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违章处理办法
重庆金垚实业有限公司
煤
矿
违
章
处
理
办
法
二O一O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规章制度... 3
第三章 通风管理... 10
第四章 瓦斯管理... 11
第五章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13
第六章 防治水管理... 13
第七章 防尘管理... 14
第八章 防灭火管理... 15
第九章 提升运输管理... 15
第十章 机电设施设备管理... 18
第十一章 爆破安全管理... 20
第十二章 支护管理... 22
第十三章 劳动纪律管理... 25
第十四章 精神文明建设... 26
附 则... 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规范企业及员工安全生产行为,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督、监察部门的规定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各工种从业人员。
第三条 做出违章处理决定前必须查清违章事实以及违章造成的后果,明确责任人及责任大小;处理决定后以书面形式告之本人,并在公司(矿)内通报;被处理人或单位有权提出书面申辩,公司(矿)收到书面申辩15日内由安监部(安监科)组织审查、复核,由公司(矿)安全领导小组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二章 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机构建设管理
煤矿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煤矿必须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配齐一正四副矿级干部(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机电副矿长),成立安监科(挂通风瓦斯科)、生产技术科、教育培训科(挂职业卫生科)、机电科、调度室,编制采煤队、掘进队、机电队、运输队、通风维修队等组织管理机构;成立“一通三防”、“雨季三防”等专业防治领导小组。各科室、区队要配齐人员,明确相关人员职责。机构和编制以企业正式文件行文。
煤矿凡未成立以上管理机构、配齐人员的,处矿长200-500元罚款;未以企业正式文件行文的,处矿长50-200元罚款。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必须上墙。未建立齐全的,缺一项,处矿长100元、相关责任人各5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上墙的,处矿长和办公室主任(文员)各50-200元罚款。
第六条 建章建制管理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建立和完善的,处矿长、相关责任人50-200元罚款。
第七条 会议制度管理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召开每班班前会(区队长、班长主持),每日安全生产调度会(矿长或指定副矿长主持),每周安全生产办公会(矿长主持),每旬安全自查会(矿长或指定副矿长主持),每月职工大会(矿长或指定副矿长主持);每月召开两次行政管理人员会议(矿长或指定副矿长主持),每月一次民主生活会(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主持)、各项安全生产专题会(矿长或指定副矿长主持),每周各科室、区队召开一次安全总结活动会(科长、主任,区队长主持)等会议。各项会议分类记录,记录内容要清晰、完整。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召开的会议,分类专门进行记录,对会议内容逐级传达贯彻落实并做好记录。会议记录本要分类挂放整齐。必须建立会议签到薄,参会人员必须在会议签到薄上签字。
凡未按照规定召开各项会议的, 处矿长、相关责任人50-500元/次罚款;未按照规定分类进行会议记录的,处相关责任人员20-200元罚款;会议记录本挂放混乱、不整洁的,处责任人20-100元罚款。
以会议记录为准,不按规定主持会议的,处相关责任人50-200元罚款;无故不参加会议,旷会的罚款20-50元/人次,迟到、早退的罚款10-20元/人次。
第八条 资料上报管理
煤矿必须按照上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司规定及时上报各项资料,严禁漏报、迟报。
漏报、迟报相关资料的,处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第九条 隐患排查管理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各煤矿每旬必须组织一次安全自查。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公司和煤矿自查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进行挂牌管理,隐患整改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员,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效果验收人。对安全隐患整改,要分类建档,记录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等。隐患整改结果作为对队、班、组安全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司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的整改情况,建立专门记录薄形成整改记录。
凡未按照规定组织安全自查的,每次处矿长和安全副矿长各100-500元罚款;未制定隐患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完善、未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不明确、未进行整改效果验收、无整改记录的,处相关责任人50-500元/条次罚款;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处相关责任人2000-20000元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的30%-100%,可并处予开除。
第十条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管理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以企业正式文件下文,并组织全员培训、学习。
未按照规定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处矿长、技术负责人200-500元罚款;未认真组织全员培训、学习相关内容的,处相关责任人50-2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干部带班、跟班管理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矿级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和区队长、跟班员下井跟班制度。按月编制带班、跟班计划,按规定填写带、跟班记录。
(一)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下足下井天数。矿长每月不得少于15天,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员不得少于18天,安全、生产副矿长、科长不得少于25天,区队长、跟班员天天下井。对外出开会、学习、培训,统一放假,上级要求停产整顿、经批准的假日等工作日,折算为下井天数进行考核,但不能享受下井补贴。
(二)煤矿每班至少有1名矿级干部现场带班,带班在井下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当班作业时间,跟班人员必须与工人同进同出。带、跟班人员必须在井下现场交接班,严禁出早班。
(三)出、入井登记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干部出、入井相关项目记录,严禁弄虚作假,凡未如实填写相关项目记录的,一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对登记人员立即予以开除。
(四)煤矿必须落实专人填报矿级干部下井带班、区队长、跟班员下井跟班考勤表,并在每月结算工作日后五日内,报送公司安监部,安监部进行审核后送财务部计算、存档。
矿、科级、技术员、区队级、跟班员无故下井天数不足的,差一天处100元罚款。带、跟班当班下井时间不足或延迟下井、提前出井的,处50元/班罚款。带、跟班人员未按照规定填报下井记录的,处20元-200/班罚款,未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带、跟班考勤表的,处矿长、经办人50-200元罚款。未按规定制定带、跟班月计划的,处责任人100-500元罚款。未填写干部下井带、跟班记录牌的,处责任人50-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劳动纪律和考勤管理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考勤,考勤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因事休假未经批准私自离开企业,视为旷工。职工超过请假批准天数,未经分管领导同意延续请假的,一律视为旷工。凡未经分管领导安排私自到其他岗位或地点的行为一律视为串岗,矿内职工跳队、班、组,未经队长和主管副矿长批准的视为串岗。
