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罚制度
作者:佚名
2010-04-27 21:26
来源:本站原创
安全奖罚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增强职工的安全责任心,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我矿生产和经济快速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命令、指令、规定等,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矿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和自觉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矿安技科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四条 矿属各单位及队组必须依照本制度,作为安全生产的奖励和处罚的依据,对干部和工人都不得擅自乱奖乱罚。
第五条 安全生产的奖励与处罚资金,一律由安全部门统一管理,财务室设专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挪用。
第二节 奖励
第六条 对全矿各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成绩之一给予表彰奖励。
1、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
2、在安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技术上有重大成果,能推广新技术,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明显效果的。
3、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领导,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4、抢救事故有功的。
5、取得上级部门或同级单位颁发的有关证书经矿务会审查批准的。
6、对安全生产有小发明创造并有一定成效的,由以上单位向矿安技科汇报,经有关领导认可者,可发给奖状和一次性奖金100元至500元。
第七条 在安全生产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达到下列条件者,由基层队组申请,经矿安技科考核通过,分管矿长签注意见后,报矿长批准,安技科备案,可给予表彰和发给奖金。
1、对于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机房一个月之内经常保持四无三全二达标,发给一次性奖金20至40元。
2、全年完成矿下达的生产任务,杜绝死亡,消灭重伤事故,轻伤控制在指标内,设备“四率”达到90•0•5•1,可视队组级别一次性发组奖金500至2000元。
第八条 对于在安全工作中做出一定贡献和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申请,报安技科审核,加注分管领导意见,报矿长审查批准后,可给予记功和发给奖金。
1、对能够坚持安全生产,做到无违章、无违纪、无轻伤、出勤达到规定要求,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可评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发给奖金50至100元。
2、狠抓“三违”,反“三违”成绩显著者,发给奖金100元。
3、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建议者,发给奖金50至100元。
4、对于在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中做出一定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发给奖金20至100元。
对于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或汇报者,经有关部门签定后,可给予记功和发给奖金100至500元。
第三节 “三违”处罚
第八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者罚款10元:
1、放炮后不按规定洒水灭尘;
2、局扇无牌板管理;
3、在电缆线上悬挂其它物件,带电电缆盘圈放置;
4、发放不完好的矿灯;
5、无故不组织、不参加安全会议者;
6、风筒挂接不符合要求的(每个风筒超过3个环不挂者);
7、采掘工作面没有火药箱或有箱无锁;
8、大巷内有浮煤矸石等不及时清理;
9、开关未按规定上架的;
10、皮带上、下托滚不转(一部有四处);
11、各种记录填写不及时(不包括特工填写的记录);
12、每发现一处没挂包机责任牌;
13、水管不吊挂或吊挂不符合规定要求;
14、操作按钮放在地上;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者罚款20元:
1、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
2、井口20米范围内没有安全措施使用明火;
3、起吊或托运重物,作业人员站在不适当位置;
4、小绞车绳乱或结圪瘩不处理而继续使用;
