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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人员连带处罚责任制度

作者:佚名 2010-04-11 20:07 来源:本站原创

“三违”人员连带处罚责任制度

1.各级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牢固树立“‘三违’不除,矿无宁日”意识,抓好本单位、本部门反“三违”工作。
2.任何人对“三违”行为有权、有责任予以制止,若袖手旁观,视而不见,受同等处罚。
3.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不报告者予以责任连带,受同等处罚。
4.由“三违”引发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分析处理。若听之任之,隐瞒不报者,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任何人不得以干涉“三违”处理为由,在井下与处理“三违”人员争吵拉扯,打架斗殴,应及时将情况报当班安全员解决,否则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6.当班职工违章或当月职工严重违章超过一人次者,连带班(组)长、副班(组)长责任,视违章性质予以处罚。
7.各级干部违章指挥,职工有权制止和举报,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举报打击报复者,视情节予以处罚,直至开除离矿。
8.对“三违”人员不制止,不批评,反而为其站岗放哨,提供条件者,予以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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