(一)凡违反考勤制度的,处相关责任人100-1000元罚款,并处予警告或开除。考勤簿、请假条于结算工作日后5日内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交财务部计算工资。凡违反操作程序造成损失的,处相关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并处赔偿造成的损失。
(二)计时工旷工的,每一天处2倍基本工资的罚款。计件工旷工的,每一天处150元的罚款。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者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予以开除处理,并赔偿因旷工造成的企业损失。
(三)串岗的,处100-500元罚款,并负责赔偿因串岗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煤矿规程管理
煤矿必须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各工种操作规程必须完善,各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一头一面一规程”。作业规程每月由技术负责人主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审,并补充完善。
煤矿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对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进行会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对复审修改的内容要重新组织培训。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并建立培训档案。
各工种、各采掘工作面未按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操作、执行的,一次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为重大损失。
各工种无操作规程的,处技术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100-200元罚款。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的,处技术负责人200-500元罚款。作业规程不完善,存在明显疏漏的,处技术负责人以及相关会审人员100-200元罚款;作业规程未进行会审的,处矿长、技术负责人100-200元罚款;作业规程每月未进行复审或复审走形式的,处技术负责人和相关复审人员50-200元罚款;未组织培训、学习、考核的,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未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执行的,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处责任人200-5000元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处罚。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的,处跟班员、区队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长各200-5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图纸、资料管理
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图纸,包括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供电系统图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十一项图纸。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必须上墙。采掘工程平面图必须按月填绘上图,每月3日之前与公司生技部、每季度按规定时间与主管部门进行图件交换。图纸、资料必须保存齐全备查。
煤矿图纸、技术资料不完善的,处技术负责人、相关责任人100-500元罚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未上墙的,处技术负责人、相关责任人50-200元罚款;采掘工程平面图未按时填绘上图的,处技术负责人50-200元罚款;未按时同主管部门和公司生技部进行图件交换的,处技术负责人50-2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出、入井检身和登记管理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出、入井检身和登记制度。出、入井的登记必须规范、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出、入井检身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检查,细致到位,严禁流于形式。
出、入井登记不规范的,处登记人员50-100元罚款;登记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处登记人员200-1000元罚款;未严格执行出、入井检身的,处出、入井检身人员5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入井人员安全帽、工作服、手套、口罩、劳保鞋等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整齐下井的,处50-100元罚款;穿化纤衣服下井的,处100-200元罚款;喝酒下井、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下井的,处500-2000元罚款,并处予停职或开除;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30%-100%。
第十六条 员工招聘、离矿管理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新工人招聘、职工离矿流程。严禁未确定身份、未目测送体检,严禁未体检或体检不合格报送参加工伤保险,严禁未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安排上岗,严禁未体检、未解除劳动合同结算工资离矿。
煤矿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职工参保和退保工作。未安排专人负责职工参保、退保工作的,处矿长100-2000元罚款。矿未按规定流程招聘新工人和办理职工离矿手续的,处相关责任人100-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30%-100%。
第十七条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煤矿职工受伤后,首先要立即请示公司医保专职人员研究处理方案,需要住院治疗的,安全副矿长或安监科长必须在12小时内以电话方式向公司安监部进行报告,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3日内向公司上报书面调查处理报告,必要的,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在全矿进行通报,分班组进行讨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对工伤事故进行建档。
矿未按规定向公司进行事故报告的,处矿长、相关责任人100-500元罚款。对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的,处相关责任人100-500元罚款。对工伤事故未进行分析建档的,处相关责任人50-200元罚款。
矿内发生事故不及时向矿领导汇报,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抢险,在抢救或抢险中违章指挥、蛮干的,处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行政处理。安排抢救或抢险不参加的处500-1000元罚款,追究其渎职责任。
发生骨折或重伤事故,根据受伤者伤害程度,处区域负责人100-1000元罚款,处直接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发生死亡事故,处相关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并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八条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伙食团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卫生部门的要求经过健康体检,严禁有传染病者从事伙食团工作。伙食团从业员必须穿戴统一服装,做好个人卫生,对伙食团环境卫生每天必须进行一次大扫除,碗筷每天必须消毒一次。严禁销售霉变食品。食品的价格必须按照矿的有关规定执行。
