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01-05 00:15
来源:本站原创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工人担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井下爆破必须使用专用放炮器,爆破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雷管必须专人专号,炸药与雷管分别存放在炸药箱内并上锁,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封泥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无封泥、封泥不足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放糊炮和明火放炮。
4、井下每次爆破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带班班长)。
5、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瓦斯涌出量在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的数量。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准装药爆破。放煤口和架间严禁放炮。
6、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稀释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有无瞎炮、残炮等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方可恢复生产。
7、需要采用爆破的方法处理堵塞的煤仓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经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派专人执行。
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工人担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井下爆破必须使用专用放炮器,爆破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雷管必须专人专号,炸药与雷管分别存放在炸药箱内并上锁,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封泥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无封泥、封泥不足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放糊炮和明火放炮。
4、井下每次爆破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带班班长)。
5、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瓦斯涌出量在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的数量。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准装药爆破。放煤口和架间严禁放炮。
6、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稀释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有无瞎炮、残炮等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方可恢复生产。
7、需要采用爆破的方法处理堵塞的煤仓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经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派专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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