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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能否取代民事赔偿?

作者:佚名 2009-07-10 23:35 来源:不详

  问:在一次煤矿事故中王某受伤,煤矿一方为隐瞒事故,与王某私下协商给付其一次性赔偿5万元。事后,王某又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还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如果王某伤害认定为工伤后,除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外,是否仍然有权利再向煤矿要求损害赔偿呢?

  答: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这些规定来看,好像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还可以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实际上,我国工伤保险遵循的补偿原则是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能重复适用。但是,如果受伤害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伤害事故是用人单位或雇主恶意行为,或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或雇主放任事故的发生和扩大,或恶意隐瞒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劳动者更为严重伤害的后果时,那么完全有理由追究用人单位或雇主的其他责任。
  具体到这一事件,王某有权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不能再向单位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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