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公司2009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复习题
开滦集团公司2009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复习题
(综合部分)
(一)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明确了那些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答:共六条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是如何解释的?
答: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 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三)国家局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煤矿哪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
答: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
(四)请说出下列哪些设备属于国家局公布的第一批禁止煤矿使用的设备?
答:1、煤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
2、单光源矿用安全帽灯;
3、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4、非阻燃抗静电风筒;
5、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6、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五)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哪些事项?
答: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其它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几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时应提前多长时间办理延期手续?
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对“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是如何解释的?
答: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显示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委屈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取内电器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八)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是如何界定的?
答: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九)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采取哪些监控措施?
答:1、登记建档;
2、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3、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4、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十)某地政府安全监管机构,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求企业必须安装某生产厂家研制的一种安全防护设施,否则将处以罚款。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安全生产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不合法。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手段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制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其他产品。
(十一)《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赋予企业及其人员哪些权利?
答:1、对给与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对拟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对因违法给与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十二)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重伤事故,是否需要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多长时间内上报?
答:需要上报,重伤事故也属于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三)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发生死亡、重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应由哪些部门组成?
答: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约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十四)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哪些行为之一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答: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十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以多少罚款?
答: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十六)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该单位处以多少罚款?
答: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多少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答:五年。
(十八)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十九)国家对哪些企业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
答: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二十)国家局公布的(第一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包括哪些?
答:1.采用DW10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
2.QC83-80/660、QC83-80 /660 N、QC83-120/660(380)、
QC83-225/660(38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禁止用于控制40kW以上电动机)
3.煤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
4.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5.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井下硐室外禁止使用)
6.BJO2、BJO3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7.KJ1600/1220单筒缠绕式矿井提升机
8.非防爆运输机车(除低瓦斯矿井进风主要运输巷和采用专门措施的高瓦斯矿井进风大巷外,禁止使用)
9.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
10.ZYZ、ZY3型液压支架
11.单光源矿用安全帽灯
12.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
13.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
14.非阻燃电缆
15.非阻燃抗静电风筒
16.铝包电缆
17.铝芯电缆(井下低压电缆禁止使用)
18.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19.导爆管、普通导爆索和火雷管
20.高瓦斯矿井(区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的前进式采煤方法
(二十一)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有哪些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
答:1、未能保持矿用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
2、矿用产品性能及生产现状不符合要求的;
3、在煤炭生产与建设中发现矿用产品存在隐患的;
4、安全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十二)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建设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二十三)国家对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1、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2、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3、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十四)国家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1、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2、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3、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二十五)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给予哪些行政处罚?
答:1、未给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及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给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如何规定的?
答:煤矿、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二十七)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的部门及审查人员或者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的部门及验收人员,应当对审查或者验收的结果负责。
(二十八)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由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二十九)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出租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如何处罚?
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三十)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企业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如何处罚的?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处五万元罚款;
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交付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安全设备管理上的违法行为是如何处罚的?
答: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3、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未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是如何处罚的?
答: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或者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赋予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哪些权利:
1、对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对拟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对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三十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施工场地安全警示标志是如何规定的?
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三十五)国家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煤矿企业实行“限员挂牌”制。其具体内容包括什么?
答:煤矿企业要实行“限员挂牌”制,煤矿在井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要设牌板,真实标明核定的每班作业人数和实际每班作业人数。
(三十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哪些要求?
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三十七)监察部、国家局“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答:1、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4、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5、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6、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7、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十八)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包括哪几类?
答:1、储罐区;
2、库区;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三十九)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有哪些要求?
答: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四十)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答: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十一)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哪些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答: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四十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十三)什么叫特种设备?
答: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四十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四十五)哪些物质叫危险化学品?
答: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四十六)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十七)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对煤矿企业的要求?
答:第十一条至二十七条,要求逐条了解。
(四十八)按照集团公司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程序规定,确定事故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应从哪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答:1、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包括工业构建、矿井和采区设计、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2、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包括员工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检查指导不到位;
5、没有规程措施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四十九)国家局公布的第二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包括那些?
1.QC8、QC10、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GL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7.KSJ、KSJL系列变压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油断路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TKD型绞车电控(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0.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1.非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2.单缸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3.JKA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4.KJ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5.XKT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6.水阻调速的调度绞车(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7.JBT局部通风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8.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800毫米以下煤层除外。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19.回采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支护(2009年底起禁止使用)
20.仓储式采煤法(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21.巷道式采煤(系指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22.高落式采煤(系指开采厚煤层或急倾斜煤层时,作业人员进入无支护空顶区,通过挑顶或放顶人工回收顶煤的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五十)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安全监察人员发现哪些情况时,应对被查单位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
答:1、在各生产系统、环节和各生产部位、作业场所,发现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施工作业的;
2、各生产部位、作业地点,作业环境、文明生产、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3、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全,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善,可靠性差;安装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4、机电设备完好状况不符合规定,操作机构不灵活、动作可靠性差,井下有失爆现象。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瓦斯局部超限的;
5、巷道失修变形,小于设计断面三分之一及以上,影响正常通风和行人安全的;
6、通防设施不完好,管理或使用不符合规定,出现高温火点或瓦斯局部超限的;
7、安全监测系统、仪器、仪表检验、维修不及时,造成数据不准、没有起到监测作用的;
8、矿井水文地质预测预报不及时,或现场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
9、第一批井工禁用设备和没有煤安标志的设备,未按计划或上级要求完成整改的;
10、外来施工队伍,有关安全资职、证照不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合法的资质证书;机械设备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与发包单位未签定安全管理协议施工作业的;
11、作业人员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或配戴不符合规定;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安全确认制度执行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12、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不及时,审批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内容与现场不符的;
13、集团公司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14、安全监察人员认为应限期整改的其它隐患问题。
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出具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按每件问题罚款2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时下达行政经济处罚决定书。
(五十一) 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安全监察人员发现哪些情况时,应对被查单位出具黄牌警告通知书?
答:1、在各生产系统、环节和各生产部位、作业场所,发现三处及以上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现场仍在施工的;
2、作业场所文明生产、作业环境、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要求,经检查为不合格品的;
3、机电设备完好状况不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或虽有安全设施、保护装置,现场不使用;或设计安装有缺陷、动作不可靠,无法正常使用的;
4、在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两人及以上没有资格证从事特种作业的;
5、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达不到规定高度,或巷道失修变形,小于设计断面三分之二及以上,通风、行人不畅通的;
6、通防设施、安全监测系统、仪器仪表安装数量、检修质量不符合规定,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
7、水文地质预测预报不及时,现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存有重大水灾隐患的;
8、被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
9、安全监察人员认为应出示黄牌警告的其它隐患问题。
凡是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出具黄牌警告通知书的,按每块黄牌罚款5000至20000元,同时下达行政经济处罚决定书。
(五十二)集团公司安全检查指南规定的检查前的准备程序包括哪些?
