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火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04-15 22:35
来源:本站原创
1.每月9日、19日、29日由机电电科负责对井上、下电器的三大保护装置进行严格、细致、全面的检查和校正,确保系统灵敏可靠。
2.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巷道或硐室,不得作为机电硐室使用。
3.井下安装的洒水灭尘、消防管路系统,在主要巷道内其管径不得小于2寸,采煤工作面上、下副巷内,其管径不得小于1寸,所有管路在轨道巷内每隔100米,在运输巷内每隔50米设置三通阀门一组,以保证灭火救灾时的需要。
4.井下机电硐室、皮带头、机尾及地面木料厂都必须按规定配备和悬挂合格的灭火器材,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应保持完好,所有消防器材专人保管,除对其它地点进行救灾外,不得私自外借。
5.每季度由保卫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消防知识培训由保卫科、安全科、机电科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采面搬迁完毕后的15天内,由维修队负责在上、下巷建造永久密闭,永久密闭建造完毕后,应组织验收,不合格时必须重新建造。
7.采面上、下巷停采线范围内严禁开掘任何硐室,提高采后密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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