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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员工劳动纪律的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2009-05-11 22:43 来源:山东

为了进一步搞好矿井安全生产,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实现矿井长周期安全生产,根据公司目前实际,结合煤矿三大规程,现制定加强员工劳动纪律的实施办法。
1、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公司提供的反光安全衣和矿灯,否则给予100元罚款。
2、严禁在井下睡觉,若发现井下睡觉,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300元,第二次给予除名。
3、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否则给予除名。
4、严禁员工酒后入井,否则,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500元,第二次给予除名。
5、所有员工要爱护井下设备,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的,根据设备损坏情况,给予责任人300-1000元罚款,故意损坏者,给予除名。
6、所有员工必须爱护井下通风设施,人为损坏通风设备者,给予除名,因工作考虑不周造成通风设施损坏者,给予责任者200-500元罚款。
7、井下电钳工必须按规定标准操作,杜绝井下一切设备失爆,保证设备完好,否则出现一次设备失爆,给予责任者200-500元罚款。
8、严禁任何员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出现以上行为者,给予责任者降级、撤职等处分;出现违章者,按处罚条例从严处罚,若违章威胁他人安全者加倍处罚直至除名。
9、员工在井下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又不向有关单位汇报,以致造成事故的,给予责任人100-300元罚款。
10、当班安全责任者发现重大隐患后,不及时处理也不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办法,以致造成事故的,给予责任者撤职或除名。
11、搞好交接班制度,在工作现场交工作任务、交安全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由上、下班交接人双方签字后,方可完成交接班。交班人在接班人未签字或未向接班人交明情况,离开工作现场,或接班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工作现场接班,分别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12、坚持班前30分钟检修制度,工作面有不安全隐患未排除不得恢复生产,否则,给予责任人50-100元罚款。
13、变电所、瓦斯泵站、主通风机房、矿灯房值班人员要按规定做好各种台帐记录,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卫生,坚持现场交接班,若发现记录不全一次给予50元罚款,一次未现场交接班给予100元罚款。
14、坚持八小时工作制,无故迟到、早退者给予50元罚款。
15、坚持入井挂牌出井摘牌制度,无故不执行者给予20元罚款。
16、严格管理人员入井考核制度,不入井而记井下工者给予50元罚款。
17、关于停工培训处理由安全部和相关经理执行。
18、有意损坏或打开任何消防器材或灭火器罚款100元,如不能确定损坏人人整个队每人罚款50元。
19、安全部应马上向公司汇报由于这些违规而受到的处罚。


200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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