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概 述... - 3 - 第一节 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 3 - 第二节 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 4 - 第三节 核定的主要环节和结果... - 4 - 第四节 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 5 - 第二章 煤矿基本概况... - 6 - 第一节 自然属性... - 6 - 第二节 矿井的建设情况... - 12 - 第三节 煤矿生产现状... - 13 - 第三章 煤矿生产能力核查计算... - 15 - 第一节 资源储量核查... - 15 - 第二节 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 - 18 - 第三节 副井提升能力核定... - 19 - 第四节 井下排水系统能力核定... - 19 - 第五节 供电系统能力核定... - 23 - 第六节 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 - 28 - 第七节 采掘工作面能力核定... - 32 - 第八节 通风系统能力核定... - 36 - 第九节 地面生产系统能力核定... - 54 - 第十节 压风、灭尘、瓦斯抽排、通讯等系统核查... - 55 - 第十一节 安全程度、监测监控等核查情况... - 55 - 第十二节 选煤厂生产能力核定... - 55 - 第四章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 61 - 第一节 各环节能力核定结果分析... - 61 - 第二节 煤炭资源保障程度分析... - 61 - 第三节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 62 - 第五章 问题与建议... - 63 -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节 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全面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煤炭生产监管制度建设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促进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和安全生产,巩固“十五”以来煤炭工业的好形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为了使新体系、新机制的建立开好局、起好步,针对2005年生产能力核定中存在的标准不统一,以及部分地区存在“空白点”等问题,2006年3月初,煤矿整顿关闭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年内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3个办法和标准印发后,6月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019号),随后又在重庆召开了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会议,全面部属了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 整个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自2006年6月份开始,到10月底结束,共分为5个阶段:(1)统一部属和制定方案(6月份);(2)核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7月上中旬);(3)集中培训专业技术人员(7月中旬至8月中旬);(4)组织生产能力复核(8月下旬至10中旬);(5)生产能力复核总结(10月下旬)。 神华集团公司按照上述时间安排,分阶段对神东分公司各矿井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现已进行到生产能力复核阶段。 第二节 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矿井核定能力主要依据的法律有《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等规范;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发改委《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计划和统计常用指标计算办法》等其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三节 核定的主要环节和结果 本次核定的主要环节为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等生产能力核定,取以上核定能力的最小值为最终生产能力核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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