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佚名
2010-04-11 20:05
来源:本站原创
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1.各级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本部门隐患处理负全面责任。
2.各级正职全面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制订单位及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检查及处理的管理制度,及时有效地查处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一经查出必须立即安排处理,逾期未落实处理的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应责任人及本部门给予30—50元罚款。
4.本单位、本部门事故隐患未落实处理彻底,造成轻、重伤事故,对本单位正职及相应责任人给予100—300元罚款,并取消当月安全奖。
5.对已经通报两次而未落实的同一隐患,对责任单位、部门正职及相应责任人给予50—100元罚款。
6.各职能科室根据业务性质及责任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查处及督查落实,重大隐患未发现并由此发生事故,追究科室领导及相应责任人责任。
7.矿井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致使重大隐患不断出现,追究矿长及相应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