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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部门的追究制度

作者:佚名 2009-06-07 12:45 来源:本站原创
安全监察部门的追究制度
安全监察部门是对矿山企业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
规程进行监督检查的专职临察机构,又是本企业的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如有下
列情况,应追究安监站长和副站长的领导责任、罚款或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
责任。
1.不及时监督检查矿各单位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
策、法令、规程
2.不及时监督检查矿各单位制定各项安全措施,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3.“作业规程” 审批手续不全,有明显的错误,或本单位对施工人员不传
达、不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上岗的,无“作业规程” 施工,不及时制止的。
4.对现场的重大隐患因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上报或制止,造成
事故的。
5.遇到重大险情不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停止作业,排除险情,默认工人盲
目蛮干而造成事故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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