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管理制度
自救器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真正保证煤矿井下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井下发生火灾或瓦斯爆炸时工作人员可顺利脱离灾害现场,达到避免和减轻事故伤亡的目的,根据我公司使用的自救器的技术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自救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部下井工作人员和各类下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自救器管理单位和检查单位有权对违反者按规定处理。
二、 充电室负责自救器日常管理发放工作,保证井下工作人员下井前领取到自救器,有权对使用者或使用单位调查使用情况,有权编号制牌和审验有关证件、标牌、日常考勤、收发,按规定对自救器负责外观检查和保持设备清洁及合理保存。
三、 自救器使用人员在工作中严禁将自救器随便搁置,必须随身携带,携带中防止猛烈摔打、严禁随便启封。
四、 自救器领用者由值班人员在考勤表上登记注明,领取牌号和自救器号码。
五、 自救器发放结束后,每班均应和考勤室核对,查出下井不佩带自救器的人员,登记报队长处理。
六、 上、下班必须进行认真的交接班,交接班在数量状态交底之后,接班人员认为没有问题方可签字,签字后立即承担管理责任。
七、 当收回的自救器发现铁皮锁启封按损坏自救器论处,每台罚款100元。
八、 收回的自救器如有变形附件缺损钻孔,经专业人员鉴定不影响正常使用,根据损坏程度罚款80~100元。
九、 领取自救器时使用者应认真检查有无第七条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