交不明。
2、工具、材料、配件、安全设施及各种资料丢失,记录损坏者。
3、发生事故本应处理而未处理者。
4、设备和场所不卫生清洁。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交班人不得交班。
1、对于马虎从事,不按《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内容规定的检查路线对设备认真检查者,没作完整记录,不得交班。
2、发现按班人喝酒或有病容和精神失常者。
3、不是本岗位专职人员,又未接到上级领导通知者。
五、双方交接班后,岗位发生一切事情,均由接班人负责。
六、本制度适用于各种机电设备的运行岗位。

钢丝绳日检及试验制度
一、新使用的钢丝绳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试验,否则不准使用。在用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主要提升绞车钢丝绳,由专职验绳员负责,采掘运小绞车钢丝绳由使用单位维护员负责,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立井罐道绳和制动绳每半月由机电科长组织检查一次。所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
二、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到卡、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更换。
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2、断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3、直径减小值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4、遭受猛烈拉力段其伸长0.5%以上。
三、使用中的钢丝绳立井每月涂油一次,发现钢丝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不能用作提运人员。出现锈蚀沟纹和外层松动必须更换。
四、提升人员和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剁绳试验。
五、各种用途的钢丝绳试验时,安全系数小于下列数字必须更换。
1、专为提升人员用的小于7;
2、升降人员小于7,升降物料小于6;
3、专为升降物料小于5。
六、钢丝绳标称直径减小到下列数值必须更换。
1、提升绳或制动绳10%;
2、罐道绳15%。
七、各种提升钢丝绳使用中必须保证排列整齐,杜绝压绳和咬绳现象,制动绳和罐道绳处于张紧状态。
八、机电科必须建全钢丝绳使用、检查和试验档案,主要提升钢丝绳日检报表制度,经科长、机电矿长签字审阅后,报安监站、调度室、矿长。


井口上下超长材料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下放超长材料一律利用付罐不许用主罐,上下料必须制订专项措施,经程序审批后,传达贯彻后方可进行。
2、严格执行井口管理制度。
3、长材料运入井口后,放在不影响人员行走及车辆通行的地方。
4、凡要吊装的超长材料,必须抬到离罐笼较适宜的位置,基本对准罐笼提升中心线方能起吊。
5、井口上下20米以内不能堆放杂物,保证井口周围清洁卫生,要将罐笼清扫一次,防止杂物坠井。
二、下放长材料的规定。
1、下放超出现定重量的设备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2、下放长料必须用井口小绞车缓慢吊起入井筒中,用马蹬时操作人员要配安全保险带。
3、下放带法兰的钢管,可将卸扣与法孔相连,再和钢丝绳鼻连接,下放不带法兰的钢管利用钢丝绳穿过钢管,上下卡牢后起吊。
4、升降大件设备、材料时,运送单位要提前将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向井口工作人员传达贯彻,以保证按规定安全吊运。
5、摘掉罐笼或在罐笼下方吊运大型材料时,必须有防止物料旋转的措施,吊运使用的钢丝绳套等连接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系数。
6、下放钢轨时包括槽钢,工字钢利用钢轨端中间孔用卸孔连接钢丝绳鼻,工字钢一端预先用氧气割孔,不论用什么材料起,吊时都必须捆在一起,并留有尾绳,在起吊过程中用人力配合起吊。
7、下放直径50mm以下钢管及长木板等重量较轻的材料,直接用人力装,此时把罐笼顶部活动门打开装好之后。上下用绳捆牢,并用木楔使木料不能移动,并在两端放上横档,连接好再使物料慢慢起高,当物料进入井筒停稳确认可靠后走钩。
三、安全注意事项。
1、每次上下材料的规定:钢轨18kg/m每次下四根24kg/m(包括楷钢、工字钢)每次2根,管直径135mm以下每次4根,直径135mm及以上每次1-2根。
2、所用起吊用具钢丝绳保证有6倍以上的安全系数,每次使用前要详细检查一遍,发现有绳鼻损伤、蚀锈、断丝等不符合规定的不能使用,钢丝绳鼻要有备用。
3、井口工作的人员要戴安全帽,站在罐顶作业时要戴好保险带,并拴好方可工作。
4、在井口使用的撬棍工具要栓绳,将留绳栓在可靠的地方,检修用的工具必须将留绳系在手腕上,严禁物体坠落井下。
5、起吊前要把人员分工明确,与打点工联系好,指挥人员要站在井口两侧。
6、工作人员要精力集中,不准打闹嘻笑。
7、每次需吊运的物体必须从大料堆中分离出来,搬到井口穿绳。
8、在罐内下长料时,罐顶部的活动门打开必须用棕绳绑牢,以免碰到滚动罐耳。
9、井上口吊装物料,下口15m范围内设好警戒,不得有人员入内,下口托运物料时,上部人员不得走动。
10、施工必须听从施工负责人统一指挥,并对提升绞车司机作以特殊安排。

立井井口管理规定
一、井口管理工作由运搬工区主管负责,当班安全生产由把钩工具体负责。正常情况下,井口所有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把钩工的统一指挥。井口工作范围内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各工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所在岗位各司其职,认真负责。
二、各工种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三、井口所有的机电设备和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检修和试验,以确保安全使用。
四、人员必须在候罐室内等候上罐,不得滞留或拥挤在井口,要听从把钩工的指挥,按每层不得超过12人的规定点钩上罐。扛抬笨重物品的人员,要服从把钩工的安排,在指定的地点等候上罐。
五、对入井人员由把钩工执行验身制度,严禁携带火种及烟草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喝酒和精神不正常的人员下井。进入罐内要抓稳扶手,保管好所带的工具和物品。
六、上下罐人员自觉服从把钩工的管理,按照规定的方向上罐和下罐,要先下后上。
七、必须有机电部门签发入井合格证的设备才准许进入井口房,由把钩工安排装罐下井。升降大件设备、材料和爆炸材料,必须将审批后的安全措施向井口工作人员贯彻传达,并严格按照安全措施的规定施工作。
八、在井口及井筒内进行安装或检修等工作时,必须有审批过的安全措施才能进行施工。由把钩工负责井上、下口的安全警戒。
九、进入井口房的人员一律禁止吸烟,井口房附近20米内禁止烟火或用电炉取暖,如需要进行割焊作业时,必须有审批的动火报告和安全技术措施
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横穿提升间。
十一、严格按规定装载量提升或下放,矸石、料石或超过1.2T的重量的物料车,单层装车,煤双层装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合理配重提升。
十二、信号规定:提人、提物、检修及提升开车和慢车调罐必须有区别,并有灯光保留。信号标志:以主罐为准,使用电铃声响,一声为停车,二声短为提升,三短声下降,二长声为慢速提升,三长声为慢速下降,四声为升降人员,发开车点时,铃响次数要显示并保留。
十三、井口房内要经常打扫卫生,洒水清尘,及时清除杂物,严防井筒坠物。


斜巷运输管理规定
一、斜巷各水平及上下口车场是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场所,严禁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入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或睡岗。
  二、斜井巷道的设计和巷道两侧管、线、电缆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主要绞车道严禁行人。
  三、斜巷运输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绞车提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四、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工作。
五、必须明确一名把钩工负当班本岗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一名挂钩工配合工作。调度绞车司机和推车工必须服从把钩工和挂钩工的正确指挥。
六、各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巷道轨道、绞车、钢丝绳、人行车、车辆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和其它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保证这些设备和设施安全可靠。
七、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和“行车不作业”制度,在行车时间内任何人不准进入斜巷。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调度室和上口把钩工同意,待停车后,方可行人。
八、挂钩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量连挂车辆,并挂好钩头和保险绳,同时还必须对钩头、保险绳、连接环、插销、车辆及其装载情况等全面检查。把钩工应严格进行复查、确认安全可靠、绞车无余绳,方可按规定发开车信号。上口车场由把钩工负责安全门,挂钩工负责挡车器,推车下放。下口及各水平车场的工作人员立即进入躲避硐。
九、各车场使用调度绞车调配车辆时,其司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采用小绞提升的斜巷,必须有安全措施,其司机要严格按照所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十、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和炸药、雷管等特殊物料,必须按照审批过的安全措施的要求运送。
十一、在斜巷内处理事故或进行其它作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十二、信号装置必须声光俱备,信号标志以主钩头为准,一声停车,二短声提升,三短声下降,二长声提升,三长声下降。规定急速乱点为跑车和撞车事故信号。
 十三、当发生跑车和撞车事故时,下口及各水平的工作人员迅速进入躲避硐或安全地点。上口把钩工发出事故信号后及时回报。
十四、保证各工作场所和斜巷内的清洁卫生,及时清理,做到文明生产。
十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洒水、清尘、开启喷雾水幕,严禁出现浮尘和浮煤。

皮带机运输管理规定
一、所有皮带机司机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交接班制度。
二、上岗后,必须穿工作服,衣帽整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衣袖、裤角要扎好。
三、皮带机在运行期间严禁用铁锨、枇子或其它工具清理滚筒上的煤泥,不准清理皮带下的杂物,更不准跨越皮带。