伙食团从业人员未经健康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上岗的、有传染病从事伙食团工作的、未做好个人卫生的、未按照规定打扫环境卫生的、碗筷未按未定消毒的、销售霉变食品的,处相关责任人100-1000元罚款。食品短斤少两的,差一赔十。食堂的食品卫生由矿长、地勤主任和矿卫生员等每月至少执行3次大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备查,每少一次检查,处相关责任人100-200元罚款),对购买和存储的不合格食品做出降价、报废、销毁等处理,对经营责任人作罚款等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伙食团经营责任人承担。销售霉变食品,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伙食团经营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原煤质量管理:
(一)井下各采掘作业地点必须认真选矸。急倾斜采煤工作面的楼口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要求搭设搪棒,未搭设或数量不足的,处责任人20元/根罚款。未经选矸直接溜煤或装煤的,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将矸石故意混入煤中的,处责任人200-400元罚款。为了保证安全和运输环节畅通,井底车场内严禁选择矸石,凡违反的,处责任人50-100元/次罚款。
(二)原煤质量检测,必须按照煤矿矿委会规定的含矸率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质检员在检测时,超出矿委会规定的含矸率标准的部分必须扣除。如若采用水淘法检测的,无故原煤含矸率超过规定标准以上十五个百分点的,当车作为三号煤计价,并处责任人50元/车的罚款。运输工在装煤时,要随时选择粗矸石,凡质检员检测时,查出2千克以上粗矸石的,处该车原煤运输工20元/块的罚款;查出1千克以上粗矸石的,处该车原煤运输工10元/块的罚款。
(三)地面搬运工上车,必须认真选择矸石,严禁煤、矸不分,违者处责任人20元/人次的罚款;1千克以上矸石上入煤车中的,处搬运工10元/块的罚款;搬运工每天下班前必须将撒落在炭坝的煤清理干净,未清理或清理不彻底的,处责任人20-50元/次罚款;搬运工必须服从工作安排和调配,未按照工作安排执行和不服从调配的,每次处50-200元罚款。搬运工对运煤司机、客户吃、拿、卡、要,收受钱、物的,每次处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并处退还收受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四)质量检测员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处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五)倒煤、倒砂工或运输工必须将出井的煤、矸倒尽,必要时进行清理,未倒干净或未进行清理的矿车又入井的,处责任人50-100元/车的罚款。
(六)洗选厂必须按洗选规定的产品或副产品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洗选,因产品各项指标超标造成的损失,处相关责任人50-500元罚款,并赔偿损失的30%-100%。
第二十条 培训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对从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培训科目负责人,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和记录,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培训工作做到等级清楚、工种齐全、人员数量配足。特别要强化新工人岗前培训,并指定熟练工带领实习三个月,切实落实师带徒制度。各等级、各工种培训人员,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严禁上岗。
未建立和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处矿长、相关责任人100-600元罚款。未明确教育培训科目负责人的,处矿长、相关责任人100-500元罚款。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处矿长、相关负责人100-300元罚款。未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和记录或资料和记录不完善、未建立培训档案的,处培训科目负责人50-200元罚款。新工人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未落实师带徒的,处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可并处相关责任人降职、撤职、开除处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30%-100%。
第三章 通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通风系统管理
(一)矿井任意关停主要通风机的,处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未按要求安装反风设施或反风设施不可靠的,处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各500元罚款;主要通风机房内反风操作系统图、抽风工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未上墙的,处技术负责人200元罚款;抽风工未按每小时记录通风机运转情况的,处抽风工100元罚款;主要通风机房与调度室无通讯电话的,处矿长200元罚款。
(二)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相关责任人各1000元罚款;未按规定在10分钟内启动备用风机恢复通风的,处相关责任人1000元罚款;恢复通风后,未按规定检查和排放瓦斯的,处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
(三)所有风门必须关好,否则每处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无故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风流短路的,处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并赔偿造成的损失;该安设风门而未安设或安装不合理及敷衍了事的,处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四) 未按规定每旬测风的,处技术负责人、相关责任人100-500
元罚款;测风记录不准确、不完善的,处技术负责人、相关责任人100-200元罚款;未制定配风计划或配风不合理的,处技术负责人200元罚款。
(五)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处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掘进局部通风管理
(一)采用扩散通风掘进的,立即停止掘进作业,并处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局部通风机未经技术负责人审批,擅自安装、搬迁、拆除的,处相关责任人200-500元罚款;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当的,处责任人1000元罚款;局部通风机安装不符合要求的,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二)风筒出风口距离碛头大于5米的,处现场管理人员或班组长200元罚款;风筒未悬挂整齐、管理不善的,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损坏风筒者照价赔偿。
(三)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的,处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局部通风机多头供风的,处技术负责人200元罚款。
(四)局部通风机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未设置栅栏和警标的,处区域带班负责人200元/处罚款。
(五)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未按要求安装的,处技术负责人及机电副矿长各200-500元罚款;未按要求使用的,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采煤通风管理
采煤工作面风路不畅通,风量不够,只能通风不能行人的,处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串联通风
进行一次串连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处技术负责人200元罚款,两个串联工作面之间未安设瓦斯报警装置的,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采掘工作面多次串联的,处技术负责人5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贯通管理