1、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一律实行部位化管理,将所有生产作业区域纳入检查范围,并按部位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各部位日常检查周期,定期编制安全检查计划。
2、安全管理人员要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质量标准;
3、了解和掌握被查单位工程设计、系统布置、作业规程、施工措施、有关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了解掌握被查单位、部位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劳动定员及作业人员分布情况;
5、了解掌握被查单位、部位通风、瓦斯、水文、地质等生产条件变化情况,掌握当班生产任务、重点工程安排,确定重点检查部位及检查内容;
6、定期参加被查单位班前会,观察和了解安全教育、员工精神状态安全确认、安全技术措施贯彻等制度落实情况;
7、备齐带好有关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文书、检查工具、仪器、仪表。
(五十三)集团公司安全检查指南规定的现场检查程序包括哪些?
1、确定检查路线、检查部位、重点检查内容;除常规性检查外,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带着目的、任务下现场检查。
2、检查行走路线各种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环境是否存在隐患,岗位人员操作是否规范,劳动保护用品佩戴、安全标识是否齐全,工作人员精神状态是否正常,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全面推行现场安全检查表检查法,按照检查表提示内容对现场安全生产环境、设备设施、支护质量、现场管理与操作行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逐项进行对号检查。
4、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设计规范、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的隐患问题,必须当场联系现场管理人员,立即组织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问题,及时填写“五定表”、现场检查记录、或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检查文书,限期改正,并由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整改意见。
5、发现直接威胁现场作业人员的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必须责令现场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根据检查发现问题,对照有关行政经济处罚规定,对责任单位出具黄牌警告、停产整顿通知书或行政经济处罚决定书;经主管领导审查同意签字后执行。
7、针对查出的隐患问题,组织系统追问分析,从管理上弄清造成隐患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提出对有关责任者的行政经济处罚意见。
8、对查出的隐患问题整改、责任者查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形成安全检查的闭合管理体系。
9、根据检查情况,对被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做出综合评价。
10、建立安全检查信息反馈实时监控系统,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问题,一律在各单位局域网上发布,对隐患整改情况实施全程监控;同时实行档案化管理。以此做为对生产单位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依据。
(五十四)集团公司安全检查指南规定回采专业重点检查哪些内容?
(1)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包括开采顺序、采煤方法和工艺选择、系统布置、设备、支护选型,供电、排水、通风、瓦斯抽放、运输、通讯、压风系统是否健全;劳动组织安排符合定员要求。
(2)工作面进回风巷断面、支护质量、人行道宽度是否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横跨运输机地点是否有过桥;巷道有无积水、杂物、浮煤矸石,材料设备是否码放整齐,并有标志牌。
(3)工作面安全出口;是否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安全出口20米范围内支架是否完整、可靠,高度、人行道宽度符合要求;有无加强端头支护措施,并与工作面成一直线。
(4)工作面支护;综采工作面支架是否排成直线,支架架设与顶底板和输送机垂直、不超高、不出现空顶。支架完好,无漏液,不串液、不失效;架箱内无浮煤浮矸;支架初撑力、控顶距达到规定。高档普采工作面检查排、柱距、顶梁铰接、支柱初撑力、特殊支护、悬臂梁、贴帮点柱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工作面配备柱、梁数量是否充足,有无失效柱。
(5)采煤机作业过程检查;采煤机喷雾是否畅通正常;牵引速度是否符合规定;割煤时顶底板是否割的平整;采煤机停运后,速度控制、机头离合器、电器隔离开关是否打在断开位置,供水管路是否关闭;采煤机是否被用于牵引或推顶设备。
(6)液压支架移架;移架前是否已清除架间杂物和顶梁上的岩石;倾斜煤层中移架顺序是否由下而上;移架操作是否追机作业;移架工是否站在架箱内面向煤壁操作;升架是否有足够初撑力;移架区是否有人工作、逗留或穿越;有无漏矸或采空区矸石窜入支架底部;移架完成后,操作手柄是否打到零位。
(7)推移刮板运输机;检查输送机是否平直,每次推溜是否推移一个步距;推移上下机头时,是否将杂物清理干净,机头不飘起。
(8)回柱放顶;检查是否按规定及时放顶,控顶距符合规程要求,回柱顺序、分段回柱距离是否符合规定,回柱地点上下是否有无关人员滞留,回柱绞车、钢丝绳及其连接装置是否完好可靠。
(9)工作面液压泵站检查泵体是否安放平稳,密封良好,压力表准确可靠;高低压过滤器、乳化器性能可靠,压力符合规定;乳化液配制浓度、泵体温度、保护装置符合规定。
(10)输送机和转载机;检查螺栓及其连接部件是否齐全、紧固,电机符合防爆要求,刮板不短缺,液压联轴节易熔塞齐全无损。
(11)带式输送机;各种保护是否齐全有效,输送带和接头有无撕裂,滚筒及上下托滚是否齐全灵活,输送带是否跑偏,机头机尾无杂物。
(12)移动变电站和高低压开关;检查零部件是否齐全完整,高低压防爆腔清洁,电器、机械闭锁机构齐全,接地完整;动作灵敏可靠。
(13)电缆;检查电缆敷设有无鸡爪子、明接头和严重护套损伤;吊挂是否符合规定。
(14)采面特殊条件下的检查;包括工作面过断层、过老巷、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况时,是否采取了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现场得到落实。
(五十五)集团公司安全检查指南规定掘进专业重点检查哪些内容?