四、严禁其他闲杂人员进入皮带机走廊。
五、挑检煤块人员要爱护皮带机,要在指定的地点按有关规定工作。
六、开机前,必须严格检查机械有无异常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七、多台皮带机联合作业时,必须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启动,严防积煤压死皮带机。
八、皮带机走廊内严禁有火源,并保持清洁卫生,清理卫生时必须先洒水,严防煤尘飞扬。
九、保护皮带机内的安全设施及计量装置。
十、做好皮带机道的洒水防尘工作,严格执行开机洒水制度。
十一、做好防灭火工作,消防器材及消防水管必须齐全,防止皮带机摩擦起火。


翻车机、爬坡机管理规定
一、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有关规定,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交接班制度。
二、交接班前必须清理减速器和支撑轮处的浮煤,打扫操作室内的卫生。
三、严禁用爬坡机拿道,链道要经常保持干净,做到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
四、当发现爬坡机走廊有车皮掉道时,人员必须站在车皮的上方,车皮上端要系牢,下端垫木料拿道。爬坡机在运行时,走道及下方严禁有人站立成行走。
五、严禁翻车机打倒转,如必需时,经带班副区长同意后,由电工配合作业。
六、严禁放飞车,更不准用爬坡机拉重车,一旦发现,按“三违”处理。


矸石山排矸管理规定
一、所有作业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安全不生产。
二、排矸前,严格检查上山轨道及矸石山上有无障碍物,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三、排矸时严禁有闲杂人员在矸石山上及附近逗留,所有人员必须进入安全地点。
四、走钩时,工作人员时刻要保持高度警惕,发现问题及时停车处理。
五、道岔、轨道要清理干净,所有设施要安全可靠,作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操作,要爱护好所使用的设备和设施。
六、信号标志:以主钩头为准,电铃声响,一声停车,二短声提升,三短声下降,二长声慢速提升,三长声慢速下降。
七、发现翻斗车掉道时,先紧绳,后拿道,一人指挥,一人传递信号,人员必须站在车辆上方或安全位置。
八、走钩时,严禁在地下室、上山轨道及矸石山上进行其它作业,更不准行人。
九、翻车机操作房的照明光线要充足,架头要安装高亮度灯,探照灯要通照矸子山车道。
十、压绳轮、托绳轮必须齐全可靠,转动灵活,墙外碹头处必须设置架绳龙门架,严防钢丝绳拖地和伤人。
十一、加强外来拉矸车辆管理,所有拉矸车辆必须服从保卫人员及矿社人员指挥,在规定时间内和指定的地点合理取料,不得私拉乱铲,以防排矸架头倾斜或发生意外事故。
十二、设立矸石山安全警戒线及挡矸墙,并设置警示牌,防止排矸时矸石滚落伤人。

电机车行车管理规定
一、在用2.5T型蓄电池式电机车牵引车数为8辆,10T架线式电机车牵引车数为30辆,不得超挂。如新增车型,须经制动距离试验后另行规定。
二、电机车司机必须遵守以下行车信号:
1、哨声信号:一声表示停车,二声表示前进,三声表示后退;
2、固定信号灯:红色灯光表示禁止通行,绿色灯光表示可以通行;
3、矿灯信号:灯光上下慢速晃动表示停车,灯光左右是表示前进,灯光划圈表示后退,灯光上下急速晃动为紧急停车信号;
4、自动信号:绿灯表示可以通行,红灯表示禁止通行,黄灯表示特殊情况,暂不可通行;
三、开车、停车及调车信号要用红灯、绿灯或哨声,不可用口头命令代替。
四、司机在开车前,必须检查车前、车后,是否有障碍物。
五、司机必须坐在司机座位上开车,要目视前方,身体任何部位不准探露车外,严禁在车外开车。
六、电机车启动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合自动开关;
2、当司机接到开车信号后,推动换向手柄到所需位置;
3、响铃示警,铃声要表示行驶方向,二声前进,三声后退,然后将车闸松开;
4、将控制器手把自零位顺时针转动,逐步加速,每个挡位停留时间约3 秒左右,不可一次滑过几个挡位;
5、控制器手把推至两个电机串连最后位置和并联最后位置可以期停留外,其它位置不可停留过久;
6、严禁将控制器手把停留在两个挡位中间;
7、如启动困难,应先断电后再找原因,修好后再按规定启动,不得强制开车;
8、如果轨道太滑、坡度较大启动困难时,必须撒砂后再启动,不可在启动中撒砂。
七、列车运行时,电机车上必须有射向前方的照明灯且亮度充足,在最后一辆车上必须有红色尾灯。
八、机车在运行中,司机必须集中精力,严格遵守行车信号,注意轨道及架空线情况,了望前方,严防追尾。
九、司机在行车时,必须注意电机车各部分运转情况,声音是否正常或有无特殊气味等。
十、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应根据运行时间、牵引次数及照明灯亮度的强弱,判断蓄电池的放电情况,如放电达到规定限度应更换蓄电池或停车充电,不得使蓄电池放电超限。
十一、当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条线路上同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小于100 米的距离,严禁对开。
十二、行车速度:拉煤或其它普通物料,不超过4米/秒;接送人员不超过3米/秒;调车时不超过1.4米/秒;运送爆炸材料或超长、超重物料及机电设备时,不超过2米/秒。
十三、运送大型设备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明确行车速度。
十四、用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炸药和雷管在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雷管的车辆及电机车,三车之间必须用三辆空矿车隔开;
2、必须由专门的火药管理人员护送,除跟车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其它人员严禁搭乘;
3、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准同时运送其它物品和工具。
十五、电机车行驶到检修架空线或轨道等处,必须听从修理人员的指挥。
十六、在行车中自动开关跳闸,应立即将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重新启动,如再跳闸,应停车检明原因。
十七、在行车中突然停电,应立即将控制手把拉回零位,制动停车,等来电后再重新启动。
十八、在有列车通过的风门处,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十九、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在巷道内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视线有障碍或前方有行人时,都必须减低车速,并发出警号。必须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区段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
二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正确设置轨道绝缘点,保证其安全可靠,定期检查检修轨道回流线,定期测试回流电阻应符合规定。
二十一、架空线高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电气距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十二、非特殊情况,电机车的检修工作应在车库内进行。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二十三、电机车双线行驶,两列车将近交逢时,牵引空矿车的列车应减速。如发现对方列车有不正常情况,司机应用忽明忽暗的灯光提示给对方,使其停车检查。
二十四、在行车时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车:
1、架空线或轨道有障碍物;
2、电机车掉道、集电器跳落或架空线损坏时;
3、车辆掉道或脱钩时。
二十五、调整行车速度,可使用牵引电机串联或并联及停送电的方法进行调整,不可利用车闸控制行车速度。
二十六、列车行近停车地点需停车时,应提前将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利用列车惯性减速,同时要响铃示警,在列车到达制动停车范围时,再施闸停车。
二十七、电机车行驶中,如有撞车、撞人等危险情况,立即使用紧急停车,使用动力制动,使用车闸,同时撒砂,以保证在最短距离内停车。
二十八、摘挂车时,司机必须把车停稳,扳紧车闸,等挂钩人员安全操作完毕,接到开车信号后方可开车。
二十九、列车制动距离的规定:在拉煤、矸及普通物料时,不超过40米,运送人员时不超过20米,每年定期对电机车进行制动距离试验。如电机车制动系统大修后,必须做制动距离试验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十、车闸正常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1、在运行和调整车速时禁止使用车闸;
2、制动时必须先将控制器手把拉到零位后方可施闸;
3、非特殊情况时,不准突然给闸过紧;
4、机车速度较快或路轨较滑时,司机要根据坡度的大小,牵引车辆数,选择适当的距离停电减速,临近停车地点时再施闸。
三十一、电机车有下列情况时应禁止使用:
1、缺少碰头或碰头损坏;
2、连接装置有损坏;
3、制动装置有损坏;
4、撒砂装置有损坏或砂箱内无砂子;
5、前后照明灯及尾灯不亮;
6、警铃不响;
7、防爆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失去防爆性能。
三十二、电机车因调车特殊情况,允许顶车外,正常运行时,电机车必须在列车的最前端牵引。
三十三、电机车除调车外,严禁逆行车路线行驶,以免发生事故。
三十四、打倒车时,必须等电机车完全停止后,方可转动换向手把。
三十五、电机车或车辆在运行中发生脱轨故障时,必须采用复轨设备就地复轨或人工拿道后方可运行,严禁硬拉。
三十六、跟车工必须坐在规定的位置,其它人员严禁乘坐。如处理事故必须乘坐电机车时,应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乘坐人员的位置不得影响司机视线,不得将身体探出车外。
三十七、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运输调度站同意。

刮板运送机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采区集中运输机道刮板运送机的安装应有选型设计,选择的刮板运送机必须适应井下生产环境,其运输能力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同一条运输线中刮板运送机的型号或运输能力尽量做到相同。
第二条:安装刮板机的巷道,要尽量保持直线,断面符合要求,高度和下宽分别不小于1.9m和2.6m,起伏不超过规定,巷道要整洁,无积煤、无杂物、无断梁折柱。
二、刮板运送机的安装:
第三条:刮板运送机在安装前,应由技术员认真检查整机和零、部件是否齐全,在搬运过程中是否损坏,对严重变形或损坏的零部件要修复,不能使用的要更换,随机的资料图纸要妥善保管,存入设备档案。
第四条:刮板运送机的安装原则是:机械部分和电机由溜子队负责安装,电气控制设备和信号系统由机电科负责安装。
第五条:掘进工作面刮板运送机的安装和延接由生产科根据现场需要下达生产任务。溜子队安装刮板运送机的机头和机尾,延接由使用单位安装。
第六条:刮板运送机安装要达到“平、直、稳、链”四方面的要求,相邻溜槽端头应靠紧,搭接应平整无台阶,垂直方向偏转不大于3°-7°。
第七条:刮板运送机机头要用底梁垫好。两台刮板运送机直线搭接时,机头最低点与机尾最高点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00mm,搭接长度不小于500mm;垂直搭接时,压茬为150-200mm.