贯通前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完善的,处技术负责人200-500元罚款。无贯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贯通作业的,处相关责任人200-400元罚款。未按贯通措施执行的,处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予以行政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密闭、栅栏及盲巷管理
采空区或盲巷未及时密闭的,处责任人100-500元罚款。密闭质量不符合要求,严重漏风的,处相关责任人100-200元罚款,并返工重作,返工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密闭未挂牌(管理牌和瓦斯检查牌)管理的,处技术负责人100元罚款/处。
对暂时不用的巷道未设置栅栏、未挂警示牌和瓦斯牌的,处责任人100-200元/处罚款;对设置的栅栏、警标和瓦斯牌无故破坏者处100-200/处罚款。
进入停工区内作业或从事其他活动的处500-20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一律负责赔偿损失的30%-100%。
第四章 瓦斯管理
第二十七条 瓦斯检查人员配备
瓦斯检查人员配备不足的,必须制定培训计划,及时送培,未制定培训计划和按时送培的,处矿长500元罚款;瓦检员未持证上岗的,处矿长6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瓦斯检查及设备
(一)未编制瓦斯巡回检查计划的,处技术负责人500元罚款;计划不完善的,处技术负责人100-200元罚款。
(二)光学瓦检器保管不当,药品失效,操作不当,处瓦检员100-500元罚款;瓦检器模糊不清的,处瓦检员100元以上罚款,并予以停职检查;仪器失灵后继续使用的视为假检。
按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公司要求,相关人员未配备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入井或未按要求使用及管理的处相关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三)瓦斯检查空班的,处责任人1000元罚款;漏检的,每处处瓦斯检查员100元罚款;假检的,处瓦检员200-500元罚款。
(四)瓦斯超限,未及时报告矿领导,或未按规定对瓦斯超限进行现场处理的,处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采掘工作面连续发生瓦斯超限,瓦检员既不采取措施处理,又不报告矿领导,处瓦检员以及相关责任人1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撤职或开除。井下连续发生瓦斯超限,技术负责人不查明原因、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处矿长1000元以上、技术负责人2000元以上罚款。
(五)瓦斯检查结果未向现场作业人员公布、现场班组长未在检查手册上签字的,处瓦检员100-200元罚款;当天未填写瓦斯日报表或不认真填写瓦斯日报表的,处瓦检员50-100元罚款;未“三对口”的,处瓦检员200-500元罚款
(六)未检查瓦斯就进入作业地点作业的,违者每人次处50-100元罚款;瓦斯未遂事故,处相关区域负责人500-2000元罚款,处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各500-2000元罚款。瓦斯超限作业或处理没有措施的,处技术负责人500-2000元罚款,处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瓦斯超限强令作业的,处责任人1000元以上罚款,并予以停职检查或开除处理。
(七)处理瓦斯局部积聚不按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执行,无矿级分管领导现场指挥,就冒险作业的,处责任人500元以上罚款。
(八)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瓦斯日报表审签制度
未严格执行瓦斯日报表审签制度的,处应审签人200元罚款;瓦斯浓度超限或有其他异常状况,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未进行分析处理以及未注明处理意见及处理结果的,处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各5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瓦斯排放
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可靠的,处技术负责人500-100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排放瓦斯的,处相关责任人500元以上罚款,造成事故的赔偿损失。
第五章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一)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不善,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相关责任人200-500元罚款。监控系统调度室值班人员未坚守岗位的,处200元以上罚款。
(二)各类传感器未按要求地点安装的,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安装位置不当或未及时移动的,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未按规定进行维护、调校的,处相关责任人100元/台罚款。人为责任损坏设备的,处直接责任人200元以上罚款,并赔偿损失的30%-100%。
(三)监控室值班人员未认真填写运行记录的,处值班员50元/班罚款;监控系统出现设备或线路故障以及瓦斯超限、风速、风门开关、风机开停等异常情况,监控室值班人员未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的,处值班员200元以上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有关人员未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的,处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四)未及时打印监控日报表,处责任人100元罚款/次,监控日报表未按规定审签的,处应审签人200元/次罚款;瓦斯浓度超限或有其他异常状况,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未进行分析处理的,处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各500元罚款。
第六章 防治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 矿井未成立防治水安全管理机构,处矿长500元罚款;未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区域水文地质情况并绘制成图的,以及未编制防治水规划和计划的,处技术负责人500元罚款;矿井未留足隔水煤柱,或者在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作业的,立即停止相关采掘作业,并处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各8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主水泵(含备用水泵及检修水泵)未定期调试的,处责任人200元罚款;水仓无防止人员坠入设施的,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水泵工未按要求作水泵运行记录的,处50-100元罚款;水泵工不按要求操作的,处100-200元罚款;因操作不当造成损失的,处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十四条 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一)矿井未制定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立即停止相关采掘作业,并处技术负责人800元罚款;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的,处技术负责人200元罚款;未组织学习培训的,处培训人员200元罚款;未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的,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二)各主要运输巷水沟不畅通,路面有积水,巷道内杂物未清理干净的,处责任人50-100元罚款;有意损坏水沟,使水沟堵塞的,处200元以上罚款。
(三)损坏井下排水设备、设施、管道者处100-500元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排水设备发生故障未及时修复的,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七章 防尘管理
第三十五条 防尘系统及设施
矿井未建立防尘系统或防尘系统不完善的,处矿长及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防尘管道未跟上碛头和不能正常使用的,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处;转载点无防尘设施或有设施不能使用的,处责任人100-200元/处罚款;无故损坏防尘设施的,处200元以上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隔爆设施
