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了我国推行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国家授权特定行政机关设立的专门监管机构,以国家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机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管、纠正和惩戒的工作。在我国,国家授权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法规制度、监管组织机构和监管工作实践构成体系。这一体系还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监督,工会组织、社会舆论、社区的监督相结合。 1982年2月原国家劳动部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年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983年5月,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同意对其他行业全面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和违章经济处罚办法。1997年1月,原劳动部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明确了任何建设项目(工程)必须接受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和验收。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的职权 (1) 对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各项规定的情况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2) 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特种设备、严重哟害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预防性审查认可或认证; (3) 对重大隐患、严重职业危害,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令其改进、停止危险(危害)部分的作业; (4) 对事故企事业单位及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并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5) 参加和监督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的方式 安全生产监管分为行为监察与技术监管两种方式。 (1)行为监管:行为监察的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等。行为监察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提高安全意识,在工作中切实落实安全措施,其中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要严肃纠正和处理。据调查,因违章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70%以上。 (2)技术监管:是指对物质条件的监察,包括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对用人单位现有防护措施与设施的完好率、使用率的监管;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与作用的监管;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危害性较严重的作业场所和特殊工种作业的监管等。技术监管的特点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常常需要专门的检测检验机构提供数据。技术监察多是从“本质安全”上着手,是监管的重要内容。 从专业监管的角度划分,国家安全监管的种类有一般监管、专门监管和事故监管。 一般监管是对企业日常生产活动常规的全面监察。近几年来,在一般监察的具体内容、方法和频率等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如有的省市制定了一般监管考核标准,编制成监察程序表,按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时休假、培训教育、事故调查等方面确定了几十项内容,这样就使一般监察做到了考核目标明确,标准统一。 这种监管活动有以下几种具体形式:①不定期地组织监察执法活动。这种活动,有的是进行全面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查,有的是对某些伤亡事故或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②按照劳动安全卫生检查考核标准进行系统的卫生检查和评定。部分地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系统工程原理,全面提出了用人单位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安全效果等方面的检查项目,规定厂具体的检查内容和评分系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依据这些标准,对用人单位实施定期检查、考核和评定,并分别授予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合格单位或不合格单位的标牌。指出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起了促进 作用。③根据举报进行监察活动。监察机构根据职工对劳动保护事件的投诉和工会组织的检举、揭发,派员调查,依法进行处理。随着经济承包责任制和劳动合同制的推广,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有关劳动保护争议逐渐增多。 专项监管是指对矿山、电力、交通等行业专门监管,及特种设备、防护用品、消防设施的专项监管。事故监察是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