第八条:刮板主链必须严格按出厂的配对进行组装,链子不得打扭,刮板要分布均匀。
第九条:刮板运送机的机头和机尾附近要各设一个回煤炕,中部根据整机长度确定设数个回煤炕,机头和机尾要有牢固的压柱,中部应有挡煤板。
第十条:刮板运送机安装完备后,由安装单位负责人进行全面检查,并空转1小时,检查转动装置及刮板链运行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注意刮板链的松紧程度,不合适应及时紧链。 
第十一条:刮板运送机安装后,经使用单位试用三日,由机电科组织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三、刮板运送机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全矿刮板运送机的管理,由机电科和溜子队统一监督管理,采煤工作面上的刮板运送机和采区机巷的最后一部刮板运送机由采煤工区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在使用中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司机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要严格执行刮板运送机的操作规程每次启动前必须发出信号,并且先点动试开,然后正常运转,防止刮板运送机上有人走动而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刮板运送机司机要严格交接制度,交接双方做到交清接明。
第十六条:严格使用刮板运送机运送人员和物料,特殊情况需运送物料时,要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长批准。
第十七条:司机每班要认真清挖回煤坑,对不及时清挖造成回头煤淤积而抬起溜槽的,实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机电科要定期组织对全矿刮板运送机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意见后,仍不进行整改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溜子队要实行刮板运送机台帐和牌板管理,做到帐、卡、牌、物四对号,建立配件库和配件消耗台帐,并定期进行经济分析。
建立事故追查、分析制度,对事故单位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四、刮板运送机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条:刮板运送机实行包机制。日常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包机人和操作司机负责。
检查内容:
1、注意减速器的声音、振动、发热和油位情况。
2、减速器是否漏油。
3、链条是否张紧,有无的拧麻花现象,链环与连接环有无损坏,有无缺链,刮板是否弯曲、短缺和损坏。
4、检查溜槽的磨损、变形和连接状况。
5、检查挡煤板有无损坏和变形。
6、检查机头、机尾有无损坏和歪斜现象。
7、检查减速器和机头的连接是否松动。
8、检查减速器、压链块的磨损状况。
9、检查机头机尾压柱的牢固情况。
10、检查开关是否完好和接触器触点的接触状况。
11、检查电机是否被埋和回煤坑的淤积情况。
12、检查连轴器的磨损情况。
13、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该处理的迅速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回报溜子队。
第二十一条:刮板运送机实行强制保养制度,每班在班前至少有1小时的强制保养时间,要做到:
1、注油润滑部位加油一遍。
2、连接螺丝紧固一遍。
3、回煤坑清挖一遍。
4、刮板弯曲、缩短或缺少就地修整、更换或补加。
5、刮板链、溜槽磨损超限或松弛应更换或调链。
6、处理漏油现象。
7、开关触头打磨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刮板运送机要实行计划检修,做到每月定期检修,半年大修,大修工作必须上井进行。
1、每月定期检修由使用单位负责。
2、更换齿轮箱、机头、盲轴、链板、前滚筒由溜子队负责。
3、电气开关、信号系统、五小设备更换由使用单位负责。
4、大修由溜子队负责。
五、刮板运送机的回收
第二十三条:回采工作面刮板运送机、溜槽由使用单位回收至停采线移交给溜子队回收升井。刮板、溜子链、马蹄环由使用单位回收到井上交溜子队,回收率不低于95%。
1、电气设备的回收,由使用单位回收至停采线,交机电科回收到井上,回收率为100%。
2、采煤工作面结束,刮板运送机的回收由溜子队和机电科进行一次性回收。
第二十四条:刮板运送机的减速器、机头、电机、过渡槽、机尾由溜子队统一回收,回收率为100%。如无故丢失、损坏,按原值处罚。
第二十五条:采煤工作面刮板运送机的回收,应由生产单位负责对机巷进行清理、加固,保证巷道安全畅通。
第二十六条:掘进工作面刮板运送机在使用完毕后,由机电科、生产科组织使用单位交给溜子队,如丢失零部件,由使用单位按原值赔偿,机电科、溜子队开票罚款。移交后,由溜子队统一回收,回收率同采煤工作面。
六、材料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延接刮板运送机,领用的材料必须经溜子队签字,供应科方能审批,溜子队和供应科同时记录备案,便于回收时考核。每月定期由机电科、供应科、溜子队和使用单位共同对所有的刮板运送机清查一遍,由溜子队造表报供应科。使用单位丢失的刮板、链子、马蹄环、溜槽,由溜子队开票,按材料的原值罚款。
第二十八条:刮板运送机安装后,溜子队负责第一次加油,经机电科组织验收合格后交给使用单位,正常的加油和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刮板运送机回收后必须进行全面检修,禁止井下倒装。

一 通 三 防
“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一、总则
1、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防止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发生,特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天能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制订《沛城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矿属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2、本细则和办法适应于矿属有关单位及外联区队。
二、“一通三防”工作管理责任制
1、根据《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站长、技术科、机电科、供应科、通风工区、采掘各区队要切实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2、矿成立“一通三防”工作管理领导小组。
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任副组长,组员由安监站长、安全技术负责人、技术科长、生产科长、机电科长、供应科长、通风区长担任。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科),具体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技术科分管主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安监站分管、“十项安全专业管理”中分这“一通三防”及专管成员组成。
3、矿长每季度初负责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季度“一通三防”工作,检查各分管领导和部门贯彻落实“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重大问题。矿总工程师每月初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审查矿井通风系统,研究布置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生产副矿长负责督促科室和采掘区队、辅助单位坚持按“一通三防”工作规定和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并对井下防尘工作负全面责任。
4、每日调度会,通风工区区长负责汇报当天“一通三防”工作重点,存在隐患,注意事项。
5、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任每旬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工作质量大检查,坚持做到通防质量对采掘工程质量验收的一票否决权。评比结果纳入矿结构工资和资金分配考核。
6、通风工区区长:
(1)在总工程师、技术科分管主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面落实矿井“一通三防”业务和管理工作。
(2)为采、掘、机、运区队创造“一通三防”工作条件。检查督促其在管辖范围内落实“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3)深入现场,及时掌握矿井“一通三防”动态,迅速解决出现危急问题,保证各通防系统完好及正常运转。及时向矿领导汇报“一通三防”工作的进度情况。
(4)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监测仪表的管理。
(5)每月组织矿井通防质量检查评定,月旬组织正常巡回检查,保证“一通三防”业务动态达标。
(6)每日审查“一通三防”报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7)负责每月对井下所有通防设施,按区域范围划分到各单位保管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损坏一律照价赔偿,并视其影响程度配合安监部门追查处理。
7、采掘工区区队长
(1)严格按照通防管理要求组织生产,做到通防设施完好,正常使用。
(2)安排好生产过程中的综合防尘工作,坚持湿式打眼,出货时洒水防尘制度,消灭积尘和浮尘,做到有布置,有检查。
(3)加强机电设备的检查和维修,消灭管辖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失爆现象。
(4)全面落实本区范围的“一通三防”管理措施,及时处理本区范围内的通防隐患。
(5)严格落实放炮管理责任,杜绝放炮火源。
8、机电科长;
(1)搞好机电业务保安,保证设备完好,防止失爆,消灭机电火源,确保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控制无计划停电停风,确保反风设施完好,主扇正常运转。
(2)按规定配备采掘工作面及水平的供水防尘设备,达到规定的降尘标准。
(3)配齐机电硐室的消防灭火器材,并使之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4)负责落实掘进工作面局扇两闭锁,即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采掘分开供电的规定。
(5)负责培训各类机电维护员,严禁带电作业,确保机电设备维护质量合格。
(6)落实好有关“一通三防”的其它机电管理措施。
9、运输工区溜子队长
(1)负责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完好,消灭设备失爆,机电引爆火源、摩擦火源等。
(2)保护管辖范围内的风门、密闭、栅栏、管路,隔爆水幕等通防安全设施。
(3)配齐皮带机的各类保护,使之始终处于完好、正常使用状态,负责各部皮带机头、溜子头尾转载点前后范围内及水平上下的综合防尘工作。
10、安监站长:
(1)按公司矿规定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处理,保证通防管理规定正常实施。
(2)对违反通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追究处理。
(3)对通防重点头面,重点工程安排专人现场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11、技术科科长:
(1)加强地测管理和地质预防工作,避免误透老空区。
(2)及时准确地提供通防所需的各种地测资料和各类图纸,促进“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会同通风部门做好瓦斯地质工作,做好突出及瓦斯异常区域有害气体的预测预报工作。
(4)负责组织、办理通防设施的移交工作。
(5)和标准化办公室主任一起组织好通防专业检查工作,负责监督各责任单位通防问题的处理整改工作。
(6)负责通风工区与其它单位的通防协调工作。
12、生产科科科长:
(1)组织、督促采掘区队在生产过程中全面落实“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按通防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通防隐患。
(2)组织采掘工作面验收评比时,必须同时进行“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验收,坚持做到通防质量对采掘工程质量的一票否决权。
(3)严格落实放炮管理责任,杜绝放炮火源。
13、劳资、财务、供应科科长:
负责根据“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及安技措计划,及时解决落实通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确保“一通三防”工作计划措施的落实。
14、其他人员:
(1)其他人员按单位分工逐项完成自己所承担的通防具体工作。
(2)各单位的群监人员按本单位对“一通三防”的分工搞好齐抓共管工作。
15、企管科长:
每月对矿各领导、业务部门采掘区队“一通三防”工作管理责任制落实,措施兑现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奖惩结果报矿长办公会后执行。
三、矿井主要扇风机的管理。
1、矿井扇风机每月由机电部门至少检查一次。做好记录,确保主扇完好,一次不查罚100元。
2、备用主扇确保完好,能随时投入运行,否则矿检查时每发现一次不完好,罚机电科50元。
3、矿长每季组织通风,机电等有关部门对矿井反风设施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逾期不改的,每项罚款50元。
4、机电部门在对运转主扇和备扇进行调换时,应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机电科100元(特殊情况除外)。
5、调换主扇后,要及时通知通风部门对井下风量进行测定、调整。因风量调整不及时,造成井下风量不足,一次罚通风部门50元-200元。
6、未经通风、机电部门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提升或降低主扇立闸门装置。否则,发现一次罚机电科50元-200元。
7、主扇机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发现脱岗一次罚机电科30--100元。
四、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水平延深及采区开拓从设计上要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并在实际施工及生产过程中严格实施。
3、矿井在组织生产、安排生产布局、采掘接续时,首先要考虑通风能力,做到以风定产、定头,避免出现因生产过于集中,追求产量进度,造成不合理的通风系统、区域风量不足及违规串联通风等现象。