5、电气设备进坑,没有合格证;
6、充电工发出的矿灯在规定时间内红灯率超过规定;
7、消防器材不齐全,数量不足或过期;
8、每发现一处不按规定注润滑油;
9、每发现一台减速器内注黄油;
10、减速器不冷或透气孔不通;
11、不经分管领导批准,指挥无证人员上岗或顶岗操作;
12、入井人员不带安全帽、矿灯、自救器等;
13、回采工作面留有活顶、片帮、伞檐;
14、使用桦木支护不剥皮,(禁止使用杨、椴、白松木做梁)。
15、井下转载点无喷雾洒水装置或关闭不用;
16、损坏矿灯者;(打开灯头按失爆处罚)
17、对井下发生的各类事故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汇报。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者罚款30元:
1、上岗工作时间内睡觉;
2、井口检身员,未按规定检身,使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入井;
3、采掘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4、工程质量低劣,出现不合格的;
5、支柱支设不符合规定的;
6、碹拱固定不符合规定的;
7、放炮员不随身携带钥匙者;
8、雷管不按编号发放的或记录不清者;
9、串车运输不使用标准连接件的;
10、未按领导指令或计划及时提供和编制各种矿图和各种技术资料责任者;
11、没有及时编制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技术措施的;
12、运输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
13、阻车器失灵、损坏不及时修复或不使用的;
14、运输时不按规定设警戒;
15、人员横跨皮带处不设人行桥;
16、溜子上的螺丝、刮板不齐全;
17、每缺一块牌板(瓦斯牌、测风站牌、密闭牌、主要巷道指示牌);
18、机电设备连接部位连接螺丝松动;
19、各种保护试验,每发现漏一台次;
20、坐减速器上开皮带或溜子;
21、刮板机运输机未按规定打压柱;
22、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
23、采掘工作面循环进度不符合规定的;
24、采煤工作面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25、巷道内有积水影响行人而又不及时排除的;
26、放炮母线有破口,放炮钥匙自制;
27、放炮后不等15分钟就进入工作面;
28、采空区未按规定及时密闭;
29、运输信号、闭锁未按规定安装或不起作用;
30、使用小绞车无护身板、无按钮、无信号;
31、每发现一处接地连接不合格;每发现一处接地极不符合要求;每发现一处无接地;
32、回采工作面没有接规定配备备用支柱或备用支柱少于规定的;
33、不按规定“敲帮问顶”;
34、有重生产轻安全,不服从安全管理者;
第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者罚款50元:
1、局扇通风工作面的电气设备没有装设风电、瓦电闭锁装置或私自拆除风电、瓦电闭锁装置的;
2、临时停工地点停风,不设栅栏和警标;
3、放炮没有按规定设警戒线;
4、采掘工作面没按规定采取隔爆设施的;
5、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和扩散通风;
6、绞车安装不符合要求;
7、小绞车运行中,一手操作,一手拨绳;
8、乳化液箱常流水,泵站压力低于规定值或乳化液浓度低于3%;
9、开关漏电保护失灵或无整定值;
10、变电所、机电峒室内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器设备;
11、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不持证上岗;
12、职工未经培训,上岗作业;
13、工作面单体液压柱漏液、失效,不更换继续使用;
14、煤库上口不设围栏、警示牌或红灯;
15、回采工作面地质条件变化时,没有及时补充措施而继续施工;
16、工作面收尾,不按规定施工;
17、使用支柱起吊物件;
18、没按作业规程规定支柱,缺梁少柱或支柱倾倒、损坏没及时增补、扶起、更换支柱仍继续作业的;
19、棚架巷道随意拆帮;
20、多头掘进放炮母线混用,不随用随挂;
21、掘进巷道贯通时,没按规定及时下发措施;或下措施而不执行者;
22、用煤块等充填炮眼者;
23、火工品没按规定管理好;
24、在能自行滑行的巷道内停放车辆时,不使用木楔;
25、局扇供风产生循环风;
26、无故损坏作业场所,要害场所的标志牌、警示牌等牌板;
27、回采工作面初放顶及收尾时,有关矿领导、班长、队长、安全员没有亲临现场者;
28、防洪工程不按计划及时施工,不认真组织实施,防洪物资储备数量不足;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工作面停风后,不按规定撤人;
2、私自打开花闭或密闭者;
3、盲巷不及时封闭者;
4、煤库放水煤或堵塞无安全措施者;
5、未经分管机电领导批准,私自变更负荷者;
6、检漏继电器保护动作不灵敏,不能上锁;
7、皮带保护失灵而不及时修复;
8、私自甩掉电器设备保护装置;
9、井下用其它金属代替保险丝;
10、井下无措施带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
11、井下电器“失爆”;
12、无规程、措施施工;
13、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
