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煤矿必须对管理人员及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由技术员具体负责实施。
2、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凡来煤矿参加工作的工人,必须接受三级教育,矿级教育不得少于七天,井队级教育不得少于四天,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准许进入操作岗位,要在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实习六个月才能独立工作。
4、每年开工前,必须组织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并组织考试有试卷备查。
5、由技术员每月组织两次全矿工人安全知识培训,培训时要有教案有学习记录,并定期对工人进行考试。
6、井队长、班组长任职前必须经过培训,安检员、放炮员、电钳工、瓦检员、绞车司机必须经过上级部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7、作业规程、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组织工人进行学习并组织工人考试。
8、管理人员必须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安全规程,掌握灾害的发生规律及预防措施,能够制定职责范围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遇到灾害能够采取应急措施和处理险情的工作能力。
9、生产人员必须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与本工种有关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及与本工种有关的事故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办法,达到遇到险情能采取应急措施的能力,同时还必须学习和掌握矿山救护知识、创伤急救的基础知识,做到抢救、自救和互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