4、非长壁采煤法、残采、回收煤柱、地质构造复杂地段的回采,通过制订专门的措施经公司批准,可采用局部供风,但必须安装沼气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5、矿井各地点所需风量,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进行计算。
6、矿井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审查必须有通风工区技术主管参加,并对矿井通风系统及通风系统改造方案提出主导意见。
7、井下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通风工区必须设置至少两道正反向风门,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档风墙、防火墙、风筒、防尘管路、隔爆水袋等通风设施质量应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统一规定,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对不符合标准的构筑的通风设施,由责任单位重新施工并承担100-500元罚款,责任人承担20-50元罚款。
8、加强通风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通风工区每月初划分设施管理责任范围,各采掘工区对责任范围内通风设施管理负责,设施损坏按价赔偿外,对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罚责任人20-50元。造成影响生产的要追究责任。
9、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在两巷相距20米前,由技术科向矿总工程师回报并书面给施工单位和通风工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编制贯通措施,做好防止瓦斯积聚、调整系统的准备工作,因通知不及时或单位不及时调整罚100-500元。
10、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由矿总工程师在矿井检修前组织编写《反风演习计划》,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五、局部通风管理
1、巷道掘进开窝前三天(特殊情况除外)技术科下发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开窝通知单》,通风工区接到《开窝通知单》后,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作好系统调整、风量分配工作,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不准开工,无《开窝通知单》施工按无设计巷道施工处罚。
2、根据施工巷道长度、断面通风工区要选择合适的局扇和风筒,全负压供风量必须满足局扇和巷道供风要求,严禁局扇喝循环风,严禁局扇安装处处于无风状态,造成瓦斯积聚,发现一次局扇喝循环风,罚通风工区50-200元,发现一次责任性巷道迎头风量不足,罚通风工区或责任人20-100元。
3、施工单位每班要有专人看管风机,局扇掉闸停风时,必须在5分钟内恢复正常通风,否则罚施工单位50-100元。
4、因检查或其它原因停止局扇运转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向通风工区提出申请,由通风工区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按违章作业处罚,罚责任人100-200元,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5、高瓦斯地区堀进工作面供电必须做到“三专”(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低瓦斯地区掘进工作面,供电实行采掘分开。否则,发现一处罚机电科200-500元。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无“风电闭锁”的罚机电科200-1000元,甩开不用的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
6、严禁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在未贯通的独头巷道中开窝掘进。否则按照“三违”论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并停止作业。
7、风筒由通风工区负责领取延接和日常管理,风筒出口至迎头距离,岩巷最大不超过8米,煤巷、半煤巷最大不超过5米,否则,罚通风工区50-100元,罚责任人20-100元。
8、巷道贯通由施工单位及通风工区分别编制透窝、调系统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工区、施工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透窝措施。巷道透窝后,通风工区要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防止风流短路或出现无风状态。否则,罚通风工区或施工单位300-1000元。
9、加强巷道贯通管理,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5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同时通知施工单位、调度室、通风工区、安监部门,通风工区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10、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掘进面,并保持通风。由另一个工作面向前施工透窝。
六、瓦斯管理规定:
1、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扣除当班工资。瓦斯检查执行巡回检查和专人负责相结合,高瓦斯地区瓦斯检查执行专人负责制,低瓦斯地区实行巡回检查制。
检查地点: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总回风道以及矿认为需要检查点。
检查次数:低瓦斯地区采掘工作面每班不少于2次,高瓦斯地区采掘工作面每班不少于3次,硐室每班检查一次,无人作业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检查内容:沼气、二氧化碳浓度、温度。
2、瓦斯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威胁地区的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分别向矿调度室,通风值班室报告。否则,按“三违”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3、瓦斯员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必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每次检查都必须认真记录,做到瓦斯记录本、牌板、台帐“三对口”。
瓦斯员弄虚作假出现空班、漏检、假检时,罚款100-500元。并给予开除矿籍。
4、井下放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否则,罚责任者100-300元。
5、瓦斯检查员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并有记录可查,违者罚款50-100元。
6、瓦斯检查日报及通风调度日报必须及时报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一次不报送罚50-100元。
7、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通风工区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进行排放。
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矿调度室、通风工区按照排放措施要求认真调度、指挥排放工作,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将现场情况及时向矿调度室、通风工区汇报。
8、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除执行五点(上、中下部、上隅角、回风)检查外,还要对附近的高冒点的瓦斯浓度检查。做好回采面上下隅角的瓦斯管理,上下隅角的支护必须与切顶线回齐或超前回料,不得滞后回料,防止瓦斯超限,因滞后回料造成瓦斯超限,罚回采单位100-500元。
9、加强盲巷的管理,通风工区要按规定建立盲巷登记卡,管理台帐,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上标绘清楚,做到帐、卡、图三对口,每月将盲巷情况,新增盲巷产生的分析报矿安监站长,总工程师。因帐、卡、图不清,每次罚通风工区20-100元。采掘工程平面图不能及时反映盲巷情况,每次罚测量人员20-100元。
(1)盲巷形成后,必须在24小时内对其封闭,在封闭墙外要设置永久栅栏、指示警标,巷道净高2米以下,必须全断面设置栅栏,巷净高2米以上的盲巷,栅栏高度不得低于2米,并设有警标。否则罚通风工区50-100元。
(2)每旬由矿救护队员配带仪器仪表检查盲巷密闭处瓦斯、一氧化炭、二氧化碳、氧气、温度、巷道支护及密闭完好情况。对采空区密闭墙内外均要检查上述数据,检查结果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站长、通风工区。检查数据不全或未按规定检查,每次罚通风工区50-100元。(因巷道失修,人员不能安全进入检查地点除外)。
10、采掘工作面透盲巷前,必须由通风工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矿救护队探险,瓦斯超限时,必须先排放瓦斯恢复正常通风后透窝。
七、矿尘防治管理规定:
1、建立完善洒水防尘系统,主干管路(100-50mm以上管径)由矿机电科负责安装。支干管路(25mm以下管径)由通风工区安装。发现一处缺防尘管路罚责任单位50-200元,施工巷道内管路及附属装置不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安装,罚责任单位50-200元。
2、防尘管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采煤工作面运输平巷、回风平巷的防尘管路,距工作面出口不得超过20米,工作面必须有能贯通整个工作面的高压管路,无高压管路或不到位罚采煤工区50-200元。
⑵掘进工作面防尘管路距离迎头不得超过20米,并保持有少于30米长的软管,供水管经与强度应能满足负载的水压和水量,无管路及管路不到迎头罚责任人30-100元。
⑶防尘管路必须按线吊挂整齐,管路敷设从干管到支管,必须由大到小不准花接,软管必须吊挂或盘好,不准在两钢管间用橡胶软管过渡。
⑷岩巷每隔100米,煤巷每隔50米,炮采工作面两巷每隔30米至少设一个三通阀门。
⑸上述各条达不到要求的罚责任单位50-100元,责任人30-100元并限期整改。
3、井下实现“风流净化”。矿井主要进回风道、采掘工作面的进回风道,均要安装能覆盖全断面的水幕。应该安装而未安装的,发现一处罚通风工区50-200元。使用不正常,发现一次罚款责任单位50-200元。
4、岩巷使用压风的掘进工作面水管,由施工单位负责延接,并每隔50米设一个洒水三通,否则罚施工单位50-150元。
5、喷雾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工作面两道距工作面20-50米范围内应安装水幕,水幕应覆盖全断面,要灵敏可靠,生产期间要指定专人管理,正常喷雾。
⑵所有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做到喷头固定使用正常。
2、回采工作面投产一个月前通风工区编制注水设计,进行煤体注水,其钻孔长度、钻孔间距及深度、注水量必须符合注水设计要求,通风工区要建立各工作面注水效果台帐。
3、采煤工作面防尘在投产前,防尘系统设施等由通风工区一次性安装,由矿或技术科组织验收交给采煤工区,发现一处设施不齐全罚责任单位100-200元,不正常使用罚20-100元。
4、巷道冲洗周期
⑴矿井主要进、回风巷,由通风工区每十五天洒水冲洗一次。
⑵采区进回风巷上下山由通风工区每五天洒水冲洗一次。
⑶采煤工作面(包括两道出口30以内地段)、掘进工作面必须做到每班施工单位冲洗一次,采掘工作面两巷每二天由通风工区冲洗一次。
⑷各转载点前后10米范围内必须每班由使用单位冲洗一次。
⑸违反述规定罚责任单位50-300元,责任人20-100元。
5、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违者罚200-500元。
6、井下巷道发生煤尘堆积现象(厚度2mm以上连续长度超过5m)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7、由通风工区负责矿井各地段的隔爆设施安装,其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根据通防设施划分范围,隔爆设施由各划分单位负责看管,但其补充和更换由通风工区负责。隔爆设施破坏,按其数量每个罚看管单位100元。隔爆设施水质污染、数量不足,少一个罚通风工区10-50元。
八、防灭火管理规定
1、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时,由技术科、通风工区负责采样,联系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签定,其结果报矿长、总工程师,并报矿局备案。
2、通风工区配备一定数量的分管防火人员,建立健全预防自燃发火管理制度,实施采后封闭措施。
3、加强外因火灾管理,杜绝明火现象。
4、建立煤层自燃观测制度,由通风工区负责每旬对全矿井的自燃危险区域进行一次观测,其观测结果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站长。
5、矿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通风安全生产部门防火分析会,落实防火措施。
6、严格掘进工程质量,减少煤巷掘进高冒。如出现高冒时,必须按高冒点处理,必要时应设引风板以利散热和吹散瓦斯或封堵密闭,所有高冒点都必须编号挂牌管理,因管理不善不及时支护造成高冒,对责任单位罚200-500元,对责任人罚50-100元。
7、矿井开拓布局、采区设计,回采工作面设计均要选择有利于防治自燃发火的巷道布置方法。
8、采掘工作面供风量按作业规程合理配风,确保系统合理。
9、回采过程中应及时封闭通向采空区的通道,最迟不超过10天。停产后必须及时进行采后封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因回收不及时造成无法封闭时要追究其影响单位责任,如通风工区管理不力推迟封闭时间,对其罚款100-500元,封闭质量经验收不合格对其罚款100-300元,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10、井上下均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必须齐全,满足防灭火需要。通过检查达不到要求规定时,一次罚责任单位100-300元。
1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或自燃预兆时,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直接灭火,并报矿调度室、矿长、总工程师。接到调度汇报后,根据事故性质按照灾防计划处理,及时将受影响地区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积极组织有关人员灭火。