14、检查中每发现一台次开关保护失灵;
15、不按规定处理瞎炮;
16、井下擅自打开矿灯者;
17、隐瞒事故一经查出;
18、处理设备故障时没停机闭锁;
19、上隅角瓦斯超限而“风帘”吊挂不好;
20、未按规定及时填写瓦斯牌板、测风牌板的;
21、不按规定清退当班火药、雷管者;
第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者罚款200至500元,直至开除。
1、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造成局部瓦斯积聚;
2、随意进入采空区或盲巷;
3、破坏通风设施;
4、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不按循环图表路线检查,填写瓦斯报表弄虚作假;主要岗位人员脱岗;
5、不按规定挂车;
6、用皮带、溜子运输材料、设备而无安全措施;
7、井下坐皮带者;
8、斜井运输“一坡三档”不齐全,使用不正常或警戒不严、行车又行人;
9、斜坡运输超挂车;
10、断电放飞车;
11、非司机或无证司机开车造成一般性事故的;
12、发生追尾或撞车事故的;
13、井下爬、蹬运行中的运输设备;
14、井下明火操作电器设备;
15、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设施不齐全的情况下,强行生产者;
16、对长期违章作业不制止默认的;
17、井下放明炮、明火放炮、短线放炮或用电源插肖直接放炮;
18、工作面有重大隐患不处理而强行作业;
19、井下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或吸烟者;
20、打开闭锁强行送电者;
21、盗窃火工物品、盗窃破坏安全设施的;
第四节 其它处罚
第十四条 伤亡事故的处罚
1、凡发生一起轻伤事故,事故直接责任者赔偿事故损失,并罚款2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100元;
2、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事故直接责任者除赔偿事故损失后,开除或开除留用的处分,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300元罚款,并到“三违”学习班学习;
3、凡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第五节 附则
第十五条 “三违”人员除执行上述处罚外,一律到安技科住学习班。
第十六条 各类事故的责任者以及上述没有包括的“三违”现象,由安技科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或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增强职工的安全责任心,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我矿生产和经济快速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命令、指令、规定等,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矿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和自觉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矿安技科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四条 矿属各单位及队组必须依照本制度,作为安全生产的奖励和处罚的依据,对干部和工人都不得擅自乱奖乱罚。
第五条 安全生产的奖励与处罚资金,一律由安全部门统一管理,财务室设专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挪用。
第二节 奖励
第六条 对全矿各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成绩之一给予表彰奖励。
1、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
2、在安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技术上有重大成果,能推广新技术,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明显效果的。
3、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领导,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4、抢救事故有功的。
5、取得上级部门或同级单位颁发的有关证书经矿务会审查批准的。
6、对安全生产有小发明创造并有一定成效的,由以上单位向矿安技科汇报,经有关领导认可者,可发给奖状和一次性奖金100元至500元。
第七条 在安全生产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达到下列条件者,由基层队组申请,经矿安技科考核通过,分管矿长签注意见后,报矿长批准,安技科备案,可给予表彰和发给奖金。
1、对于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机房一个月之内经常保持四无三全二达标,发给一次性奖金20至40元。
