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监察制度
特种设备监察制度 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易导致人身和设备事故的机械设备。特种设备监察的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压力机械、木工机械、厂内运输机械、防爆电器、厂内机动车辆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安全专用仪器、装置、工具等特种设备。<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中对生产和销售、安装与管理以及监督检验作了具体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对设计与制度、安装与修理、使用与管理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与此配套的<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GBl2602—90)规定了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安全管理措施,该标准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门式(半门式) 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半门座)起重机、铁路起重机、电动葫芦、固定式起重机等设备的超载保护装置等。为加强客运架空索道的安全监察与管理,针对事故后果严重等问题,国家发布了(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这个规定对安全运营和如何开展监察等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从1992年2月起,全国各客运索道站实行<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各索道站在自检的基础上,填写<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表>,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技术监督局)负责预审,并认真填写预审记录卡。对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局)预审合格的索道,由索道站在一个月内报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审查。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将合格的审查索道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发放<安全使用许可证>。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另外,<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GBl2352—90)国家标准,规定了客运架空索道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最基本的安全要求。这些法规对促进特种设备的监察,起到积极的作用,使这项监察走向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