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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作者:佚名 2009-07-11 00:36 来源:不详

1.总则

  1.1工作目的

  为做好我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扭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职责明确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建设厅牵头负责,有关委办、厅、局、盟市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理的责任,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三级响应机制。

  1.2.2互相协调、快速反应

  建设厅要与有关委、办、厅、局、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密切协作,保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方案。

  1.2.3分工协作、属地负责

  盟市旗县人民政府是处里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主体,要承担处里事故的首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劣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里工作,包括一次造成6人及以上死亡的事故;地下空间施工坍塌、深基础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造成地面或周边建筑物倒塌,道路、管线断裂,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故等。

  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6人及以上,或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险情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因工程地基基础(包括地基不均匀沉降,边坡失稳)、主体结构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内外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破坏主体结构及加装设备,任意加层超过设计荷载等原因造成建筑物坍塌的事故;因高切坡及其它人工修建的边坡崩塌,造成建筑物倒塌的事故等。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建设厅设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厅指挥部),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指挥长:厅长

  副指挥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厅长

  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厅长

  成员:厅办公室主任、建筑业处处长、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勘察设计处处长、城市建设处处长、住宅与房地产处处长、城市规划处处长、村镇建设处处长、自治区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指挥部成员未在呼和浩特市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职务高低递补)。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拟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

  (2)指导、协调和监督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

  (3)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情况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4)指导、协调和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

  (5)为盟市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1.2建设厅指挥部下设主管安全和质量两个办公室

  主管安全的办公室:

  主任:建筑业处处长

  成员:建筑业处副处长、工程建设管理处副处长、自治区安全监督总站副站长

  主管质量的办公室:

  主任: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

  成员:工程建设管理处副处长、建筑业处副处长、自治区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盟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

  (二)负责组建自治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工作小组;

  (三)负责与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和专家的联络;

  (四)负责传达指挥部的工作部署;

  (五)负责拟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建设部的报告、请示等重要文件。

  2.1.3盟市、旗县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职责,可以参照建设厅指挥部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2.1.4建筑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由本企业、单位制订,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督促。

  2.2指挥体系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建设厅、盟市旗县人民政府、盟市建设局(建委)、旗县(市、区)级建设局(建委)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及各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指挥部组成。

  3.预警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应急演练习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演练。对求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4.应急晌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为Ⅰ.Ⅱ.Ⅲ三级。

  Ⅰ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一1亿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报失5000万元一1亿元的事故。

  Ⅲ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一5000万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一5000万元的事故。

  4.2响应程序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1)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求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盟市、旗县(市、区)级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求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3)自治区级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由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研究处置对策,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按规定与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

  (4)由建设厅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建设厅工作组指导抢险求援和事故调查工作,选派专家对盟市、旗县处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对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建设部专报。

  4.3事故报告

  1.3.1报告程度

  (1)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地方部门可直接报至建设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级应急指挥部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4.3.2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4)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贵人、项目负贵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5)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7)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以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新闻报道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盟市行署和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建设厅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4.5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事故调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5.2.1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事故调查总结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本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负责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里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建设厅信息管理网络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指挥部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里,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2.2盟市、旗县应急指挥部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物资、资金的供给

  6.3宣传培训与演练

  6.3.1宣传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6.3.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6.3.3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定期举行演练,以检脸、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的说明

  7.1.1本预案中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是指:

  (1)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2)扩建:是指在原有墓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以及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3)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属于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4)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7.1.2.本预案中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厅、各盟市建设局(建委)和各旗县建设局(建委)。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建设厅负责管理与更新,由建设厅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各盟市建设局(建委)应急指挥部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自治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各盟市建设局(建委)、旗县建设局(建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调整本地区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建设厅及时组织修订。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建设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7.4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8.附录

  附录1:建设厅指挥部、办公室人员联系方式

附录2:专家工作小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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