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煤矿公司安全奖惩条例
× × × 公司安全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止“三违”、预防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处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奖优罚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惩,使之确实起到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
第三条:安全奖励的重点是在井下安全生产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安全技术装备上有重大改革和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者;在制止“三违”、抢救事故和急救伤员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者。
第四条:安全处罚的范围是造成事故(含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者;“三违”行为者;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的责任者;对制止“三违”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者;偷盗安全生产器材、破坏或影响生产行为者。
第五条:安全处罚实行以教育为主 ,并与经济处罚相结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 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未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准入井,私自入井者,罚款50元,并停工学习直至取得“证书”后方可入井;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证书”,未带“证书”擅自入井者,立即停止工作,并给予30元罚款。
第七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完好的自救器入井,未携带或携带损坏的自救器入井一经查出,给予50元罚款。
第八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矿灯,戴安全帽,违者立即停止工作,并给予30——100元的罚款。
第九条: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50 元,酒后入井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200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严禁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入井,违者罚款100——200元,在井下吸烟者除名。
第十一条: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抽烟者罚款50元。
第十二条:在井下睡觉或脱岗者分别罚款50——100元,要害工种(安全员、瓦斯员、放炮员、电工、各类司机)加倍处罚。造成事故者,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要害工种未持上岗者;罚款50元。
第十四条: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因工作面条件变化未编制补充作业规程,或未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就进行施工者,罚责任者100——500元,造成事故者,加倍处理。
第十五条:经会审批准的作业规程,在施工前未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并考试合格后上岗者,罚责任者50——100元,造成事故者,视情节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除工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外,其它人员严禁进入铲车道行走,否则罚款50——100元。
第二节 生产区管理
第十七条: 严禁摩托车进入生产区,违者罚款50元。
第十八条: 酒后进入生产区的人员,一经发现给予50——3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酒后到生产区兹事,影响生产秩序、办公秩序,给予100——500元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给予除名。参与喝酒者给予50——250元。
第二十条: 聚众兹事,扰乱矿井正常的生产秩序,致使矿井生产建设无法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生产区工作区的人员、工地施工的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到作业场所检查参观的人员都必须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否则,一经查出,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外,并给予50——1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工地从事大型设备起吊,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就施工,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外来车辆入矿时,要向门卫申请通行证,服从保安人员的指挥,否则,给予责任人50-2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未经公司行政部等部门批准,不得在矿区参观或办理其它事情,否则,给予责任人30-1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车辆离矿时向门卫交回通行证,方可离矿,运煤车辆同时要交回有关运煤手续,否则给予批评并30——1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运煤车辆的司机,不准远离车辆,更不准在矿区喝酒,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50——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偷盗公司财产,由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三节 采煤 掘进 开拓
第二十八条:采掘工作面长度超过50CM的大炭必须在工作面破碎,否则罚班组长50—100元。
第二十九条: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中的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坚持光面爆破,保证煤帮规则,否则罚班组长50元。
第三十九条:铲车到工作面装煤时,工作面严禁有人,设备、电缆应撤至安全地点,否则罚班组长50——100元。
第三十一条: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钻眼防尘,爆破后喷雾降尘,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防尘水不用时必须及时关闭,否则罚班组长50——100元。