2、全年完成矿下达的生产任务,杜绝死亡,消灭重伤事故,轻伤控制在指标内,设备“四率”达到90•0•5•1,可视队组级别一次性发组奖金500至2000元。
第八条 对于在安全工作中做出一定贡献和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申请,报安技科审核,加注分管领导意见,报矿长审查批准后,可给予记功和发给奖金。
1、对能够坚持安全生产,做到无违章、无违纪、无轻伤、出勤达到规定要求,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可评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发给奖金50至100元。
2、狠抓“三违”,反“三违”成绩显著者,发给奖金100元。
3、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建议者,发给奖金50至100元。
4、对于在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中做出一定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发给奖金20至100元。
对于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或汇报者,经有关部门签定后,可给予记功和发给奖金100至500元。
第三节 “三违”处罚
第八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者罚款10元:
1、放炮后不按规定洒水灭尘;
2、局扇无牌板管理;
3、在电缆线上悬挂其它物件,带电电缆盘圈放置;
4、发放不完好的矿灯;
5、无故不组织、不参加安全会议者;
6、风筒挂接不符合要求的(每个风筒超过3个环不挂者);
7、采掘工作面没有火药箱或有箱无锁;
8、大巷内有浮煤矸石等不及时清理;
9、开关未按规定上架的;
10、皮带上、下托滚不转(一部有四处);
11、各种记录填写不及时(不包括特工填写的记录);
12、每发现一处没挂包机责任牌;
13、水管不吊挂或吊挂不符合规定要求;
14、操作按钮放在地上;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者罚款20元:
1、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
2、井口20米范围内没有安全措施使用明火;
3、起吊或托运重物,作业人员站在不适当位置;
4、小绞车绳乱或结圪瘩不处理而继续使用;
5、电气设备进坑,没有合格证;
6、充电工发出的矿灯在规定时间内红灯率超过规定;
7、消防器材不齐全,数量不足或过期;
8、每发现一处不按规定注润滑油;
9、每发现一台减速器内注黄油;
10、减速器不冷或透气孔不通;
11、不经分管领导批准,指挥无证人员上岗或顶岗操作;
12、入井人员不带安全帽、矿灯、自救器等;
13、回采工作面留有活顶、片帮、伞檐;
14、使用桦木支护不剥皮,(禁止使用杨、椴、白松木做梁)。
15、井下转载点无喷雾洒水装置或关闭不用;
16、损坏矿灯者;(打开灯头按失爆处罚)
17、对井下发生的各类事故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汇报。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者罚款30元:
1、上岗工作时间内睡觉;
2、井口检身员,未按规定检身,使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入井;
3、采掘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4、工程质量低劣,出现不合格的;
5、支柱支设不符合规定的;
6、碹拱固定不符合规定的;
7、放炮员不随身携带钥匙者;
8、雷管不按编号发放的或记录不清者;
9、串车运输不使用标准连接件的;
10、未按领导指令或计划及时提供和编制各种矿图和各种技术资料责任者;
11、没有及时编制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技术措施的;
12、运输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
13、阻车器失灵、损坏不及时修复或不使用的;
14、运输时不按规定设警戒;
15、人员横跨皮带处不设人行桥;
16、溜子上的螺丝、刮板不齐全;
17、每缺一块牌板(瓦斯牌、测风站牌、密闭牌、主要巷道指示牌);
18、机电设备连接部位连接螺丝松动;
19、各种保护试验,每发现漏一台次;
20、坐减速器上开皮带或溜子;
21、刮板机运输机未按规定打压柱;
22、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
23、采掘工作面循环进度不符合规定的;
24、采煤工作面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25、巷道内有积水影响行人而又不及时排除的;
26、放炮母线有破口,放炮钥匙自制;
27、放炮后不等15分钟就进入工作面;
28、采空区未按规定及时密闭;
29、运输信号、闭锁未按规定安装或不起作用;
30、使用小绞车无护身板、无按钮、无信号;
31、每发现一处接地连接不合格;每发现一处接地极不符合要求;每发现一处无接地;
32、回采工作面没有接规定配备备用支柱或备用支柱少于规定的;
33、不按规定“敲帮问顶”;
34、有重生产轻安全,不服从安全管理者;