(一)未按要求安设隔爆设施或设施不完善的,处相关责任人200-400元罚款。
(二)未定期对隔爆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的,处责任人200元罚款;隔爆水袋未挂牌管理的,处责任人100元罚款;隔爆水袋数量和水量不足的,处管理人100元以上罚款。
(三)无故损坏隔爆设施的,处200元以上罚款,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综合防尘
(一)碛头出砂前未进行有效洒水降尘的,处责任人200-400元罚款;
(二)掘进碛头未采用湿式凿岩机打眼的,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未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的,处责任人100元/条罚款。
(三)溜煤眼等转载点未按要求进行防尘的,处责任人200-400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时间冲洗巷道的,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五)矿井未按照要求发放职工防尘用品的,处矿长及相关责任人200-500元罚款;职工未按照规定使用的,处200元罚款;对职工防尘用品使用督促不严的,处班组长及现场管理人员100-200罚款。
第八章 防灭火管理
第三十八条 矿井未建立消防系统或消防系统不完善的,处矿长及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地面变电所或配电室、发电机房等重点防火区,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井底车场等地点,灭火器材未按要求配备或失效的,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处。
第三十九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规定距离内违规使用烟火的,必须立即拆出,并对责任人处200元罚款;井口附近20米内吸烟的处100元罚款;重点防火区无警示标志的,处相关责任人200-4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井下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使用各种可燃性油类物质的,处相关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井下违规从事焊接工作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九章 提升运输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机车运输
(一) 机车运输巷道未核定挂车数的,处技术负责人200元罚款。
机车运输超拉车一个罚款50元。未定期检修机车的(以检修记录为准),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二)机车司机必须坚持交接班制度。每次开车前都必须检查机车各部件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违者处责任人50-200元罚款。
(三)蓄电池的充电、维修、加水必须由专职电工或充电工进行,非专职人员严禁擅自操作,否则处责任人50-100元罚款。
(四) 其他人员搭乘机车的,处机车司机和搭车人员各500元罚款。
(五) 机车超速行驶或违规抵车的,处责任人200-400元罚款;两机
车在同一轨道上同向行驶的距离超过规定,处200-400元罚款。机车前后无照明灯或失灵后继续使用的处100-200元罚款。
(六)机车在运行中,司机的头、身体严禁探出驾驶室;机车在停放过程中必须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以防跑车;停车后必须将挡放在零位;把手必须随身携带;严禁站在车外开车。违者分别处2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赔偿损失。
(七)机车在正常运行中除特殊情况,严禁打反挡制动停车,否则,处50-1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人力推车管理
(一)1人同时推2辆以上(含2辆)矿车的,处100--200元罚款;运输工乘车搭人、放飞车的,同向推车间距超过规定距离的,发现情况不发送信号或乱发信号的,处1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并赔偿损失的30%-100%。
(二)平巷人力推车,超速行驶处100-200元罚款;撞坏设备、设施,在规定界线内不让道,有意阻碍正常运输的,矿车内煤、矸因为不便翻倒而未采取措施致使翻车或损坏矿车的,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赔偿经济损失;井下、地面矿车掉道、翻车,不及时处理影响生产的罚款100-200元,处理掉道、翻车的工资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绞车提升管理
(一)绞车房内图纸、资料不全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上墙的,处机电副矿长200元罚款;
(二)绳卡数量不足的,处责任人200元罚款;绳卡未戴双螺帽的,处责任人100元以上罚款。声光控制信号不齐备,以及无井上下直通电话,处机电副矿长200-500元罚款。
(三)“一坡三挡”不完善或失灵的,处机电副矿长100-400元罚款;未按规定使用挡车装置的,处把钩工200元罚款;车场人员未按照规定进入躲避硐室的,处200元罚款;施工斜井未设防止跑车装置的,处安全副矿长300元罚款,未按规定使用的,处责任人200元罚款。自动挡车栏损坏未及时维修和采取其他措施,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四)未执行提升设备日检制度的,处绞车司机200元罚款;提升人员违规发送信号,处责任人员200元罚款;提升时未使用保险绳,处把钩工1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损失的30%-100%。;
(五)提升绞车必须按规定核定串车数,并在上下车场及绞车房公示,严禁超挂,否则处技术负责人500元罚款;超挂的,处责任人200元/车罚款;
(六)在提升巷道内违规行人的,处500元罚款;上下车场摘挂钩工和绞车司机不制止的,处200元罚款。
(七)斜井提升严禁蹬钩和乘车搭人,违者处1000-10000元罚款;若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并负责赔偿医药费用及损失的100%。
(八)提升绞车司机,摘挂钩工,必须固定专人,严禁私自找他人代班,违者处200元以上罚款。
(九)提升绞车严禁脱挡滑行,放飞车,违者处200元以上罚款。
(十)超长物料、碹石、条石必须单独提放,违者处200元以上罚款。绞车运行记录不全,处绞车司机100元罚款。
(十一)提升钢丝绳,必须随时检查,钩头段30米由挂钩工负责检查,其余部份由绞车司机负责检查,并形成记录。超过规程规定断丝系数未报告或更换的,处责任人200-400元以上罚款。未按规定检查钢丝绳和未有记录的,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十二)提升井巷必须制定检查维修计划,否则处责任人200元罚款;未按计划执行的,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维修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否则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十三)在斜井井硐内装煤、矸、物料或清理斜坡杂物时,必须使用专门的信号,未使用专门信号和上下车场乱发信号的,处200元以上罚款;若造成事故,赔偿全部损失。
(十四)提升巷未按规定安设地滚或地滚不转的,处责任人50元/个。
(十五)在提升过程中去斜坡搬道岔或斜坡掉道未及时处理的,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运输纪律管理
(一)摘挂钩工,绞车司机,机车司机不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未按规定保持连续性,发现一次处责任人50元以上罚款。
(二)摘挂钩、运输工、机车司机等不负责任,有意将煤签,煤牌乱放或任意调换的,处200-1000元以上罚款,并予以开除。
(三)运输工在放煤时必须将溜煤斗打开小部分缺口,使煤慢慢放下,防止煤尘飞扬,选择煤中矸石,煤斗内的煤严禁放空,违者处100-200元罚款。
(四)在特殊情况下,运输工无故不听从领导安排的,处100元以上罚款,如溜煤眼内煤大量积压,需要运输工突击,而运输工无故不听从指挥,可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运输工不按指定地点停车或倒煤、矸,停车影响交通的分别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矿车出井倒煤后按规定不及时运回车场连接或送至下山车场的,处运输工20元/个罚款。
(五)在井下偷煤炭的,发现一次处1000-2000元罚款,井下各采煤班组与井口司秤人员勾结作弊的,分别处责任人1000元以上罚款,并予以开除处理。