第三十二条:掘进工作面由于放炮或其它原因损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修复工作由外向里进行,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三十三条: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维修,否则罚责任者30——100元。
第三十四条:掘进工作面必须及时处理顶帮活炭、危岩,当时处理不掉应采取临时支护,否则不准作业 ,违者罚款50——100元。
第三十五条:砌碹巷道挑顶放炮后,要及时处理顶帮活矸,并按作业规程规定采取临时支护,否则严禁砌碹作业,违者罚款50——200元。
第三十六条:砌碹巷道立胎时,碹胎要支设牢固,碹胎之间要用连接杆连接牢固,工作台要按规定搭设,并连接固定成一个整体,否则不准作业,违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七条:连采机司机一定要规定站位,否则给予200——5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任何人严禁进入顶板未支护区,否则给予300——600元罚款。
第三节 火药 放炮
第三十九条:由井下火药库向各工作地点运送火药时,必须用炸药包、雷管箱,由专人分别运送,违者罚款30——200元。
第四十条: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雷管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放乱扔,否则罚款:雷管每发20元,炸药每节10元。
第四十一条:放炮母线不符合作业规程和井下放炮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或没有掩体,罚款50元。
第四十二条:装配引药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否则罚款30——100 元。
第四十三条:联线放炮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否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2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瞎炮者,罚款100元。
第四十王条:炮眼不装炮泥或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不使用水炮泥者,不准联线放炮,违者罚款50-——100元,特殊地段另定。
第四十六条:装完药后,雷管脚线必须短接,且不得与导电体接触,否则罚款50——100元。
第四十七条:井下放炮时必须在通往放炮地点的各个通道上设置警戒,人、绳、牌齐全,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不听劝告强行进入炮区者罚款200元。
第四节 运 输
第四十八条:井筒及井下任何地点严禁扒车、跳车、坐重车,严禁乘坐皮带和铲车,违者罚款50——100元,情况严重的予以除名。
第四十九条:井口、井底把钩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规定严格把关,违者罚款30元,造成事故者罚款50——100元。
第五十条:斜巷运输必须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违者罚款50元。
第五十一条:各种运输设备声光信号不全者不准运行,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五十二条:铲车司机、梭车司机在开车过程中违反规定,罚款100——200元。
第五十三条:小绞车必须固定牢固,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否则不准开车,违者罚款100元。
第五十四条:小绞车司机、挂钩工一定要按操作规程规定挂车,未按规定挂车者,罚款30——100元,由于违章作业造成跑车事故者,除赔偿所损坏设备价值的50%外,再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五十五条:各运输斜坡上必须设置挡车器、堵车器、阻车器等防跑车装置,必须保证其灵活可靠,如擅自拆除或不能使用的,处罚使用单位200——500元,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五十六条:井上下凡安设常闭阻车器的场所,阻车器必须常闭,违者罚责任者50元。
第五十七条:铲车司机、皮带司机、连采机司机、梭车司机必须按规定搞好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否则罚款50——100元。
第五节 一通三防
第五十八条:严禁扩散通风,违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五十九条:井下各工作单位无正当理由造成巷道2/3以上断面堵塞,影响通风者,罚责任者50——200元。
第六十条:局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准随便停开风机,违者对责任者罚款50——200元。
第六十一条:无故破坏通风设施,私自打开栅栏、密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者,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无故造成风筒破损者,除照价赔偿外,罚责任者50——100元。
第六十二条:对盲巷不及时设警标,给予通风单位3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风筒出口距掘进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50——100元。
第六十四条:瓦斯探头距掘进头距离超过规定时,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50——100元。瓦斯探头数字不准,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50——100元。
第六十五条:掘进头未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者,罚责任者50——200元。
第六十六条:瓦斯检查员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未按规定填写瓦斯检查数据,瓦斯检查牌板位置不符合规定,瓦斯检查手册、牌、报表不对照,根据情节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除名。
第六十七条: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伪造瓦斯检查数据,给予责任者2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除名。
第六十八条:对瓦斯超限地点,瓦斯员提出警告后,不听劝阻,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除名。
第六十九条:处理巷道积存瓦斯,无排放瓦斯措施或现场不执行措施,对责任者罚款50——200元。
第七十条:采掘工作面无故不使用或不携带瓦斯报警仪者,罚款50元。
第七十一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否则罚责任者50——200元。
第七十二条:使用风钻打眼时,必须湿式凿眼,违者罚款50元,特殊情况另定。
第七十三条:井下严禁用灯泡取暖,违者给予除名。
第七十四条:两条巷道贯通时,必须严格按贯通措施进行,违者罚款50——200元。
第七十五条:井下需要氧电焊时,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严格执行防灭火措施,违者罚款50——200元。
