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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管理人员值班、跟班、带班制度及入井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2010-03-26 19:04 来源:本站原创

各级管理人员值班、跟班、带班制度及入井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我矿各级管理人员值班、跟班、带班标准及入井次数规定,切实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平稳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级领导值班制度及入井次数规定
(一)在矿井生产期间,矿上必须每天指派2人值班,其中1人必须是矿级领导。
(二)值班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在晚20:00点至次日8:00必须在生产调度值班室值班,值班人员有外出或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必须向生产矿长请假,便于调整值班人员。
(三)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全权处理本班所发生的生产和安全问题。
(四)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遇有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时,必须有一人到现场解决问题。安全生产正常时,在中后夜要到各要害场所查各岗位人员是否按标准上岗。
(五)值班时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见面签字。
(六)每月入井次数规定:矿长、书记不少于10次;生产口副矿级领导不少于15次;其它副矿级领导不少于6次;生产口副总工程师不少于15次;其它副总工程师不少于6次。
二、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
(一)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七部委下发的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文件要求,按矿下发入井带班安排表,每班必须有一名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入井带班。
(二)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入井带班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各区队管理人员的跟班上岗情况,区队生产过程中的隐患排查落实整改情况以及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三)入井带班人员要盯住本班的重点生产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工序,及时发现隐患并监督落实整改
(四)入井带班人员下井必须进行登记,现场及时填写入井登记卡及带班记录,且将当班查出的问题、隐患下发落实各相关单位。
(五)跟班时,必须与职工同下井、同升井。
三、区队干部带班制度及入井次数规定
(一)区队管理人员必须深入生产一线,熟悉区队生产管理环节,现场跟班指挥生产。
(二)区队副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分班次入井带班,且坚持与职工同下同上,不准迟下早上,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区队跟班干部必须时刻掌握动态生产下可能出现的各类隐患,超前防范、严格落实预防措施,现场指挥处理各类隐患。
(四)区队干部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当班存在的问题必须向下班交待清楚,在下班的班前会上做重点强调,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五)队长、书记、技术队长、技术员除参加矿各类会议和其它工作外,每月必须完成矿规定的入井次数。即:采掘区队长、书记、副队长不少于20次、技术副队长不少于14次、技术员不少于12次;运输、通风、监测队长、书记、副队长不少于18次、技术副队长不少于13次、技术员不少于12次;机电队长、书记、副队长不少于12次、技术副队长不少于10次、技术员不少于8次。
四、生产业务科室管理人员跟班制度及入井次数规定
(一)生产业务科室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入井跟班,不得迟下早上。
(二)业务科室管理人员深入生产现场时,必须带着问题入井,带着问题升井,切实安排、落实、处理现场存在的各类隐患,并对隐患整改进行跟踪落实。
(三)业务科室管理人员,必须完成每月规定的入井次数。即:安监处、调度室副科级以上干部不少于16次;生产科、动力科、 副科级以上干部不少于13次,技术员不少于12次。对于重点工程、重点环节严格按调度室排班表入井带班,带班期间,必须与工人同下同上。
五、对各级管理人员值班、带班、跟班及入井情况的考核
(一)迟下早升井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二)弄虚作假、虚报入井者,扣除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并给予C类三违。
(三)每月入井少于规定次数的,每次罚款200元,特殊情况必须写出书面原因。
(四)认真填写安全检查卡,一次不填写罚款100元,填写错误一次罚款50元。
(五)入井必须按规定次数向调度室汇报,一次不汇报罚款50元。
(六)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相应的工作记录,一次不填写罚款300元,填写不合格罚款100元。
(七)副总以上管理人员每月完成带班次数且现场能够帮助区队解决问题、排除安全隐患且无安全事故的,每人每月给予500元的带班费。
(八)调度室每月将汇总结果及时报安监处,由安监处对干部下井次数不够或弄虚作假者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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