(六)加强矿车的检查维修、保养,已坏矿车运出井后,必须及时处理,马虎了事或已坏矿车继续送入井下使用,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因此而造成的事故,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七)提升、运输超长,超宽设备、材料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八)机车司机、绞车司机、摘挂钩工因工作失职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每次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负责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并予以开除。
(九)大巷安设有风门的地点,必须停车开门,过后必须立即关闭,防止引起风流短路,违者处责任人100元/次罚款。造成大面积无风、微风及瓦斯超限的,处相关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
第十章 机电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十六条 矿井使用淘汰设施设备的,处矿长和机电负责人各200元/台罚款。井下使用无安全标志或不防爆,不合格的电气产品,处相关责任人2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七条 矿井井下配设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使用淘汰设施设备,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按照规定使用过流、接地、漏电保护装置,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上、下必须安设防雷、隔雷装置。井下中央变电所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和安装电气设备,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保持良好通风。
(一)井上、下防雷隔雷装置不完善的,处机电副矿长200元罚款。(二)井下电气设备过流、漏电、接地保护装置不齐,未定期对过
流保护装置进行校验或对不符合要求未及时进行处理的,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造成设备损坏的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值班电工不坚守岗位或当班机械故障未及时排除的,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接地装置不符合要求或无接地装置,地面向井下供电的设备安装不符合规定的,发现问题自己能够解决而未立即处理的,或不能解决须立即向矿领导汇报而又未汇报的,按每项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四)主要电器设备安装无硐室或安装不合理的,处责任人100元以上罚款,设备未保持清洁明亮,硐室内杂物未清理干净或未标明使用名称,用途,高、低压类别的,每项处责任人50-100元罚款;手持式电器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部分的绝缘不良,带电体及机械外露转动部分未设安全防护设施的,处机电副矿长或责任人100-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赔偿相必须损失。
第四十八条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井下机电设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器开关在切断电源检修时必须闭锁,并悬挂警示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每周进行1次以上的防爆检查,严禁电器失爆。使用电煤钻打眼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装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其进行1次跳闸试验,严禁采用干式变压器代替电煤钻综合保护装置。
(一)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处相关责任人200元罚款;井下电工违章进行检修搬迁的,处200元罚款;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处相关责任人200元/处罚款;井下电气设备未按规定进行防爆检查,处机电副矿长200元罚款;井下违规使用干式变压器的,处机电副矿长200元/台元罚款。
(二)井下未用设备或已坏设备不及时断电或运出地面,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井下通讯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使用或有意损坏井下通迅设施的,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三)井下高压设备硐室进、出口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操作高、低压电器设备及主回路,操作人员绝缘穿戴不齐或未站在绝缘台上操作,高压电缆未按规定要求敷设的,处责任人50-100元罚款。高压硐室无灭火器及砂池,处相关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四)地面配电房对井下停、送电前,必须与井下上、下车场及各掘进工作面联系好,违者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其责任,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五)井下各主要机电硐室非专职人员严禁入内,违者处100-200元罚款;井下各主要设备,设施必须经常检查、维修、加油,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违者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六)凡使用电气设备的工作面,打完炮眼后,不切断电气设备电源,设备未收放在干燥处和安全地点,缆线未圈理好,发现一项,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如因此而造成的设备损失,照价赔偿。
(七)凡对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线无故损坏,或非工作人员任意开、停电气的,处200-500元罚款,若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八)地面焊工不按规定实施焊接或未经矿主管领导同意对外焊接,不按规定保管,使用氧气、乙炔的,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对外焊接不收费或私自收费的除退赔必须收取的费用外,另处500元罚款,停职检查。
(九)机房,硐室内主要设备的运行记录不齐和未按要求做记录的,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电缆线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悬挂整齐,并对电缆线实行挂牌管理,电缆连接必须使用接线盒进行连接,严禁出现明接头、“羊尾巴”。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以及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电缆线路悬挂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悬挂的,处责任人100-200元/处罚款;人员行走攀扭电缆线的,处100-200元罚款。
电缆线未挂牌的,处机电副矿长200元罚款;电气设备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接线,导致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明刀闸开关,压线卡松动,螺丝有缺失、密封不严、电气设备损坏未及时修复使用的,按每项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可以数项并罚。
第五十条 矿井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双光源、抗静电矿灯,矿灯必须统一管理,严格实行矿灯编号和专人专灯。矿灯严禁失爆,严禁发放坏损矿灯,发出的矿灯必须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以上。井下严禁敲打、拆卸矿灯。
矿灯管理混乱的,处充电工200元罚款;发放坏损矿灯或使用时间达不到要求,处充电工100元/盏罚款;井下工人拆卸及敲打矿灯的,处跟班员和当事人各500元罚款。
第十一章 爆破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严格按照规定加强民爆物品库房的建设,配齐报警、防雷、防火设施设备,库房必须安排人员24小时进行值守,严禁脱岗。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存放制度,库存严禁超容,必须坚持民爆物品领退制度收发登记必须规范,审签程序必须齐备,领取、运输必须由放炮员专人进行,每天必须按规定进行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一)民爆物品库房相关安全设施不齐的,处矿长和分管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矿级领导各500元罚款。