(1)检查作业规程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包括巷道断面、支护形式与方法、工艺选择、设备选型、供电、排水、通风、瓦斯抽放、运输、通讯、压风系统是否健全;劳动组织安排符合定员要求。
(2)局部通风机;检查安装位置、消音装置、风电闭锁、双风车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风筒吊挂、风筒出风量、出风口与掘进工作面距离符合规定;现场是否坚持使用除尘风机。
(3)检查瓦斯监测探头安装位置、工作面净化水幕、隔爆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4)检查支护构件的管理、支护插背、螺丝紧固、支护整体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检查特殊支护,迎头临时支护,迎头15架拱型支护的整体性及控顶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岩石巷道的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检查锚网、锚喷支护巷道的支护强度,成巷喷浆厚度、临时喷浆厚度、锚杆数量及质量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7)检查运输系统轨道铺设质量、牵引绞车、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完好,员工操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8)检查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运转良好,机尾压柱是否牢固。
(9)机掘工作面检查掘进机照明、操作手柄、切割程序和轨迹是否符合规定;开机前是否先发出信号,撤出人员,停机前是否将切割头落地后关机,检查修理掘进机时,是否先断开电源和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是否存在用切割头、切割臂托举棚梁现象。
(10)炮掘工作面检查一炮三检、放炮撤人、设置警戒、清点人数等制度落实情况;炮眼布置、瞎炮处理、母线悬挂、引药装配、炮泥长度、水炮泥使用等是否符合规定。
(11)倾斜巷道掘进是否采取了防跑车、防止矸石滚落的措施。
(五十六)集团公司安全检查指南规定机电专业重点检查哪些内容?
(1)绞车房、水泵房、主扇风机房、变电站、配电室、机车库、带式输送机、防雷电,及相应的设计制造资质、保护、试验、设备和设施。
(2)矿井供电、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包括供电方式、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属于明令禁止或淘汰设备。
(3)大型机电设备是否有年度检验计划;其他机电设备是否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4)手持式电器设备的操作手柄或其他接触部位是否有良好绝缘。
(5)电器设备过电流和漏电保护、接地等各类保护设施及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6)各种机电设备是否有失爆,生产单位有无专职电器防爆检查机构。
(7)电缆选用与截面积选择是否符合规定,电缆敷设、悬挂及其连接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8)炮采工作面和井巷维修放炮时,是否有电缆防护措施。
(9)井下搬运、检修电器设备是否切断电源并悬挂警示牌。
(10)矿井供电工作票制度、监护制度、停送电、验电、放电制度是否落实;专职人员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主回路时,是否佩戴绝缘手套、绝缘靴或在绝缘台上操作。
(五十七)集团公司安全检查指南规定运输专业重点检查哪些内容?
(1)矿井提升运输系统、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包括平巷、倾斜井巷、立井提升运输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规定。
(2)运输专业重点检查部位:主付井上下井口、井底车场、运输大巷、倾斜运输井巷、采区辅助运输系统、皮带巷、机车房、翻笼峒室、运输设备转载点等。
(3)检查提升运输设备、容器、钢丝绳及其连接装置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是否坚持定期检验制度。
(4)检查运输巷道断面、支护、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检查提运输系统信号、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6)检查机车、矿车、人车、架空乘人装置、输送机、翻笼等运输工具维修、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7)检查架线、轨道、道岔铺设、维修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8)检查运输设备转载点、翻笼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9)检查提升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超高、超宽、超载、超挂现象。
(10)检查各工种岗位操作规范、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五十八)集团公司安全检查指南规定通风专业重点检查哪些内容?
(1)矿井及采区通风系统设计、通风设备、安全监测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通风专业重点检查部位:风机房、进回风井、矿井通风设施、瓦斯抽放系统、瓦斯检测仪器发放室,瓦斯、自燃发火煤层管理重点工作面、火药库等。
(3)检查矿井及采区的通风系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各个生产区域、部位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
(4)检查通风巷道的失修率和风速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5)检查局部通风机的安设和使用及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检查通风及瓦斯监测日报的签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7)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图纸和台帐是否齐全,内容符合要求。
(8)检查各类通风设施及灭尘、隔爆装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9)检查停风地点和盲巷的处理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10)检查瓦斯监测系统的布置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仪器仪表是否灵敏可靠,是否进行了定期检验。
(11)检查爆破及火药管理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12)检查瓦斯检查工是否按规定的检查次数进行检查。
(13)检查有关人员是否按规定配齐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14)检查是否按规程要求进行瓦斯抽放,建立防灭火系统。
(15)检查机采和机掘工作面的灭尘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6)检查有关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五十九)集团公司安全检查指南规定地质专业重点检查哪些内容?
(1)检查矿井防、排水系统设计、排水能力、有关水文地质资料图纸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要求。
(2)地面防治水重点检查工业广场防治水工程措施、地表露头带截洪防渗工程措施、地表裂隙防渗工程、地面钻孔防漏水措施落实情况;
(3)井下重点检查矿井各类隔离煤柱的留设、井下探放水措施、注浆堵水工程、防水闸门、闸墙、带压开采矿井防治水措施落实,是否符合规程要求;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有无防治水措施,对含水层、积水区是否采取了探放水措施。
(4)检查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及防治水工程安排是否及时准确,采掘工作面开工前,能否及时提交地质说明书,并及时准确添绘矿井水文地质图纸。
(5)检查矿井周遍小窑及废弃的煤窑对矿井的影响情况,是否将有关资料及其影响范围,及时添绘到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
(6)检查井下排水系统、防水闸门是否按规定进行联合试运转、关闭试验情况。
(7)检查井下设立水灾避灾路线、水害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情况。
(六十)集团公司安全检查指南规定非煤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哪些内容?