12、井下无法直接灭火或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通风工区及时编制封闭灭火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专业救护队现场组织实施。
13、火区封闭后,要采取注浆、注水、灭火措施,并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观测火区气样,火区需要启封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工作。
九、安全监测仪表管理规定
1、安全监测仪表维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否则不能从事本专业工作。
2、安全监测(弱电)人员必须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及时安装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仪,探头安装位置、数量、报警断电浓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或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否则罚通风工区50-200元。
3、瓦斯员每班至少对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和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值班回报,值班人员及时通知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4、使用监测装置,当瓦斯浓度超限而切断设备电源时,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5、瓦斯检测探头正常移动由瓦斯员所在区队班长协助按规定位置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200元,罚责任人20-100元。
6、瓦斯监测装置发生故障后,只准专业人员对其维修,严禁其它人员擅自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
7、放炮员下井必须随身带便携式瓦斯仪,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不准上岗操作。
8、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良好的自救器,由井口把钩工负责检验。自救器集中保管,通风工区定期负责检验,发现一次不定期检验,或发放出不合格的自救器罚通风工区50-200元,罚责任人20-100元,下井人员不带自救器一次罚20-100元。
9、光学瓦斯检定器、测尘仪、一氧化碳测定器等其它通风安全仪表都必须专人负责集中保管,定期检查、校验,保持仪器、仪表正常完好。
十、考核
每月三次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和技术科组织“一通三防”检查,月底评出名次,前二名单位奖800元、600元最后一名各罚400-1000元。
矿验收全矿“一通三防”达标,奖领导小组每人50元奖通风工区500元,达不到每人罚50元,罚通风工区500元。
公司验收全矿“一通三防”达标,奖领导小组每人100元,奖通风工区1000元,达不到每人罚100元,罚通风工区1000元。

“一通三防”责任区域划分的规定
一、通风工区:井下所有通风设施(风门、风桥、密闭等)、防尘设施(隔爆棚、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25mm以下防尘管路、三通、阀门等)、瓦检仪器仪表(监测装置、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学瓦斯检查仪、检查记录牌板等)、防灭火设施(消防材料库、自救器、采掘头面的消防器材等)以及各单位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一通三防”设施全部由通风工区负责,并负责全矿井各单位责任区内“一通三防”设施的正常维修和检查。
二、必须建立井下通风、安全设施的安装及竣工验收和交接班制度,由技术科长负责组织通风、安全、生产、技术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交付使用单位管理和正常使用(验收交接手续齐全,有文字记录备查)。
三、采煤单位:回采工作面及距回采面30米两道,所有“一通三防”设施由所在采煤区队负责。
四、掘进单位:从迎头30米内,使用溜子运输的掘进工作面,包括溜子头前、后各10米;上、下山掘进溜煤的包括转载点前、后各10米,所有为该区服务的“一通三防”设施,均由所在区队负责。掘进工程结束后,立即做好变更工作。
五、溜子队:属溜子队管理的溜煤上山、皮带下山、煤仓上下口及转载点前、后各20米,以及接车点前、后各20米,所使用的“一通三防”设施、设备均由该单位负责。
六、机电科:机电硐室、绞车房、变电所、非采掘单位管理的电缆,2寸以上(含2寸)管路及临时变电所设施、设备等“一通三防”设施由机电科负责。
七、运输工区:井底车场、-390及-600主要运输大巷、主副下山车场及采区上山所有“一通三防”设施,均由运输工区负责。
八、财务部门、经管矿长:必须保证矿井“一通三防”设施、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安设、维修工作所必须的材料和零配件供应,保证矿井“一通三防”专项资金按计划实施。
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
  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经矿研究,对自救器使用及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配带自救器,配带前必须参加学习培训,合格后方可配带。
二、每一入井人员必须凭牌领取自救器,否则收发员拒绝发放,责任自负。
三、通防部门对自救器统一编号、发放、集中放置管理,做到橱号、自救器号、台帐一致。
四、领取后的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乱丢乱放、随意打开,确保完好无损。
五、升井后人员,必须立即将自救器送交收发室,一次不交者罚款20元。由发放人员三班进行审查。
六、入井人员未配带自救器者,一次罚款20元。
七、经收发员检查自救器,如发现人为损坏或丢失的一次性罚款100元。因工作原因损坏,须单位领导签字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冲帐。
八、通防部门对自救器定期校验,并作好记录、台帐。不按期校验者一台次罚20元。
九、收发员对不合格的自救器,禁止发放使用,否则发现一台次罚20元。
十、外来人员及无自救器牌人员下井时,须持安监站证明、本人签字、记号后发放。
便携式瓦检仪使用及管理规定
  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的管理,切实落实好“一炮三检”制度,增强放炮安全的可靠性,加强瓦斯管理工作,杜绝重大瓦斯事故发生。经矿研究,对便携式瓦检仪的使用及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人员范围: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及江苏天能集团公司徐煤司生(1996)69号文第42条规定: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工师技术人员以及采煤、掘进、通风区队长、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回风流工作的小绞车操作工等,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
二、使用及管理办法:
1、各采掘生产单位当班放炮员入井前,在领取矿灯的同时,凭牌领取便携式瓦检仪。
2、配带的便携式瓦检仪,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乱丢乱放,随意拆装、调试,确保完好和正常使用。
3、放炮员到调度室审批火工品发放单时,必须主动出示便携式瓦检仪领取牌,否则值班人员不予审批、盖章。
4、放炮员到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必须同时出示便携式瓦检仪和放炮证,火工品发放点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否则不予发放。
5、瓦检员负责监督迎头便携式瓦检仪的使用,凡放炮员不按要求配带便携式瓦检仪的,有权制止放炮。
6、通风工区负责对便携式瓦检仪制牌、编号,编号要人、牌、仪器固定,负责便携式瓦检仪的存置、保管、发放和充电,并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7、通风工区专人负责对便携式瓦检仪的检修和校验,每7天对便携式瓦检仪的零点、精度、报警点进行一次调校,确保便携式瓦检仪的完好、准确,并建立健全检修、校验档案、台帐。
8、凡携带便携式瓦检仪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之前必须打开便携式瓦检仪,确保连续监测,放炮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三、奖励与处罚
1、经考核,对单位管理好、个人使用好的,按矿有关规定兑现奖励。
2、发放室不按规定发放便携式瓦检仪,每人次罚款50元。
3、放炮员不领取便携式瓦检仪入井;不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乱丢乱放;放炮时不按规定携带的,每人次罚款50元。
4、炸药库值班人员对放炮员未核实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及放炮证而发放火工品的,每人次罚款50元。
5、调度室值班人员未核实便携式瓦检仪牌,而盖章批准发放火工品的,每人次罚款50元。
6、瓦检员对不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放炮的放炮员不制止,每人次罚款30元。
7、进入工作场所前,携带者不打开便携式瓦检仪的,每人次罚款20元。
8、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便携式瓦检仪损坏丢失的,除追究责任外,按原价赔偿。
9、由于检修、校验工作不及时,造成发出的便携式瓦检仪达不到完好标准的,每台次罚检校人员50元,漏校一次罚款50元。
10、凡因充电不足,造成便携式瓦检仪无法正常显示检测、失灵、误报警的,一台次罚充电人员50元。
四、检查与考核:
由矿通防领导小组成员负责专业检查和考核工作。
瓦斯检查员管理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下井前,首先检查瓦检仪、药品、电路、气路是否完好,否则,不准携带入井。
三、瓦斯检查员坚持“三无作业”,即无微风、无瓦斯超限、无空班漏检,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四、要监督好水炮泥的使用、放炮前后的洒水及迎头防尘工作,杜绝煤尘堆积,对违章者有权停止施工。
五、瓦斯检查员要负责好作业点风袋管理工作,减少漏风,杜绝破口,对头面的风袋及时延接,煤巷距迎头不准超过5米,半岩巷头不准超过7米,每少1米罚款10元。
六、无论交接班检修电器设备时,不准停风,需要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七、检查瓦斯时,发现瓦斯异常,要采取积极相应措施,并立即向有关单位回报。
八、要坚持“一炮三检”、“一管四”、“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发现一次不传递“三人连锁”牌,罚50元。
九、严格执行巡回检查,班中汇报制度、不执行制度一 次罚款50元。
十、坚持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否则罚款100元。
十一、认真做好区域内的通防设施检查管理,当发现损坏要及时处理或督促责任人(单位)及时处理,并回报通风工区。
十二、要做好迎头瓦斯监测探头的管理工作,要按标准及时安设和移动。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管理规定
一、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工作面局扇附近10米内;回采工作面在回采面机巷入口处。特殊情况由矿总工程师决定。交接班地点需悬挂交接班牌板。
二、交接时,交接人必须在瓦斯检查原始记录上签字,并填写有关注意事项。
三、瓦检员交接班时间:夜班0:00,早班8:00,中班16:00,前后相差不得超过15分钟。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交接时,上一个班瓦检员不得擅自离开,必须等下一个班瓦检员到交接班地点,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准离开现场。
四、交接班时,要交接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本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和生产状况,有无异常情况。若有异常,处理结果如何,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2、本区域内的“一管四”执行情况。
3、有关领导对某项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及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及请示的内容。
4、接班人对交班人交待的内容了解清楚后,双方在对方的瓦斯手册上签字,做到有据可查。
五、交接班牌板应标明交接班地点、交接班时间、交班人、接班人、存在隐患(问题)及整改情况,同时将交接情况填入交接班记录。
防尘员管理规定
一、防尘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搞好工作。
二、坚持“二、五、十五”洒水清尘制度。做好分管区域内防尘工作。
三、防尘员对分管区域的防尘管路要及时延接,每50米留一个三通,便于洒水防尘。
四、溜煤眼、接车点、转载点、溜子头,必须装置喷雾降尘设施,每少一个喷雾设施罚款20元。
五、掘进工作面迎头50米内有水针,便于装水炮泥,20米内有净化水幕。回采工作面上下两巷安装净化风流水幕,每少一道罚款50元。
六、班后向工区回报并填写防尘洒水记录,一次不回报不填写记录罚款20元。
七、对隔爆设施要经常检查及时充水,发现漏水或数量不足等问题及时更补,否则发现一次罚20元。
通风管理规定
一、每月要根据矿月度生产计划编制月度通风作业计划。内容包括:矿井风量分配、局部通风、防尘、防瓦斯、防灭火、瓦斯检查与监测、通风设施、劳动组织、物资材料等内容。
二、接到巷道开窝通知单后,要根据开窝位置及设计巷道施工长度及时给机电科、生产科下发风机安装通知单,并在井下给定风机安装位置。风机安好后,通风工区要及时将风筒接到开窝地点,掘进过程中要及时延接风筒。
三、在接到巷道透窝通知单后,通风工区要及时编制透窝调整通风系统措施。巷道透窝后,要及时按调整系统措施调整通风系统,并将该巷道中的所有风袋一次性回收到井上或另一施工地点,机电部门要将该头风机回至井上检修备用。
四、在回采工作面回采过程中,随着工作面的推进,通风工区要及时回收工作面两道的防尘水管及设施,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前,通风部门要提前编制好密闭措施。回采面一旦回采完毕,生产科要及时安排回收所有材料和设备,通风工区应尽快对已采面进行永久密闭。
五、定期组织矿井通风安全自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及时汇报。