(二)库房值守人员脱岗的,处值守人100元罚款;收发登记不规范、审签不完整的,处登记人员200元罚款;未执行专人领用运输的,处分管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矿级领导和发放人各200元罚款。
(三)凡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防盗门及防盗设施失灵后,不报告矿主管领导,处负责人100-500元罚款;携带烟草、点火物品进入库房或在库区范围内点火、吸烟,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四)火工产品储存,运送及放置未按有关制度执行,使用中未执行领退制度和防丢失制度,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火工产品被盗,遗失未及时报告矿主要领导,处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私自倒卖火工产品处10000元以上罚款,并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五)火工产品发放人员和使用人员不严格执行领退制度与火工产品管理制度,炸药、雷管混装、混放,携带火工产品进入重要设施场地,或在人群中逗留的,每项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六)火工产品未设置专库存放,零星数量零乱储存,未按规定盘点,帐物不符的,处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矿井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持证上岗。
未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的,处技术负责人200元罚款;爆破工未持证上岗的,处矿长500元罚款;井下未实行专人、专时放炮的,处安全副矿长、安监科长(安全员)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爆破工负责爆破材料的领取、运送、装药、放炮等工作,严禁其他人员替代爆破工从事爆破作业。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严格按照要求设置放炮警戒,放炮距离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挂,严禁使用裸体线作放炮母线,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井下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上锁,存放地点必须按照规定存放。
(一)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处相关责任人各200元罚款,未设置放炮警戒或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处放炮员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处责任人500-10000元的罚款,赔偿造成损失的30%-100%,并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二)瓦斯超限放炮的,处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并予以开除。
(三)井下炸药、雷管未分箱上锁的,处放炮员200元罚款;放炮母线未按规定敷设悬挂的,处放炮员2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并定期进行校验。发爆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到爆破通电时,必须坚持发爆器与放炮钥匙分离。未进行爆破作业时,爆破母线必须扭接短路。严禁同一地点同时使用2台发爆器进行放炮。
发爆器管理混乱的,处分管副矿长400元罚款;放炮员违章使用和管理发爆器的,处放炮员200元罚款。
放炮员把放炮器私自拿给他人放炮的;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轨道、金属管线、电缆、机械、电气设备等导体接触而未分开的;放炮母线炮前不扭成短路状态的,放炮母线明接头不处理的,起爆地点未检查瓦斯浓度放炮的,放炮时间不按规定执行的,处放炮员200-50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严格按照规定处理拒爆和残爆,处理残炮时,必须在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从事与拒爆无关的工作。处理拒爆和残爆时跟班员必须亲临现场指挥。
违规处理拒爆和残爆的,跟班员不在现场亲临指挥的,处放炮员和跟班员各200元罚款。若违章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大小,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直至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支护管理
第五十六条 掘进永久支护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处现场负责人200元/处罚款;切碹背帮充填不实的,处责任人100元罚款;锚杆支护不符合规定的(锚杆失效或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托板未紧贴岩面等),处责任人50元/根;支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背帮接顶不严、迎山角不够、前仰后斜等),处100元/架罚款。
第五十七条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禁乱挖滥采和违章指挥,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一)乱挖滥采者,处200-500元罚款;违章指挥者处500-1000元罚款;未执行现场手上交接班的,处相关责任人50-200元罚款;造成现场管理失控的,违者处200-2000元罚款,并处赔偿造成直接损失的30%-100%,后果严重的,并处撤职、降职或开除处理。
(二)因个人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他人受伤、自己受伤、设施设备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处1000-2000元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2000元以上罚款,并赔偿造成损失的30%-100%。
(三)发生重大恶性未遂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
(四)生产工人未按交接班制度执行,上、下班交接不清的,处50-10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支护充填要保证“三直、一实、两畅通”,严禁空顶作业。支护材料规格必须符合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穿鞋戴帽”,严禁“光头” 支护。采、掘工作面以及井巷维修地点,必须有充足的预备支护材料。每班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处理溜煤(矸)眼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
(一)采煤工作面形成“帽子角”口袋工作面的或通风不畅的,采空区处理不符合要求的,处责任人300元罚款;支护材料规格小、支护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处责任人各200元/根罚款;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二)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临时支护的,处作业人员200元/根罚款;临时支护掺设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处责任人100元/根罚款;掘进工作面或井巷维修地点,预备支护材料不足的,处责任人100元/根罚款。
(三)采掘工作面工具不齐的(刀一把、锤一个、短钎、长钎各一根)缺一项处责任人100元罚款。
(四)处理溜煤眼堵塞,未按措施执行或现场作业无队长以上负责人现场指挥,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严禁人员进入眼内作业,违者处2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分别处责任人1000-10000元的罚款。
