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坑木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矿井下坑木用品加工标准及使用管理,切实做到物尽其用、材料本质安全,真正服务于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井下坑木用品加工制作标准
供应站必须严格按以下标准及规格加工制作井下各类坑木用品,标准如下:
(一)木板梁(四面平) 规格(长×宽×厚)符合以下要求:
1.1.3m×0.15m×0.12m
2. 2.2m×0.15m×0.12m
3. 2.8m×0.2m×0.2m
(二)轨枕(四面平) 规格(长×宽×厚)符合以下要求:
1. 1.2m×0.15m×0.12m
2. 1.6m×0.15m×0.12m
3. 1.8m×0.15m×0.12m
4. 2.0m×0.15m×0.12m
(三)木背板 规格(长×宽×厚)符合以下要求:
1.1.3m×0.15m×0.05m
2.0.4m×0.12m×0.05m(两面平)
3.0.6m×0.12m×0.05m(两面平)
(四)木撑杆(四面平) 规格(长×宽×厚)符合以下要求:
1.1.1m×0.08m×0.08m(棚距为1.0m时用)
2.0.9m×0.08m×0.08m(棚距为0.8m时用)
(五)楔子 规格(宽×厚)符合以下要求:
1.直角楔子 长为0.3m,楔尾(大头宽×厚) 0.1m×0.1m,楔尖(小头宽×厚) 0.1m×0.01m
2.斜面楔子 长为0.3m,楔尾(大头宽×厚)0.1m×0.1m,楔尖(小头宽×厚) 0.1m×0.01m
(六)木垫板 规格(长×宽×厚)符合以下要求:
0.1m×0.1m×0.02m
(七)柱帽 规格(长×宽×厚)符合以下要求:
0.4m×0.2m×0.15m
(八)各生产区队生产现场遇地质条件变化时,需要与以上规格不同的坑木用品时,必须由区队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补充措施,并按措施规定及要求提供相应规格的坑木用品规格,由区队材料员做计划,经区队队长审核签字后,方可送供应站加工制作。
二、井下坑木用品使用管理规定
(一)供应站必须严格按《井下坑木用品加工制作标准》加工制作坑木用品。
(二)各生产区队井下需要使用的坑木用品,先由区队材料员按矿规定程序提前向相关单位出材料票。坑木用品出库前必须由区队材料员、运输队材料员、供应站木场管理员三方共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时,由运输队、区队材料员共同把关验收坑木用品规格,发现不符合《井下坑木用品加工制作标准》的坑木,不准装车入井,并由运输队按以下要求处罚供应站。
(1)每发现一根规格不合格的2.8m木板梁,罚款75元。
(2)每发现一根规格不合格的1.6m、1.8m、2.0m、2.2m的木板梁或轨枕罚款30元。
(3)每发现一根规格不合格的1.2m轨枕、1.3m木板梁罚款20元。
(4)每发现一根规格不合格的柱帽罚款10元。
(5)每发现一根规格不合格的1.3m木板梁、0.9m和1.1m木撑杆罚款5元。
(6)每发现一根规格不合格的楔子、木垫板、0.4 m和0.6m的木背板,罚款2元。
(三)各区队井下使用的坑木用品出库入井前,必须由区队材料员、供应站木场管理员、运输队材料员三方共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时,必须上尺测量,严格把关,真正做到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规定的坑木进入井下生产现场。
(四)矿生产口副总以上领导及职能科室(包括生产科、安监处、动力科、调度室、企划科)管理人员入井检查时,发现区队使用的坑木用品规格不符合规定,将问题及时反馈生产技术科,由生产科对运输队、生产区队队长、材料员每次罚款100元。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将坑木用品规格及使用管理要求掌握清楚,从坑木用品加工制作及入井前交接验收的源头认真抓起,杜绝不合格的坑木用品进入井下,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平稳持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