六、对便携式瓦检仪、瓦斯遥测仪要定期用气样校正,确保仪器反应灵敏、准确。
七、矿井各种通风图纸、报表,要及时上报。
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水平延深及采区开拓从设计上要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并在实际施工及生产过程中严格实施。
三、矿井在组织生产、安排生产布局、采掘接续时,首先要考虑通风能力,做到以风定产、定头,避免出现因生产过于集中、追求产量进度,造成的系统不合理、区域风量不足及违规串联通风等现象。
四、严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风、扩散风、老塘风,严禁出现串联风中的“并─串”或“串─并”形式的二次串联风。
五、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系统,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采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一次串联风,同一采区内一次串联风不得超过一处。
进入串联风流中的沼气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在串联风流中,必须安装沼气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六、非长壁采煤法、残采、回收煤柱、地质构造复杂地段的回采,无法形成通风系统的通过制订专门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可以采用局扇供风,但必须实施“三专二闭锁”或“双局扇双电源”,必须安装沼气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七、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有单独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道或主要回风道中。
八、矿井及各地点所需风量,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进行计算。
九、全矿井风量每旬至少测定一次,重点区域经常测定。对供风量不足地点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确保合理供风。
十、矿井回风道失修率不得高于7%,其中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十一、加强通风设施管理,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风井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十二、反风设施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有记录备查,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
十三、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检查矿井主扇的运转情况、反风设施、电器设备的工作情况。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一、巷道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通风设计说明书,对局扇的型号、风筒直径的大小、局扇的安装位置、通风系统情况予以说明。
二、局部扇风机入井前,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完好性鉴定。吸风口要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要有衬垫。5.5KW(含5.5KW)以上的局扇要配消音器(低噪音局扇除外)。
三、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底板高度大于0.3米,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扇不得发生循环风现象。
四、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出口到掘进迎头距离为:煤巷不大于5米,半煤巷不大于7米,岩巷不大于10米。
五、局扇与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六、低瓦斯矿井中的局扇应采用与采煤面分开供电或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在高瓦斯区域应执行三专供电(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
七、掘进工作面局扇无特殊情况不得停风。因检修等原因停电停风时,必须经矿调度室批准,并通知通风部门,停风区域必须停电、撤人、设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且局扇供风巷道中无瓦斯积聚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随意或无计划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作为未遂事故组织追查,严肃处理。
八、一台局扇只准向一个头供风,不准同时向两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供风,禁止风筒轮回拖动供风。严禁在未贯通的独头巷道中开窝掘进其它巷道。
九、风筒出口风量要满足掘进工作面要求,不小于40m3/分。并保证整个巷道有害气体不超限,巷道中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十、风筒质量要求。
1、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觉不到漏风)。
2、无破口(末端20m除外)。
3、无反接头,软质风筒要反压边。
4、吊挂平直,逢环必挂。
5、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
6、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十一、混合式通风必须将设计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十二、巷道掘进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严禁无设计施工。巷道掘进开窝前三天(特殊情况除外)由技术科下发开窝通知单,通风工区接到开窝通知单后,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下发局扇安装通知单,并做好系统调整、风量分配工作。
防治瓦斯管理规定
一、人员配备
1、瓦检员必须由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一年以上,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一定煤矿生产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司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瓦检员的配备必须满足井下安全生产的需要,实行定面定人,并配有足够的替班人员及巡回检查人员。
二、瓦斯等级划分标准
1、我矿为低瓦斯矿井,如矿井被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时,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2、绝对涌出量大于3m3/分的采煤面以及绝对涌出量大于0.6m3/分的掘进面,一律按高沼气工作面管理。
3、瓦斯异常的工作面一律按高沼气工作面管理。
三、瓦斯检查地点
1、采掘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中的风流。
2、各采区、水平、一翼回风和矿井总回风流。
3、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的风流。
4、进入串联工作面、机电硐室和其它硐室的风流。
5、密闭、盲巷以及顶板冒落等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和部位。
6、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的停风区、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的风流。
7、根据现场具体情况,临时安排检查的地点。
8、井下动焊地点。
9、高瓦斯区域煤仓放煤口回风侧。
四、各点检查次数要求
1、矿井总回风道、一翼回风道和采区进风流中测风站每旬检查一次,由测风员执行。
2、进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每班检查一次,由瓦检员执行。
3、炸药库每班检查一次,由瓦检员执行。
4、盲巷、密闭墙内外和各高冒点,每旬由救护队负责检查一次。内容有沼气、二氧化碳、氧气、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及盲巷内支护情况等。
5、采掘面进回风道中长度超过3m的在用硐室每班检查一次,由瓦检员执行。
6、采区回风道、各水平回风道每班检查一次,由瓦检员执行。
7、低瓦斯矿井的低瓦斯采掘面每班巡回检查两次;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采掘面每班巡回检查三次。由瓦检员执行。
8、临时停头的采掘面、备用回采面每班巡回检查一次,由瓦检员执行。
9、煤巷、半煤巷、高冒点每班检查两次,由瓦检员执行。
10、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五、采煤面应检查六个点
1、距采煤面切眼10米处的进风流中。
2、采煤面下部。
3、采煤面中部。
4、采煤面上隅角。
5、距采煤面切眼10米处的回风流中。
6、采煤面回风流进入采区回风巷前10-15米处的风流中。
六、掘进工作面应检查如下几个点
1、掘进面离迎头20cm处风流中。
2、离掘进面50-100m处的风流中。
3、掘进回风巷离三角门10-15m处的回风流中。
4、局扇及其开关附近。
5、串联通风的掘进面应在局扇前15-20m处进风流中增加一个检查点。
6、掘进回风巷中的各种硐室、电机、高冒点及其电机开关附近的风流中。
七、检查管理制度
1、瓦检员在检查瓦斯时,必须严格按《瓦检员操作规程》要求执行,每个测点连续测定三次,取其中最大值作为测点的瓦斯浓度。
2、瓦检员按巡回顺序进行巡回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填写在记录牌和原始记录上。检查结果要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如遇浓度超限,要根据超限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停止作业或撤人或断电,进行处理。
3、坚持班中汇报制度。每一巡回检查15分钟后向通风值班室汇报。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随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工区值班人员汇报。
4、矿长、总工程师、技术员以及采掘、通风区队长、班长、放炮员及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5、井下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长期不使用的盲巷必须采用永久密闭。
6、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应与工作面切顶线掐齐,或超前进行回料,不得滞后采空区切顶线,防止出现瓦斯积聚。
7、通风值班员必须根据瓦检员检查汇报情况,做好瓦斯日报和通风调度日报,在次日早晨8:00前报送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等问题,通风部门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处理。
8、矿长或总工程师不在矿时,由矿长、总工程师指定生产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代签,不得出现无审阅、过期审阅及加盖印章现象。
9、瓦斯日报一式二份。一份送矿调度室,一份留通风工区存档。
10、瓦斯超限排放,按《瓦斯排放管理规定》执行。
11、每年进行一次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12、瓦斯监测,按《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瓦斯排放管理规定
一、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
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采掘工作面,经矿值班矿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风工区值班人员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现场瓦检员进行排放。
2、巷道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排放风流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然后进行排放,排放措施报公司备案。
3、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已封闭的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其它采掘面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二、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计算排放瓦斯量,预计排放所需时间。
2、明确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严禁“一风吹”。
3、确定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
4、明确撤人范围,指定警戒点位置。
5、明确停电范围。
6、明确必须检查瓦斯的地点和复电时的瓦斯浓度。
7、明确排放瓦斯的负责人。
8、在计划排放瓦斯时,必须派救护队员配用4小时氧气呼吸器,检查排放巷道内气体、支护、积水等情况。然后根据检查提供的实际情况,制定排瓦斯安全措施。
三、排放人员的分工原则
1、矿总工程师对排瓦斯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措施的审批、贯彻、指挥和组织排放工作。
2、通风科(区)负责瓦斯排放措施的编写和瓦斯排放工作的执行。
3、机电科负责配电点、采区变电所的断送电工作。
4、矿调度室负协调责任,负责有关生产部门停头、撤人到指定地点、并指定警戒人及警戒点设置和撤消工作。
5、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排放措施的现场监督,对措施不落实或违章排放必须责成停止,关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四、安全管理
