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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煤炭工业公司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讨论稿)

作者:佚名 2010-05-08 21:47 来源:本站原创

哈尔滨市煤炭工业公司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讨论稿)

为加强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提高矿用设备使用效能。确保矿用设备及器材技术装备水平,达到安全、合理、经济运行,促进哈尔滨市煤炭工业公司全面发展,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设备管理条例》及《中国中煤能源公司设备管理条例》,结合哈煤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哈尔滨市煤炭工业公司设备及器材使用制度》。
第一章:设备、器材的综合管理
第一条:哈煤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实行业务指导,监督考核。
第二条:设备、器材的选型、检验、安装、调试、维修保养、改造更新和报废的管理,要符合国家煤矿设备器材管理标准
第三条:哈煤公司所属各单位对设备器材的管理,要有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并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设备的综合完好率要求达到90%及以上,井下设备防爆率必须达到100%,大型固定设备完好率要求达到100%,设备事故率要求降到1%及以下。

第二章:设备、器材的采购要求
第五条:所用设备、器材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矿用产品煤安标志,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严禁购买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违者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章:设备、器材的验收
第六条:哈煤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器材在使用前的检验要全面负责,分级管理。
第七条:哈煤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接到设备、器材到货通知单后,要按照交接证和通知单内容进行登记建帐,并积极组织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有设备器材必须按照《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进行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器材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经验收合格的设备、器材,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条:各使用单位在设备、器材使用前、入井前必须组织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哈煤公司职能部门将不定期的对各使用单位进行抽查设备、器材的检验和使用情况,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的,对非正常损坏设备的,按哈煤公司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哈煤公司所属单位修理的设备、器材,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发现检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设备检修人员的责任,并按哈煤公司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设备、器材的使用和检修保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根据设备、器材的技术要求,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定、检修质量标准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防爆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防爆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设备检修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有效防范检修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设备、器材的使用要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制和包机制,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各种设备、器材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操作,对新设备在使用前,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十八条:设备、器材必须保持完好状态,保护装置齐全有效,防爆设备不失爆,严禁超负荷和带病运转,对设备的运行、检查、试验及维护保养情况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和设备管理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要进行巡视检查,对设备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积极推行故障诊断和状态检测技术,根据设备情况,合理确定检修时间和检修制度,制定出巡视检查、日检、周检、月检和停产检修内容,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转。
第五章:设备更新和报废
第二十一条:报废标准:对老化、技术落后、超过使用年限、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损坏无法修复及国家明令淘汰型产品的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年初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注明报废原因、报废意见写出请示报告,报哈煤公司审核。
第二十二条:哈煤公司分管设备领导及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组成审核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设备进行现场核实与技术鉴定,并将审核意见报龙化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章:报废设备的回收
第二十三条: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统一由公司指定单位回收,各单位不得留用或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报废有牌照的交通运输车辆,由公司车管处办理公安交警,交通运政,养路费征费,工商局车管所等部门办理的相应回收手续,防止牌证流入社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影响。
第二十五条:报废的设备,要按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由公司统一保管。各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拆用设备中的零部件。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与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哈煤公司所有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上级机关审批后下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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