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运输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
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 分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种、
(一)一般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者。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其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其以上者。
3、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分钟者。
4、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者。
5、3kv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6、提升设备的断绳、蹲罐、坠罐、坠基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尾、车辆巅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缸、风仓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 造成经济损失不到或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二)重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到50万元者。
2、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者。
3、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
4、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者。
5、提升设备的断绳、蹲罐、坠罐、坠基斗、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巅覆、斜井跑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3kv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仓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6、主扇风机及分区扇风机停风,矿井停风10分钟及其以上者。
(三)特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 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者。
3、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者。
4、主扇风机及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者。
二、事故管理
1、矿安监处设专人管理机电、运输事故及基层单位设专人专门负责事故的登记和上报。
2、机电、运输事故发生后, 除按生产调度系统汇报及时组织抢修外, 还要按程度逐级上报。
(1)发生一般机电、运输事故时,基层单位向矿调度室、安监处汇报,3天内将事故报告交安监处。
(2)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时,矿调度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特大事故应由上级部门向国家主管煤炭公司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将机电运输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及结论向煤矿安全监察局汇报。
(3)发生未隧事故时,基层单位负责人向矿汇报,情节严重的应报矿集团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对未隧事故应单独记录,并认真进行追查分析,采取措施。
(4)发生事故后,安监处会同有关部门,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追查,对事故的责任者及时处理,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对隐瞒事故情节或不报者应加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