1、必须采取控制排放瓦斯量的措施,确保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非紧急排放时,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下风侧5米左右安设瓦斯报警断电仪。
2、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的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面,都必须停工撤人。在工作面进出口及与排放瓦斯区域相通的道口,都必须指定人员设立警戒,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3、被排放瓦斯流经巷道内的电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4、排放瓦斯时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5、排放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时,必须由救护队实施。
6、只有在一切准备工作就绪,经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同意后方准开始排放瓦斯。
7、排放结束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1%,氧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分钟后,风流中气体浓度无特殊变化时,才可以恢复局部通风机正常供风。
8、独头巷道恢复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器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器设备的电源,然后方可通知矿调度室,宣布排放结束,撤消警戒,恢复正常工作。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突出“一通三防”工作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位置,落实矿井“一通三防”齐抓共管管理责任,切实搞好“一通三防”专项治理工作,提高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质量,杜绝瓦斯、煤尘重大事故发生,依据上级矿井“一通三防”质量检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定,针对沛城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沛城矿综合防尘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管理组织:
矿成立综合防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由矿长担任。
副组长:由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副矿长担任。
组 员:由安监站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以及安全、技术、生产、机电、通风等有关同志担任。
办公室设在技术科,通风采煤主任工程师任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管理办法:
㈠、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1、矿井综合防尘管理由矿长总负责,矿井综合防尘技术管理由总工负责,专项工作落实计划的制定由分管矿长负责,技术科抓好综合防尘工作的组织、协调,安监站负责监督检查各项措施,制度落实执行。
2、明确各单位分管综合防尘的付区长、主抓本单位的综合防尘工作。
3、各单位正职是本单位工作区域内“一通三防”管理第一责任者,必须全力支持分管综合防尘付区长的工作。行政正职必须根据单位综合防尘的需要,提供必需的人力、物力,支持分管付区长落实综合防尘制度;支部书记必须认真组织全员开展综合防尘专项教育,努力提高全员对综合防尘工作的意识,端正态度,自觉搞好综合防尘。
4、十项安全专业管理分管煤尘专业人员必须对照标准,加强对矿井综合防尘的专项管理,积极开展活动,消除煤尘隐患。
5、机电科、通风工区负责保证防尘水稳定,防尘三通、闸阀等防尘设施安装,经验收后签字交接,谁使用谁管理。
㈡、明确区域,狠抓落实。
根据生产布局及综合防尘条件划分防尘区域:
1、采煤单位:工作面及距工作面30米的进回风道,本单位使用的管、线、设备。
2、掘进单位:距工作面迎头30米内及本单位使用的管、线、设备;溜子运输的掘进工作面,包括溜子头前、后各10米;上、下山掘进、溜煤的包括转载点前、后各10米。
3、机电科:机电硐室、绞车房、变电所,非采、掘单位管理的电缆、2寸以上(含2寸)管道及临时变电所设施、设备等。
4、运输工区:架空线及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设施、设备,-390井底车场、-390、-600主要运输大巷防尘水幕的管理和使用,二、三水平主、副下山及上、下山车场。
5、溜子队:属溜子队管理的溜煤上山、煤仓上口及转载点前、后各20米,溜子转载水幕及溜子头前、后各10米,老虎口接车点进、回风流水幕及接车点前后各20米,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设施、设备、管线等。
6、通风工区:总回风巷、中央集中上山、-390、-600回风上山,全矿所有隔爆袋,全矿采、掘、机、运单位责任区以外的所有区域的防尘。
㈢、明确目标,保证实效。
无水不作业,消除干燥及煤尘飞扬、杜绝出现煤尘堆积。
三、防尘系统和设施
1、井下防尘用水,可采用地面水源和井下水源。其中东翼二水平采用东五采区灰岩水,西翼一水平采用地面水,二、三水平采用井底车场静压水池水,井下水源需经净化处理。地面走廊用动压供水防尘。
2、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其中主要大巷要铺设φ100mm管路,采区上下山要铺设φ50mm管路,采掘面等其它分支巷道铺设φ25mm管路。防尘管路必须到达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溜煤眼、转载点。
3、主要运输道、主要回风道、上下山的防尘管路每隔50米,要设一个三通阀门;采煤工作面两道、掘进工作面每隔30米、溜子头10米范围内,安装隔爆水棚的地点都要设三通阀门。
4、主副井底车场、采区上下山口、机电硐室、炸药库附近要设三通阀门。
5、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两道的防尘铁管,必须达到距迎头或切眼上下出口不大于30m处,管路末端要安装水针,并有不少于30m的洒水软管,回采工作面内用软管跟面推进洒水。
6、各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喷头,喷头安装的高度、位置以能覆盖转载点扬起的煤尘、不湿电机为准。采掘面溜子头喷头阀门安在溜子开关附近,由溜子司机开关阀门。
7、采煤面两道、掘进工作面采区回风巷、装煤点下风侧要安装净化风流水幕,水幕要处于正常喷雾状态。采区进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可根据日常产尘情况而定,产量大时可设置自动喷雾。
四、防尘制度
1、防尘责任区域的划分,按照《“一通三防”责任区域划分规定》执行。
2、煤巷、半煤巷掘进必须执行湿式打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须由生产单位防尘员对采煤面及距切眼30m范围内的进回风巷、距掘进迎头30m范围内的巷壁洒水,保持巷道无积尘。
3、凡属通风专职防尘人员清尘的巷道,必须认真执行“二、五、十五”冲尘洒水制度。即回采面切眼30m以外的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至少每两天洒水一次;采区石门、上下山运输机道及岩巷掘进头30m以外的巷道,至少5天冲冼一次;主要进回风大巷、斜井以及其它通风行人巷道至少15天冲冼一次;个别易产尘地点必须每天洒水一次。
4、凡采高大于1.3m,煤层内在水份含量低于4%的回采工作面都必须执行煤层注水。如因地质构造复杂、残采等原因不能进行注水的,应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井下以下地点要设立隔爆水棚。
⑴、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水平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⑵、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⑶、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
⑸、煤层掘进巷道。
⑹、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
⑺、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
水棚安设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执行。
6、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必须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年至少测定一次;每半月必须对全矿井下产尘地点的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定一次;每月测尘点次不低于应测点次的90%,粉尘点次合格率不低于90%。
7、采掘头面必须编制“防尘措施设计”,经通风科(区)生产单位负责人、矿总工程师签阅,与采掘作业规程一并贯彻执行。
五、管理制度:
1、各单位必须确定每小班的专职防尘员,制定综合防尘措施,上报综合防尘办公室并张贴上墙,否则,罚该单位分管付区长50元。
2、坚持“二、五、十五”防尘制度,即:采煤工作面距煤壁30m以外的进、回风道,掘进工作面距迎头30m以外的巷道,每两天洒水冲洗一次;采区巷道、上下山每5天洒水冲洗一次;主要进、回风大巷,上、下山用其它通风、行人巷道每15天洒水冲洗一次。认真落实对采掘工作面、采区巷道、上、下山及主要大巷全断面洒水灭尘、清尘,否则罚责任单位分管付区长50元、区长50元、单位500元。
3、各单位认真做好井下“8、18、28”矿防尘日活动,凡未开展活动的,罚单位500元。
4、严格落实采掘湿式打眼或干打外喷,但干打外喷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班。否则,罚责任单位600元并加罚生产单位分管付区长每次50元,当班防尘员、当班带班区长各50元。
5、积极开展煤体注水工作,每个回采工作面都必须注水,否则罚通风工区分管付区长50元、区长50元、单位500元。
6、严格落实“开机开水”制度,正常情况下溜子转载、上、下山转载、老虎口接车,主要斜巷提升时必须及时打开灭尘水幕,否则,每人次罚30元。
7、采掘生产必须坚持炮前炮后洒水,放炮使用水炮泥,出货时洒水,否则对当班专职放炮员、防尘员各罚30元,无防尘员罚当班班长50元,并罚当班瓦检员50元。
8、在作业过程中,凡出现煤尘飞扬,存在浮尘现象的,按区域范围,对责任单位当班付区长及当班防尘员,班长各罚50元,对岗位作业人员罚款50元;凡出现煤尘堆积的,罚单位第一责任者100元,罚岗位作业人员100元,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9、井下防尘用设施即一寸防尘管路、三通、阀门、隔爆棚、净化风流水幕、转载点及溜子头、溜煤小眼下口喷雾,水炮泥水针等由通风工区安装;2寸(含2寸)以上管路由机电科安装,安装完工后,由技术科组织安全、生产、通风及使用单位验收合格签字后交付使用单位管理、正常使用。
10、机电科和通风工区要及时安设防尘管路设施,按标准安装三通阀门及喷头等,少安一个三通阀或设施等罚款50元,个数增加,罚款增加。
11、加强管路检查,保证管路供水正常,因管路漏水、阻塞不畅等原因,未及时处理影响防尘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12、加强责任区内防尘设施管理和保护,严禁任何人故意破坏综合防尘设施,本单位责任区内防尘设施损坏后,必须及时通知通风工区修复,更换材料费由使用单位支付,属保管不好、被偷盗的及人为损坏的,按设施2倍价格兑现处罚,经查实到人的,除加倍赔偿外,另加罚100----300元。
六、绩效考核:
1、活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综合防尘专项检查、评分,按月度积分评出前2名和最差1名,对单位分管付区长分别给予100元的奖罚。
2、每月评出优秀专职防尘员2名,最差专职防尘员1名,分别给予50元的奖罚。
3、各单位综合防尘绩效纳入《矿井“一通三防”管理上水平竞赛活动》考核,每季度评比一次,评出优胜单位2名;第一名奖500元,第2名奖300元,评出最差一名罚500元。
4、季度公司检查验收,综合防尘达甲级,个人全面完成管理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及各单位分管付区长各奖100元。
5、凡公司验收检查出问题每一条罚责任单位100元,隐患每一条罚责任单位500元。
防治井下火灾管理规定
一、消防设施
1、井下消防管路要接到所有采掘工作面及硐室门口。
2、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材料库的材料、工具品种及数量由矿长确定。
3、每一采煤工作面及煤(半煤)巷掘进工作面,最少装备两台灭火器。其它地点灭火器配备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4、健全消防器材检查制度。由矿长、安监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矿长应签阅检查记录,检查间隔不超过一个月。失效、失修的灭火器要及时更换。
二、防火措施
1、井口房和扇风机房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2、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3、尽量不要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从事这些工作的,必须制定特殊的安全措施,报矿长批准后实施。
4、井下电缆必须为不延燃型,电器设备必须确保防爆、隔爆性能。
5、井底车场、井筒、主要绞车房、机电硐室、炸药库等,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6、炸药、雷管的选择,炮眼的深度及封堵长度、质量,放炮器的使用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违章放炮。
三、自然发火的防治
1、我矿属自然发火矿井,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
2、在进行开采设计时,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护形式。根据自然发火期的长短,回采速度及所采取的防火措施等因素,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两个回采工作面之间必须留设煤柱,煤柱宽度的设计要符合防火要求。
3、采煤面回采结束后至多一个月,必须对采空区进行密闭,因回收材料不及时,造成不能封闭的,要追究矿生产科及影响单位责任。如因通风工区管理不力推迟封闭时间,追究通风区长的责任。
4、必须搞好全矿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每旬至少观测一次。观测地点:防火墙内外、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高冒点及总工程师指定的其他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份(氧气、沼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气温、水温等。特殊情况需增加观测内容,由矿总工程师决定。预测预报情况报矿总工程师签阅,通风工区备案。
