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设备的验收、修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09-08-05 23:27
来源:本站原创
回收设备的验收、修理制度
第一条:设备按规定回收到机修电修,应及时地召集有关人员验收,不得乱扔乱放、过而不问,两天内不到设备所送地办理回收手续得对使用单位罚50元,如若丢失配件仍有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条:回收设备的电源线或负荷线必须拆除,如有刀割电缆在开关或电机上者,给予20—50元罚款。
第三条:回收设备原则上不许分开回收,确因井下环境所致设备分体回收,分体的设备必须完整地交于修理部门,如若分体回收而不完整交付验收,或只交一部分,而另一部分丢失丢弃,不上交的,确又不说明原由者,罚回收单位100—200元。
第四条:以上罚款由设备回收处开票,机电科长、机电矿长签字审批后执行不得重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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