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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解析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八十三条)

作者:安全文化网 2009-07-11 00: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小安解图:安全警示标志不可少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释义:在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地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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