1、供电与电器
(1)检查厂区、车间建筑、机械设备、供电系统设计和布局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设计规范要求,有关技术资料、图纸是否齐全,安全保护装置安全可靠。
(2)检查厂区供电系统,变配电站与其它建筑间消防通道是否畅通,与爆炸危险场所、腐蚀性场所是否有足够间距;变电站门的开向、门窗及孔洞设置网孔、电缆进出口线路的穿墙透孔和保护管是否封闭;变压器油标、运行温度、绝缘和接地故障等各种保护是否完好可靠;瓷瓶、套管是否清洁、无放电现象;变电站安全警示标志和遮栏是否符合规定;各类电缆及高压架空线路敷设是否符合安装规程,接地可靠;操动机构、断路器是否为国家许可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并有定期检修记录;变配电间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是否符合规定;所有高压开关柜是否加有电磁闭锁装置,用电负荷等级是否符合对电力装置的要求,防静电、防雷击等装置安全可靠。
(3)检查主要电气设备设施和安全用具及防护用品、消防设施是否齐全。
(4)按规程要求进行电气预防性试验及继电保护计算、整定、效验。
2、机械设备:
(1)检查金属切削机床设备是否可靠接地,照明采用安全电压;防护保险装置、防护栏、保护盖是否齐全并维修及时;零部件装卡是否牢固,旋转部位楔子、销子是否突出有无防护罩;操作者是否带护目镜。锻压机械外露的传动装置是否有防护罩,启动装置的结构能否防止设备意外开动;蓄力器通往水压机的主管上,是否装有水耗量突然升高时的自动关闭水管装置和安全阀。
(2)起重机械检查基础是否牢固,运行范围有无障碍物,作业过程中有无超机械工作能力范围、超工作载荷、超过运行半径起吊现象;与建筑物、电缆线、架空电线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定;起吊钢丝绳、滑轮、吊钩安全系数、断面磨损情况;检查制动装置、限位限量及连锁装置、停车保护装置、信号照明、防护罩栏、安全标志、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起重作业是否有作业方案,并有专人指挥,现场人员对吊物质量是否清楚,有无歪拉斜吊,吊物捆绑是否牢固,重物棱角与吊索之间有无加衬垫,被吊物上是否有人或浮置物。露天作业的轨道起重机当风力大于六级时,是否停止作业;开机作业时,作业区内是否有无关人员,作业人员是否撤离到安全区域。
(3)锅炉与压力容器检查所使用的设备是否定点厂家的合格产品并登记建档,是否进行定期检验制度;承压元件是否失效,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制度是否落实,是否保持完好状态。
(4)建筑施工检查基坑开挖防止坍塌及排水措施的落实情况;施工机械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设施齐全;防止高处坠落安全设施及标志是否齐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各种保护是否齐全有效;施工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脚手架的选型、构造、搭设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火措施是否落实;施工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佩戴是否符合要求。
(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检查该单位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资质,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与其它建筑物、员工宿舍等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厂房、仓库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生产设备设施是否符合防爆要求,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是否经培训持证上岗;固体废物、爆炸性物品、有机过氧化物废物的处理或销毁是否符合规定;厂房仓库通风条件、员工个体防护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6)对电力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计算机房、广播通信、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等应安装防雷装置的必须安装防雷设施,每年3月15日以前必须完成防雷试验的测试工作。
(六十一)集团公司下发的安全生产若干不准中对管技人员履行安全职责五不准、五必须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不准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必须保证按规范要求指挥和组织生产。
2、不准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隐患和人身、生产事故;必须保证按程序准确、及时上报安全隐患和事故情况。
3、不准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放松对“三违”人员的监管;必须保证对“三违”问题的处理合规、恰当,并做好思想工作。
4、不准在安全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必须保证事故处理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5、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或延缓对安全事故责任者处理决定的执行;必须保证对安全事故责任者做出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决定及相关工作的全面落实。
(六十二)安全入井八不准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不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的不准入井。
2、不参加班前会、安全活动的不准下井。
3、下井前休息不好或身体状况、精神状态不好以及因病已开病假条的不准下井。
4、下井穿戴的劳动保护用品没有LA标志的不准下井。
5、下井前未穿戴好完整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或安全帽不系好帽带的不准下井。
6、下井前饮酒或携带纸烟、点火物品的不准下井。
7、下井携带的矿灯、自救器不完好的不准下井。
8、必须遵守乘罐秩序。上下罐时,不准超员乘罐、打闹和抢上抢下。
(六十三)安全施工十不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没有规范的设计不准组织施工。
2、采掘开工作面没有规程不准开工,其它临时工程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不准开工。
3、规程措施不贯彻不准开工,现场管理人员对规程不清楚不准开工。职工对规程不清楚不准上岗。
4、没有取得开工许可证或现场没有悬挂开工许可证,不准开工。
5、工程初次施工没有主管部门安全确认不准开工,每班不经过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确认不准开工。每个员工不对自己岗位安全确认不准作业。
6、现场存在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不处理不准开工。
7、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不准操作。
8、作业环境达不到应有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准开工。
9、施工现场没有管理人员不准开工。
10、施工过程中,发现事故征兆或突发异常情况时不准继续施工,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在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十四)“一通三防”十不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通风设施不完好不准生产。
2、局部通风“4321”装置不完好不准生产。
3、风量不足和瓦斯超限不准生产。
4、“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不准生产。
5、瓦斯抽放系统不能正常运转不准生产。
6、不按规定安设瓦斯监测监控装置或瓦斯监测监控装置不正常不准生产。
7、作业地点不悬挂便携式或便携式不能正常工作不准生产。
8、违反《集团公司井下点火作业管理制度》规定不准点火作业。
9、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不准放炮。
10、现场不经过一通三防安全确认不准生产。
(六十五)综采(放)工作面十六个不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区队现场值班领导不到岗不准作业。
2、开工前现场班长未严格安全确认不准作业。
3、移端头支架、采煤机割煤距端头15米,端头及猫窝不准有人或从事其它工作。
4、上下出口支架与液压支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未处理好不准从事其它工作。
5、端头支护、安全出口支护不完整、支柱不完好,未处理好不准从事其它工作。
6、转载机、破碎机、皮带机头(尾)支护不完整不准作业。
7、工作面不进行敲帮、问顶、找掉,不护好顶帮的不准作业。
