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集团公司停止作业和制止“三违”的规定
矿业集团公司停止作业和制止“三违”的规定
1 停止作业和“三违”的规定
在生产工作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违反行业安全规程,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措施,违反上级和本单位有关安全文件、规定、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等均属于“三违”行为。
1.1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整改。可对单位记停止作业:
1.1.1 瓦斯超限。
1.1.2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1.3 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1.1.4 掘进巷道不按规定使用双风机、双电源。
1.1.5掘进工作面使用11KW以下(不含11KW)局部通风机供风。
1.1.6 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未建立防灭火系统或不完善。
1.1.7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1.1.8 防尘系统不完善。
1.1.9 无规程、措施施工
1.1.10 工程质量低劣,危及安全生产。
1.1.11 排放瓦斯、巷道贯通、过老空等没有制定或不落实专门措施。
1.1.12 提升、运输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齐全、灵敏、可靠。
1.1.13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1.14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设施不齐全、有效。
1.1.15 有毒、有害、高温、高压、高空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装置、设施不齐全、可靠。
1.1.16 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1.2 下列行为属于违章指挥,责令整改,可对有关干部、班组长等现场管理人员记违章指挥:
1.2.1 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1.2.2 设计、作业规程、措施违反上级有关规定。
1.2.3 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或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有明显漏洞。
1.2.4 采掘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继续施工。
1.2.5 不组织传达学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
1.2.6 固定安全设施不齐全,安排施工。
1.2.7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1.2.8 小绞车斜巷运输不安排司机、上、下车场把钩工三人操作。
1.2.9 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安排作业。
1.2.10 无防尘设施或防尘设施不完好安排作业或粉尘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处理。
1.2.11 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或不采取措施处理。
1.2.12 瓦斯异常地点不按公司、矿措施管理。
1.2.13 启封密闭或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或不落实。
1.2.14 掘进巷道不按规定使用双风机、双电源,安排施工。
1.2.15 巷道贯通前不采取防止透水、有害气体超限、通风系统紊乱、放炮崩坏设备、着火、放炮伤人、冒顶等措施盲目掘进。
1.2.16 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安排继续作业。
1.2.17 现场违章作业现象严重,不加制止。
1.2.18 安排未按规定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上岗。
1.2.19 有毒、有害、高温、高压、高空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装置、设施不齐全、可靠,安排作业。
1.2.20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2.21 其它违章指挥行为。
1.3 下列行为属于严重违章,责令整改,可对有关责任人员记严重违章:
1.3.1 无规程、措施施工。
1.3.2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1.3.3 防尘措施不落实继续作业。
1.3.4 瓦斯检查空班漏检。
1.3.5 不执行“一炮三检”。
1.3.6 伪造瓦斯检查数据。
1.3.7 放炮不执行“三保险”。
1.3.8 乱扔、乱放炸药或雷管。
1.3.9 明电放炮、裸露爆破、短母线放炮、多母线放炮、联合放炮。
1.3.10 空顶作业。
1.3.11 回撤支柱违反程序。
1.3.12 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
1.3.13 斜巷轨道行车时行人。
1.3.14 斜巷轨道运输时超挂车或放飞车。
1.3.15 斜巷轨道运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合格或不使用。
1.3.16 小绞车斜巷运输不执行司机、上、下车场把钩工三人操作。
1.3.17 乘坐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胶带输送机。
1.3.18 电气安全保护设施甩掉不用或失灵。
1.3.19 带电检修电气设备。
1.3.20 有毒、有害、高温、高压、高空作业场所、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全或不使用,进行作业。
1.3.21 地面严禁烟火区域吸烟或点火。
1.3.22 携带烟草或点火工具下井。
1.3.23 酒后下井。
1.3.24 地面特种作业人员酒后上岗。
1.3.25 其它严重违章行为。
1.4 其它违章违纪行为,应责令整改,可对有关责任人员记“三违”(或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 对“三违”责任者的处理
2.1对“三违”责任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培训,可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2.2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危害严重、可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违章指挥和严重违章责任人员可以加重经济处罚,同时可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
3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4 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