5、对高冒点要实行挂牌编号管理,定期进行防火预测预报。观测要求同4,特殊情况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四、灭火措施
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和现场人员立即通知、引导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2、灭火救灾时的通风制度由矿长、总工程师决定,未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采取反风措施。需要反风时,必须先撤出原进风侧人员。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扇。
3、在抢救人员灭火及封闭火区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流变化,严防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
4、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闭火区,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封闭顺序应在火源的进回风侧同时封闭。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可采用先封火源进风侧,后封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一般不得采用“先回后进”的封闭顺序。
5、接火警后,矿要根据情况,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或领导小组,指挥灭火救灾工作。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
一、瓦斯探头的位置及设置
1、低瓦斯矿井回采面,应在工作面上风巷距工作面切眼10米处安设瓦斯探头。瓦斯报警点:1%;断电点:1.5%;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2、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回采面,应在工作面上风巷距工作面切眼10m处、距采区回风巷10~15m处各安装一台瓦斯探头。第一台探头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与低瓦斯回采面相同;第二台探头报警点为1.5%、断电点为1%,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3、回采面采用串联风时,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安装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断电点为0.5%,断电范围为回采工作面及其进回风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4、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巷道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传感器离迎头距离:煤巷小于30m,半煤岩巷小于50m,岩巷小于80m。
5、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应在该面局扇前3~5m处安装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点以及断电点均为0.5%,断电范围为被串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6、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0.3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0.2m。
二、监测系统信息管理
1、监测中心每班必须有一名值班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电脑显示器所显示的信息,记录系统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日报表。接到报警、断电信号后,要立即通知通风工区值班室和矿调度室。
2、监测值班班长必须对监测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送通风区长指示后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并及时向公司通风部门汇报。
3、监测日报应每天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三、监测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1、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数据、安装位置、主机、动力开关安设地点等做出明确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通风部门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维护和回收工作。在使用前必须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4、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须将井下部分或全部运到井上全面检修。
5、监测装置的井下部分由所在生产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探头的移设由当班瓦检员负责。如有损坏应及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对故意破坏、盗窃者要严肃处理。
6、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在瓦斯浓度降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四、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每月初通风工区必须填制《矿井监测系统图》,报矿调度室及总工程师各一份。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一、矿井通风设施设立的地点、种类、型号等必须按技术措施要求执行。
二、通风设施的安装、维修、拆除等工作由通风部门负责。
三、拆除通风设施必须预先通知通风部门,由通风部门派人施工。其他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通风设施。否则按“三违”惩处并追究责任。
四、各生产单位按区域划分,负责本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的管理工作,损坏设施及时通知通风工区处理,材料费由责任单位支付,人为破坏加倍处罚。
五、通风设施安装完毕后,通风部门应向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申请验收,质量符合《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公司《通风设施技术规范》之规定,移交给相应生产单位。
六、所有通风设施应挂牌管理,标明设施的种类、编号、管理人等。
七、矿井主要反风设施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检查,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规定
一、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一般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在贯通相距5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通知生产和通风部门;贯通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通风部门下达透窝通知单。
2、生产和通风部门必须分别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拖施和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并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3、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分别报送矿调度室、安全部门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4、临近透窝时,相向或垂直贯通的巷道相距20m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另一头停工撤人,保持通风。
5、临近透窝时,每次放炮,都必须对透窝点两侧巷道气体进行检查,只有在沼气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放炮。放炮前,两个工作面都必须撤人,并在入口处设专人警戒。
6、贯通老塘老巷时,在距贯通点5米净煤柱时,打超前钻孔探明老塘内的瓦斯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瓦斯浓度超过1%时禁止放炮。
7、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进行贯通工作时,还应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8、贯通前系统内所有设施必须提前到位。确保贯通后能立即投入使用。
9、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风流调整,只有在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10、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设警戒。
11、通风部门要做好贯通措施的实施记录备查。
二、盲巷管理制度
1、盲巷范围的划分,属下列情况之一均为盲巷。
⑴、井下长度超过6米,而又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
⑵、密闭墙、挡风墙位置不当,墙外独头部分超过6米的巷道。
⑶、非全负压通风巷道长度超过3米,而又不通风的巷道。
⑷、全负压通风巷道由于冒顶、积水等原因使风路阻塞形成无风或微风状态,未及时修复,不能有效排除瓦斯或有害气体的巷道。
2、对盲道管理要做到以下几点。
⑴、要从设计上、施工中尽量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盲巷。
⑵、与生产无关的报废盲巷或旧巷,必须及时充填或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封闭。
⑶、临时停工的地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⑷、长期停工的独头巷道内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氧浓度低于18%,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长期不用的盲巷必须在检查后24小时内密闭完毕。
⑸、所有盲巷由救护队员配用氧气呼吸器定期进行检查,每旬至少检查一次,并对栅栏、密闭的质量、密闭内外气体成份(CH4、CO2、CO、O2)、温度等进行检测和分析,救护队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矿总工程师,并抄报通风工区。发现问题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⑹、盲巷栅栏及密闭的施工、维护、拆除,均由通风部门负责,严禁任何人破坏栅栏和密闭。栅栏内的电器设备必须及时撤出,严禁在栅栏内外堆放设备、材料及杂物。
⑺、已密闭的盲巷、密闭前必须打栅栏,挂检查记录牌;设置栅栏的盲巷要挂警标牌和检查记录牌。除配用氧气呼吸器的救护队员处,严禁其他人员进入栅栏内。
⑻、所有盲巷必须做到四断:即断轨道、断架线、断电缆、断管路。
⑼、盲巷要恢复作业时,必须首先由救护队探明情况,根据内部各种气体浓度大小,制定启封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⑽、必须建立盲巷登记卡或盲巷管理台帐,并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盲巷的位置。自然消失的盲巷应及时在登记卡或台帐中予以注销。
有关通防的机电管理规定
一、矿井主扇及备用主扇每月由机电科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确保主扇运行正常;备用主扇能随时投入运行。抽风机房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
二、矿长每季度组织通风、机电等部门对矿井反风设施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完好,能满足随时反风的要求。
三、机电部门在对运转主扇和备用主扇进行调换时,应预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及时通知通风工区对井下风量进行测定调整。
四、井下局扇全部实行风电闭锁。局扇的安装由机电科负责;局扇位置由通风工区给定;日常使用、维护、移动位置由使用单位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风电闭锁,不得随意停风。
五、机电要按规定组织对井下各种机电设备进行检修,确保设备不产生引爆火源。电缆连接无“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
六、机电部门要搞好矿灯的日常检修,消灭矿灯失爆现象,严禁任何人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检修。
七、瓦斯监测设备在入井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失爆设备禁止下井,监测人员严禁违章操作。
八、煤体注水钻机、注水泵及汽雾阻化泵在下井前,必须经全面检修,不得有失爆现象。通风工区维护员应按机电设备管理要求对这些设备定期进行检修,确保设备完好、不漏电、不失爆。
九、机电部门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检漏试验时,每天要定时定点试验,试验停电时间不超过3分钟,并通知有通风设备的单位及时复电开动局扇,防止头面停风造成瓦斯积聚。

目录
某煤矿生产管理规定。。。。。。。。。。。。1
某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7.
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作管理规定………………10
某煤矿顶板管理规定……………………………………..13
某煤矿小眼管理的规定……………………………………….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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