8、工作面片帮、顶空未处理好,不护好顶、帮,不准人员进入机道从事任何工作。
9、工作面片帮超过梁端距没进行超前移架或控顶过大没做超前板支护的不准割煤。
10、铺顶网工作面铺网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或破网、漏网没处理好的不准作业。
11、锚杆巷道顶板离层仪失效、缺失,未补充或未采取措施的不准生产。
12、大倾角工作面作业人员不穿戴齐全防身护具的不准进入工作面。
13、大倾角工作面无防止矸石物料飞溅滚落设施、措施的不准开工。
14、大倾角工作面支架防倒防滑设施不全、不使用的不准作业。
15、泵站压力达不到额定工作压力的不准开工。
16、液压系统不完好、安全阀失效或开起压力低于规定值不处理好不准作业。
(六十六)单体柱工作面作业十八个不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区队现场值班领导不到岗不准作业。
2、开工前现场班长未严格安全确认不准作业。
3、现场支护用品数量不足不准作业。
4、找掉不彻底、浮掉不找清不准作业。
5、挂梁、打柱必须有人监护,不准单人作业。
6、歪扭、失效柱不改好、贴帮未补齐不得作业。
7、排柱距、长短梁不符合要求未改好不准作业。
8、特殊支护不符合规定,未处理好不准作业。
9、支柱防倒铅丝或钢丝绳、支柱联结器联结不牢,未改好不准作业。
10、梁端距超规定、挂梁不及时不准进入空顶下作业。11、软底工作面,支柱不穿铁柱鞋不准作业。
12、运输机运转时,不准进入煤壁侧进行挂梁、打柱等作业。
13、处理冒顶时无班长以上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不准作业。
14、平行交叉作业不符合规程规定不准作业。
15、回柱程序、工序不清、后路不畅不得作业。
16、工作面无回柱绞车或绞车不完好的不准作业。
17、回柱不使用长柄放液工具远方作业不准作业。
18、初放期间无初放领导小组成员现场指挥不得作业。
(六十七)掘进工作面作业二十个不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班长和现场施工人员对工作地点没有安全确认,不准开工。
2、顶板没有找掉,不准干与进尺有关的工作。
3、已支护的巷道没有插严背实的,不准开工。
4、迎头15架棚子没有采取加强支护的,不准开工。
5、掘进工作面开工前,没有对卡缆进行循环紧固的,不准开工。
6、炮掘工作面没有对迎头30架棚子卡缆紧固的,不准放炮。
7、放炮后没有对卡缆进行循环紧固的,不准进入下一个工序。
8、作业规程没有对卡缆循环紧固做出规定的,工作面不准开工。
9、迎头没有采取临时支护的,不准挖柱窝。
10、炮掘锚杆支护工作面控顶距超过规程规定没有采取措施的,不准掘进。
11、架棚支护的巷道,没有力矩搬手的,不准开工。
12、开工前卡缆紧固力没有达到作业规程规定的,不准进入下一个工序。
13、架棚巷道施工通过地质构造带,以及倾斜巷道施工时,无针对性地加强支架整体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时,不准施工。
14、架棚所使用撑木的规格、材质和质量不规范,或者撑木支设数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不准施工。
15、掘进巷道在软底范围内,支架棚腿不穿鞋时,不准施工。
16、掘进巷道改变支护形式没有按规定采取加强支护的,不准施工。
17、锚杆支护巷道离层监测仪不按规定安设或安设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不准施工。
18、锚杆支护巷道顶帮锚杆预紧力达不到规程规定的,不准施工。
19、锚杆支护巷道顶帮锚杆及锚索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不准开工。
20、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离层值和巷道顶底板、两帮移近异常,不进行处理的,不准开工。
(六十八)开拓工作面作业的十个不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现场作业环境达不到安全施工要求的,必须先行处理好,否则不准开工。
2、施工现场未使用专用找掉工具按规定找掉的,不准开工。
3、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中,没有对工作面最小控顶距和最大控顶距有明确要求的,不准开工。
4、锚喷支护巷道,没有锚杆锚固力和混凝土强度检测手段的,不准开工。
5、锚杆支护工作面,没有按规定配有打锚杆专用短钎子的(尤其在巷道规格较小的工作面,必须配备专用短钎子),不准开工。
6、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进行临时支护的,不准进入下步工序。
7、拱形支架的工作面,卡缆、支拉杆、撑木、背板等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不准施工。
8、架棚巷道施工现场无力矩扳手或机械扳手的,不准开工。
9、巷道开口、两巷对接贯通、立眼透上巷以及巷道交叉点抬棚等特殊施工地点,未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无管技人员指挥的,不准开工。
10、工作面通过地质构造带或穿煤层无有针对性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准施工。
(六十九)采区辅助运输作业十六不准
1、凡绞车牵引运输巷道及交叉口无声光信号及安全设施的,不准提升运输。
2、运输系统无躲避位置,不准安置传送信号。
3、运输巷内有人,不准发送信号。
4、运输轨道不符合标准,车辆不完好,不准运输作业。
5、交叉巷道无专人闸人,不准运输作业。
6、两个单位共用一个提运系统,不准同时运输。
7、矿车发生落道,不准用绞车强制复轨。
8、运输绞车无四压两戗或地锚的,不准运输作业。
9、倾斜井巷内无档车装置的,不准运输作业。
10、运输环境不好不符合要求,不准运输作业。
11、超宽超重的大件车,没有用专用连接装置连接,不准运输作业。
12、连接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准运输作业。
13、绞车绳达不到标准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准运输作业。14、运输绞车不完好,没有防护装置,不准运输作业。
15、重车落辙现场无班长以上管理人员的不准作业。
16、现场不经安全确认,隐患不排除,不准运输作业。(七十)综采工作面安拆运十不准
1、不符合安装设计、不制定(贯彻)规程(措施)的不准开工。
2、安、拆工作面无开工许可证的不准开工。
3、轨道铺设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开工。
4、绞车、钢丝绳、信号、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开工。
5、运输巷道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的不准开工。
6、斜巷运输安全设施不全的不准开工。
7、安、拆、运设备无班、组长指挥的不准开工。
8、现场不经安全确认,隐患不排除的不准开工。
9、重车落辙现场无班长以上管理人员的不准处理。
10、装、卸、运专用器具不符合要求的不准开工。
(七十一)高低压电气防爆管理十不准
1、不准带电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2、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
3、线路故障未排除时,不准强行送电。
4、电气保护失灵时,不准送电。
5、高、低压开关机械闭锁装置失效时,不准投入使用。6、检漏继电器当天不经试跳不准生产。
7、检漏继电器及跳闸机构失灵时,所控系统不准送电。8、网络有人工作时,不准用摇表摇测绝缘。
9、不准借用他人停电牌进行停电作业,摘牌送电必须由挂牌人执行。
10、停电工作票未到现场,不准提前作业。
(七十二)机车、矿车掉道复轨八不准
1、不准利用机车牵引进行复轨,必须坚持就地复轨的原则,并现场有专人指挥复轨,在复轨地点设专人截车或在距复轨地点40米挂红灯示警。
2、不准通过或利用道岔进行复轨。
3、不准用支撑的方法进行复轨。
4、不准使用不完好的复轨工具进行复轨,复轨工具必须垫牢固、坚实。
5、在斜井复轨时不准将上挡车器打开,必须将复轨地点附近的电缆、管线、设备保护好。
6、在斜井复轨时不准用向下松车的方法进行矿车复轨。
7、在斜井复轨时不准摘除连接装置进行复轨,在罐笼、翻笼两侧复轨时必须与信号工联系好。
8、没有专门措施不准运送超载、超宽、超高的车辆。
(七十三)胶带运输机运行维护十不准
1、胶带运输机司机、给煤机司机及胶带运输机维修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准操作、维修胶带运输机。
2、胶带运输机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或动作不可靠,不准开车。
3、胶带运输机道环境不良,浮煤堆积,胶带拖煤运行,严重威胁胶带运输机安全运行的,不准开车。
4、胶带运输机运输系统防灭火装置不完善,不准开车。
5、安装、检修胶带运输机时,不准站在机头、机尾、传动滚筒、输送带等运转部位工作。
6、安装、检修胶带运输机时,不准直接手拉、脚蹬、脚踩输送带点动开车。
7、各单位所有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一律不准乘坐胶带运输机。
8、胶带运输机司机、给煤机司机认真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不准班中脱岗、睡觉、聚群闲谈及干与本职无关的事情。
9、禁止将大块物料、铁器、水煤输送到胶带上,因水煤过多可能打水枪给操作人员造成威胁时,不准强行开车。
10、胶带运输机在运行、检修前没有经过安全确认的,不准开工。
(七十四)起重机械操作十不准
1、起重机司机及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准操作、维修起重机。
