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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召开安全评价机构工作座谈会

作者:佚名 2009-05-24 19:37 来源:不详
为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规划[2007] 198号)和《关于下达安全评价机构发展和控制计划的通知》(规划函[2007]25号),部署安排今年的年审工作,规范全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全省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日前,四川省安监局召开安全评价机构工作座谈会,副局长文卫平出席并讲话。   文卫平指出:安全评价工作结合今年以来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同时源头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且逐步深入延伸,呈现出规范、提高、发展的良好势头,强化了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全省安全评价工作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为政府提供安全技术支撑,形成了机构自主负责、行业自律执业、政府依法监督的全省安全评价工作格局。   文卫平结合全省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客观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安全评价机构管理水平较低。通过去年的年审和今年的抽查,评价机构虽然都按照要求制定了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但在实际评价工作中未严格按照过程控制文件的要求和步骤开展工作。二是存在无序竞争招揽业务的现象。由于安全评价市场正在逐渐的规范,少数评价机构承接业务时不考虑自身能力;有的采取低于成本价承接业务;有的以不正当竞争方式获取评价业务,严重败坏了评价机构形象,搅乱了正常的评价市场。安全评价机构问题成为全省举报的热点。我省对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评价机构在评价业务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甚至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局对具有上述行为的评价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处罚。对15家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了罚款;注销了5家安全评价机构的部分业务范围,暂停了1家机构的安全评价资质,对1家机构下达了停业整顿通知书,对36名安全评价人员进行了处罚,其中1名安全评价人员上报国家局吊销安全评价资格证书,4名终身不得进入评价行业。今年以来,市、县安监局以公文形式反映评价公司的违规行为。对此,省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了罚款、警告、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罚。三是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差距较大。评价报告质量良莠不齐,张冠李戴的有,弄虚作假的有,这不仅未起到应有的技术支撑作用,反而为企业安全生产埋下隐患。安全评价机构应引起重视,坚决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四、对安全评价工作的几点要求   1.加强评价机构资质管理。省局科技装备处作为安全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现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并逐步调整机构数量,在2010年达到我省甲级5家、乙级27家的要求。要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监管。结合全省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年审工作,对机构的资质基本条件保持情况、业务范围符合性、安全评价项目按照过程控制要求进行考核,达不到条件的,该吊销资质的要坚决吊销其资质,该取消业务范围的必须取消其业务范围;对那些评价水平低、质量差、考核不合格的评价机构,要按规定注销其资质,使其退出安全评价市场;建立起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   2.加强评价工作质量管理。各评价机构要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过程控制文件的规定,加强对评价工作从风险分析、实施评价、报告审核、技术支撑、作业文件、内部管理、档案管理、以及自我约束、检查、改进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的管理,严格评价报告内审制度的执行,从评价准备阶段开始到评价报告的产出进行全员、全过程控制。坚持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从程序上、制度上为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把好关。今后,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倒查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3.加强评价人员的管理考核。要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加强对评价人员的考核管理,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违反《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的评价人员,坚决上报国家总局注销其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落实安全评价机构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是安全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安全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评价人员在评价工作中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要充分认清安全评价工作的严肃性,一份不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一个错误的安全评价,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这种后果可能是几百万、几千万甚至是上亿元的经济损失,或者是几人、十几人甚至是几十人生命的丧失。《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对安全评价工作的法律责任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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