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91年2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的第75号令,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保证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1989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原劳动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等程序进行了规定。为履行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职责,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组织进行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等也作出了规定。 企业在发生事故后,应及时进行事故报告,尤其是伤亡事故,更应该完整、准确地进行事故报告工作。所谓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国务院专门颁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于企业的伤亡事故管理,则应当把全部伤亡事故,进行全面管理,包括轻伤事故。无论上级机关要不要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企业自身必须把轻伤事故包括在严格管理范围之内。 按国家的工伤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企业一旦发生了人身死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并应由劳动、公安、监察、工会、企业主管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且跟踪事故的继续发展事态,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事故报告分为:事故前期报告,事故后续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编写的内容包括:前言、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分析与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 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一般事故3天内,重大事故7天内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20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对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详尽描述事故的发生过程,进行调查取证和事故原因分析,得出事故分析结论,分清责任,拿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