2、起重机司机必须从专用梯子上下起重机,不准从其他起重机上跨越。
3、起重机作业时,不准同时进行维修和维护保养。
4、起重机作业时,起重指挥人员和司机都不准离开作业岗位。
5、起重机司机作业中不准与他人闲谈或做其他动作。
6、每班作业前应先进行试吊,不准超负荷吊运。
7、起重机作业时,不准在任何部位载人运行或其他人员上下起重机。
8、起重机无制动装置、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或动作不可靠,不准使用。
9、新安装、大修、及到检验周期,未经检验,未取得合格证的起重机,不准使用。
10、不准干部违章指挥操作起重机。
(七十五)地测防治水管理工作十二不准
1、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不准布设任何采掘工程。
2、当采掘工程施工中出现水文地质异常现象时,不准继续施工。
3、探放水钻孔正式探水钻进前,未安装好孔口控水装置时不准钻进。
4、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不准贯通。
5、所有下山掘进巷道无特殊原因未到位不准停止掘进。
6、上方或上覆巷道、老塘有积水威胁或积水不清,在隐患排除前不准施工。
7、对高水位异常区、陷落柱怀疑区内以及新区域延伸(深)区,未经探明前不准布设或施工任何采掘工程。
8、回采工作面没按预计涌水量准备排水设施、回采波及范围内有水文孔或封闭不良钻孔未经处理前,不准施工。
9、探放水工程设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各矿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时,不准施工。
10、受底板奥灰高压水威胁的矿井,深部水平的井巷工程不准布置在唐山灰岩以下的层位。
11、新采区或延深区(急倾斜区域除外) 不进行三维地震综合勘探,不准设计施工。
12、重要贯通工程没有设计图纸的,测量人员不准挂线施工。
(七十六)煤场储装运安全五不准
1、铲车、推土机在作业区域范围内不得有闲杂人员,否则不准作业。
2、铲车、推土机前后要有照明,防护设备要齐全,否则不准作业。
3、煤场夜间作业,四周照明亮度必须满足装车要求,否则不准作业。
4、新调入煤场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否则不准上岗。
5、发现安全隐患,必须解决处理,否则不准作业。
(七十七)开滦集团公司企业伤亡事故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对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或迟报或漏报事故的,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有关责任人员,除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文件执行行政处分外,还要给予那些处理?
答: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七十八)集团公司企业伤亡事故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规定当企业发生重伤1至2人、重大未遂、二级及以上重大非伤,属本单位责任的路外、表外死亡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那些考核?
一、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予以解聘;
二、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解聘或诫勉谈话;
三、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诫勉谈话;
四、事故区科主管领导免职(免职后,一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级职务)。
(七十九)集团公司企业伤亡事故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规定;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3至9人一般生产责任事故时,除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文件执行行政处分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还要给予哪些考核:
一、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撤职或免职;
三、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诫勉谈话;
四、事故区科党政正职免职;
五、地面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领导予以免职;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八十)集团公司企业伤亡事故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规定:在一个年度内,煤矿生产单位一个专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人生产责任事故的,除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文件执行行政处分外,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党政主要领导还要给予哪些考核?
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主管领导予以免职。
(八十一)集团公司企业伤亡事故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规定:在一个年度内,一个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1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累计死亡3人,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文件执行行政处分外,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还要给予哪些考核?
答:予以免职。
(八十二)集团公司企业伤亡事故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规定:煤矿生产单位发生一次死亡4人及以上或累计死亡4人,或重伤20人以上50人以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文件执行行政处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上级公司主管领导及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哪些考核?
答: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免职,上级公司主管领导及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诫勉谈话
(八十三)对事故“负直接责任”是指什么?
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人员;
(八十四)对事故“负间接责任”是指什么?
答: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八十五)集团公司关于企业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规定对煤矿井下生产建设工程对外承包是如何规定的?一旦发生事故如何考核?
答:集团公司所属及控股的各生产矿井,不准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交予企业外来施工队或个人进行劳务承包。否则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由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计入该矿井指标,并严格考核处罚。
凡是在集团公司所属及控股的生产矿井从事除采掘、井巷维修作业以外其它生产建设检修工程的外来施工队伍,包括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输出劳务、承包承揽工程,或是利用甲方场地、资源从事独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生各类伤亡、非伤事故,都要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事故管理规定,由事故发生地矿井负责报告统计;并计入该矿井的安全指标。涉及到安全指标考核及事故罚款,应根据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界定归属,并参照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由集团公司予以确定;原则上谁的责任由谁承担经济责任。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依据集团公司“企业安全管理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办法”,是谁的责任由谁承担。
(八十六)集团公司关于企业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规定对地面非原煤生产建设工程对外承包是如何规定的?一旦发生事故如何考核?
