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社区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的建设
政府社区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的建设 国务院2001年302号文<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一第七条指出: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 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当一个地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害和损失,地方政府要制定严密、科学、有效的事故应急处理系统。 政府社区的应急计划相对企业应急计划,也称现场外应急计划。 (一) 政府社区应急计划的崩定原刚 (1) 根据当地政府的安排,社区应急计划的制定应由地方政府和企业管理部门负责。 (2) 应急计划应针对企业管理部门辨识出的意外事件,这些意外事件对设施外部(社区)的人员生命财产和环境可能会造成影响。 (3) 对现场应急计划所使用过的评价原则,社区应急计划也可效仿。 (4) 除了社区应急计划中特定内容外,其计划还应能灵活地处理其他紧急情况。 (二) 政府社区应急计划所应包括的内容 (1) 组织——指令系统、报警系统、执行步骤、应急控制中心、应急协调人姓名、现场主要管理者及代理人姓名。 (2) 通讯——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监察、新闻等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方式。 (3) 应急设施——列出提升、挖掘、消防等特殊设备名称、型号大小、数量、存放位置、负责人及调用方法。 (4) 专家系统——应急事故救援和调查分析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 (5) 气象服务——紧急情况时气候条件、天气预报。 (6) 救援物资——如交通工具、药品和衣物、食品、临时避难场所、资金等。 (7) 公开信息——接待新闻媒介并告之紧急事件发生发展情况和救援情况。 注意事项: (1) 政府社区应急计划由企业协助政府制订并实施; (2) 政府社区应急计划与场内应急计划同时演练,及时修改补充和更新。 (三) 应急协调机构和人员的作用 ( 1) 政府社区应急计划应确定一个相应机构和应急协调主任及代理人,如必要,根据授权可调用应急服务机构。 (2) 应急协调主任应担任政府社区应急的总指挥。 (3) 应急协调主任应与现场主管人员在整个紧急状态过程中保持密切联系,定期通报现场事故的势态。 (四) 地方政府的作用 (1) 准备政府社区应急计划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如合适,他们应制订所有的必要的管理或安排,任命应急计划主任负责这项工作。此外,他们应任命一名应急协调主任承担全部的场外紧急指挥。 (2) 为应急计划提供基本资料,应急计划主任应与企业管理部门联系以获得信息,应保持这种联系使计划不断更新,如地方政府管辖区内存在一个以上重大危险设施,该政府应对每一个设施的场外应急计划的协调作出适当的安排。如需要,可制定一个总体计划。 (3) 应急计划主任应确保所有参与场外紧急处理的那些组织熟悉他们的任务,并能实施这些任务。 (4) 地方政府应在应急计划过程中设法寻求新闻媒介的帮助。 (5) 应急计划主任应安排现场演练,对场外应急计划进行操练和测试,并从这些操练中获得经验,以进行更新。 (6) 如一个重大事故可能导致重大溢出或产生环境危害,并需要引起重视和进行调查时,应急计划主任应寻找可承担这些任务的机构,并以适当的方式告之他们在场外应急计划中的任务。 (五) 应急机构的作用 (1) 公安、消防、卫生机构及其他应急服务机构的任务!应与每一个国家的通常惯例相一致,每个国家可能需要对下述任务进行安排。 (2) 公安机关应在紧急状态中负责保护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管理交通运输。 (3) 根据地方安排,公安机关也应负责这类工作,如控制旁观者、撤离公众、确定死者、处理伤员、通知死者和伤者家属。 (4) 火情控制一般由到达现场的高级消防官员负责,同时与企业管理部门进行合作。 (5) 根据地方安排,高级消防官员对其他重大事故有类似的责任,如爆炸和毒物泄漏。 (6) 机关管辖内有重大危险设施,消防机关应在早期熟悉其易燃物质贮存的位置、水和泡沫材料点和消防设备的位置。 (7) 医疗机构,包括医生、外科大夫、医院、毒物中心和救护中心等应在重大事故中起关键作用。 (8) 服务机关应是场外应急计划的一部分。 (9) 行政机关应熟悉在他们管辖区内重大危险设施所造成的重大事故对人们的短期和长期影响。 (10) 卫生机关管辖区内的重大危险设施存有危险物质或处置危险物质,卫生机关应熟悉对受这类物质影响的人们的治疗方法。 (11) 产生现场外后果的事故,可能需要一些附加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以补充在他们区域内现有的设备,卫生机关应安排 “多方位援助”计划以保证能得到相邻单位的支持。 (六) 政府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作用 (1) 检查以保证企业管理部门已经正确识别出影响设施以外的居民和环境的重大潜在事故,并已经向地方主管机构提供了所需的信息; (2) 检查企业管理部门是否已经准备现场应急计划,并已将计划提交给地方主管机构; (3) 检查负责制定场外应急计划的组织,是否已经对处理所有类型的紧急事件作出了安排; (4) 检查保证应急计划的各个部分,是否都已进行了测试和操练; (5) 像预计的那样清楚他们在实际紧急状态中的任务,包括建议和监督责任; (6) 紧急情况下,一旦事件结束,对能否再次进入和使用受影响的地方,向企业管理部门和应急协调主任提出建议; (7) 为现场检测和后来的测试而用,考虑设施和设备的部分是否被保护起来; (8) 紧急状态后尽可能快地询问目击人; (9) 根据从重大事故中获得的教训来再次准备所有措施,包括评估应急计划的有效性。 (七) 演习和练习 负责准备政府社区应急计划的组织应与现场应急计划演练相结合,适当测试它的实用性。特别是在紧急条件下,应保证总体协调所需的各种通讯联络能有效地传递。每一次操练之后,负责准备计划的组织应彻底地复查这次演练以改正场外应急计划的缺点和不足。在一次重大事故之后,这个计划的有效性也应被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