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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2009-04-10 17:52 来源:本站原创

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制度建设,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使内部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根据《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2、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的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执行。
3、政工、劳资科按管理权限,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职工有提出建议处分意见的权利。
4、各单位支部应对照本规定书面上报本单位违章违纪人员情况并提出处分建议。
一、考勤、休班
1、严格考勤制度,各单位必须建立考勤台帐,如实填报每位职工的出欠勤、休班情况。每班前由各单位集中考勤,每日下午四点钟前把当天三班考勤报劳资科定勤,安全生产管理干部按矿有关考勤办法执行。
2、各单位人员休班必须全年一次排定,分周休、月休、双月休,排定后一式两份,一份交劳资科,另一份单位自留。安全生产管理干部排班交调度室、政工科各一份。
3、干部、职工必须按排定时间休息,因特殊情况需要调休的,应由本人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劳资科批准,干部由分管矿长批准,否则以旷工论处。
4、法定节假日加班期间,应排休班者,必须休班,不休班而上班者不发加班工资,造成事故,按违章处理。三线及科室人员原则上节假日不加班正常休息。
5、干部、职工必须保证班后休息,非休班原则上不得回家,应在指定宿舍或招待所休息,否则出现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责任自负。
二、请、销假
1、干部、职工有事必须执行先请假,后销假制度。
2、事假必须使用矿印发的统一事假条办理。
3、安全生产管理干部事假或休班,必须向分管矿长申请,并经分管安全生产矿长签字后政工科办理手续,所办手续必须交指定考勤处备查,凡不交手续离矿的按旷工处理。
4、职工事假,三天之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七天之内的由劳资科长签字批准;超过七天以上的由分管劳动人事的矿长签字批准。
事假仍实行扣发工资制度,各单位不得随意多扣职工工资。
5、工伤假:必须由单位或个人申请,经矿安全监察部门认定,医院出据诊断建议,本单位同意后报劳资科定勤。
6、病假:必须由本矿医院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当天报劳资科定勤有效。
7、婚、丧假:婚假3天,晚婚假延长10天,丧假3天(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
8、产假:一般产假90天,难产假105天,多胞胎产假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15天。
9、补假:有下列情况之一手续齐全者可补假
(1) 休班、事假等假期间,本人发生意外伤害或因病住院治疗不能按时回矿者,事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矿医院和本单位打电话声明。
(2) 职工本人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伤害或天灾人祸,不能按时回矿者,事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本单位和劳资科打电话声明。
(3) 补办病假应持住院证明,补办事假持有村民委员会证明,回矿后的24小时内办理补假手续。
三、各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伤停工期一年内,病假治疗期半年内,由所在单位支付工资。工伤超过一年,病假超过半年仍不能上班者调劳资科执行伤、病人员工资标准
2、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治疗期满经鉴定符合伤残等级的,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工伤医疗期间,经治疗工伤的医院证明,需要护理的由本单位抽一人护理,工资单位自负。亲属愿自行护理的,单位不得再安排人员护理,在住院期间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工伤职工需要到外地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医疗期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各项补贴。由家庭派人护理的,护理费每天15元,由单位支付。伙食补助费由矿支付给单位,由单位补助工伤职工。
3、病假工资的支付,医疗期住院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100%,因病不需要住院的,工资由单位自定。
4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各项补贴),由所在单位自付。
5、在单位工作期间,突发急诊病人住院,单位安排一人护理,工资由单位支付,其它慢性病住院矿不安排护理人员。
四、岗位劳动纪律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及交接班制度。科室作业时间,夏季执行上午7.30--11.30,下午14.00--18.00,冬季上午7.30--11.30,下午13.30--17.30,按矿规定时间,禁止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井下及地面岗位要害工种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工作时间内,严禁空岗、睡岗、脱岗、窜岗。科室人员因公外出必须有单位负责人批准,干部由其分管矿长批准。
2、采掘单位班前会:早班6.50--7.20,中班15.00--15.30,夜班23.00--23.30。辅助单位每班前一小时召开,点名迟到者予以罚款。
3、凡下井人员必须在早班8.30,中班16.30,夜班0.30分前下井,特殊情况由单位向调度室回报。井口把钩工要忠于职守,并在早班7.00,中班15.20,夜班23.20分做好人员入井的准备工作。
4、生产及辅助单位非岗位或要害工种人员必须完成本班任务方可上井,安全监察员、现场员、跟班区长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安全生产管理干部或科室管理人员除跟班外下井时间不少于四小时。
5、严格保证工作质量,严禁消极怠工。班中严禁干私活,工作场所不得戏耍打闹,严禁携带小孩上岗,要害岗位严禁外人进入,因工作需要进入必须填写记录并签字。
6、严禁班中喝酒或酒后下井,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并一律停班检查。
7、全矿各工作岗位班中严禁找人顶替,严禁亲属代岗,未经矿批准,严禁他人进岗协助作业,否则出现后果,责任自负,并对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地面及生产辅助岗位必须穿工作服上岗并衣着整洁。
8、职工必须服从单位安排,凡工作不服从安排的,单位有权停工并处罚。严重者,由单位向矿提出处分建议。
五、人员的管理规定
1、各基层干部职工必须服从矿调动,严禁拒调、拒收,否则视其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2、人员调动一律以调令为准,各单位人员未见调令调出都属原单位人员,必须保留正常考勤。
3、因病、伤经矿批准在家休息的人员,每三个月鉴定一次,身体恢复正常且能从事井下工作的由矿研究予以安排。
六、对违纪职工的处理
1、违反本规定,直接影响安全生产按矿《安全生产现场经济处罚标准》执行。
2、未按规定时间报考勤的,罚单位负责人、办事员一次各50元。对考勤弄虚作假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并落实到责任人,严重者给责任人处分。
3、科室人员晚上岗、早离岗一次罚10元,并扣2分。特殊情况,需请假批准。
4、干部、职工无故不上班或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5、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企业予以除名,对连续旷工低于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低于30天,给予留用察看或降级处分。
6、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1)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
(2)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和矿调动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经营秩序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7、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8、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每月发生活费。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认定,劳资部门核定,经矿研究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9、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0、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4》矿发21号文同时废止。

二○○六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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