答:凡是在甲方非原煤生产系统或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乙方施工队或开滦控股的企业基建施工队伍外出承揽的建设工程,都必须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队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现场发生各类伤亡及重大非伤亡事故时,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如实报告乙方单位和建设单位;乙方负责按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甲方负责向主管公司、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逐级汇报。事故由乙方负责报统。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报统,并计入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考核指标。有关事故罚款,按照责任分析归属,是谁的责任由谁承担。甲方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安全管理协议规定的自身安全责任造成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八十七)集团公司关于企业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规定对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外来施工队伍包括企业内部承包、租赁项目对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交纳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安全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安全风险考核奖罚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奖罚;缴纳数额必须保证施工期内的安全奖罚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工程总价款的5%,具体数额应在双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施工期满,返还剩余的安全风险保证金。
(八十八)集团公司《准军事化职业行为训练实施纲要》的基本内容,重点包括哪10个方面:
1、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
2、准军事化队列行走。
3、准军事化班前会议。
4、准军事化列队升入井。
5、准军事化手指口述。
6、准军事化安全确认。
7、准军事化现场交接班。
8、准军事化职业技能训练。
9、准军事化职业礼仪。
10、准军事化内务管理。
(八十九)准军事化班前会的考核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1.有准军事化班前会管理办法或相关规定。
2.班前会程序符合培塑工作和《实施纲要》的基本要求,内容充实、针对性强。
3.主持会议规范,员工听讲认真,会议签到和员工身心状态确认有效,理念诵读、安全宣誓全体起立,目视前方,举起右手,声音洪亮整齐。
4.班前会时间不少于30分钟。参加班前会员工达到生产出勤的100%,无迟到早退。
5.班前会议室环境整洁,有安全理念、誓词,安全文化氛围浓厚。
(九十)准军事化列队升入井的考核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1.员工开完班前会后,由班长带领列队去更衣室集体更衣。
2.统一穿戴公司发放的工作服,服装穿戴规整,劳动保护佩戴齐全。
3.统一排队候罐。候罐期间无打闹、喧哗,按序乘罐刷卡,班组长带领列队进入工作现场。
4.严格执行集体换班制度,班长清点本班人数无误后,集体列队乘车上罐升井。
5.员工交送自救器、锁灯井然有序。
岗位工种危害辨识确认及对应的预防措施
工种 序号 辨识内容 可能造成的伤害 预防措施
采支工 1 不随时敲帮问顶 片帮冒顶伤人 随时敲帮问顶
2 支柱不拴牢铁丝, 倒柱伤人 及时拴牢铁丝
3 使用坏梁, 支护失效伤人 及时更换
4 使用坏柱 支护失效伤人 及时更换
5 不及时打临时支护 上顶抽冒伤人 及时打临时支护
6 不及时打帮柱 上顶抽冒伤人 及时打齐帮柱
7 7、上顶空,插背不实, 上顶抽冒伤人 插严背实
8 支柱超高使用 支护失效,冒顶伤人 严格控制采高,柱芯伸出量不许超高700mm;
9 打成定型柱 回柱时断绳伤人 杜绝定型柱,柱芯伸出量不小于400mm
10 出现大柱距 支护强度下降,垮面伤人 杜绝大柱距,柱距调匀
11 顶板破碎时不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冒顶伤人 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12 骑跨溜子作业 溜子拉人、伤人 严禁骑跨溜子作业,进入煤壁侧必须及时停溜
13 打柱作业后路不畅通 片帮冒顶躲避不及伤人 及时清理后路,保证随时畅通
14 打柱时液管拖跨溜子上 溜子拉液管伤人 及时吊挂好液管,不许拖跨溜子上
15 支柱不迎山 推垮型冒顶 保证迎山
16 支柱初撑力不够 顶板离层,发生冒顶; 保证初撑力90kN以上;
17 支柱不按规定连接防倒连接器或拴钢丝绳, 倒柱伤人 及时连接,并保证质量
18 机道无挡闸 上方滚块碰伤打柱人员 及时设置挡闸,无挡闸不行开工
19 19行人道不设行人梯, 运料人员行走摔倒; 及时设齐行人梯
20 挂梁时圆销不打牢 梁不铰接,倒柱梁伤人 打牢圆销
21 挂梁时扁销子不拴牢铁丝 扁销子飞出伤人 及时拴牢铁丝;
22 基本支护不使用两排扁销子,出现瓦房脊 冒顶伤人 配齐并正规循环使用
23 梁头不齐,支护质量差, 调齐梁头,保证直率。
回 柱 工 1 空顶作业 冒顶伤人 及时打好临时支护
2 老塘侧不及时下脚手 摔伤作业人员 及时下好脚手
3 3.绞车不打牢固“两戗一压”柱, 绞车受力下滑、碰倒支柱,碰伤人员 绞车打牢“两戗一压”柱,防止绞车打滑,碰伤人员、碰倒支柱
4 4.不按规定及时打好分界挡闸, 上方老塘冒落煤矸下窜伤人; 及时打好分界挡闸,防止老塘冒落煤矸下窜伤人;
5 不按规定倒打好抬板,支护失去整体性, 造成摧垮型冒顶; 按规定倒打好抬板,保持支护整体性,防止出现摧垮型冒顶;
6 6.口喊或晃灯传信号, 造成误开车伤人; 严禁口喊或晃灯传信号,使用专用信号
7 7.不设专人观山, 造成碰伤作业人员; 设置专人观山,
8 8. 后路有杂物,不畅通 造成人员躲避不及时; 后路及时清理,保证后路畅通;
9 不使用专用回柱工具, 违章操作伤人; 回柱使用专用工具,按章操作
