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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09-08-05 23:33 来源:本站原创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经矿研究,对自救器使用及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矿井已使用矿灯与自救器一体化的矿灯,工人在入井作业支领矿灯时已配备自救器,所有人员入井时均必须佩带完好的矿灯自救器一体化矿灯。本事前必须参加学习培训,合格后方可本事。
二、每一入井人员必须凭灯牌领取自救器,否则收发员拒绝发放中,责任自负。
三、通防部门和机电部门对自救器进行编号、发放、集中放置管理,做到自救器号、台帐一致。
四、领取后的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乱丢乱放、随意打开,确保完好无损。
五、升井后人员,必须立即将矿灯与自救器一体化的矿灯送交矿灯房,经收发员检查自救器,如发现人为损坏或丢失的一次性罚款100元。因工作原因损坏,须单位领导签字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冲帐。
八、通防部门对自救器定期校验,并作好记录、台帐。不按期校验者一台次罚20元。
九、收发员对不合格的自救器,禁止发放使用,否则发现一台次罚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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