(五)采煤工作面未形成正规采煤方法,煤壁未挖直,伪倾斜坡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处责任人100-200元的罚款;腰岩未打杠柱或杠柱不符合要求的,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工作面挖槽深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造成瓦斯超限的,处跟班人员200-500元罚款、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采煤工作面溜煤眼楼口搪棒未达到《作业规程》要求,缺一根处责任人50元罚款,工作面椭包特殊支柱差1根罚款200元。采煤工作面边眼支护不齐的,每根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六)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和未按规定执行“传呼检查顶板制度”,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支护材料不齐全,支护形式、支护间距、支护质量不符合要求、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规定,断梁折柱未及时更换就冒险作业的,发现一处(根),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工作面预备支柱不足,草鞋板规格不符合要求的,缺一根(块)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工作面支护大面积失控,处责任人200元/根罚款,处跟班人员200-500元罚款。
(七)采煤工作面的溜煤眼、砂礅不及时跟拢,距煤壁超过规定距离以上的,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溜煤眼两侧砂礅未平行砌码,一边高一边低,其高度超过规定高度的,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溜煤眼砂礅不码直、码实或码单面砂,自行负责返工劳动力外,另处200-500元罚款;地质构造下盘工作面溜煤眼砂礅未按规定码木桩或木桩规格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并取消当月吨煤补助;工作面遇地质构造顶板破碎时,溜煤眼未按规定加背棒或不符合要求的,每根处责任人50-100元罚款;溜煤眼、边眼、砂墩中间留支护的,每根处责任人50元罚款;溜煤眼、边眼未采取措施防止堵塞和未安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设施的,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溜煤眼,边眼未按规定时间检查、维修的,处区域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因溜煤眼砂礅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跨塌、堵塞或无法进行生产作业的,处责任人(班组)500以上罚款,并按储量赔偿经济损失,并处区域负责人200元以上罚款和扣除当月责任奖金。
(八)急倾斜人行眼、开切眼内未配设安全绳的,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九)进入采空区作业或从事其他活动的,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赔偿造成损失的20%-100%。工作面内悬石未处理就冒险作业的,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十)必须该扎楼而没有扎楼或扎楼不符合要求的,处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十一)掘进巷道上、下的护巷煤柱尺寸不足的,差1米处责任人100元以上罚款;配风巷或上山、立眼断面不足的,立眼开口不符合要求的,掘进碛头控顶距未按规定执行的,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大巷掘进碛头临时支护缺一根处责任人200元罚款,预备支护欠缺的缺一根处责任人100元罚款;砌碹石工使用不合格的石料或砌碹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充填不实,以及冒险作业的,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该返工的必须无偿返工,拱架安设不牢就砌碹的处200元以上罚款,发生事故的,处责任人100-1000元罚款,并赔偿造成的损失;花碹空顶处未架设背棒的,差1根罚款50元。
(十二)采掘工作面遇地质变化,未按安全措施执行的,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巷道内悬石未处理或处理不彻底仍存在安全隐患的,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十三)无故停止掘进碛头而造成采掘失调的,处责任人每班200-500元罚款,工作面未按规定采完中途无故辞工的,处责任人每人500元的经济损失赔偿,造成停工停产损失的,赔偿其经济损失。
(十四)运输大巷及掘进巷道处理危岩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准备合适的处理工具,将相关人员撤到安全地带,从外到里进行处理,危岩未处净时,严禁从事其他作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危岩的,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十五)井下私拿他人工具、支护、搪棒或其他材料的,每次处100元以上罚款。
第十三章 劳动纪律管理
第五十九条 凡私自拿用他人工具、衣物不及时归还的,处100-200元罚款;藏匿他人财、物的按偷盗处罚,偷窃他人或集体财物的处500-1000元/人次罚款,并退赔赃款、赃物,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可并处开除处理。
第六十条 以任何形式组织罢工者,处1000-5000元的罚款,赔偿造成的损失,并予以开除,参加罢工人员以旷工论处。
第六十一条 管理人员吃、拿、卡、要,处2000-5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必须损失;徇私舞弊、贪污及受贿的,除退赔赃款外,并按员工管理制度处理。
第六十二条 矿区内、井上下打架斗殴的每人次罚款200-1000元,造成后果的,赔偿全部医药费用和人身伤害损失,并不得算作工伤,情节严重的送派出所处理;凡上班脱岗,酒后下井或酗酒闹事,矿区内有意谩骂他人者处2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并处赔偿全部损失。
第六十三条 违反企业摩托车管理办法的职工,情节轻微者处50-100元罚款,经教育、批评而屡教不改的一律重罚;非法搭载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损失的,对其处以1000—10000元罚款,并赔偿全部损失。
第六十四条 职工必须按照竞业限制条款规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管理、工资、人事、劳动定额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以违约人员当年工资总额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必须经济损失。
第六十五条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按300元/天进行罚款,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十六条 职工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每天150元的损失对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第六十七条 凡轮流值班或专职看守人员擅自离岗,处责任人20-50元罚款,如有失盗或损坏照价赔偿。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的有功人员,公司按照举报事件的大小,性质的轻重进行奖励,并严格按照规定为举报人员保秘,任何人员严禁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处以500-5000的罚款,并予以开除处理。
第十四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十九条 强化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一)强化职工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职工素质,矿区内无论言语或行为严重侮辱人格;损坏企业形象,破坏邻里关系;井下乱大、小便;无理取闹,无故起哄的,处主要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二)倡导文明,遣责一切不文明和不道德的行为。
(三)禁止赌博,矿区无论任何方式,不管输赢大小的赌博,无论任何时间,无论输赢现金和物资,发现一次处罚参与者50-100元(含洗选厂)。
(四)未经司机同意,强行搭车,罚款100-200元。
(五)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穿专门的工作服,凡穿内裤或赤脚入井及赤裸作业的,安全帽未使用专用塑料矿用型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六)矿区公共场所及室内卫生检查不合格的,每次处50-100元罚款。
(七)矿区内故意涂擦板报、通知、标语的,每次罚款100-200元,井内外写标语骂人或侮辱他人人格的处100-200元罚款。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处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公司违章处罚办法同时废止,各矿可根据本矿井实际情况,以本处理办法为基准,作适当补充,但补充内容不能与本处理办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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