第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者罚款50元:
1、局扇通风工作面的电气设备没有装设风电、瓦电闭锁装置或私自拆除风电、瓦电闭锁装置的;
2、临时停工地点停风,不设栅栏和警标;
3、放炮没有按规定设警戒线;
4、采掘工作面没按规定采取隔爆设施的;
5、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和扩散通风;
6、绞车安装不符合要求;
7、小绞车运行中,一手操作,一手拨绳;
8、乳化液箱常流水,泵站压力低于规定值或乳化液浓度低于3%;
9、开关漏电保护失灵或无整定值;
10、变电所、机电峒室内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器设备;
11、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不持证上岗;
12、职工未经培训,上岗作业;
13、工作面单体液压柱漏液、失效,不更换继续使用;
14、煤库上口不设围栏、警示牌或红灯;
15、回采工作面地质条件变化时,没有及时补充措施而继续施工;
16、工作面收尾,不按规定施工;
17、使用支柱起吊物件;
18、没按作业规程规定支柱,缺梁少柱或支柱倾倒、损坏没及时增补、扶起、更换支柱仍继续作业的;
19、棚架巷道随意拆帮;
20、多头掘进放炮母线混用,不随用随挂;
21、掘进巷道贯通时,没按规定及时下发措施;或下措施而不执行者;
22、用煤块等充填炮眼者;
23、火工品没按规定管理好;
24、在能自行滑行的巷道内停放车辆时,不使用木楔;
25、局扇供风产生循环风;
26、无故损坏作业场所,要害场所的标志牌、警示牌等牌板;
27、回采工作面初放顶及收尾时,有关矿领导、班长、队长、安全员没有亲临现场者;
28、防洪工程不按计划及时施工,不认真组织实施,防洪物资储备数量不足;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工作面停风后,不按规定撤人;
2、私自打开花闭或密闭者;
3、盲巷不及时封闭者;
4、煤库放水煤或堵塞无安全措施者;
5、未经分管机电领导批准,私自变更负荷者;
6、检漏继电器保护动作不灵敏,不能上锁;
7、皮带保护失灵而不及时修复;
8、私自甩掉电器设备保护装置;
9、井下用其它金属代替保险丝;
10、井下无措施带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
11、井下电器“失爆”;
12、无规程、措施施工;
13、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
14、检查中每发现一台次开关保护失灵;
15、不按规定处理瞎炮;
16、井下擅自打开矿灯者;
17、隐瞒事故一经查出;
18、处理设备故障时没停机闭锁;
19、上隅角瓦斯超限而“风帘”吊挂不好;
20、未按规定及时填写瓦斯牌板、测风牌板的;
21、不按规定清退当班火药、雷管者;
第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者罚款200至500元,直至开除。
1、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造成局部瓦斯积聚;
2、随意进入采空区或盲巷;
3、破坏通风设施;
4、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不按循环图表路线检查,填写瓦斯报表弄虚作假;主要岗位人员脱岗;
5、不按规定挂车;
6、用皮带、溜子运输材料、设备而无安全措施;
7、井下坐皮带者;
8、斜井运输“一坡三档”不齐全,使用不正常或警戒不严、行车又行人;
9、斜坡运输超挂车;
10、断电放飞车;
11、非司机或无证司机开车造成一般性事故的;
12、发生追尾或撞车事故的;
13、井下爬、蹬运行中的运输设备;
14、井下明火操作电器设备;
15、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设施不齐全的情况下,强行生产者;
16、对长期违章作业不制止默认的;
17、井下放明炮、明火放炮、短线放炮或用电源插肖直接放炮;
18、工作面有重大隐患不处理而强行作业;
19、井下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或吸烟者;
20、打开闭锁强行送电者;
21、盗窃火工物品、盗窃破坏安全设施的;
第四节 其它处罚
第十四条 伤亡事故的处罚
1、凡发生一起轻伤事故,事故直接责任者赔偿事故损失,并罚款2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100元;
2、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事故直接责任者除赔偿事故损失后,开除或开除留用的处分,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300元罚款,并到“三违”学习班学习;
3、凡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第五节 附则
第十五条 “三违”人员除执行上述处罚外,一律到安技科住学习班。
第十六条 各类事故的责任者以及上述没有包括的“三违”现象,由安技科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或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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