第七十六条:回采工作面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及时密闭采空区,否则罚通风单位 负责人100元。
第七十七条:瓦斯泵站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操作,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搞好瓦斯参数测定,按时填报报表,否则,给予责任者50——100元。
第七十八条:瓦斯抽放人员应当按规定搞好封孔、接管、放水等工作,否则,根据情节可给予50——100元罚款。
第七十九条:钻机工作人员必须按钻场设计施工,保证钻孔质量,否则,根据情节可给予50——200元罚款。
第八十条:掘进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挂风障等导风设施,保证防尘设施正常运转,否则给予100——300元罚款。
第六节 机 电
第八十一条:私自拆除检漏继电器不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井下不准带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违者罚款100元。
第八十三条: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不用或失灵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八十四条:井下明电操作以及失爆设备继续使用者,罚责任者100——2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第八十五条:井下严禁拆卸修理矿灯,违者罚款200元。
第八十六条:各种电气设备的远距离控制按钮发生故障者,严禁操作,违者罚款50—100元。
第八十七条:变电所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本岗位的供电系统,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违者罚款50——100元。
第八十八条:检修电器设备时,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挂停送电工作牌,违者罚款50——100元。造成事故者根据情况严肃处理。
第八十九条: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操作电气设备者,给予50——100元罚款。
第九十条:变电所、大绞车房、主扇风机房等重要岗位的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填写运行日誌和值班记录,违者罚款50——200元。
第九十一条:皮带司机在设备运行时,必须站着看,违者罚款50——200元。
第九十二条:使用中的钢丝绳必须按规定经常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钢丝绳,必须立即更换,违者罚款50元,发生断绳事故的,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第九十三条: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台上者,罚款50元。
第九十四条:公司各类司机,未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设备损坏者,罚款50——200元,班中睡觉者、脱岗者,罚款30——100元,造成事故的严肃处理。
第九十五条:机械切割、削人员,操作时不戴防护眼镜或戴手套作业者,罚款50——100元。
第九十六条:充电工不穿工作衣,将不符合规定的矿灯发给井下工人使用权者,罚款30——100元。
第九十七条:井上下生产系统工作人员,应对所用设备经常检修,若出现设备带病运行,罚责任者30——100元。
第七节 其 它
第九十八条:安全监察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因而发生事故的,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者,调离安监队伍,并严肃处理。
第九十九条:在调查“三违”、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责任者30——100元。
第一OO条:破坏或盗窃井下安全生产设施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O一条:班中相互殴打或殴打他人者,罚款100——200元。
第一O二条:对制止“三违”揭发隐瞒事故或坚持事实真相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以及借故进行报复,给予5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重处。
第一O三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O四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一O五条:发现危险情况,不采取果断措施又不及时汇报,给予责任者50——100元罚款。
第一O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在三天内写出事故报告,交安全部门备案,违者罚款100元。
第一O七条:1、发生轻伤事故的责任班组或发生一般非伤亡事故,按一、二、三线分别罚班组集体500元、600元、700元,罚班组长个人200元、300元、400元。
2、发生重伤事故的责任班组或发生严重非伤亡事故,按一、二、三线分别罚集体50元/人、60元/人、70元/人,罚队长500元。
3、发生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按一、二、三线分别罚集体70元/人、80元/人、80元/人,罚队长800元。
4、发生死亡事故的责任单位或重大非伤亡事故,按一、二、三线分别罚集体100元/人、150元/人、200元/人,罚队长1000元。
5、发生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按在册人员罚集体每人300元,罚单位负责人1200元。
第一O八条:对安全监察部门下达的隐患通知书或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的期限采取措施落实解决者,罚单位领导100——300元。
第一O九条:对重复出现“三违”的人员,按50%累加罚款。
第三章 奖 励
第一一O条:发现危险情况及时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者,奖励100——200元。
第一一一条: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奖励50——100元。
第一一二条:在制止“三违”、抢救事故、急救伤员中表现突出者,奖励50——300元。
第一一三条: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分季度或年度进行评比给予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一四条:本条例未作具体规定的内容,按照“煤矿三大规程”精神根据相似条款进行处罚或由专门会议研究处理办法。
第一一五条:本条例有关条款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为准。
第一一六条:安全奖罚由公司安全部负责执行。
第一一七条:安全奖罚款通过公司财务支付。
第一一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
第一一九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一二O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