10 后路有不合格支柱,不及时改, 造成后路冒顶伤人; 及时更改后路不合格支柱,坏柱及时更换
11 人员不躲开绳道及三角区, 绞车绳碰伤作业人员 人员躲开绳道及三角区,
12 挡矸帘吊挂不好, 造成淤煤矸滚块伤人。 及时吊挂好挡矸帘,
运 料 工 1 斜井运输不带电松车 跑车伤人 绞车司机带电松车
2 绞车绳头断丝超标 跑车伤人 开工前认真检查绳,换绳
3 没有使用保险绳 跑车伤人 坚持使用保险绳
4 没有使用好信号 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精神集中,使用好信号
5 斜井绞运支架两台绞车配合不恰当 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两台绞车同时绷紧绳,专人观察涨紧程度
6 钢丝绳系扣 造成断绳跑车事故 检修、换绳
7 绞车基础不牢 造成跑车事故 打好绞车压、戗柱
8 绞车护绳板坏 卷绳伤人 检修、更换
9 绞车闸把坏处理不及时 造成跑车事故 及时检修处理
10 钢丝绳绳头插接不够规定长度 造成绳头破段跑车事故 符合插绳长度规定倍数插绳头
11 运输轨道超宽 造成所运车辆落辙 重新按轨道轨距修道
12 运输轨道扣件不全 造成落辙事故 加齐上牢轨道扣件
13 运输连接装置不合格 造成跑车事故 接好连接装置
14 运输未使用专用沙勾 造成跑车事故 要求必须使用使用φ27mm以上的专用刹勾
15 运输停车未用好挡车器 造成跑车事故 运输过程中必须使用好挡车器
16 运输时多挂空车 造成跑车或落辙事故 按规定数量挂运车辆
17 使用主绳揽前探梁车运输 造成
支 架 回 撤 工 1 拆支架时迎头支护不好 冒顶伤人 加强迎头支护
2 拆支架局扇通风风筒距迎头太远 迎头瓦斯积存 风筒距迎头控制在不超过10m
3 回棚子时后路支架变形 冒顶,埋堵巷道,伤人 加强后路支架支护
4 回棚子时后路场地不清 冒顶,埋堵巷道,伤人 回棚子前必须首先清理好后路
5 回棚子时支护质量差 扛运人员受伤 加强支护
6 回棚子时回棚子用绞车位置不好 冒顶,埋堵巷道伤人 及时调整好绞车位置
7 回棚子时现场仍有人员未躲到安全地点 伤人 回棚子时全部处在危险区域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
8 回棚子松解卡揽时对面有人员 卡揽崩伤人 回棚子松解卡揽时卡揽及其棚梁倾倒范围内严禁有人
9 回棚子松解卡揽时不先松劲 伤人 回棚子松解卡揽时必须先松劲
10 回棚子时无可靠的排水系统 积水淹埋巷道 回棚子前必须形成完善可靠的排水系统
11 回棚子时使用口传信号 误操作,伤人 回棚子时必须使用规定信号设备
12 回棚子时绞车距离迎头近 伤人 回棚子时保证绞车距迎头的距离符合规程规定
放 炮 工 1 不按规定连线, 放炮事故 严格按规定连线,保证连线质量
2 放炮母线不随用随挂 放炮事故 放炮母线随用随挂
3 不按规定设警戒 放炮崩人 严格按规定设置警戒,保证截人距离;
4 炮工坐炮机箱 放炮崩人 炮工严禁坐炮机箱
5 放炮后立即进入工作面 炮烟熏人 放炮后等炮烟散尽后进入工作面
6 不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 放炮事故 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
7 不执行“一炮三检制” 瓦斯爆炸事故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
8 炮后不按规定验炮 放炮事故 炮后严格验炮
9 炮眼封泥不够, 引起煤尘瓦斯事故等 严格按规定封泥
10 煤尘超标 煤肺病 及时喷洒水灭尘
11 装药量过大 崩冒上顶事故 严格按爆破说明书控制装药量
12 炮机不加锁 放炮事故 及时将炮机加锁
13 药箱不随时上锁 胆药丢失 药箱随时上锁
14 运送胆药,炮工不负责监护 丢胆丢药 必须由炮工监护
15 运送胆药,胆药混装 意外引爆事故 胆药必须分装
16 运送胆药休息时,坐胆药箱上 意外引爆事故 严禁坐胆药箱上休息;
17 运送火药行人间隔不够 碰撞发生事故 保证行人间隔够10m
18 休息时,火药箱靠近电缆、电气设备 意外引爆事故 休息时,严禁火药箱靠近电缆、电气设备。
打 眼 工 1 不进行敲帮问顶, 上顶掉掉砸伤本人 及时敲帮问顶
2 骑跨溜子打眼 溜子拉、支伤本人 躲开溜子或溜子电门打零位
3 甩综保保护打眼 触电事故 坚持使用好综保保护
4 打眼深度小于600mm 放明炮事故 打眼深度至少600mm以上;
5 不系好衣扣 袖口,绞伤本人 系好衣扣、袖口
6 在残眼处继续加深炮眼 崩人事故 严禁残眼处继续加深炮眼,严格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爆;
7 空顶作业 上顶掉掉、冒顶伤人 严禁空顶作业,必须使用好前探支护
8 边打眼边装药, 误操作崩人 不许同时打眼和装药
背 药 工 1 无炮工监护,私自背药 胆药丢失 无炮工监护不得私自背药;
2 运送火药行人间隔不够 碰撞发生事故 保证行人间隔够10m;
3 休息时,火药箱靠近电缆、电气设备 意外引爆事故 休息时,火药箱必须远离电缆、电气设备;
4 休息时,坐火药箱上, 意外引爆事故 严禁坐火药箱上休息。
掘 进 工 1 风筒距迎头远, 造成瓦斯积存 及时按规定吊挂风筒
2 顶板破碎 冒顶伤人 缩小空顶距,打超前撞楔
3 皮带无行人过桥 皮带拉伤人 钉好过桥
4 随意停风车 瓦斯积存 不许随意停风车
5 控顶距离大 冒顶伤人 按规定控制控顶距
6 没及时找掉 掉块伤人 及时找掉
7 找掉没手套 掉块砸手 带好手套
8 瓦斯探头坏 瓦斯积存 及时更换
9 放炮截人不到位 放炮崩人 按规定截好人
10 放炮后没洒水灭尘 尘肺病 洒水灭尘
11 打眼戴手套 钻杆伤人 不许戴手套
12 干打眼 尘肺病 湿式打眼
13 风量不足 造成瓦斯积存 保证风量
14 放炮后没验炮 残炮崩人 一炮三检做好
15 放炮母线长度不够 放炮崩人 保足够长度
16 装药量超规定 崩冒顶伤人 按规定装药
17 掘进司机用完切割头不落地 误动作伤人 用完后落地
18 用掘进机切割头上梁 误动作伤人 不许用切割头上梁
19 掘进机前边有人开机 误动作伤人 有人不许开机
20 掘进机用完不断电 误动作伤人 及时断电
21 掘进机司机无证开机 误动作伤人 持证上岗
22 掘进机电缆破损 漏电伤人 及时检修
23 瓦斯超标作业 造成瓦斯爆炸伤人 保证瓦斯不超标
24 改台棚大拆大回 冒顶伤人 按章操作
25 台棚脸不正 台棚垮落伤人 棚正台棚脸
26 台棚脸卡缆松动 台棚垮落伤人 卡缆扭距达到要求
27 插梁外露少 台棚垮落伤人 插梁外露在50mm以上
28 串插梁人员未互叫互应 插梁滚落伤人 互叫互应
29 挺棚子找掉不细 掉掉伤人 仔细找掉
30 不打中柱 棚子倾倒伤人 打好中柱
31 中柱打的不牢 棚子倾倒伤人 打牢中柱
32 中柱打的不够数 伤人 打齐中柱
33 无专人观山 伤人 专人观山
34 操作精神不集中 矸石滚落伤人 精神集中
35 后路不清 伤人 后路清洁
36 运棚子未轻拿轻放 伤人 轻拿轻放
37 贯通放炮透点未截人 崩人 放炮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